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刪除核子損害賠償法中因重大天然災害引起核子事故的免責條款「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建議刪除因重大天然災害引起核子事故之免責條款」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刪除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損害多少賠償多少「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建議刪除賠償責任限額,回歸損害賠償原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延長核子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間「我們認為應該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間」發言紀錄
- 陳委員亭妃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遺憾看到原能會主委如此不重視核能問題,對於核災問題也是漫不經心,居然沒有做出請假動作,真的是非常不重視我們教育委員會。
今天民進黨黨團提案,針對「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是因為看到日本福島核災而提出的。在去年3月11日日本發生規模9.0的大地震,引起福島核電廠發生核子事故,日本政府緊急疏散福島電廠附近20公里範圍的居民,撤離規模約為14,000人,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無法估計,後續對於人體的危害更是在短期間無法計量,這證明核安神話已經被打破,所以我們必須來檢討,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必須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建議刪除因重大天然災害引起核子事故之免責條款,因為核子事故可能造成無法挽救的永久傷害,因此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本應該要有嚴格的要求,必須能承受重大天然災害的影響,若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所引起之核子事故,本來就應由設施經營者承擔責任,這應該是無庸置疑的,所以我們建議刪除免責條款。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建議刪除賠償責任限額,回歸損害賠償原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也就是回歸到民法的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建議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間,按照現行法規,核子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負賠償義務之核子設施經營者時間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是我們很清楚,在核子事故發生之時起,影響時間無法估計,可能超過10年、20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應該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期間。
其餘條文則是配合以上條文而作文字修正。
我們希望今天能夠修正通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亭妃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