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

主張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入法

民主進步黨林淑芬・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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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要求緊急應變區半徑入法的核災應變主張,與能源組合無關,應改歸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

  1. 原始版本主張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入法(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
  2. AI 審核・退回主張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入法(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理由:原句是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提出應變區半徑入法的修正,屬災害應變制度,不在議題所列五個問題的範圍內。
  3. AI 審核・發布主張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入法理由:原句是要求緊急應變區半徑入法的核災應變主張,與能源組合無關,應改歸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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