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滄敏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業務主管列席就「核二廠反應爐基座七根螺栓毀損檢討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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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質疑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將核後端基金改隸經濟部的適法性「劃歸經濟部主管之附屬單位並加以運用,其適法性有待商榷」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滄敏書面質詢

  2. 我國自民國67年開始利用核能發電後,為處理核能發電所產生各種核能廢棄物,爰設立核後端基金予以支應,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台電公司自76年度起逐年按核能發電量提撥後端營運基金。該基金原定位為台電公司內部之基金,嗣因考量該基金處理之公信力及因應未來台電公司之民營化,行政院爰於86年12月10日以台(86)孝授2字第11311號函核定,「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自88年度預算起改制為經濟部主管之非營業基金,且更名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並設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經濟部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聘兼之。

  3. 自此,該基金由原屬台電公司內部之基金,改隸為經濟部主管之特別收入基金,惟行政院係在缺乏法律基礎下,逕以行政命令將原屬於法律個體(具排他性、受法律保障)之內部財產,劃歸經濟部主管之附屬單位並加以運用,其適法性有待商榷,謹說明如下

  4. (一)行政院將核後端基金改隸經濟部之相關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於期限內予以法制化,該行政命令應已失效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林滄敏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