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進黨黨團提案第三十條的前面部分,就是「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委員會參考。」把這個部分列成某一條,例如列在第二十九條之一,這是他剛才建議的第一項。」
建議將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委員會參考列為條文第一項。
黃國昌・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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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將該段資料提供規定列為條文第一項,主張具體且符合人事同意權程序的議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