「第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規定立法委員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但是必須經過總統同意後,作綜合的補充說明,這是規定「綜合的補充說明」,並不是「一問一答」的方式,也不是以其他的方式。」
主張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立法委員僅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須經總統同意後作綜合的補充說明,並不是一問一答的方式
李貴敏・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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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直接說明該條文的提問範圍與綜合補充說明方式,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對應國情報告問答形式的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