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台電應完全配合原能會的核安規定「台電公司應該要符合原能會的規定,畢竟原能會是我們核安最高的監督主管機關」發言紀錄
- 丁委員守中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今天安排審議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的修正案,本席提這個修法的最主要原因是,自從油電雙漲之後,帶動百貨齊漲,帶給人民極高的痛苦指數,也對當前的政府形成很大的壓力。公平交易委員會雖然聲稱已經監控關注及加強查緝聯合壟斷、不法囤積或哄抬價格等行為,並於今年的4月25日發布新聞已針對奶粉、檳榔、洗髮精、蚵仔煎等24項民生物資產品立案調查,但公平會查處聯合漲價之績效實無顯著效果。究其成效不彰部分原因,或許係因公平會尚無搜索扣押之權,無法充分掌握事證以嚴懲聯合行為者。所以我們特別比照具有相關例子的國家,包括英國、德國、美國、日本等都有規定,允許主管機關或是反托拉斯的機關或是公平交易的機關,在行政處分案件有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進行搜索扣押的相關權力。
所以,我們比照各國立法的例子,希望能夠核發搜索票,實施搜索相關的權益,對於取得物證更能直接有效。當然在核發搜索票的過程裡面,我們也跟相關的單位進行過協調,法務部是認為,屬於行政的部分就直接由行政主管機關,也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就可以,對此本席基本上也同意。另外,有關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認定必要實施的範圍,原來我們是希望基於保障相關人權,所以由公平會會商法務部來定之,但是法務部有意見,認為影響交易秩序的認定及必要實施範圍,基本上還是行政主管機關即公平會完全的職掌,所以在這部分,他們認為並沒有必要再會商法務部定之,因為這部分先行政後司法,前面這部分還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定就可以了。所以本席等提案裡面,針對這一部分,我們本來的提案是「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疑為藏置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等資料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索;」我們可以把報請檢察官許可這部分拿掉,就是直接由公平會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讓公平會準司法機關的功能職掌更為明顯。
另外,在最後面有關會商法務部定之的這部分,經剛才我們諮詢法務部的意見,我們認為如果完全由主管機關定之也沒有問題,事實上,吳主委來看我的時候,也認為這部分由公平會單方面定就可以。本席原來提案是針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且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案件,原來我們是處罰聯合行為,但是我們比照行政院相關的提案是包括第二章所有行為規定的案件,也就是把獨占事業、濫用市場的地位、違法聯合漲價行為都包括進去。其實原來在我們的條文裡面,第十四條第一項就是違法聯合行為,當然如果能夠把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也包括進去,我覺得也很好,因為原來我們的著眼點就是打擊聯合行為,但是如果也包括獨占事業,而且這個獨占事業濫用市場的地位。總之,本席也同意包括獨占事業這部分,如此範圍更廣了,更有效更好,希望委員同仁積極的給予支持,因為全世界各國的立法先例都是有這樣相關的權力,我們也要跟國際接軌,賦予我們的公平會更強而有力的職掌和工具,有效打擊獨占和聯合的相關行為,拜託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
針對本提案,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作簡要的說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公平會對於丁委員所提關於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作簡要報告。有關委員提案緣由的部分,剛才丁委員已經做了充分的說明,基本上,就是要加強公平會查緝聯合壟斷的力道和工具,因為聯合行為都具有很高的隱匿性,尤其在電子時代,更不容易掌握書面證據,所以各國規定都有賦予類似準司法機關的搜索扣押的權力,以打擊聯合行為、維護市場競爭。
有關委員提案內容的部分,適用的範圍本來是限於聯合行為,但是委員也同意擴張到限制競爭的案件。至於對象及客體的部分,委員的提案內容包括藏置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等資料或證物之處所。
在程序方面,原來委員的提案是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委員也同意調查成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後,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這一點其實是很重要的,基於保障人權,公平會不能夠單獨的決定就去搜索,而是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法院當然會針對是不是有搜索扣押的必要,這個案件是不是符合條文的要件,認為同意之後才會給公平會搜索票,公平會還必須要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當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關搜索扣押的規定更完整,所以這邊也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另外有一個要件是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對於這個部分,委員的意思是希望節制搜索扣押權的實施,不要對輕微的案件就任意去搜索。關於這個要件,原來的草案是公平會會同法務部決定,但是委員現在也同意基本上由公平會主管機關來定之。
有關本會對於委員提案的立場,事業違法行為日益大型化、科技化、隱密化,一般行政調查手段是難以即時、直接取得相關的證據,所以本會對於委員的提案是樂觀其成,而且感謝丁委員提出此一前瞻性且重要的提案。我們相信增訂搜索、扣押制度,其立法方向與國際競爭法趨勢相同,可健全本會執法的效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發揮獨立機關準司法調查之功能。
- 最後本人必須說明的是,其實本會目前對這個案子也有一個整體的修法草案,並且已經經過行政院政委審查通過,目前在行政院裡面決定何時排入院會,應該是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有機會排到院會討論通過,然後送到立法院。本會的草案裡面也含有關於搜索扣押的規定,而且這個規定是經過司法院、法規會等各機關跨部會一起協商過,我們今天也提供這樣的條文,作為大家討論的對象。條文文字內容為
「主管機關調查涉有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之案件,為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必要,得對涉案事業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為搜索。
對於第三人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之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重要證物存在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向該管普通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發現可為證據之物,並得扣押。
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準用之。」綜觀行政院通過的版本,有幾點跟委員所提的版本不一樣,我們的版本沒有所謂的嚴重影響交易秩序這個要件,而是直接落實在「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必要」;另外,在第三人部分的門檻更高,以「有相當理由可信重要證物存在」作為控制,不輕易發動搜索扣押權。而有幾個部分,丁委員後來也同意調查,比如擴張為限制競爭;另外準用的規定在行政院的版本是準用整個刑事訴訟法,委員版本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一章之規定;再者,行政院版本是沒有委員版本的第三項規定。
雖然行政院版本的進度比較落後,也許可以提供給各位,作為今天討論的對象。本人簡單作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9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 高委員志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主委報告,言下之意好像滿贊成丁委員守中所提的修正案,看起來一副大旱之望雲霓,似乎沒有這樣的修法,你們就像被拔掉牙齒的老虎一樣,什麼事也不能做。只是本席不解的是,如果這個對你們這麼重要,不是行政院沒有提案,就是沒有早一點來和本委員會討論這個議題,當然丁委員有很多研究,基本上我們也支持,只是你們怎麼會是被動等委員提案,然後你們才表示?如果真的覺得這些手段、工具很重要,這樣的準司法權是必要的,你們應該早就要提出或是呼籲了,怎麼會拖到現在?
- 主席
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主席、各位委員。我剛才在報告中也有提到,其實我們公平會是在進行整部公平交易法的修法,這個修法的草案裡面的確也有搜索扣押的規定,而且這個草案也已經經過行政院政委審查通過,目前在行政院裡面……
- 高委員志鵬
你的意思是今天先不要過,等整部來再審?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沒有,現在是立法的過程,丁委員有一個案子,我們尊重立法院。
- 高委員志鵬
丁委員這個案子先過有沒有問題?先過對你們整部的修訂有沒有問題?
- 吳主任委員秀明
都是會加入搜索和扣押,細微的要件有一些不同,但是,基本上我們還是……
- 高委員志鵬
通過之後,如果我們要求你去搜蔡衍明,你敢不敢去?其實丁委員也滿勇敢的,我們在這邊質詢有關壹傳媒的議題都要戴著鋼盔。主委,如果通過之後,你敢不敢去搜蔡衍明?人家質疑說他買壹傳媒到底投入多少錢,是不是有中國的資金或是有沒有用人頭,你敢不敢用這條去搜他?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基本上是要看符不符合、有沒有必要,還要得到法院的……
- 高委員志鵬
什麼叫符不符合、有沒有必要?我們就覺得你們的發言人很誇張,每個人都問他:蔡衍明買壹傳媒投資的話,這算不算違反公平交易法?他說就在報紙上看到而已。這就是一副要申報,然後你們才管的樣子,你們的態度還是這樣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基本上,因為公平會不是金融產業的主管機關。
- 高委員志鵬
現在沒有跟你講金融產業啊!現在是講擁有旺中集團的蔡衍明,他的中國時報的市占率加蘋果日報的市占率,沒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我們內部是很積極在……
- 高委員志鵬
什麼叫很積極?你們一副不管的樣子,就是等送來再說!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於聯合管制,這是要申報……
- 高委員志鵬
什麼叫申報?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如果符合規定,他來申報……
- 高委員志鵬
主委,你唸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條文給本席聽,好嗎?還是我唸給你聽好了。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這不是被動,不是檢舉才處理喔,你可以依職權處理。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是。
- 高委員志鵬
主委讓我很失望,照理說,媒體壟斷這個事情,金管會絕對不是最重要的主管機關,陳裕璋主委講那個產金分離,那根本還沒有入法,不管是產金分離還是金媒分離都還沒立法,唯一的法律是公平交易法,唯一作為主管機關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結果你們是什麼態度?一副事不關己,報來再說,這樣對嗎?所以讓我們覺得吳主委不如陳主委!
- 吳主任委員秀明
不是這樣。
- 高委員志鵬
你現在是全台灣、全中華民國唯一有法律依據可以管事的人,結果你們的態度是這樣,要申報了再說。主委,你可不可以有guts一點、可不可以挺起胸膛?我們先不說媒體壟斷、先不說蔡衍明鴨霸或是後面有沒有中國指使,光是他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這件事,你們就應該發表意見了。陳裕璋把辜仲諒找去,說什麼根據產金分離,就要求他要20%以下,他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嗎?沒有啊!他沒有法律依據就可以這樣跟他講,那為什麼你不能跳出來講,如果蔡衍明今天敢再吃壹傳媒的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市占率超過30%,有這樣的疑慮。你為什麼不能這樣明白表態呢?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我本人對媒體發言時就講過,任何人取得蘋果日報,只要市占率達三分之一以上就要申報。
- 高委員志鵬
主委,我沒有印象,不曉得在座有沒有人有印象?沒有人知道你講過這些話,那你是在講給誰聽!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我可以把媒體的報導……
- 高委員志鵬
你在講給誰聽?依你表示的方法,根本就是隨便應付一下,沒有展現出魄力!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放心啦!因為這個……
- 高委員志鵬
主委,這真的是一個重要的時刻,你不會像人家超級比一比那樣說吳主委不如陳主委!一樣都是主委,怎麼大小會差那麼多?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機關的屬性不同,這個不能這樣比。
- 高委員志鵬
屬性不同?現在你們有法源依據,是最能夠去把關的,結果你們軟趴趴的,那我們怎麼能夠指望公平會到時候也會認真地去審查呢?他們如果用人頭的話,你們要不要去查?我現在問你,現在蔡衍明說要出32%,說他們出了90億元,原來是辜仲諒34%、王家34%,現在他出了32%,沒有超過三分之一,他如果用沒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理由來反駁你,你的看法是怎麼樣?我們假設現在已經成案了,他說他持有32%,沒有超過三分之一,這樣到底算不算是參與結合?我現在問你的意見,你對「公平交易法」一定有研究,你就假設在已經成案的時候遇到這樣的問題,也不一定要針對這個case,如果一個案子參與的股東持有32%,到底算不算是參與結合?有沒有符合?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因為結合的情況不是只有那一款規定,還有其他款的情形。
- 高委員志鵬
現在就是因為他們結合以後,市占率超過三分之一。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那就是要看他……
- 高委員志鵬
我們現在講的這個case,他們結合以後的市占率超過了三分之一。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是。
- 高委員志鵬
但是其中一個股東辯稱他只有32%,市占率沒有超過三分之一,那這樣到底算不算是參與結合,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 吳主任委員秀明
那要看他……
- 高委員志鵬
主委,你就清楚地跟我講這一點就好,到底算或不算?
- 吳主任委員秀明
要看他是不是符合第六條其他款的規定。
- 高委員志鵬
第六條的什麼?
- 吳主任委員秀明
第六條規定是在告訴我們什麼是「結合」,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只是其中的一款情形而已,還有其他款規定,有其他可能。
- 高委員志鵬
不是吧!他現在是說他沒達到三分之一。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是。
- 高委員志鵬
如果適用其他款規定,他還是有可能符合,那你們就會認為他是參與結合,沒錯吧?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是。
- 高委員志鵬
主委,最後再奉勸你一次,麻煩你真的要硬起來,全臺灣、全世界都在看,現在唯一有法源可以辦理、有法律支持的就是你們公平會了,拜託請拿出你們的guts,至少要依法行政、查個清楚,不要還是一副被動的樣子說要到最後你們才審查。根據「公平交易法」,你們本來依職權就可以調查、發表意見,你們本來就可以跟他們說不要亂搞。如果金管會的陳裕璋能做,我實在不曉得為什麼公平會的吳主委你不能!請給我們一個不一樣的公平會,好不好?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我們會努力。
- 高委員志鵬
拜託你拿出膽識、拿出guts來,拜託你挺起胸膛。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因為結合案跟聯合案是不一樣的,現在到底是誰來參加結合都還不清楚,昨天報紙說本來是三方,現在變成四方。
- 高委員志鵬
什麼叫清不清楚?辜仲諒也從來沒有公開說他要買,陳裕璋還不是把他找去!
- 吳主任委員秀明
結合的前提是要……
- 高委員志鵬
陳裕璋也可以說他是在媒體上看過辜仲諒的名字,也沒看過書面資料,那他為什麼可以找辜仲諒去?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所以產業主管機關跟基準法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至少要清楚是誰參加結合,才能夠判斷。
- 高委員志鵬
主委,你現在跟我講這個,那陳裕璋到底是憑哪一條規定可以叫辜仲諒去?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我們內部早就鴨子划水在做沙盤推演,很積極地進行。
- 高委員志鵬
依你講的那些話,我們看不出來。所以,拜託你們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不一樣的公平會?拜託你們在現在可以把關的時候不要退縮、淪陷,好不好?
- 吳主任委員秀明
這一點委員放心,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許委員忠信發言。
- 許委員忠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你,有關壹傳媒的併購案,很顯然蔡衍明先生的旺中集團要併購32%,這個部分沒有傳出變動的消息,另外兩位則有變動。蔡衍明的旺中集團擁有中國時報還有工商時報,他併購的對象,也就是壹傳媒裡面包括蘋果日報、壹電視,也有爽報,這樣的一個結合案,牽涉到市場的集中度問題,經過結合以後他的市場力量是否過大?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要請問吳主委,市場如何界定?旺中集團現在擁有的是中國時報、工商時報,如果他們併購蘋果日報,這是平面媒體對平面媒體,是同一個市場,沒有問題,一旦合併以後,他們的市占率會達到46%。但是,貴委員會有委員發表意見,他說工商時報跟蘋果日報不是相同的市場。主委,您贊同這個看法嗎?
- 主席
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主席、各位委員。界定相關市場是公平法非常基本、重要的一個議題。
- 許委員忠信
對,所以我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請教您這個。
- 吳主任委員秀明
許委員是行家,當然委員也很清楚,要界定相關市場,最核心的概念就是看產品之間有沒有高度的一個替代可能性。
- 許委員忠信
是替代性?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
- 許委員忠信
替代性最重要。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
- 許委員忠信
所以我們不能夠說工商時報跟蘋果日報的功能不同、他們是不同的市場,而是要看他們彼此之間的替代性。請問主委,如果工商時報的價格提升到1份100元,原來的讀者會不會買蘋果日報來讀它的財經版?會不會?
- 吳主任委員秀明
這會有一種部分的替代性。
- 許委員忠信
有嘛!
- 吳主任委員秀明
這是就財經部分而言,但是我們要整體來看,因為蘋果日報是屬於綜合性的報紙。
- 許委員忠信
對,但是它也有財經版。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
- 許委員忠信
當工商時報價格升高的時候,讀者可能退而求其次買蘋果日報,看它的財經版,所以他們彼此間的價格互有影響,是會形成一個市場的。
我再問主委一個問題,壹傳媒裡面有一個壹電視,如果現在工商時報1份100元、蘋果日報1份60元,都很貴,那大家會不會說不看報紙,改看電視就好,會不會?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在替代性這個部分,恐怕漲價不會漲這麼多,通常大概是……
- 許委員忠信
我是假設讓情況比較離譜一點,也就是當工商時報1份漲到100元、蘋果日報1份漲到60元,那麼大家就不看報紙而去看電視的新聞。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其實是這樣子,替代性的產品或服務有很多,但是在公平法上所謂劃入同一個相關市場的替代性,基本上我們是要求有相當高度的一個替代性,才能夠劃入同一個市場。
- 許委員忠信
這個替代性也不低,你看,他們都是大眾傳媒,尤其我們臺灣的電視新聞跟報紙的新聞內容,重疊性是很高的,既然報紙的價格漲得這麼高,大家就不會看報紙而去看電視新聞,所以替代性是很高的。
- 吳主任委員秀明
一般在競爭法上,平面媒體跟電子媒體是分開的。
- 許委員忠信
是沒有錯,所以我才請問主委,你們認為平面媒體跟電子媒體是屬於不同的市場?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一般應該是這樣區分。
- 許委員忠信
你們在認定結合時不會把他們一起考量……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對他們的銷售額就不會併計。
- 許委員忠信
所以公平會現在的態度是以平面媒體對平面媒體的角度來考量,至於中國時報、工商日報跟蘋果日報之間的替代性,你是比較接受本人的看法,他們應該是……
- 吳主任委員秀明
這個我們還要再研究一下。
- 許委員忠信
還要再研究?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是。
- 許委員忠信
你們的孫委員都不研究、不跟主委請教就發表意見,害我看了以後覺得很緊張。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沒有,這個還有研究的餘地。
- 許委員忠信
他們應該是屬於平面媒體的同一市場,至於電視媒體則是媒體集中度的問題,我再去問NCC。謝謝。
- 吳主任委員秀明
謝謝許委員。
- 主席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 黃委員偉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先問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依本會丁委員的提案,剛剛高委員也質詢過你,依照現行法令,其實公平會有主動調查之權,某種程度來講也應該有主動調查之責,只是現在的問題在於,你們的調查需要動用搜索扣押的強制處分權,這種情形多不多?
- 主席
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主席、各位委員。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多,需要用到的話,大部分都是比較重大的案件。
- 黃委員偉哲
通常是要扣押什麼?
- 吳主任委員秀明
證物,當搜索發現到證物的時候,我們可以把它留下來。
- 黃委員偉哲
譬如聯合行為或其他行為的證物,是不是?
- 吳主任委員秀明
是。
- 黃委員偉哲
那麼現在就碰到一個問題了,你們公平會本身的編制員額有多少人?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大概二百四十個人左右。
- 黃委員偉哲
如果要執行搜索扣押,有設置調查官的必要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調查官?
- 黃委員偉哲
譬如你要去搜索,通常都會配合警方,像檢察官出去都會配合警方或調查人員,是不是?你們有辦法執行像檢察官這樣的工作嗎?
- 吳主任委員秀明
如果真的通過的話,我們的同仁需要一些訓練,業務單位的同仁基本上是負責搜索扣押的主體部分,會配合司法警察一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丁守中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