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學樟於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科技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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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談到科技部,本席就百感交集,為什麼呢?因為在之前,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並沒有科技部的組織,它是沿用國科會,我認為在規劃政府組織改造的過程當中,我們是配合IMB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和WEF國際評等機構針對政府組織改造,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提升行政效能和國家競爭力,在這部分的評等標準有8個要項,分別為創新、人才、基礎建設等,科技部成立的目的,就是一方面希望有創新,二方面是培養科技的人才,這也是我們的強項之一。我們當時的科技預算總共有八百多億到九百多億,我們希望做到資源整合,集中力量,我們是用大部會的概念來推行科技部。當然很多委員也提出很多意見,比如核能安全署,我們規劃變成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和飛安委員會一樣,我覺得這樣很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底下就只有北、中、南三個科學園區?其實不要把科技部看扁了,它的功能很多。我發覺委員的提案很有創意,比方說智財局是不是應該設在科技部?其實,我是打從心裡贊成,但智財局不只負責智慧財產patent的審查而已,還涉及商標的部分,那麼,商標是不是應該放在經濟部,專利放在科技部?目前來講,大家為這個問題吵吵嚷嚷各言爾志,還是沒辦法進行。我建議除了讓核能安全署成為三級獨立機關外,就讓科技部法案先照行政院會通過的版本進行,在行政院組織法也是科技部,所以,我們就以現行科技部名義讓法案先通過。反正,組改施行兩、三年後可再檢討修正。我覺得這樣才能提升立法經濟及立法效益,請各位委員同仁多多支持與幫忙。謝謝。

  2. 主席

    呂學樟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今天就針對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審查,剛才葉宜津委員建議將氣象局併到這裡,但我認為審查環境資源部時再針對葉委員所提的部分討論。吳宜臻委員已經講了,最後我還是會召開聯席會議,包括水利署在內,現在都還有很多問題,就到那時再討論,今天我們還是集中精神討論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將來討論到環境資源部時,大家達成共識認為應該放在那邊,就到聯席會議時再做最後協調,這樣速度會快一點。

  3.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4.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同仁。我的提案是依程序交付審查,所以今天是可以一起討論的。

  5. 主席

    對,我只是提醒大家,否則方向會偏離太多,等一下討論時,都可以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6. 報告及詢答結束,如果各位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

  7. 一、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8. 行政院提案條文

  9.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1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1.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1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3.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14. 行政院提案條文

  15.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16.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17.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18.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19.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20.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21.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22.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23.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24.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25.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6.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27.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28.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29.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30. 四、支援學術研究及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31. 五、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32. 六、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劃、訂定及評估。

  33. 七、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34.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35. 九、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36.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37.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38.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39.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行政院交付科技相關事項之審議。

  40.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41.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42. 五、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43.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44. 七、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45. 八、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46. 九、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

  47. 十、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48. 行政院提案條文

  49.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5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51.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5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53.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54. 行政院提案條文

  55.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5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57.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58.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59.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60. 行政院提案條文

  61.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62. 一、核能安全署

    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63.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64.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65.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6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67.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68. 一、智慧財產局

    執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審查、登記、管理、保護、宣導及查禁仿冒事項。

  69.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0.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1.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2.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73.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74. 一、核能安全署

    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75.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6.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7.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78. 五、氣象局

    發展及執行全國氣象科技事項。

  79. 行政院提案條文

  80.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8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82.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83.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84.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85. 行政院提案條文

  86.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87.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88. 第 七 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89. 行政院提案條文

  90.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9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92. 第 七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93.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94. 第 八 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95. 行政院提案條文

  96.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97.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98. 第 八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99.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00.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01. 行政院提案條文

  102.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0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04.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05. 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

  106.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07. 二、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

  108.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核能安全及管制業務,特設核能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109.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110. 一、核能安全管制政策、計畫、法規、科技、教育溝通與國際交流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111. 二、核子保防、核子保安業務之連繫及管制。

  112. 三、核子反應器廠址之安全審查與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興建、運轉、維護、除役及其附屬設備輸入、輸出之審查及管制。

  113. 四、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輻射作業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及管理。

  114. 五、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輻射作業與環境之審查及管制。

  115. 六、環境輻射偵測之執行及監管。

  116. 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策劃、監督及執行;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評估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及運作之管理。

  117. 八、放射性物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處理、運送、貯存、廢棄、最終處置、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審查及管制。

  118. 九、放射性物料處理、貯存與最終處置設施設計、興建、運轉、除役或封閉之審查及管制。

  119. 十、其他有關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及管制事項。

  120. 本署執行前項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得商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加強相關技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支援。

  121.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22.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

  123. 第 五 條  本署設輻射偵測分署,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124. 第 六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125. 第 七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26.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27. 三、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128. 行政院提案條文

  129.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3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31.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32. 行政院提案條文

  133.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34.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135.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136.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137.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138.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139.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140.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141.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142.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4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44.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45.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146.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147.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148.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149.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150.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151.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152.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153.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54. 行政院提案條文

  155.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56.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57.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58. 行政院提案條文

  159.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60.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61.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62. 行政院提案條文

  163.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64.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65.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66. 行政院提案條文

  167.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68.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69.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70. 四、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171. 行政院提案條文

  172.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7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74.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75. 行政院提案條文

  176.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77.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178.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179.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180.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181.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182.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183.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184.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185.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86.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187.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188.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189.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190.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191.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192.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193.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194.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195.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196.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197.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98.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199. 行政院提案條文

  200.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0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02.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03. 行政院提案條文

  204.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05.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06.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07. 行政院提案條文

  208.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09.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10.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11. 行政院提案條文

  212.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14.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5. 五、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216. 行政院提案條文

  217.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218.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19. 第 一 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220. 行政院提案條文

  221.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222.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223.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224.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225.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226.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227.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228.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229.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230.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231.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32. 第 二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233.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234.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235.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236.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237.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238.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環境保護。

  239.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240.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241.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242. 本局得兼辦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開發及籌備事項。

  243. 行政院提案條文

  244.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45.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46.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47. 行政院提案條文

  248.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49.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50.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51. 行政院提案條文

  252.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53.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54. 第 五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55. 行政院提案條文

  256.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57. 吳委員宜臻等提案條文

  258.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59. 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260. 第一章 總  則

  261. 第 一 條  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特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262.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263.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264. 一、推動及執行災害…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呂學樟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