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於交通委員會會議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無線電視數位轉換進度」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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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偉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行動通訊器材的審驗期程通常是多久?以iPad為例,如果業者送到NCC審驗,大約多久可通過審驗?我之所以提問,是因為有些網友反映,我們的審驗時間較久,導致未經NCC審驗通過的平行輸入的水貨會循著其他的通路,無論是網路、私下的管道或通訊器材行私下搶先偷跑先賣,使得水貨在市場上流通,如此將會使我國的審驗制度產生缺口?

  2. 主席

    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

  3. 蘇主任委員蘅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請主管處處長說明。

  4. 主席

    請通傳會資源管理處羅代理處長答復。

  5. 羅代理處長金賢

    主席、各位委員。對一般所謂的形式認證,也就是一般終端設備的認證機制,我們委外給合格的檢證實驗室及發證的驗證機構。一般而言,如果廠商送審的文件及設備都沒問題……

  6. 黃委員偉哲

    都是書面審嗎?

  7. 羅代理處長金賢

    沒有,有實測,實測部分交給實驗室;發證部分才是書面審。檢測部分廠商將產品送過來,測試時也有一些基本的規格資料,這部分一般不會超過一個禮拜就能檢測完畢,如果資料齊全,發證部分大約3至5天即可完成。

  8. 黃委員偉哲

    所以不如外界所傳要一個月?

  9. 羅代理處長金賢

    沒有。外面所傳的說法,大概都是資料不夠齊全,請廠商補件所致。

  10. 黃委員偉哲

    比如iPad、iPhone當初在臺灣上市的時程就比國外慢了大約一個半月左右,即使扣掉運輸期間等等,顯然我們的檢測過程確實比較慢。

  11. 羅代理處長金賢

    報告委員,通傳會的職責是負責檢驗與發證,至於何時上市,那是業者在商業上的考量。

  12. 黃委員偉哲

    我知道,固然上市的過程是業者的商業考量,我們也不必替業者揣測,但就末端消費者的立場來看,如果產品大賣特賣,業者哪有故意延遲不上市,聽任整個市場秩序混亂,造成平行輸入的真品充斥市場的道理?這些東西都沒有經過審驗。所以我認為NCC應加快審議期程,讓這一類真品平行輸入的水貨充斥現象得到壓抑,如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的權威性才能確立,對不對?

  13. 羅代理處長金賢

    是。報告委員,業者將產品送進來後,我們會儘快審驗。

  14. 黃委員偉哲

    一個禮拜可以嗎?

  15. 羅代理處長金賢

    檢測約需一個禮拜,發證大約3、4天。

  16. 黃委員偉哲

    另外,有關節目廣告化的問題,過去NCC也曾強力取締,但是其中有沒有比較客觀清楚的index,可以讓業者比較好遵循,畢竟審議委員個人有一把主觀的尺,不同的審議委員、不同的時期,他的尺可能不一樣。衛生署或衛生局在查緝食品廣告宣稱療效時都有一套很清楚的標準,模糊空間越小,日後可能造成的紛爭越少請問主委以為如何?

  17. 蘇主任委員蘅

    是。這部分請何處長說明。

  18. 主席

    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答復。

  19. 何處長吉森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所關切的問題,事實上我們有16個標準,例如最近一個案例已經違反了三、四個標準……

  20. 黃委員偉哲

    最近的案子是什麼?

  21. 何處長吉森

    就是報紙曾經報導的「康熙來了」那一案,此案節目與之後的廣告互相搭配,也就是說節目播完後中間插播的廣告就把節目中講的電影片的情節互相搭配,這是我們16款認定原則其中之一。當然,最近也有人提議應修改認定標準,這一套認定標準已訂定將近10年,最近我們也打算修正,這部分已經召開過公聽會,新案即將提到委員會審查。

  22. 黃委員偉哲

    平面媒體固然不屬於你們管轄,但某種程度你們跟將來的新聞總處應該取得一致的認定標準。我同意你們這樣的認定標準,但是在許多平面媒體上,一篇報導之後往往就大剌剌地放一則廣告。站在政府一體的觀點上,NCC這個認定標準是OK的,所以你們有必要循部會間的溝通管道與其他的相關部會取得一致的標準,否則業者會有取巧的心理,這裡走不通就走那裡,這部分請你們思考。

  23. 另外,政府廣告的部分是否列入規範?請問政令宣導要不要納入管理,因為政府也是花錢買廣告的買主,政府宣導的政令有時很清楚,比如呼籲民眾接種流感疫苗,另一種則是宣導價值觀,政府想要說服民眾採取哪種立場。對於這種政府廣告,通傳會要不要規範?

  24. 蘇主任委員蘅

    目前政府廣告部分,如果標示「廣告」二字,那就按照電視廣告的標準來處理。

  25. 黃委員偉哲

    是,比照商業廣告處理?

  26. 蘇主任委員蘅

    對,比照商業廣告處理。委員剛才講的那部分屬於PSI,就是所謂的public service,目前臺灣還未處理這一塊。

  27. 黃委員偉哲

    外國的立法例又如何?

  28. 蘇主任委員蘅

    外國是有的,從公共利益的概念來看,那部分是對民眾有利的,比如鼓勵民眾捐血或接種流感疫苗,這些都是必要的。

  29. 黃委員偉哲

    這些都是OK的。

  30. 蘇主任委員蘅

    臺灣目前沒有相關的規範,因為按照預算法……

  31. 黃委員偉哲

    比如呼籲民眾捐血或接種流感疫苗,這些是好的,但是有些事情在社會的價值立場上還有爭議,比如美國現今的總統是民主黨的歐巴馬,他贊成墮胎,政府就花錢買廣告宣揚墮胎如何如何好,這樣勢必引起國內很大的爭議,而且是花納稅人的錢。有些政府的政策容或有爭議,比如核電政策,政府拿民眾的錢來宣傳這種在社會上並未具有普遍共識、牽涉到價值判斷的政策,而且又採取置入方式,比如剛才所說的節目廣告化這種方式來進行,坦白講,我認為必須有所規範。

  32. 蘇主任委員蘅

    置入是絕對不可以的,如果為特定的政黨或政治人物的政策進行宣導,那也是不可以的,這一點很清楚。

  33. 黃委員偉哲

    那官員呢?

  34. 蘇主任委員蘅

    官員也是一樣。

  35. 黃委員偉哲

    事務官呢?

  36. 何處長吉森

    我記得新聞局國內新聞處曾經提案,包括平面媒體跟電子媒體,要求政府編列預算進行政令宣導時不能替首長做太多政績性的宣傳,這部分已有明確的規範,雖然並非本處主管,但在新聞局那部分已有相關的規範。

  37. 黃委員偉哲

    政績宣傳是另一部分。我剛才講的政府廣告包括三區塊:第一部分是沒有爭議的;第二是在價值判斷上社會尚未具有共識者;第三是首長或主管的個人行銷。

  38. 何處長吉森

    個人行銷那部分就是不可以的。

  39. 黃委員偉哲

    第二個區塊還是有爭論的,這部分請你們參考外國的立法例或者自己作一些研究討論該如何處理,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黃偉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