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版本則是拉到第二項,「委員會為進行審查之必要,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前項所提之資料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主張委員會為審查必要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資格及適任性有關問題並提出資料,且被提名人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黃國昌・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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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直接提出委員會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問題並提供資料、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的條文版本,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於人事同意權程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