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第2條第7項改為「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監督」」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
建議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將掌理事項改為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監督
吳宜臻・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對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條文的具體修正建議,主張相符;但內容是核安管制機關的職掌,與興建新機組無關,應調整歸類。
- 原始版本建議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將掌理事項改為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監督(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
- AI 審核・發布建議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將掌理事項改為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監督理由:原句是對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條文的具體修正建議,主張相符;但內容是核安管制機關的職掌,與興建新機組無關,應調整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