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剛於經濟委員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案,關於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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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要求經濟部督促台電積極推動,早日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設置「本席要求經濟部應加強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早日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設置」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基於安全考量,符合低放處置場嚴格規定的地點不多「本席認為基於安全等考量,在人口密度、地質安全等均有嚴格規定,全國各地能符合規定的並不多」

發言紀錄

  1.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2. 一、水利署應該要針對高屏大湖爭議問題,包括當地地下水位高,人工湖下挖深度高達12公尺,引發搶奪地下水疑慮及高屏大湖之預定地目前為我國重要毛豆生產區域,該農產品外銷日本成效頗豐,估計每年約18億元之外匯商機,一旦人工湖開挖,將嚴重影響我國毛豆產業。因此,高屏大湖計畫開發案歷次環評審查,包括環保團體以及環評委員都提出自來水減漏、汙水回收及海水淡化等替代方案以解決爭議,此一現象應該請水利署明確說明高屏人工湖開發之必要性,並針對自來水減漏與再生水利用及開發土方量與揚塵之影響等作完善研究與說明,儘速釐清環評爭議,以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3. 本席針對這樣的情況要求水利署應明確說明高屏人工湖開發之必要性,儘速解決高屏大湖環評爭議,以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4. 而水資源作業基金更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查水資源作業基金102年度編列業務收入,較101年度預算案61億0,121萬6千元減少,減幅3.21%;102年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較101年度預算案減少,減幅0.72%;102年度短絀較101年度短絀數大幅增加190.50%。業務收入逐年下降,致營業出現短絀,水資源基金應積極檢討經營績效,研謀改善措施。

  5. 二、核後端基金102年度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項下編列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工作經費2億9,533萬1千元,主要支出包括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7,559萬1千元,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7,514萬1千元及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2,341萬元等。

  6. 經濟部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於95年8月23日成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並依第6條規定於95年7月11日經會商主管機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後指定台電公司為處置設施選址之作業者。台電公司依據「場址設置條例」規定之程序,原規劃應於100年底選定最終處置場址,惟迄未能如期完成,原能會於101年3月給予台電公司三級違規處分,內容包括

    迄今未能選定場址、執行人力不足,影響執行成效、公眾溝通成效未彰顯、未能研訂詳細之年度工作計畫、處置計畫之技術建置欠缺整合規劃等,並說明已多次督促注意缺失及防範與加以改善,惟仍未積極辦理。

  7. 監察院101年9月18日對此也提出糾正案,指出經濟部、原能會及台電公司辦理最終處置場址相關作業,均有重大違失,且已逾20餘年迄未完成,高達20餘萬廢料桶仍暫時貯存於蘭嶼貯存場及各核電廠倉庫中,境外處理遙遙無期,國內最終處置時程嚴重延誤。

  8. 關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設置,本席認為基於安全等考量,在人口密度、地質安全等均有嚴格規定,全國各地能符合規定的並不多,由於選址時程一再延誤,原訂民國100年選定最終處置場址,已延至105年6月,加上地方公投能否通過變數極多,因此本席要求經濟部應加強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早日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之設置。以上本席所提的相關問題,請經濟部以及台電公司正視,並以書面回覆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潘維剛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