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依憲法第六十七條、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委可以邀請社會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此既有職權應擴大行使,反對限縮解釋「從既有的法律來看就已經非常清楚,我們可以邀請社會關係人員來列席備詢,我認為這是被人民選出來的立委該要去擴大行使的既有職權」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讓立委有更完備的職權,包括聽證權「我期待今天的公聽會,經由學者專家的建議,讓立委有更完備的職權,包括聽證權與調查權」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讓立委有更完備的職權,包括調查權「我期待今天的公聽會,經由學者專家的建議,讓立委有更完備的職權,包括聽證權與調查權」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立法院的行政規則或法令規章若有不符合憲法第六十七條、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部分,都應該修改「如果立法院的行政規則或法令規章有不符合憲法第六十七條保障權利的規定、有不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文、有不符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部分,都應該要修改。」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今日的公聽會,從12月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學生、教授列席的事件來啟動我們對於國會是否能夠更進一步開放、是否能夠更進一步擴大公民參與的制度性討論,不過我也感到滿遺憾的是,我們又聽聞國民黨籍立委要在今天的公聽會上進一步限縮解釋憲法第六十七條、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既有、允許、賦予立委邀請社會關係人員備詢的相關法規解釋,我希望今天的公聽會不是為了黨派之私而在這裡錯誤的解釋法律或既有規範,而應該以國會如何提升品質、國會如何更進一步擴大人民參與,進而讓人民更信任國會,讓人民覺得國會是有效能的國會,是可以有監督制衡能力的國會,應該朝此方向來討論,所以我期待所有委員能不以黨派之私來進行今天的會議。為什麼我要這麼說?其實召委邀請社會關係人員列席備詢並不是民進黨籍召委才這麼做,國民黨籍的召委也曾經這麼做過,剛才蘇教授所提供的資料就已經很清楚的羅列出來了,過去就有國民黨籍召委邀請社會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從媒體印象中我記得曾經有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受謝國樑召委之邀,也曾經有陳文茜女士、周玉蔻女士等社會關係人來國會備詢,為什麼今天民進黨籍召委邀請社會關係人員備詢法律就出了問題?顯然這裡面有黨派之私,而且是不是有不把學生當公民的可能性?學生來備詢就大驚小怪,社會人士來備詢就沒有問題,我想必須先把討論的錯誤前提予以釐清。

  2. 12月3日的事件大家都稱之為陳為廷事件,我認為當天比較重要的是蔣部長發函事件,教育部長發函要學校去瞭解關心學生,限縮言論自由,這是嚴重的問題!第二,12月3日是蔣部長正式道歉的事件,部長承認自己錯了,而且是在學生備詢說明提供立委資訊之後,部長才願意做出來的。第三,這是第一次學生受邀列席備詢的事件,但他是以公民的身分來列席,當日我擔任召委,我從來沒有稱「陳為廷同學」,我一律稱「陳為廷先生」,因為他們是公民,他們有權接受我們的邀請列席備詢。我認為這三個事件比陳為廷的禮貌事件還更重要,但我很遺憾的是,有委員一再介意學生來這裡講話如何如何,請尊重學生是公民。

  3. 我還原當天會議進行的情況,本席擔任召委,在會議一開始時就花了將近5分鐘說明當日議程的安排及其重要性,並且一一介紹學生、教授等列席備詢人士,委員會是合議制,當日執政黨立委都在場,並沒有任何意見,我們決定了當天的議程就接續進行會議,當天甚至有執政黨委員在質詢時發言肯定本席的安排。陳為廷同學是在葉宜津委員邀請上台說明時,表達就他所知的校園情況及他們心理受到壓力的情況,我很遺憾是,我看到有教授所提出的書面資料是連當天會議的實質情況都資料備載錯誤,不是我放棄自己的質詢時間請學生上台質詢,而是委員邀請學生上台列席備詢,這樣的事情到底合不合法?我再重述一次,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文載明「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清楚載明「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也就是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列席人員指的是誰?是不是只限於政府人員?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針對政府人員可以召開秘密會議,也就表示第八條所定的列席人員包括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從既有的法律來看就已經非常清楚,我們可以邀請社會關係人員來列席備詢,我認為這是被人民選出來的立委該要去擴大行使的既有職權,如果今天的公聽會是希望讓立委在行使職權時能夠有更充分完備的規範,本席是贊成的,如果如我們的大家長-王院長、洪副院長或部分國民黨籍立委,因為這個事件就要推翻專案報告,而來限縮立委職權的行使,我認為這才是傷害國會的尊嚴。

  4. 我期待今天的公聽會,經由學者專家的建議,讓立委有更完備的職權,包括聽證權與調查權,如果立法院的行政規則或法令規章有不符合憲法第六十七條保障權利的規定、有不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文、有不符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部分,都應該要修改。例如方才有教授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不讓團體來旁聽是錯誤的,本席擔任召委的會議是開放團體旁聽,我們的開放是與國民黨團教育委員會的委員協商得來的結論,他們也同意我開放旁聽,只要我把要來旁聽的團體名單給他們,所以委員會是可以做得到,因此本席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應該予以修改,讓公民參與國會更開放、更透明,可以有制度性的保障

  5.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便我們今天充分解釋法律,即便我們進行修法,讓國會立委職權更行完備,而不是像缺了牙的老虎,否則弱勢的國會要如何監督政府,尤其我們的政府現在如此失能,但是如果我們的民主文化與公民社會文化還存有障礙,徒法也不足以自行!對於近日發生這個事件以來所看到的種種社會反民主言論,我感到非常遺憾,如果我們現在冷靜的來回顧當天的新聞,我們的新聞可以如何呈現?教育部長為發函事件的道歉與陳為廷同學講話措辭的禮貌性哪個重要?當然是前者重要,但是有部分媒體報導失衡,而社會人士卻跟著這個失衡起舞,各種打壓學生、壓制學生的言論趁機傾巢而出,清大校長失格道歉,我們看到師生的抗議,也看到社會進步的力量正在崛起,但是害怕改革、反民主的力量也趁機想要反撲。我們再冷靜的回過頭來看,教育部長為發函事件道歉與學生對部長講話時面對官威的禮貌性相比,哪個比較重要?當然前者重要,臺灣都民主化多久了,還在講究官威!過去本席召開青年國是會議時,學生嗆阿扁總統,從來沒有看過總統如此的反撲,為什麼現在政黨輪替了,民主就要倒退?立法院召委邀請社會關係人到會備詢這個制度的解釋意涵重要還是立委的動機重要?當然是前者重要,所以我們更應該繼續擴大這種公民的參與,對的事情本席會繼續做,但是我希望我們有更清楚的社會共識,讓公民參與國會、公民參與民主治理能夠得到尊重,不要讓公民的參與受到指指點點。

  6. 這不是「藍與綠」的對抗,而是「是與非」的對抗,什麼是對的?學生反媒體壟斷是對的,政府放任媒體被壟斷是錯的;人民更參與國會、公民更參與國會是對的,國會進一步限縮自己的職權,害怕人民排斥人民的參與是錯的,我們希望這個事件讓我們導回「是與非」的對抗,不要再沈溺於政黨黨派的一己之私來傷害國會的制度,也傷害國會的尊嚴。臺灣的民主要深化存在著很多文化面的障礙,這些文化面的障礙需要被衝撞,衝撞後有空間才能進行討論,討論之後,我們希望能夠真正聚焦在什麼會影響社會的進步?我希望後續我們能聚焦三件事情,第一,學生提出反媒體壟斷訴求,社會應當給與高度的尊重與支持,政府應該自我檢討,既有法律規範為什麼會讓媒體被壟斷、言論自由被限縮?第二,我們應該聚焦在還有一半以上的學校存在有禁止學生非法集會遊行與鼓動學潮的校規,教育部長在委員會答應本席要在一週內發函給學校請他們檢討校規,這個部分做了嗎?稍後我會去教委會質詢。我們希望學校能自動檢討校規,讓校園解嚴,臺灣已經民主化了,校園不應該還在戒嚴,這是第二個應該聚焦的事情。第三,我們應該聚焦的是國會更開放,讓國會回歸到公民的國會、人民的國會,所有的法律規範應該要對得起人民的付託,這才是真正的國會尊嚴。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麗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