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

認為議事規則已規定唱名三次不在場視為棄權,另在職權行使法重複規定是否必要可再思考,但表示並不反對

中國國民黨林思銘・中國國民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討論職權行使法中總質詢唱名三次不在場視為放棄的規定是否需要重複訂定,屬質詢答詢程序,而非調查權。

  1. 原始版本認為議事規則已規定唱名三次不在場視為棄權,另在職權行使法重複規定是否必要可再思考,但表示並不反對(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
  2. AI 審核・發布認為議事規則已規定唱名三次不在場視為棄權,另在職權行使法重複規定是否必要可再思考,但表示並不反對理由:原句討論職權行使法中總質詢唱名三次不在場視為放棄的規定是否需要重複訂定,屬質詢答詢程序,而非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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