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學樟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公務人員絕對有義務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僅涉及刑事個案的部分可以拒絕答復。「如果涉及刑事個案的部分,當然可以拒絕答復,但他們絕對有這個義務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請假須經主席同意,若主席沒有准假,被邀請的檢察官等人就應該到立法院現場來說明。「基本上,這是主席的權利,而且若主席沒有准假,則他們應該就要到現場來。」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經主席不准假仍未到立法院現場的行為是藐視國會,主張同意將其移送監察院。「雖有請假,但主席不准,而他們也沒有到現場,則我就會同意送監察院,因為這真的是藐視國會。」

發言紀錄

  1.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你發言夠了,讓別人先講一下。

  2. 柯委員建銘

    你說別人還沒有講,讓他們先講,我可以接受,但要先登記。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5.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對羅部長失望至極,你是大法官嗎?你可以解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嗎?你比大法官還大?你比大法官會議還大嗎?不要亂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講法理的地方,不是在硬拗的地方。我把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一號解釋中最重要的一段唸給大家聽:「參謀總長、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立法委員並無向其質詢之權,唯其有應邀至各委員會說明之義務。」換言之,第四六一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他們不是部會之首長,所以沒有到院會進行詢答之事,但他們還是要來各委員會的,這講得很清楚。

  6. 另外,還有一段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請問他是不是公務人員?他是公務人員。不管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都有義務到這裡來,至於有涉及個案的部分,有獨立行使職權的部分,這裡也寫得很清楚是刑事方面,但今天我們談的是刑事案件嗎?今天我們談的是行政調查案件,如果涉及刑事個案的部分,當然可以拒絕答復,但他們絕對有這個義務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不然,照你的講法,總長今天也可以不要來,不要把自己定位得這麼高,比大法官還大,比大法官會議還大。

  7. 另外,這原本就是今天的議程中所排定的,我們一定是經過充分的瞭解,才會發出開會通知,我們不是隨便發的,你們本來就應該來這裡說清楚、講明白,我們是在行使監督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的職權,我們不是無的放矢,也不是在作秀,你們有義務來這裡說清楚、講明白,如果一次說不清楚,可以開兩次、三次,甚至開五次會,直到你們講清楚為止。

  8. 主席

    謝謝呂委員。本席對於今天不同意請假的部分,會和呂召委上星期四處理的方式一樣,一併移送,也就是把你們兩次不尊重國會、藐視國會的部分,一併移送監察院,會一併處理。

  9. 呂委員學樟

    (在台下)我要說明一下。

  10.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11.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原本總長有以總長的名義幫他們一起請假,但我不同意,所以予以退回,後來上星期楊榮宗、檢察事務官、法警等都一一向我請假,我簽同意而且送到議事組,當時程序上是這樣。他們有親自向我請假,我就同意,我身為主席會擔起這個責任,但原先總長幫他們請假,我是予以退回的。

  12. 主席

    本席沒有同意,本席就依照剛才呂召委發言提及上星期四的部分,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15.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有事實的認定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最輕的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令狀主義,監聽要跟法官申請監聽狀,請問是這樣嗎?

  16.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17.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18. 呂委員學樟

    請問部長,立法院是一個犯罪嫌疑人嗎?

  19. 羅部長瑩雪

    他不是在講立法院,據我了解,他的監聽不是針對立法院……

  20. 呂委員學樟

    我問你,立法院算是犯罪嫌疑人嗎?

  21. 羅部長瑩雪

    立法院不是自然人,當然不可能是行為人。

  22. 呂委員學樟

    是的。它既然不是自然人,當然也就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你認為立法院可以監聽嗎?

  23. 羅部長瑩雪

    當然不可以沒有特定對象的監聽。

  24. 呂委員學樟

    立法院的總機是不能監聽的,之前我也向你提醒過,立法院的電話不是只有監聽一個月,連一秒鐘都不可以監聽;而且它是一個這麼敏感的地方、是一個提倡人權的地方,監聽立法院是很大條的事情。

  25. 另外,我再請教部長,立法院既然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個機關,且沒有犯罪的嫌疑,為什麼還要去監聽?

  26. 羅部長瑩雪

    依照調查小組的報告,他們當初以為是一支普通的手機,以為0972是一支普通的手機號碼;也就是說,他不知道是立法院的,就像我的手機也是0972開頭,一般人沒有電訊常識的話,會以為這是普通的手機。

  27. 呂委員學樟

    既然你說這不是故意的,是因為人家誤以為是一般人的手機,所以沒辦法認定是立法院總機的電話。那麼我再請教部長,為什麼你們說在1個月的時間內,你們都不知道,其實,你們說的1個月是4個月,這4個月裡你們的檢察官都沒有發覺到嗎?

  28. 另外,請問總長,你們也都沒有發覺嗎?從法務部調查小組的勘查光碟得知,102年5月21日上午有從2321這支電話撥打到0972門號的紀錄;換句話說,就是從最高檢打出去的電話,算不算是查證電話?

  29. 主席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答復。

  30. 黃檢察總長世銘

    主席、各位委員。不是,他們查證怎麼可能用自己特偵組的電話去打,那會打草驚蛇的。

  31. 呂委員學樟

    那麼最高檢為什麼要打這支電話?

  32. 黃檢察總長世銘

    那是誤撥,他以為這支電話是負責監聽司法警察的電話,他打錯了,因為檢察事務官事前也有拿一張表給他,負責監聽的司法警察跟他所負責監控的電話,所以,他是撥錯了。

  33. 呂委員學樟

    總長,你輕輕一句話說是誤撥電話,這個電話一般人都不清楚,連我自己都不知道。

  34. 黃檢察總長世銘

    我的意思是要測試的話,怎麼可能會用特偵組的電話測試。

  35. 呂委員學樟

    請問王惠美委員知道嗎?在座潘維剛委員在立法院待很久了,你知道0972這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嗎?不知道;林佳龍委員知道嗎?當然也不知道。我們沒有一個人知道這是立法院總機的電話,你們竟然會從最高檢察署的電話去撥這通電話,還說是誤撥?這是否表示這通電話一直都在你們線上?所以,本席認為這不是誤撥,也不是疏失。

  36. 另外,我們的蔡召集人,你們也有講這次立法院節費電話的總機,從96年到98年間,一共被多個檢察機關監聽失誤,這失誤好多次,總共有13次,這還是從96到98年的紀錄,尤其是96年一年就發生了11次,包括最高檢的1件,苗栗地檢4件,員林地檢3件,基隆地檢1件,桃園地檢1件,士林地檢1件,台中地檢2件,全都是因為檢察官誤認為是私人手機而錯誤監聽嗎?

  37. 主席

    請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蔡召集人答復。

  38. 蔡召集人碧玉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初步的判斷是這樣沒有錯。

  39. 呂委員學樟

    那你們檢察官好厲害,辦案品質好高,可以連續失誤十幾次,都是認為這是私人電話,且這項資料是96到98年間的,之後的我們還沒報出來,你們檢察官自己要檢討。

  40. 蔡召集人碧玉

    …況不太一樣。另外,為什麼會集中在96年有11件?據我們推測,因為民國96年正在舉行總統和立委二合一的選舉,查察賄選案件會比較多,這可能是原因之一;第二,即使是誤聽,在97年後的案件量也大幅減少,那是因為民國96年12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那時候的監聽票就開始改由法官核發,所以,我們相信在97年之後,因為新法的實施,無論是檢察官的申請或是法官的核票,都比以前謹慎許多,所以在統計上數字會有落差。

  41. 呂委員學樟

    好的。方才召集人有提到,從95年開始……

  42. 蔡召集人碧玉

    95年下半年。

  43. 呂委員學樟

    從96年開始大量監聽。意外查到的13件監聽國會節費電話的總機,到目前為止,都已經結束監聽了嗎?

  44. 蔡召集人碧玉

    是的,已全部結束。

  45. 呂委員學樟

    還有沒有持續監聽?

  46. 蔡召集人碧玉

    據我們看到的資料是沒有。

  47. 呂委員學樟

    既然你也沒再看到資料,也證明目前已經結案了,那是否有依法發給監聽對象結束通訊監察的通知書?

  48. 蔡召集人碧玉

    這個細部的規定,我們擔心在倉促的時間沒辦法充分完成調查,所以……

  49. 呂委員學樟

    從96年到現在,你的保存期限也不過5年而已。

  50. 蔡召集人碧玉

    所以我們現在只能交給台高檢署去做專案查核,希望能夠澈底清查背後是否有違反行政……

  51. 呂委員學樟

    我到時候一定要問立法院的秘書長,到目前為止立法院有沒有收到監聽通知書,因為立法院好像都沒有收到任何一件,不要說柯建銘沒有收到而已,所以你們根本是在睜眼說瞎話!你們公然在國會說謊,從96年監聽到現在的監聽通知書都沒有收到。

  52. 蔡召集人碧玉

    因為檢察官不以立法院作為監聽對象,所以通知對象也不會是立法院。

  53. 呂委員學樟

    問題是你們確實有監聽,而且還達13次,2年內就有13次,其他的還不算,請問你們講的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你們檢察官辦案是這樣辦的嗎?你們這麼不重視程序嗎?請問程序正義到底跑到哪裡去了?

  54. 蔡召集人碧玉

    這的確是我們該檢討的地方。

  55. 呂委員學樟

    你現在才說人話,的確必須去檢討。

  56. 另外,本席想請教法務部和監聽調查小組,我們監聽的譯文還有它的資料,依照通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它是要保存5年,如果監聽到跟案件不相關的資料,也是要保存這麼久嗎?

  57. 蔡召集人碧玉

    要銷毀。

  58. 呂委員學樟

    什麼時候要銷毀?

  59. 蔡召集人碧玉

    當案件結束後認為跟證據無關的時候。

  60. 呂委員學樟

    不管這次是特偵組監聽立院總機的譯文光碟,或是過去13次監聽立院的譯文資料,它跟案件不相關的內容,一直都保留到現在,是不是?

  61. 蔡召集人碧玉

    這個要請問總長。

  62. 呂委員學樟

    請總長說明一下。

  63. 黃檢察總長世銘

    96年開始這些資料都是執行機關保管,也就是說,是由刑事局或是由調查局保管的,由他們定期來呈報銷毀。

  64. 呂委員學樟

    到目前為止,請問調查局以及刑事警察局辦理得怎麼樣了?我先請教王局長,這13次監聽譯文的資料,跟案件不相關的內容,你們到現在還有沒有保留?

  65.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

  66. 王局長福林

    主席、各位委員。按照規定來說,這些都應該要銷毀。

  67. 呂委員學樟

    總長說目前還在你們那邊。

  68. 王局長福林

    我們會再針對這13件再作了解。

  69. 呂委員學樟

    第一,就是5年到了要銷毀;第二,假如案件不相關,則依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該要向該檢察官或是長官、簽發的法官呈報後銷毀,你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銷毀,對不對?也還好你們還沒銷毀,那21張確實是空白嗎?我們還得好好調查一下,所以你們現在還不能報銷毀,尤其是最近的,這些還未滿5年,絕對不能銷毀;至於13次以前的我沒意見,既然已經超過5年了,要趕快銷毀,這個我沒有意見。

  70. 那麼刑事警察局這邊有保存嗎?

  71.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副局長答複。

  72. 劉副局長柏良

    主席、各位委員。建置機關是像錄影帶一樣,都會把以前的蓋過去,執行機關才會有5年的問題,執行機關就是各地偵查機關申請監聽的時候,他們把帶子帶回去,時間一到,沒有再繼續調查必要時,他們依規定5年內要報檢察官……

  73. 呂委員學樟

    你們是建置機關?

  74. 劉副局長柏良

    是。

  75. 呂委員學樟

    所以跟你們沒有直接的關係。

  76. 劉副局長柏良

    是。

  77. 呂委員學樟

    再請教蔡召集人,什麼叫作「故意監聽」,你們如何認定故意監聽或不是故意監聽?

  78. 蔡召集人碧玉

    就是知道這支電話是……

  79. 呂委員學樟

    有什麼依據嗎?

  80. 蔡召集人碧玉

    根據法律構成要件來判斷,故意在法律上的意義。

  81. 呂委員學樟

    有沒有分案?比方用「特他字第61號」,這是一線吃到飽嗎?有沒有其他分案?比如今天監聽到柯建銘和王院長的通聯紀錄,有沒有另外去分案、再立案,依照令狀再去申請監聽?有這樣做嗎?還是就只有把它拿來當成證據?

  82. 蔡召集人碧玉

    那是偵查案件分案管考的問題,對於監聽是否合法,我們必須要審查他的申請是否符合程序,以及是不是有合法的監聽票。

  83. 呂委員學樟

    如果明明就沒有申請呢?你認為這個合法嗎?

  84. 蔡召集人碧玉

    他有申請,而且有得到法官的核可。

  85. 呂委員學樟

    有核可?比方「100年特他字第61號」,然後一線多吃,你覺得這是合法嗎?這沒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嗎?將來這個可以當作證據嗎?

  86. 蔡召集人碧玉

    如果不合法,法官就不會發監聽票,至於是不是有證據能力,將來也要在審判上認定。

  87. 呂委員學樟

    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如果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可以發這個監聽票嘛!問題這是一線多掛,一線吃到飽,用其他的名義做無限制掛線。

  88. 蔡召集人碧玉

    這也是屬於法官審查的範圍,如果法官對這個有意見,也可以不發監聽票。

  89. 呂委員學樟

    你的話要講清楚喔!你在國會裡面講的話要很清楚喔!你認為可以一線多掛、一線多吃,漫無限制的一直掛下去,跟其他相關的都沒有關係,不需要另外立案、不需要另外申請監聽票,是嗎?

  90. 蔡召集人碧玉

    所有的監聽通通要申請監聽票,沒有一件事情是不需要監聽票就可以監聽,這樣就是不合法。

  91. 呂委員學樟

    現在你又轉回來了啊!

  92. 蔡召集人碧玉

    這個沒有衝突,申請監聽票跟偵查案的分案是兩件事情。

  93. 呂委員學樟

    怎麼會沒有衝突呢?問題是這個案子本身有沒有申請監聽票?

  94. 蔡召集人碧玉

    有監聽票,法官審核通過。

  95. 呂委員學樟

    監聽票「100年特他字第61號」,就可以一票監到底?

  96. 蔡召集人碧玉

    我沒有這樣子說,這要看實質的狀況是不是這樣。

  97. 呂委員學樟

    你一定要把話講清楚喔!其實我心裡很難過,畢竟我們是執政黨,我們絕對不願意執政黨的執政官員在做違法濫權的事情,在做影響人權的事情。本席認為不管有錄到或是沒有錄到,甚至是故意還是非故意,這已經不是監聽事件的重點了,它的重點是侵害人權的監聽手段,甚至監聽國會總機,這已經到了浮濫的地步,違背了馬總統宣示任內絕對不做違法監聽的承諾。你們用合法來掩護非法,殊知可大可小,檢調機關應該要好好檢討,該負責的還是要負責,該法辦的,我認為還是要法辦,絕對不是以疏失當理由,輕輕的帶過,記一個申戒或小過就結案。我們當時對黃總長抱著很高的期待,我們支持你擔任檢察總長,但是針對這個事情,我真的非常失望,我希望法務部不管它是對是錯、是好是壞,當然送檢評會是一條路,最好要釐清在行政上有沒有疏失,因為他是主官,應該要送監察院調查比較實際,謝謝。

  98.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101.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在這裡呼籲柯建銘委員,剛才潘維剛委員在台下發言,是因為在協商的過程中她有使用到麥克風,她的權益無論是在發言台下或是在發言台上,應該都是一致的,況這涉及你個人的問題,照理你應該避嫌才對,所以你不要影響其他委員發言的權益,畢竟這是她發言的權益,好不好?

  102. 再來,請教主席,方才所提的鄭深元檢察官、楊榮宗檢察官及兩位檢察事務官,到目前為止,他們有沒有向你請假呢?

  103. 主席

    早上我有收到兩張的請假單,但是我沒有准假,因為這兩張是直到今天早上開會的時候才送進來的。

  104. 呂委員學樟

    所以他們有請假,只是主席沒有准假,基本上,這是主席的權利,而且若主席沒有准假,則他們應該就要到現場來。

  105. 主席

    我沒有准假,所以有退回去。

  106. 呂委員學樟

    雖有請假,但主席不准,而他們也沒有到現場,則我就會同意送監察院,因為這真的是藐視國會。

  107. 再來,提案寫著有關總長黃世銘用各種理由來阻擋、迴避監督,事實上,總長是有到委員會現場來的,所以是不是應該把總長的部分予以去除,換言之,既然他有來,而我們又譴責他,這樣就有點奇怪了。

  108. 主席

    …察總長來代為請假,然請假應該是個人所為,但我沒有看到任何檢察事務官或是檢察官個人來請假,而我早上接到的兩件請假單,是關於高雄的部分,但這是早上才送進來的請假單,所以對於檢察總長用這種阻擾的方法,我們認為這都是檢察總長的意見,並不是檢察事務官或是檢察官的意見,且這樣一來就讓這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完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就只能潛藏在檢察總長下面,所以現在才會有這樣提案的文字出來,而這就是在譴責檢察總長。

  109. 呂委員學樟

    兩張假單中,一個是高雄地檢署檢察長,他有跟你請假,對不對?

  110. 主席

    我沒有准假,方才就有提到,所有人的請假都是早上才送進來的,所以我沒有辦法同意,因為若要請假,也應之前就提出,但之前卻都懸而未決。

  111. 呂委員學樟

    包括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檢察官及兩位檢察事務官的請假,是他們個人向你請假,還是總長代為請假的?

  112. 主席

    我要強調的是,今天早上送進來的假單,是王俊力檢察官及蔡瑞宗檢察官,他們有送出假單,但其他的都是檢察總長幫他們具請假狀,對此,我並沒有同意,因為我都看不到、聽不到個人的理由、說法,而他們都是統一請假,難道所有人的理由都一樣嗎?所以我才會針對檢察總長替他們編撰或代擬理由,以規避國會監督一事,提出此項譴責案。

  113. 呂委員學樟

    所以蔡瑞宗檢察長和另外一位檢察官跟這件事情沒有關係,分屬兩個案子,所以你應該是針對總長跟特偵組的部分,總長,你是幫他們請假嗎?

  114. 黃檢察總長世銘

    (在台下)對。

  115. 呂委員學樟

    問題是召委沒有准假啊!

  116. 主席

    今天早上才送進來的。

  117. 呂委員學樟

    應該請他們個人來請假,以免殃及無辜。

  118. 潘委員維剛

    (在席位上)譴責就好了,不要送監察院。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主席

    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121.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連譴責都不要,直接送監察院就好啦!

  122. 主席

    可以啊!就是把今天應列而未列之列席人員的那句話保留,而最後第三段關於譴責的部分呂委員建議拿掉,然後改成「將特偵組應列而未列之列席人員(包括檢察官鄭深元、楊榮宗,檢察事務官林芳怡、何其非)移送監察院調查」,是不是如此?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125.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提案有兩個不同的爭點,一個是剛剛柯建銘委員提到的政治偵防,因為現在我們一般來說都是先錄後聽,反正我平常就錄好在那邊,等到我選舉到了,我要用這段就用這段,要用那一段就用那一段,這部分確實有涉及,尤其現在法務部或監聽單位一線多掛的問題確實非常嚴重。這一違法濫權監聽的部分,我們確實應要求法務部做一個處理。

  126. 另外,關於尤委員美女提到要不要同步監聽的部分,同步監聽在某些部分確實有需要,比方說打擊犯罪的時候,一定是同步監聽才能掌握時效性。這確實是有的。我現在不太清楚,尤委員美女所謂的同步監聽是否為全面性的,如果是,那可能力有未逮,我們的人力及物力上可能也做不到。但他的想法是行政部門要去研究一下,像德國、美國、日本等,是不是所有案子都採同步監聽或是怎麼樣,我們也不清楚,確實有必要做一些瞭解。所以說,針對這兩部分既然有提案了,我們要讓它更完備,稍微調整一下,讓它兩個功能都有。不過這是建請案,就是請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措施和修法方向,我想這是有必要的。謝謝。

  127. 主席

    剛剛賴委員士葆建議,從倒數第四行「又按比較法制上」開始的文字均刪除,改為「建請法務部應儘速提出杜絕非法濫權監聽之具體措施(包括參考美、德、日採行同步監聽之情形及可行性),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這樣好不好?就是在「具體措施」後面加上括弧,把他的提案放到括弧內,而且演繹時就把美、德、日是否採同步監聽以及同步監聽是全面或部分的文字稍微帶進來。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

  130.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可不可以把「對象」兩字拿掉?就是第二段第二行「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之(一)對象、(二)……」的(一)對象刪除,後面(二)到(四)依序改為(一)到(三)。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呂學樟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