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立法院為有效立法及監督行政,必須要有一定強度的調查權及資料調閱權「其實立法委員的武器及工具,就是必須要有一定強度的調查權,有可能是資料的調閱權」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聽證必須有一定拘束力及強制規範,否則公聽會形式沒有強制力、約束及規範,做成的結論沒有足夠力量「有可能是人員相關的聽證,而且必須要有一定的拘束力,或一定高度的聽證權,否則像今天的公聽會形式,沒有一定的強制力、約束及規範」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質疑在禽流感隱匿疫情爭議中,立法院無法要求農委會提出相關資料,委員會無法做出強制約束或主動調查,顯示調閱權無力致無法有效監督行政「面對禽流感事件,農委會隱匿疫情的爭議,立法院卻無法要求農委會對隱匿疫情提出相關資料,或委員會無法做出積極有效的強制約束,要求他們提出具體明確的文件,甚至委員會無法主動出擊去調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在交通委員會進行NCC委員審查時,部分被提名人資料有虛偽不實陳述,經要求補正及說明仍拒絕,委員會無法積極調查,在人事審查上調閱權被架空致無法盡監督把關責任「我們看到有部分被提名人,在其所提供的資料中有虛偽不實的陳述,經委員會要求其補正,甚至必須積極地說明」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為使立法委員有效監督行政,應修改相關法令及議事規則以落實調閱權「所以,針對立法委員的有效監督行政,如此的調閱權,事實上應修改相關的法令及議事規則。」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憲法第六十七條未明確限縮備詢、報告或說明的樣態,應讓公聽或聽證程序更完備,透過合法的聽證、調查程序完整蒐集資料以提升立法品質「憲法第六十七條並未明確限縮在什麼樣的備詢、報告或說明,我們立法院應該面對新的局面,重新省思我們到底應如何讓公聽或聽證的程序更完備,然後透過合法的聽證、調查的程序,能夠完整地搜集資料,做出良好的立法品質。」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憲法授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內容不夠完備,立法委員如沒有牙齒的老虎,連監察院的調查權都不如「我們立法委員其實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連監察院的調查權都不如」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不論學生或相關社會人士,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及憲法賦予都有權到會備詢,不應因身分予以限縮或否定「事實上,不論是學生,或是相關的社會人士,他都有相關的權限,依照立法院的職權行使及憲法的賦予,他就是可以到會備詢」發言紀錄
- 吳委員宜臻
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的公聽會,本席聽到大家一致的共識,我們立法院根據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必須做到有效立法及監督行政,回應這一部分,其實立法委員的武器及工具,就是必須要有一定強度的調查權,有可能是資料的調閱權;有可能是人員相關的聽證,而且必須要有一定的拘束力,或一定高度的聽證權,否則像今天的公聽會形式,沒有一定的強制力、約束及規範,這樣的公聽會做成的結論,對於我們在立法上要求相關的政府官員或有關人士,事實上是沒有足夠的力量。所以,在這兩個前提之下,本席再度呼應,有關調閱權部分,在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尤其是釋字五八五已明確地肯認立法委員有調查權,可是這樣的調查權、調閱權的行使範圍及層次到哪裏,在20年的立法院的運作上,一直未明確。
針對資料調閱權的部分,本席建議應該從本屆第1會期開始,發生的幾次重大事件,來做為修法的參採。例如第1會期,面對禽流感事件,農委會隱匿疫情的爭議,立法院卻無法要求農委會對隱匿疫情提出相關資料,或委員會無法做出積極有效的強制約束,要求他們提出具體明確的文件,甚至委員會無法主動出擊去調查,到底民間拍攝的紀錄片內容是如何,其所傳遞的訊息,是不是有相關的政府官員有違法失職之處,所以,在資料調閱權的部分,我們看到立法委員的無力,根本無法依憲法的規定行使職權,因此,立法委員無法有效監督行政。
另外,上個會期,我們在交通委員會進行NCC委員的審查,我們看到有部分被提名人,在其所提供的資料中有虛偽不實的陳述,經委員會要求其補正,甚至必須積極地說明,我們看到委員會無法做積極地調查,將人事資料中有疑慮的,甚至有不實資料說明的部分,要求被提名人做積極更進一步的說明,不但被提名人拒絕,而且整個委員會也無法做積極的行政調查,在此一部分,我們只看到立法委員憑一己之力,在民間搜集資料,但卻無法真正清查,因此,在人事審查方面,我們肩負人民的付託,但無法真正盡到監督把關的責任,我們看到在人事審查上,調閱權也一再被架空。所以,針對立法委員的有效監督行政,如此的調閱權,事實上應修改相關的法令及議事規則。
針對聽證的部分,本席也同意幾位教授所提,憲法第六十七條並未明確限縮在什麼樣的備詢、報告或說明,我們立法院應該面對新的局面,重新省思我們到底應如何讓公聽或聽證的程序更完備,然後透過合法的聽證、調查的程序,能夠完整地搜集資料,做出良好的立法品質。所以,針對聽證會的部分,我相信與會人士都已明確說明,本席在此只是回應楊日清教授的書面資料及口頭報告所提的幾點質疑,他說有部分立法委員在國會議事殿堂,利用議事規則癱瘓議場,其實本席看到這樣的報告深表遺憾,我們為何會看到國會有部分委員或少數黨委員,利用議事規則杯葛、癱瘓議事?就是因為憲法所授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內容不夠完備,我們立法委員其實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連監察院的調查權都不如,所以,立法委員透過現在的議事規則,根本無法對於所關心的政策及弊案、行政權的失職不當,對於想監督的部分,在個別委員會專業職權行使上,你會發現,所有委員無法真正發揮功能,更何況在這樣的議事規則之下,只有少數遵從多數,完全忽略少數的關鍵意見,因為只能用表決去強化多數的決定,可是在過程上,尤其是在國會中不論在談調閱、公聽、聽證,重點是在於民主過程的參與,那個過程沒有透明、公開,沒有賦予任何個別立法委員可以在行使職權上發揮,所以,必然是利用現行的議事規則去癱瘓議事運作,否則少數黨、在野黨永遠無法透過現行的議事規則,無法透過現行的立法院組織相關的規定,賦予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將真正人民欲表達的意見,透過這個平台表達出來。
所以,對於剛才楊日清教授說國會殿堂中,有人民主素養不夠而利用程序癱瘓議事,本席對其用這樣的文字深表遺憾,並表達強烈的抗議與質疑,這就是議事規則限縮了立法委員職權的行使,所以,我們今天的公聽會就是要來面對歷史發展下來,對於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規定得不當不妥,我們今天要面對的是,重新制定新的規則,而不是用原來的規則來譴責、指責現在立法委員的表現。因此,本席希望所有與會的專家學者,能夠提供更寬廣、開闊的意見給立法院,重新省思憲法第六十七條賦予立法委員的職權,在立法監督、權力分立的概念下,我們應如何發揮職權。而不是一味地要求少數服從多數,卻忽略民主過程參與的公開。
- 楊日清教授還是不斷提到,最近發生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學生備詢事件,他在書面中指責當時的會議主席鄭麗君委員,認為她在主持會議上有不當之處,本席還是提醒楊日清教授,請他把當天的背景資料弄清楚,當天學生不是在質詢,本席再強調,當天的學生在台上是針對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所詢事項而來備詢,他來作說明,在說明的時候,他的語氣尚未到咆哮,他的聲音說不定還比本席現在的聲音還小,但是他對著台下說
難道部長不需要道歉嗎?他表達自己的意見,請問,他對於這整件事情的感受表示意見,何來違反相關的議事規定?所以,對於楊日清教授在書面及口頭報告中,暗示及明示直指這次學生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列席說明之事,認為有不妥,甚至破壞制度的質疑,本席認為這樣的意見是因為沒有看到這次事件的真相,也希望楊教授有機會的話能將背景事實弄清楚,不要一味指責當天的召委鄭麗君委員,也不要一味指責是學生的不對,事實上,不論是學生,或是相關的社會人士,他都有相關的權限,依照立法院的職權行使及憲法的賦予,他就是可以到會備詢,所以,我們應該去看憲法的規範,而不應限縮,甚至針對學生的身分而極度地限縮,甚至否定當天事實的真相。
最後,針對今天的主題,本席想回應的是,本席與陳其邁委員、李俊俋委員及鄭麗君委員已共同提案,針對立法委員在議事規則中的職權行使、相關的調閱權部分,提案修法,最主要是我們要回應,希望能針對每次事件,不論是要求成立特別委員會、調閱委員會,我們都在程序委員會遭到多數的國民黨所杯葛,永遠不見天日,永遠進不去委員會,進不去院會討論,永遠無法讓人民看到,所以,我們必須面對這樣的現實,予以法制化,我們呼籲這個提案不要再遭到程序委員會多數的國民黨所阻擋,才真正是面對憲法第六十七條及大法官釋字四六一號、五八五號,所賦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正當性,也請國民黨委員配合,有一天你會下台,你也需要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權限,我們希望朝野一起推動這個法案。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宜臻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