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等,甚至有販賣行為的話,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
主張無故以電腦技術變造性私密影像,若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販賣行為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高嘉瑜・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主張刪去了僅針對性私密影像及須無故的前提,易擴大適用範圍,需補上限定。
- 原始版本主張Deepfake變造行為若是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販賣行為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AI 審核・發布主張無故以電腦技術變造性私密影像,若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販賣行為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理由:原主張刪去了僅針對性私密影像及須無故的前提,易擴大適用範圍,需補上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