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臨時會堪稱眾所矚目,本來在此次臨時會審查軍事審判法的機會是零,上禮拜四我和國民黨政策委員會執行長林委員鴻池協商臨時會事宜時,本黨主張修正三個法案,俾澈底解決軍事審判制度,當時國民黨持反對意見,後來召開黨團會議,在政治考量及壓力下,他們也提出修法。
本席認為整個軍事審判問題造成洪仲丘案吵了二十幾天還在吵,因為軍中是一個封閉的社會,講究的是服從,很容易造成官官相護、包庇等現象,加上所有資訊不透明,洪案再吵下去還是一個謎團,平心而論,大家對這個案子將來的審判結果都不表樂觀。所以我今天在這裡談的是整個國家的制度要如何變革,解嚴迄今已經26年了,26年來,整個台灣社會已經解嚴了,很多人民心中的警總也一直在退卻,現在唯一最封閉的是軍中,軍中的轉型正義一直沒有辦法落實,也就是說軍中封閉的審判制度還是維持威權時期的遺緒,一直沒有改變。我記得二十幾年前解嚴的時候,國人就想廢除軍法制度,也曾激起很大的迴響,可惜當初沒有勇敢面對。今天本席代表民主進步黨進行提案說明,即將上任的部長也來備詢,請所有立法委員及官員共同面對這個歷史時刻,台灣要轉型正義、要走出戒嚴的遺緒、要把軍中最神秘、最保守的這一塊打開,就在這一刻。
就憲政體制而言,我們要回歸憲法的本質,根據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這個司法機關沒有讓其他機關分享的部分,但今天最大的問題是國防部既是行政機關也是司法機關,兼了司法院,同時也是法務部,完全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所揭示的審檢分立、司法獨立。司法一元化是憲法所規定的,大家一定要遵守,但是現在的行為完全違憲,希望國民黨澈底打開保守心態,只修改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根本沒有辦法解決問題,還是會破壞憲政體制。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軍法官不是法官,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有案子要符合比例原則,而且要完全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所以今天我們要從憲政體制來看待這個事情,大原則就是如何解除威權體制留下來的遺緒,如何達到轉型正義,是今天我們要共同面對的。另外就是如何回歸憲法、憲政體制,不能有任何違憲的動作,所以,本席今天在此代表民主進步黨總共提出三個案子,一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修正案,一是軍事審判法修正案,另外一個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我們要把整個軍事審判一刀切開,分為平時和戰時,在承平時期,所有軍中的訴訟、審判都回歸憲政體制、司法制度,也就是一元化,在戰時則將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及特別法的部分交由軍事法庭審判,只有這樣處理才能解決長期以來軍中審判制度的通病,維護軍中人權,避免再發生尹清楓案、江國慶案、洪仲丘案。在此我也要呼籲執政黨和國防部,拿出澈底改革的決心,否則這次的會是白開的。在刑事訴訟法部分,我們主張修正第一條;在軍事審判法部分,我們主張廢掉第三十四條,然後修正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等條文。
最後,在此還是再度懇切呼籲各位,大家共同來面對、共同來解決歷史的問題。8月3日有群眾遊行,他們只有一個訴求,就是要真相、要修法,我希望大家回歸民意訴求,共同面對歷史時刻,請各位同仁予以支持。
- 主席
請丁委員守中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 丁委員守中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軍事審判法的修正,事實上,在我們現行的體制中軍事審判還是在國防部體系之下,而國防部屬於行政權,行政權如果下轄司法權,部隊因為有長官、部屬連坐的制度,所以往往犯案的位階越高,在軍事偵查、檢察和審判的過程中,反而越會出現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情形,以避免株連長官。照道理來講,軍事審判是屬於司法體系的一環,司法應該完全獨立,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士兵如果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尉官或將官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都可以訴諸高等法院,最後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就是說本來我們的制度就允許軍事審判走向司法體系,可是為什麼第一審不能回歸正常的司法體系?我們也看到在部隊中每一年都有一百多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死亡,有的是以自殺結案、有的以意外結案,我們作為民意代表接到很多陳情,其中許多案子疑點重重,很多案子雖然經過媒體一再報導、家屬不斷陳情,可是軍中判定如何就如何。這次洪仲丘案,軍事檢察官偵辦過程長達20天沒有具體結果,而且前言不符後語,以致引起社會上這麼大的質疑,造成部長下台、這麼多人被起訴甚至收押,實在已經到了軍事審判制度應根本改變的時候。
事實上,在民國86年我就已經提案修正國安法第八條,因為該條文擴張了軍事審判的範圍。原來按照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及其特別法之罪,要交軍事法庭審判,可是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卻規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造成只有刑法第六十一條可以回歸正常司法體系,而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者,那就等於限縮了司法審判的空間而擴張了軍事審判的範圍。幸好在88年陸海空軍刑法全案修正時,我們把軍事審判從以前的一審一覆判改為三審三級制,而且可以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可是那時沒有完全改革成功,因為還有這次大家所最質疑的凌虐部屬、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以及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擾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等情形,甚至軍中還有妨礙性自主的、酒醉駕車的、犯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傷害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者,這些原來就是歸司法體系的。
剛才民進黨的柯建銘總召說國安法第八條也要修正,事實上,民國88年修法時就已經增訂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起停止適用,所以,國安法限縮司法審判、擴大軍事審判的條文已經停止適用了,根本不必修正。我們陸海空軍刑法條文那麼多,很多涉及要塞、堡壘、軍艦、船艦上的指揮調度、領導統御的細節,那些部分如果要全部分為平時、戰時,老實講我們的司法體系也承受不了,而且也不夠專業。今天軍中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人權保障這部分,我們應設法讓它回歸司法體系。本席提出的修正案包括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七十七條,這些條文不涉及軍事指揮細節且屬和人權有關的部分,我們特別提出修法。
本席提出之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周志仁中將和羅瑩雪政務委員都到我辦公室去,看了我提出的修正條文,也都完全同意,所以,我希望能作這部分的改革,迅速回應社會的期待,敬請各位委員同仁鼎力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佳龍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佳龍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開會是因為洪仲丘的犧牲,我們不能讓洪仲丘死不瞑目,白白的犧牲。我們知道,軍檢單位可能就在今天此時要宣布有關案情偵辦內容,甚至要進行起訴,如果軍檢在今天做出這樣的行動,那並不是宣告這個案子結了,而是國防部整個公信力的破產,也會造成即使我們今天修法也無法挽回的傷害,而且是致命的傷害,因此,昨天洪案律師已經緊急呼籲,希望軍檢不要搶在立法院修法前,也就是讓司法審判洪案前就予以起訴,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只要今天一起訴,即使我們修法完成,也沒有辦法讓司法來偵辦洪案。當然,我們可以訂定追溯條款予以補救,但本席認為,在當下國人這麼關心這個案情之際,請軍檢單位停止一意孤行,不要對這個案子造成無可挽救的傷害。就在今天星期三,公民1985行動聯盟發起行動,將會有很多年輕人身穿白衣到凱道集結;8月4日是洪仲丘告別式,我們不希望在此之前,也就是在國防部的證據無法充分釐清真相之前,軍檢就進行起訴,這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
有關這個案子,本席是最早召開記者會表示應修改軍事審判法,包括第一條和第二百三十七條,並配合修改國家安全法第一條,因為這涉及一個很根本的問題,也就是從憲政民主角度來看,剛剛柯總召講的很清楚,有關審檢分立的司法改革,理應由司法機關主責,但是相關規定,包括國民黨由丁守中委員提出的版本,還是設定為例外規定,也就是擴大對刑法第六十一條的例外項目,然後再增加一些條文。本席認為,理想上應該是以民進黨的版本為主,務實的話,則是根據本席的版本,修改軍事審判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四十六條,並廢除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連帶修改國家安全法第一條規定,把條文本質釐清楚,亦即現役軍人犯罪,除法律另外規定外,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審判;也就是說,原則上確立是司法審判,非常的例外才交由軍事審判,而且要限定陸海空軍刑法及特別法。如果按照丁委員的修正版本,增訂第一條第五款「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的犯行也應由司法機關審判,但這只規定在非戰時,亦即表示如果是戰時,連這些微罪都有可能送交軍事審判,本席認為不能以此區分,所以,除了本席提出的版本外,丁守中委員及國民黨的版本應該再修正,以更加釐清,否則,把陸海空軍刑法和軍事審判的相關法律放在同一條規定,並不斷擴大例外範圍,這不是正常修法體制。基此,本席建議應先明定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及特別法的罪時,才須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其他涉及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及其他相關部分,都應該改由司法機關審判。
最後,本席要再次聲明,洪家曾經向本席提出三點訴求,藉以讓洪仲丘死得有意義。第一,保全證據;第二,有第三方公正調查;第三,司法改革,以保障軍中人權。針對這三點訴求,我們可以做多少,足以讓這條性命的犧牲,變成真正的洪仲丘條款,讓我們的改革,真正向憲政民主更邁進一步!有關相關條款的修正,本席的結論是,應該以民進黨的版本為理想,如果只涉及務實修法,也要擴及洪案,那麼本席提出的配套修法,可以優先考慮。至於丁守中委員的版本,如果有涉及到例外條款,也應再重新釐清,不要把刑事訴訟法和陸海空軍刑法放在同一個條款中規定。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國防部楊副部長說明。
- 楊副部長念祖
主席、各位委員。念祖今天率國防部相關同仁出席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2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心中非常感謝。自從28天前洪仲丘下士死亡案發生,暴露出國防部領導統御單位的管理發生很多嚴重問題,也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及討論,這28天來,諸多的意見,以及訴求改革的期盼,本部都虛心接受,也知恥知病,認真檢討。在這28天的過程中,我們進行很多行政的檢討與改革方案,並在26日提出改革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向社會各界報告。在此同時,我們的軍高檢也積極偵辦本案,就在今天早上我們開會的時間,軍高檢也把洪仲丘下士死亡案的摘要說明報告舉行記者會向各界說明偵辦情形,並請大家給予指教。
今天麻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本部虛心領教,並聆聽各位意見。就有關相關問題,請本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就本部對本案的一些說明進行報告。謝謝。
- 主席
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周司長說明。
- 周司長志仁
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受命就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一)國民黨團所提「軍事審判法第1條及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進黨團所提「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林佳龍委員等29人所提「軍事審判法第1條及第237條條文修正草案」。謹就軍事審判制度未來研修方向及各種修法版本,提出本部說明資料,敬請參考:
一、軍事審判制度未來研修之方向
- 大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審議國防部組織法時,已作成附帶決議
「責成本部會同司法院、法務部等有關機關研議『平時軍事審判回歸普通法院、戰時始實施軍事審判』之可行性」,因涉及憲政與國家制度之重大變革,本部已妥慎規劃相關革新作為,俾建構嶄新的軍事審判制度,向大院報告如下:
(一)限縮平時軍事審判範圍
逐條檢討陸海空軍刑法所有條文,將純粹軍事犯(例如暴行、抗命等)、與涉及軍事機密、軍事勤務及影響社會重大治安之相關罪名(例如酒後駕車、毒品等)仍由軍事審判,其餘移由司法機關辦理,作為修法的方向。
(二)軍事院檢組織扁平化
為因應上述檢討限縮平時軍事審判範圍的修法,本部將檢討調整現行軍事院檢之組織架構,並強化充實本質學能等各項措施,提昇軍事審判的公信力,落實訴訟保障,以保障人權。
(三)召開會議研討修法
本部依大院第8屆第1會期附帶決議,已完成內部研討,原預定於今(102)年7月間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學者專家進行研討,因洪仲丘案發生而順延至8月間實施,將就限縮軍事審判範圍的修法方向,兼顧法理與實務,提出完整配套修法,陳報行政院送請大院審議。
二、軍事審判制度存在之目的
(一)軍隊存在之目的,在於保國衛民,克敵制勝。基於任務特別及階級服從,其內部管理當有別於其他職業,如軍人不能擅自離營,長官具有照顧部屬之義務,否則將依軍法論處。因軍隊組織有各種不同組織編裝及業務職掌事項,如依相關黨團所提軍事審判法第1條修正草案,將平時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採行交互詰問制度後,若對軍事勤務有關之事項訊問,可能無法掌握正確待證之人
,動輒傳喚無關的軍人,除影響部隊作戰訓練與領導統御,亦影響案件之進行;另司法官、檢察官尚缺乏處理軍中事務經驗,通常不瞭解國軍演訓任務期程,若官兵須經常往返開庭,將嚴重衝擊國軍計畫性演習及訓練成效,影響建軍備戰及國軍戰力,甚至危及國家安全,請再審慎考量。
(二)中共迄今未放棄武力犯台,國軍未曾一刻掉以輕心,惟有軍紀嚴明之部隊,才能保有堅強的戰力。採行軍事審判制度,除以保障人權為宗旨外,亦在嚴肅軍紀,確保部隊戰力,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平時須運用參與漢光演習時機,配合作戰部隊依戰場實況開設臨時偵查庭及軍事法庭,訂定相應配合之訴訟程序、及被告訊後如何羈押、責付或交保等相關驗證事項,若軍法案件改由司法機關審理,因對部隊組織型態及運作模式完全陌生,遇戰事突然發生,無法滿足作戰各種緊急狀況(例如官兵拒戰、退卻、抗命事件),運作勢必產生窒礙,甚至危及國家存立。因此,必須審慎周延規劃,若缺乏相關配套法規而匆促修法,執行必生窒礙,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與部隊紀律,宜請慎重考量。
(三)平時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既無須軍事院檢遂行軍事審判任務,軍法官考試規則將隨之廢止,於各級部隊服務之法制官既未取得軍法官資格,戰時自無法從事偵審工作。目前尚無須接受召集之法官及檢察官,因戰時須依法召集,並隨著作戰部隊開設臨時偵查庭及審判庭,平時即須召集入營實施訓練,參與演訓;又平時既無軍事審判之機制,戰時相關訴訟程序亦無法適切接軌,恐將產生執行上的窒礙。
三、軍事審判制度之現況
(一)本部恪遵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已於88年間研提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經大院審議通過後,成立各級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獨立於部隊之外,依法行使偵查、審判權限,不受任何干涉,並接受司法第三審的檢驗,改革迄今已歷10餘年,並無任何軍事長官干涉之情事;現於各級軍事院檢之成員均有來自於一般大專院校畢業生投入軍事偵、審行列,未曾有人反映干涉審判之情事。
(二)又考試院於去(101)年第11屆第202次會議決議,依據本部提報之軍法官考試改革原則審查通過,將於明(103)年開放未具軍官資格者應試,考試通過後補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取得任官資格,以達多元掄才之目的,屆時所有軍事院檢訴訟程序之運作,若有干涉之情事,勢必無法通過社會之檢驗。
(三)目前各軍事法院均設置於部隊之外,軍事法庭訴訟程序之進行,除涉及軍事機密等不公開之法定事由外,其餘均可自由申請旁聽,軍事院檢獨立運作訴訟程序,已與司法機關並無二致,可接受社會公評考驗。
四、對各提案修法版本之說明
(一)關於大院相關黨團及委員所提軍事審判法第1條修正草案之相關說明,已如上述。
(二)軍事審判法第34條係規定犯罪事實一部由軍事審判,全部依軍事審判,此乃本於審判不可分之訴訟經濟原則所訂定,一旦刪除本條後,實務上將造成審判權認定之爭議,例如對長官暴行成傷之案件,性質上屬想像競合犯,應以一罪論處,如刪除本條後,軍事法院對暴行部分有審判權,司法機關則對傷害部分有審判權,若無本條規範作為審判權的依據,將造成實務上認定的爭議,延遲偵審程序,產生延宕之不利後果,於修法之技術上,本部應與司法院及法務部從長計議。
(三)若上開各修正版本一旦通過,所列相關罪名將各依訴訟進行之狀態,移由相對應之司法機關辦理
,此亦將與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研議,明確制定相關規範,否則將造成執行上的窒礙。
(四)又現行軍事審判法第237條凍結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若刪除此一條文,反而使軍事審判範圍擴及至刑法中較重之罪,恐與限縮軍事審判範圍之修法意旨不符。
五、結語
鑒於軍事審判制度攸關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期能與時俱進,以滿足軍隊現代化管理需要,並符合民主法治社會的期待,落實軍中人權之保障,不過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關係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亦涉及司法院、法務部權責,牽涉層面至為廣泛,本部將於近期召開會議,廣徵各方意見,擬提出完整配套法案,循法制程序報由行政院轉送大院審議。藉由充分的討論,對軍事審判制度進行完整的檢討與修正,落實保障人權。
報告完畢 敬請指導
- 主席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陳鐶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聯席委員會會議就併案審查(一)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立法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林委員佳龍等29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本部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壹、關於軍事審判法第1條修正軍事審判案件範圍部分
一、有關軍事審判法對於現役軍人「平時」之追訴、審判權應否修正及修正範圍,本部尊重 貴委員會決定、主管機關國防部之意見,惟相關修正應一併考量實務上運作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至於本條修正之範圍,因各版本修正內容不一,且差異甚大,本部將於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時,再表示具體意見。
- 二、關於將軍法機關對現役軍人之追訴、審判權,限於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案件,因事涉整體軍事審判制度之變革,影響深遠,宜審慎研議,並考量下列事項
(一)如平時現役軍人任何案件均不受軍事審判,則似無於平時設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之必要,而於戰時欲重新建構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以追訴、審判案件,是否具有可行性,請審慎考量。
(二)現役軍人於平時所涉刑事案件,若全部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勢將衝擊法院與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力、物力,此部分亦有待進一步評估。
(三)部分涉及軍事機密、軍事指揮或特殊軍事勤務等案件,是否宜由司法機關管轄,亦值審酌。
(四)軍事機關或處所因有其特殊性,外界難以進入,如發生刑事案件,檢、警、調機關於第一時間蒐證、調查不易,故配套上應建立相關司法(警察)機關與軍事機關之調查、聯繫機制,以利案件偵辦。
貳、關於軍事審判法第34條部分
- 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規定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此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避免事實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軍法、司法機關審判權之爭議,故建議本條不宜刪除。
、關於軍事審判法第237條部分
軍事審判法第237條關於停止適用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規定部分,如果刪除反而會造成軍事審判範圍的擴大。目前實務運作尚無窒礙,如予刪除,應一併修正國家安全法第8條規定。
肆、有關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司法機關就未終結等…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柯建銘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