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核子損害賠償法…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原能會將緊急應變區由5公里擴大到8公里只是敷衍「緊急應變區從5公里擴大到8公里只是在敷衍了事」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核能產業的風險代價是國家買單不起的「今天在談的是一件我們買單不起的核能產業」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台灣人民承受的核災風險比福島更高「台灣人民的風險性比福島電廠還更高」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能會主委到立法院來的時候,經常說:「一切由我來負責。」事實上,這樣說說就能負責,未免也太容易。負責不是口頭上說說就可以,真正發生事故的時候,誰能夠對已經萬劫不復、飽受污染的土地負責?誰能夠對受傷害的生命負責?誰能夠對世代正義、世代不正義負責?真正的負責,是要拿出更嚴謹的態度,而且要更保守地面對從地獄來的科技,所以我們著手從核子災害賠償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的修正做起,雖然這只是技術層次,但是我們所做的不止是提高賠償金額或擴大緊急應變區,而是希望執政當局和設施經營者都能更審慎地面對這個問題,一旦發生核子事故,人類是沒有能力處理的,所以本席今天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

  2. 去年311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一開始美國就要求他們的僑胞撤退80公里,日本政府將撤離範圍從20公里增加到30公里,可是臺灣核電廠半徑30公里的範圍有多少?核一廠距離臺北市28公里,核二廠距離臺北市22公里,以距離和人口密度來看,臺北和福島可說是天壤之別。不管將來科技部的組織如何整編,不管將來原能會的架構如何調整,我們希望所有行政作為、法律工具、政策工具都以保障人民身家為第一優先,所以我們特別要求將緊急應變區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入法,還要求另行規劃緊急逃生路線,從核一、核二的逃生路線來看,在人口稠密的臺北市一旦發生事故,居民恐怕無路可逃,所以更需要衛生醫療院所及收容所,應以村(里)行政區域為設置基礎,我們更希望能夠落實真正的保障。其實說是保障,也很悲哀,緊急應變或核子事故損害賠償都是發生核子事故時的應變措施,我們更期待原能會能夠有作為,不要讓這類事故發生,我們多麼期待不要有萬一,然而原能會卻是一路輕忽,把核二的議題焦點鎖定在7根斷裂的螺栓,刻意忽略0.29G的震動是從哪裡來,我們真的很擔心,也很痛心。我們在這裡等待主委前來列席,等主委來以後我們才進行詢答。謝謝。

  3. 主席(林委員淑芬)

    潘委員孟安的提案俟潘委員到場後再進行提案說明。

  4. 本次會議俟主委到場後再進行委員詢問,由於本案條文不多,委員詢答完畢後即進行逐條審查,所以每位委員發言時間酌予縮短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5. 現在休息。

  6. 休息

  7. 繼續開會

  8.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本席方才利用休息時間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看了一下科技部組織法審議過程,看到原能會蔡春鴻主委在司法委員會坐冷板凳,因為科技部的業務仍多與國科會有關,所以並沒有委員詢問蔡主委,本會陳淑慧委員去跟他協調,請求蔡主委就核能安全、核二廠問題及行政院提出的法律修正案到主管相關業務的教育委員會備詢,他卻不來,這裡需要他來說明他不來,寧可輕輕鬆鬆的在上面坐冷板凳!我們真的非常、非常痛心!但是核能安全不能開玩笑,所以本會將於下下星期再度就核二廠安全問題請蔡主委做專案報告。

  9. 陳委員淑慧有程序問題,現在請陳委員發言,但僅限於程序方面,與程序無關者即不處理。

  10. 陳委員淑慧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本會審查有關核安方面的兩個法案,本席不是為行政單位說話,但是按照本院組織法的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開會通知應在召開會議兩日前送達行政單位,至於所謂的「特殊情形」該如何定義,我剛才也去請示過了,如果今天要站在法的這一邊,……

  11. 主席

    我來報告一下,今天就是「特殊情形」,這裡的「特殊情形」就是本席排的法案被國民黨復議掉了!我們的法案被國民黨復議掉了。

  12. 陳委員淑慧

    那是不對的,讓我們回憶一下,不是因為這樣,是因為主席本來排定今天審查十二年國教法,要和行政院的版本合併,但因為行政院版在上星期五被貴黨黨友否定了,所以今天沒有行政院版可審的緣故,請你不要扭曲事實。

  13. 主席

    今天不要再談這些了,現在就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修正要旨。

  14.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主席、各位委員。

  15. 今天因蔡主任委員已另行應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3日之要求,列席「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審議會議,爰由本人代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對委員所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教。

  16. 壹、對「核子損害賠償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17. 鑒於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自民國86年修訂至今已逾10餘年,其間立法制定或修正時所依據之國際公約或國外法例均有所更易。為使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能與國際接軌、與時俱進,原能會自98年起即展開核子損害賠償法相關研究,且於去(100)年初起,進行修正條文之草擬,之後適逢311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更加速進行本法實質內容的修訂作業。

  18. 國際間對於核子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區分為兩大制度

    一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核能署(NEA)於1960年所推動制定之《巴黎公約》;另一為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於1963年所推動制定之《維也納公約》。

  19. 然而,不論是《巴黎公約》或《維也納公約》,其賠償責任制度都包括下列幾項共同要素

  20. 一、「無過失責任」

    即不問核子設施經營者有無過失,均負賠償責任。

  21. 二、「集中責任」

    即由核設施經營者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22. 三、「有限責任」

    即賠償金額有上限規定。

  23. 四、審判之管轄權屬於發生核子事故國家之法院。

  24. 五、涉及生命或身體傷害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25. 兩者後相繼調高賠償金額上限達3億特別提款權。且於2004年簽署的《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及《布魯塞爾補充條約修正議定書》,已更進一步分別調整賠償上限至7億歐元與15億歐元,惟兩議定書目前均尚未生效。

  26.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規定核子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之國家,在1957年即頒布《普萊斯-安德森法》(Price-Anderson Act),其後並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05年,《能源政策法》規範了核子設施經營者應購買3億美金保險作為事故後受害民眾的第一層保障,第二層由核子設施經營者每年以每部機組為單位,提撥1千5百萬美金作為共同賠償基金,依據目前美國國內103部機組估計,此兩層保障之設計,總計約有1百億美金以上用以履行第三人責任險。

  27. 我國係參照維也納公約之基本原則於民國60年7月26日制定公布《核子損害賠償法》。本法之立法宗旨主要為經由絕對責任、有限責任、無過失責任三項原則,建構出保護被害人權益之賠償機制。對於核子事故受害人,因為核子損害賠償責任絕對集中於核設施經營者及無過失責任之採行,有助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復因強制財務擔保制度及國家之代位責任,可確保其損害獲得賠償。核設施經營者雖負有絕對責任,但因損害賠償總額有限責任之緩衝,亦免除了背負不可預測的重大賠償之損失。

  28. 然本法自民國60年公布施行以來,雖於66及86年兩次修法,惟距上次修法至今亦已逾十餘年。在此其間,立法制定或修正時所依據之國際公約或國外立法例均已有所更易。為能順應國際趨勢,本法確有修正之必要,近年亦在持續地研修當中,惟於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外海發生其有觀測記錄以來芮氏規模9.0級最大的地震,並引發海嘯造成福島核電廠之重大事故後,本法備受關注,也加速了修法的進程。

  29. 民國100年9月29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於同年10月4日送立法院審議,復因屆期不續審;始於今(101)年2月20日再送立法院審議,其修正要點如下

  30. 一、為符合國際公約之趨勢,並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責任,爰將「重大天然災害」所導致之核災,排除於核子損害賠償之免責事由之外。(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31. 二、參照國際公約,將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現行之新臺幣四十二億元提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32. 三、考量核子事故造成生命喪失或人體傷害之潛伏期往往甚長,爰延長其賠償請求權時效至三十年。(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33. 四、對核子物料所屬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宜因引起核子事故之核子物料是否係經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而有不同,爰將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對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竊盜、遺失、投棄或拋棄之時起二十年為限之規定刪除,回歸第二十八條規定。

  34. 「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期效益如下

  35. 一、本次修法將使損害賠償免責事由縮減、損害賠償最高限額提高,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延長,藉由適度增加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提供民眾更為充分、妥善之保障。

  36. 二、本法修正後將可適度與國際接軌,將有利於我國加入國際公約,未來將可透過簽約國彼此的互相支援合作,進一步提昇對民眾的權益保障。

  37. 綜上報告,懇請各位委員全力支持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促其儘早完成修法。

  38. 貳、對委員所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之說明

  39. 「緊急應變計畫區」係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核子事故的後果若萬一導致輻射物質之外釋,以致於影響電廠週邊環境或民眾安全的情況發生時,其過程是漸進的,有時序性的,不像地震或土石流災害瞬間發生,一般都有足夠時間進行民眾防護措施。事實上,越靠近核能電廠的地區,自然就越有可能受到核子事故之影響,因此政府依法必須在緊鄰核能電廠的四週劃定緊急應變計畫區,做好各項核災準備的預防工作,但核災發生的可能狀況很多,對特定核災而言,其實際需要疏散的範圍大小和上述事先劃定的區域並不一定一樣。在參考日本福島事故經驗後,原能會已採取核電總體檢中強化超出設計規範之深度防禦精神,除緊急應變計畫區經檢討後由5公里擴大為8公里外,也規劃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對超出預想事故作延伸的準備,執行若干民眾防護措施的準備、教育與演練,以做好整備但不擾民作為緊急應變準備區施政的考量。

  40. 保護民眾安全,必須未雨綢繆,原子能委員會已要求台電公司依據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擴大為8公里,並參考日本此次地震、海嘯及核災等複合式災難事件應變經驗,刻正重新進行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的檢討,該內容包含民眾之集結、疏散與收容、輻傷醫療等平時整備作業。未來將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外之平時整備作業進行完善規劃,例如建立國家碘片儲存庫、規劃臨時及較長期的收容安置措施、擴大緊急應變計畫區外偵測範圍並增設即時偵測資訊看板、加強民眾防護措施教育與溝通等。

  41. 此外,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已將輻射災害納入規範,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或更大範圍的行政區域,會結合災害防救體系將民眾防護措施納入地方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如碘片集中貯放、預先規劃輻射偵測路線、結合防空民防廣播系統擴大預警範圍、規劃大規模收容安置與演練及加強民眾教育溝通等,以供必要時採行預防性之疏散與掩蔽作業,確保民眾安全。

  42. 參、結語

  43. 原能會為我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對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相關作業,均會以最審慎的態度加以規劃執行;而對於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亦是參考國際間及國內情勢現狀所作之調整。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行政院版本。謝謝!

  44. 主席

    我們對原能會的報告覺得非常痛心,因為你們對於其他委員的提案未做任何回應,只是書陳行政院的立場和看法而已,依照慣例,各部會應對其他委員提案是否可行或有無值得參酌之處有所回應,可是你們卻毫無回應,對此,我們覺得非常痛心和遺憾!因為這事關大台北逃命圈和數百萬甚至上千萬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原能會居然如此輕忽!這種態度實在教人不能接受。

  45. 請問各位,對本日會議進行至逐條審查完畢才散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46.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第一位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47. 林委員佳龍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詳細比較過這幾個修正案,認為幾位委員的提案也有很多值得參考之處,當然最後的修法結果還是由本院決定。核損法是在1971年參考Price-Anderson Act制訂的,當時全世界的氣氛是鼓勵修建核電廠,但在經歷三浬島和福島事件後,全世界的民意有了變化,尤其是歐洲,德國甚至主張零核電,臺灣其實也有這樣的主張,根據趨勢民意調查的報告,有五成七的受訪者認為核四應該停止興建,針對公投方面,有七成二贊成以公投決定,至於對臺灣的核能安全有無信心方面,有六成五以上的受訪者認為沒有信心,由此可見人民對於核電和核安是有疑慮的。當然,這就涉及未來修法和立法方向,我覺得這個大概可以從三方面來探討,一個是,如果產生重大核能災害之後是誰來賠償;第二個是,要賠償多少?第三個是,怎麼賠?大概是這三個層面,我先就教原能會誰來賠償方面,是用誰的錢來賠?當然,現在跟全世界的核電廠是有互相聯保,採的是有限責任,我想瞭解臺電到底保了多少錢?

  48. 主席

    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

  49.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主席、各位委員。在修法之前,照原來的法是它要去投保42億臺幣。

  50. 林委員佳龍

    已經投保?

  51.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對,等於42億元來保障,臺電公司去投保。

  52. 林委員佳龍

    預算編列在哪裡?上限是多少?

  53.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照原來的法是42億元。

  54. 林委員佳龍

    如果臺灣發生類似像日本福島這種事故,臺電要賠多少錢?

  55.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目前我們知道,日本福島已經賠到5,000億日圓。

  56. 林委員佳龍

    相當於一千多億臺幣?

  57.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是,所以其實我們第一個是提高上限,這個上限我們是想加入一個公約,國際上叫核子損害補充賠償公約,它有一個下限,至少要到3億特別提款權,就是150億元臺幣,這樣就可以加入那個公約,在整個公約裡面互相聯保,可以增加保障。

  58. 林委員佳龍

    行政院版主張150億,但是民進黨與葉委員宜津的版本是希望刪除限額的規定,這有什麼困難?

  59.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譬如,像德國是無限責任,但是它還是要求設施經營者必須提供25億的賠償擔保,超過25億以後才由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去賠。因為如果你不給核能電廠一個限額的話,它等於不必投保。像日本也是無限責任,它也是設施經營者必須投保1,200億日圓。

  60. 林委員佳龍

    如果刪掉這個限額的規定,會有什麼問題?

  61.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刪掉限額規定在我看,就是要整個國家來賠,變成設施經營者本身不必去投保。

  62. 林委員佳龍

    日本到現在還算不出福島核災真正的損害,你剛剛講已經賠了五千多億日幣,國家都要亡了,不是由國家來賠是由誰來賠?人民的生命財產。

  63.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是,在日本是用國家的力量去做額外的賠償。

  64. 林委員佳龍

    我們國家由42億元變成150億投保金額,不用國家負更大的責任?尤其,目前臺灣對發展核電是有爭議的,不管最近核二廠或未來核四廠的問題,我是認為,根本藉蓋核四廠汲取工程跟很多政商的利益,其實蓋得好也沒有辦法使用,繼續想要追加預算,這是臺電的問題。站在原能會的角度,我要瞭解,如果今天這個錢是由贊成蓋核電的人去賠,我沒有話講;反對核電的人,核能災變我們也要受害,國家賠也要我們來賠。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們能夠做到不要蓋核四廠,就不會有這些問題,把其他核電廠慢慢轉型或依時間儘早來廢除掉,就不會有今天討論的問題,那是治本之道。

  65.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報告委員,蓋不蓋核電廠,其實不是我們原能會可以決定,然後我們也不決定這一件事情。

  66. 林委員佳龍

    但是你們要嚴格把關,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成立核四調閱小組,我會好好的查,跟查臺電一樣。我一定替你們把關,因為你們沒有替我們充分地把關。

  67.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有安全問題我們一定會去把關的。

  68. 林委員佳龍

    負的責任當然是賠償,最近有一些社團去告臺電,因為引用刑法裡面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未遂犯也要罰。法律上對刑事責任的追究,當然就依法來辦理。不過我想,大家也很關心,最近臺電在花蓮秀林鄉做探勘作業,這個預算是哪裡來的?然後你們原能會也有公布五階段,事實上,你們有矛盾;臺電說,他們只是找找而已,如果臺灣找不到最終處置跟放核廢料的地方,現在民意高漲,也不太可能同意。為什麼找幾個預算項目編列1,500萬?我印象中原能會有講,這是有矛盾的。

  69.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我不曉得委員提的這1,500萬是什麼地方的預算?那個計畫是臺電公司擬好以後報給原能會,原能會知道它這個計畫要做什麼,至於裡面的預算是不經過原能會的。

  70. 林委員佳龍

    臺電對外講,它並不是要把秀林鄉當作最後的處置場,只是錢太多去探勘。

  71.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我們原能會出來的文件上面都說,臺電這個探勘跟後面是相關的。

  72. 林委員佳龍

    所以你們證明臺電說謊嘛?

  73.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我們不是證明他們說謊,我們報告原能會出來的文件,上面說了……

  74. 林委員佳龍

    你們比較誠實,該怎麼樣就怎麼樣講、怎麼樣寫……

  75.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我們一定非常公開這樣子……

  76. 林委員佳龍

    臺電到現在問題一大堆,編預算到處探勘、想要蓋電廠,這個真的是慷臺灣人民的慨。最後,我要問的是,對緊急應變計畫區與疏散區,你剛剛講不一樣,你們有沒有估算過,如果把5公里變成8公里,8公里變成10公里或15公里,我們因此增加的包括財政上預算負擔或行政執行上的難度,這方面你們有沒有做幾個方案的評估,還是就要8公里?現在有委員提案30公里,這中間你們有沒有去評估過?因為這涉及很多的預算與人力支出,你們要把這個評估跟可能的代價讓社會瞭解劃多大圈,當然劃最大圈是最好,最好是劃到福建,因為福建核能電廠爆炸之後,我們臺灣也可能危險啊!你有沒有估算過這個財力、物力跟人力上的數字?

  77.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我們現在是採5公里跟8公里,所以我們現在所有的數據還是從5到8到公里增加的數字,因為我們的人力還是滿有限的,將來會照委員的說法。目前5到8公里我們準備的應變基金,可能需要到8億元,但是我們手邊的基金現在只有1.4億元。

  78. 林委員佳龍

    如果立法院支持你多編一點預算,你們把8公里半徑再擴充到不一定30公里,因為要估計10、15、20、25和30公里,讓社會瞭解,這除了錢之外,也是需要很多行政上執行的問題,好嗎?

  79.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是,謝謝委員!

  80. 林委員佳龍

    你們提供這個數字,作為我們未來審查時候的參考,大家的決定大家一起來擔當,不要讓原能會去負擔這一切問題,好嗎?

  81.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是。

  82. 林委員佳龍

    謝謝!

  83. 主席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84. 蔣委員乃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的法案就是有關核災賠償的相關條例,請問提高上限會對政府和經營者造成很大的壓力嗎?

  85. 主席

    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

  86.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主席、各位委員。提高上限的話,經營者投保的金額就要增加,所以一定會增加支出。

  87. 蔣委員乃辛

    增加支出會造成很大的壓力嗎?基本上,如果不發生事故的話,會不會賠?

  88.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當然不會賠。

  89. 蔣委員乃辛

    發生事故的話,150億夠不夠賠?以福島核災賠償的金額來看,5,000億日幣差不多是1,500億台幣,150億不夠賠嘛!

  90.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要看事故的種類而定。

  91. 蔣委員乃辛

    這就是要課以經營者的責任,預防勝於治療,平常安全設施維護得好,就不會發生損害,不會發生損害就沒有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與其擔心上限提高,不如去準備如何做好核安工作,這才是正途,對不對?

  92.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對,委員講的其實我們也很努力在做,就是做好核安管制,但是照國際慣例,一定都有核子損害賠償。

  93. 蔣委員乃辛

    可是我看到前天原能會及台電對那7根螺栓的報告,如果要我選擇,我寧可相信原能會,我不敢相信台電。

  94.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謝謝委員。

  95. 蔣委員乃辛

    你看台電的報告那麼簡單,原能會的比較詳細,當然原能會的報告還不夠詳細,只是相對的比台電的詳細。所以如果平常你們就肯面對,就不會在乎提高損害賠償的上限,因為不會發生損害賠償,這是一個觀念。相對的,提高損害賠償上限也就是要加重經營者平常維護核安的責任。剛才講到核子應變基金,從5公里到8公里,差了6.4億元,然後一個核電廠從現在的2,400萬元變成5,400萬元,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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