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核子損害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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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將核子設施經營者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新台幣42億元提高至無上限「將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現行之新台幣42億元提高至無上限」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將核子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延長至30年「應延長賠償請求權時效至30年」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提高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區半徑並明定於法律中「因此主張將緊急應變區半徑提高,並明定於法律中」

發言紀錄

  1. 管委員碧玲書面意見

  2. ※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重點

  3. 一、「重大天然災害」所導玫致之核災,應排除於核子損害賠償之免責事由之外

  4. 1.1977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2004年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都排除重大天然災害於免責事由,我國法令亦應跟隨。

  5. 2.針對福島核災的賠償問題,日本政府2011.5.13決定設立由官民出資的「核電賠償機構」,支援東電的賠償,該機構的賠償基金來自政府發行的特別債券,以及向電力公司課徵的負擔金,而且不設賠償上限,同時以東電繼續經營為前提,將東電置於日本政府管理下,如東電發生電力供應障礙或經營發生危機時,政府將投入公共資金接下賠償工作。在福島核電廠半徑20公里內的疏散區,有超過7萬民眾因核災受害;20~30公里範圍內,則有13萬6千多人必須自主避難。根據日本政府的初步估算,東電賠償總額在3~10兆日圓之間,賠償年限將持續8~25年。

  6. 二、將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由現行之新台幣42億元提高至無上限

  7. 1.自1960年代以來,國際公約對於單一核子事故之最高賠償額規定有呈倍數提高之趨勢,除可認為國際間對於核子事故之賠償日趨重視,當然也因為期間國際上陸續發生核子事故,從實證經驗上得知過去所定的賠償金額確實過低而有大幅提高之必要性。

  8. 2.2004年簽署之巴黎公約修正議定書及布魯塞爾補充公約修正議定書,該2公約目前雖因未達3分之2締約國批准,尚未生效,但其規定仍可視為核子事故賠償責任之國際新趨勢。依據上開2公約對於核子事故損害賠償額度之規定,第一階段係以7億歐元(1歐元約當新台幣40元,7億歐元約當新台幣280億)作為最低賠償下限,由各國可以透過內國法自行規定。

  9. 3.民進黨團版認為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事故之賠償,應回歸民法損害多少賠多少之原則,不應規定賠償上限。日本、德國等先進已開發國家,對對子事故亦皆未設賠償上限,採全部賠償。

  10. 三、考量核子事故造成生命喪失或人體傷害之潛伏期往往甚長,應延長賠償請求權時效至30年

  11. 1.1997年1月份的環境健康透視雜誌(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報導北卡州一個流行病學研究群,結果發現,三浬島(三浬島事故1979.3.28)周圍居民肺癌、白血病及總體癌症發生率,都隨著隱藏於核輻射污染中、經由長期的累積或作用所造成輻射劑量環境間接造成他人之損害。

  12. 2.車諾比爾事故(1986.4.26)污染較嚴重之地區約有1,300個村的260萬民眾,其中還包括70萬個小孩,甚至至今30公里內幾乎不住任何人。

  13. 3.日本福島核災可能外洩的放射性物質為碘131及銫137都會讓人體致癌,並通過空氣、水或食物鏈被人體吸收,半衰期分別為8年和30年,而長遠的輻射遺害可分別長達80年和300年。鈽的半衰期鈽238為87年、鈽239為2萬4千年。

  14.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修正重點

  15. 核一、核二距離人口密集的台北市分別為28公里及22公里,約為日本福島核災民之撤離範圍,而我國緊急應變區半徑過去僅劃定為5公里,去年檢討後修改仍僅維持在8公里,與其他國家訂定,與去年日本核災實際疏散範圍相去甚遠,每年舉辦之核災演習,無法反映實際發生災害時之所需,因此主張將緊急應變區半徑提高,並明定於法律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管碧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