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
1.行政院科技會報與科技部之定位
一、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科技部將成為掌控千億預算之龐大部會,執掌國家科學政策發展走向,其中關於科技發展之跨部會協調業務,更是國家科技政策成敗之關鍵。
二、未來科技發展之跨部會協調工作,將移至現有之「行政院科技會報」,未來科技會報將定期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任務包括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審議、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審議及管考、國家科技資源的分配、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協調整合及推動、重大科技策略會議之籌辦等。
三、然而「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所明定之執掌事項,其中同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此與行政院科技會報之主要任務,有所重疊。
四、從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之文義觀之,科技部之定位應為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決定機關,然而行政院科技會報係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政務委員擔任副召集人,較諸科技部層級上隸屬於行政院、最高行政首長僅為部長,行政院科技會報之決定,科技部又似無推翻之空間。
五、組織法既為行政部會之基本法源,其職掌與業務分工應於組織法明定之,惟現行建制下,科技部究為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之決策單位,抑或是由行政院科技會報審議科技政策、決定科技資源分配,科技部為行政院科技會報之執行單位,自科技部組織法相關條文觀之,尚難為明確之認定。
六、科技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之定位,應有清楚之區別,而科技部組織法相關條文,卻無法判斷兩者之定位。爰此,未來行政院科技部與行政院科技會報之定位為何?特提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說明之。
2.核能安全諮議會之定位
一、鑑於核能安全事故涉及高度專業,且其危害與影響既深且遠,需要在面對核災時有單一處理核心,故有設立核能安全專責機關之必要。
二、科技部為辦理核能安全及管制業務,特設核能安全署,其職掌依據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可概略分為「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核子保防」、「核子反應器廠址管理」、「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放射性物質設備管制」、「環境輻射偵測」、「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策畫」、「放射性物料處置管制」、「放射性物料貯存」、「其他核能安全管制事項」等十大項,從該組織法觀之,核能安全署為我國行政組織改組後,管控核能安全之專責單位。
三、惟依「科技部處務規程草案第十九條」,科技部應業務需要,得設立核能安全諮議會,其為常設性任務編組,一經設立則為常設性機關,非臨時性組織;又核能安全諮議會之定位與職掌,不論在科技部組織法,或是科技部處務規程,皆付之闕如,與核能安全署有疊床架屋之嫌。
四、核能安全諮議會之定位,是否為對核安管制之政策做實質決定?若是如此,則核能安全署之功能,將被大幅限縮,兩者之功能究竟有何不同?分割成兩個行政部門之必要性何在?尚需更清楚之說明。
五、若核能安全諮議會僅是未來之科技部長對核安管制決策的諮商單位,則此幕僚單位是否能併入核能安全署?如此不僅成為部長之幕僚,也能為署長提供專業建議。
六、爰此,未來組織改造後之「核能安全諮議會」與「核能安全署」在定位與功能上如何區分?是否有區分之必要?還有待科技部組織法或是科技部處務規程明文釐清,特此質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核能安全諮議會之人員組成
一、核能安全諮議會之設立,雖有「科技部處務規程草案第十九條」做為法源,但對於核能安全諮議會之人員設置,僅授權由主管機關以設置要點訂定之。
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規則,其目的為尊重行政機關之專業、保持施政彈性,但組織設置方向,仍宜於組織法審查階段,先行讓立法權知悉,甚至進一步審查,以確保整部組織法能發揮「建構完整政府組織」之應有功能。
三、爰此,特針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質詢,核能安全諮議會之組成成員,其資格之要求為何?預計組成人數為多少?有無其他部會以及專家學者參與?請說明之。
4.核安事故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一、台灣處於天然與人為災害之高風險地區,災害往往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嚴重損失,鑑於時代日新月異,各項防災科技技術多所突破,利用災害防救科技協助政府施政,減少災損與傷亡,加速政府救災效率,為我國政府施政重要課題。
二、故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未來之科技部將成立「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其業務範圍包括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推動災害防救科技之應用、具體運用相關災害防救技術協助救災、促進災害防救科技之國際合作等。
三、我國為亞熱帶國家,每年平均遭逢3-5個颱風侵襲,又位處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地震頻繁且為強震高危險地帶。2011年3月日本福島遭逢巨震,引發海嘯,更爆發核電廠爆炸等重大核安事故,賠償金額高達新台幣785億元,我國遭逢由自然災害引起之核安事故之風險,絕不亞於鄰國日本,不可掉以輕心。
四、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雖以研發災害防救技術為主要業務,但有關核災防救事故之技術,並非屬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範圍,核災防救的技術未來是由「核能安全署」研發?抑或由劃分到經濟與能源部的「能源研究所」來研發?似乎無法明確定位。
五、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成立,係以全面提升我國災害防救之科技技術發展為目的,然而卻摒除了核災技術,將之完全切割,也沒有其他技術上的配套設計。全球氣候變遷正在進行中,單位降雨量的暴增,或是單日氣溫巨幅變化已非鮮例,暴雨、狂風、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已不再只是單一氣候災難,在極有可能面對複合式災害的情況下,核災技術的發展應與其他救災技術相互配合。
六、爰此,針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研發之技術範圍,是否包含核災防救技術?若未包含,核災防救技術則劃歸何部會研發與應用?是否考慮將核災防救技術列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業務範圍?特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質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淑慧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