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於全院委員會公聽會「行使考試院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同意權」公聽會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人事同意權的審查不應僅限於形式審查,而應替全國人民把關,找到最適任的人選。「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力應該不是只有形式的審查,而是要替全國人民把關,找到最適任的人來擔任這樣的職務」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立法院應為行使人事同意權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聽證制度。「我也認為應該在立法院中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聽證制度。」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要求幕僚單位提供更多被提名人資訊,並建構管道讓民間團體或人民對候選人提出看法、共同提問,使審查委員能預見候選人就任後如何行使職權。「幕僚單位應該要給予更多資訊,並建構一個管道,讓更多民間團體或人民對候選人提出看法,甚至像這次總統大選一樣,有民間團體共同對候選人提問」

發言紀錄

  1. 尤委員美女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憲法賦予我們對於考試委員、大法官、監察委員的人事同意審查權,對於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我們身為關鍵者,應該要找到適任的人來擔任這個職務,所以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要附議黃國昌教授的意見,我也認為應該在立法院中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聽證制度。我們拿到的資料是有限的,我們要如何知道這些候選人的形式資格都符合規定?我們的審查僅限於形式的審查嗎?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力應該不是只有形式的審查,而是要替全國人民把關,找到最適任的人來擔任這樣的職務,所以為了讓審查密度和資訊蒐集發揮足夠的穿透能力及掌握資訊,幕僚單位應該要給予更多資訊,並建構一個管道,讓更多民間團體或人民對候選人提出看法,甚至像這次總統大選一樣,有民間團體共同對候選人提問,讓審查委員更清楚預見候選人將來就任後會如何行使職權,如果能做到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稱職地行使人事同意審查權,否則我們永遠只是淪為橡皮圖章,只是非常形式地審查,或只是看政黨屬性或涉及祖宗八代的八卦私人資料,我認為那不是我們立法委員做為一個國家的守護者暨人事審查制度的把關者所應該有的態度,針對這一點,我要誠懇建議,對於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我們自己內部應該要好好建構一個聽證制度。

  2. 第二點,這3位候選人的形式資格當然是符合規定的,然而現在政府正在進行組織再造,五院都要再造,而考試院組織法雖然已經通過,卻是了無新意,要讓政府在21世紀符合國家重新建構的時代潮流,要重建考試院的組織,我們就要了解候選人對考試院的職權、考試制度、考績制度、考銓制度的想像、變革及想要採取的制度,尤其是副院長,他身負這樣的重任,我們更應該了解他對這些制度的看法,這才是我們審查的重點。由此可知,依照憲法的規定,一個好的考試委員應該超越黨派,依據法律來行使職權,而這3位候選人是不是真的能夠超越黨派?我們看看他們過去的資歷,尤其是副院長,他曾擔任考試院副院長,又到總統府去當副秘書長,現在又要回來當副院長,我不知道我們全國都沒有人才,只有一個人才,就是今天的被提名人伍錦霖,只有他才適合擔任考試院副院長,所以,當其出缺時,竟沒有人選可以擔任,現在我們再審查新的副院長人選時,又是只有他,如果我們的舉才制度是這樣,請問全國文官體系如何能建立適才、適性與適任的制度?針對這部分,我們在審查時,會做了解,譬如曾經在政黨智庫任職者,未來在擔任考試委員要如何排除黨派獨立行使職權,我覺得這是憲法賦予考試人員任務非常重要的一點。

  3. 另外,關於品德這一塊,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待會想請專家學者答復的部分,首先請教黃國昌教授,在您剛才的報告中提到,曾經擔任常任公務職位者是否涉及不當兼職業外收入與饋贈,曾經擔任仲裁人是否嚴守利益迴避分際的面向,這些是不是在現在審查這三位委員身上曾經發生過,如果您有任何相關資訊,是不是也能提供給本院,以作為重要的審查依據。

  4. 第三,請教三位候選人有關公務人員淘汰機制的問題,在總員額法通過後,行政院提出新的組織再造,因為整個組織已經改變,所以,產生一些冗員,也有一些新興事業,因有員額的限制,所以,冗員不走,新的人員就沒有位子,也沒有這樣的員額,造成政府雖然名為組織再造,形式上是一個新的組織,卻仍然用舊的人員,針對這樣的退場機制,他們的看法跟改革到底如何?第二個跟退場機制有關的就是考績的部分,現在的考績有一定百分比的退場,也就是說只有考績丁等的人才能退出的機制,雖然我們有考績法,可是好像從來沒有落實過,我們看到現在中油或台電都有考績法未落實的問題,其實所謂考績都是打假的,最後大家變成輪流打丙等考績,讓整個考績制度形同虛設,對這樣的制度,他們有什麼看法與改善的辦法?

  5. 還有行政中立的問題,現在行政中立法已經通過,是不是要所有的人員包括研究人員都必須要行政中立?而所謂行政中立的意涵究竟是什麼?事實上,對於握有最大實權的政務人員卻不需要行政中立,對這一塊,他們的看法又是如何?

  6. 另外,政府簽署了CEDAW公約,就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公約,在這次政府組織再造裡面,也在行政院之下設立性別平等處,可是對於有性別平等意識的這些人,國家的考試制度要如何配合,要用什麼樣的考試方法產生一些具有性別意識的人,因為在舊的考試制度往往是用男女分科考試來限定女性的名額,經過婦女團體不斷的抨擊,現在變成專門在考體能測驗,而非依照其職位需要何種核心職能來考試,所以,整個考試制度到底要怎麼改變,才能找到對的人來做對的事情,而且是坐在對的位子上,如果這一點沒有做好,我們會看到新機關中仍然是冗員充斥,行政效率也不彰,但是人民還是必須全部買單。

  7. 另外,他們對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制度該如何改革的看法又是如何?方才黃適卓先生提到公司人才交流制度,能否提供更清楚的意見?還有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排除行政程序簽文的公開是否屬於考試委員職權?待會都希望能夠提供意見。還有就是黃國昌教授提到「公教分離」與「科學技術基本法」之間的互動關係,本席都願聞其詳。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尤美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