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公務人員絕對有義務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僅涉及刑事個案的部分可以拒絕答復。「如果涉及刑事個案的部分,當然可以拒絕答復,但他們絕對有這個義務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請假須經主席同意,若主席沒有准假,被邀請的檢察官等人就應該到立法院現場來說明。「基本上,這是主席的權利,而且若主席沒有准假,則他們應該就要到現場來。」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經主席不准假仍未到立法院現場的行為是藐視國會,主張同意將其移送監察院。「雖有請假,但主席不准,而他們也沒有到現場,則我就會同意送監察院,因為這真的是藐視國會。」發言紀錄
-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你發言夠了,讓別人先講一下。
- 柯委員建銘
你說別人還沒有講,讓他們先講,我可以接受,但要先登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對羅部長失望至極,你是大法官嗎?你可以解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嗎?你比大法官還大?你比大法官會議還大嗎?不要亂答!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講法理的地方,不是在硬拗的地方。我把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一號解釋中最重要的一段唸給大家聽:「參謀總長、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立法委員並無向其質詢之權,唯其有應邀至各委員會說明之義務。」換言之,第四六一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他們不是部會之首長,所以沒有到院會進行詢答之事,但他們還是要來各委員會的,這講得很清楚。
- 另外,還有一段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請問他是不是公務人員?他是公務人員。不管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都有義務到這裡來,至於有涉及個案的部分,有獨立行使職權的部分,這裡也寫得很清楚是刑事方面,但今天我們談的是刑事案件嗎?今天我們談的是行政調查案件,如果涉及刑事個案的部分,當然可以拒絕答復,但他們絕對有這個義務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不然,照你的講法,總長今天也可以不要來,不要把自己定位得這麼高,比大法官還大,比大法官會議還大。
另外,這原本就是今天的議程中所排定的,我們一定是經過充分的瞭解,才會發出開會通知,我們不是隨便發的,你們本來就應該來這裡說清楚、講明白,我們是在行使監督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的職權,我們不是無的放矢,也不是在作秀,你們有義務來這裡說清楚、講明白,如果一次說不清楚,可以開兩次、三次,甚至開五次會,直到你們講清楚為止。
- 主席
謝謝呂委員。本席對於今天不同意請假的部分,會和呂召委上星期四處理的方式一樣,一併移送,也就是把你們兩次不尊重國會、藐視國會的部分,一併移送監察院,會一併處理。
- 呂委員學樟
(在台下)我要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原本總長有以總長的名義幫他們一起請假,但我不同意,所以予以退回,後來上星期楊榮宗、檢察事務官、法警等都一一向我請假,我簽同意而且送到議事組,當時程序上是這樣。他們有親自向我請假,我就同意,我身為主席會擔起這個責任,但原先總長幫他們請假,我是予以退回的。
- 主席
本席沒有同意,本席就依照剛才呂召委發言提及上星期四的部分,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有事實的認定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最輕的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令狀主義,監聽要跟法官申請監聽狀,請問是這樣嗎?
- 主席
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 羅部長瑩雪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 呂委員學樟
請問部長,立法院是一個犯罪嫌疑人嗎?
- 羅部長瑩雪
他不是在講立法院,據我了解,他的監聽不是針對立法院……
- 呂委員學樟
我問你,立法院算是犯罪嫌疑人嗎?
- 羅部長瑩雪
立法院不是自然人,當然不可能是行為人。
- 呂委員學樟
是的。它既然不是自然人,當然也就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你認為立法院可以監聽嗎?
- 羅部長瑩雪
當然不可以沒有特定對象的監聽。
- 呂委員學樟
立法院的總機是不能監聽的,之前我也向你提醒過,立法院的電話不是只有監聽一個月,連一秒鐘都不可以監聽;而且它是一個這麼敏感的地方、是一個提倡人權的地方,監聽立法院是很大條的事情。
另外,我再請教部長,立法院既然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個機關,且沒有犯罪的嫌疑,為什麼還要去監聽?
- 羅部長瑩雪
依照調查小組的報告,他們當初以為是一支普通的手機,以為0972是一支普通的手機號碼;也就是說,他不知道是立法院的,就像我的手機也是0972開頭,一般人沒有電訊常識的話,會以為這是普通的手機。
- 呂委員學樟
既然你說這不是故意的,是因為人家誤以為是一般人的手機,所以沒辦法認定是立法院總機的電話。那麼我再請教部長,為什麼你們說在1個月的時間內,你們都不知道,其實,你們說的1個月是4個月,這4個月裡你們的檢察官都沒有發覺到嗎?
另外,請問總長,你們也都沒有發覺嗎?從法務部調查小組的勘查光碟得知,102年5月21日上午有從2321這支電話撥打到0972門號的紀錄;換句話說,就是從最高檢打出去的電話,算不算是查證電話?
- 主席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黃檢察總長答復。
- 黃檢察總長世銘
主席、各位委員。不是,他們查證怎麼可能用自己特偵組的電話去打,那會打草驚蛇的。
- 呂委員學樟
那麼最高檢為什麼要打這支電話?
- 黃檢察總長世銘
那是誤撥,他以為這支電話是負責監聽司法警察的電話,他打錯了,因為檢察事務官事前也有拿一張表給他,負責監聽的司法警察跟他所負責監控的電話,所以,他是撥錯了。
- 呂委員學樟
總長,你輕輕一句話說是誤撥電話,這個電話一般人都不清楚,連我自己都不知道。
- 黃檢察總長世銘
我的意思是要測試的話,怎麼可能會用特偵組的電話測試。
- 呂委員學樟
請問王惠美委員知道嗎?在座潘維剛委員在立法院待很久了,你知道0972這支電話是立法院的總機嗎?不知道;林佳龍委員知道嗎?當然也不知道。我們沒有一個人知道這是立法院總機的電話,你們竟然會從最高檢察署的電話去撥這通電話,還說是誤撥?這是否表示這通電話一直都在你們線上?所以,本席認為這不是誤撥,也不是疏失。
另外,我們的蔡召集人,你們也有講這次立法院節費電話的總機,從96年到98年間,一共被多個檢察機關監聽失誤,這失誤好多次,總共有13次,這還是從96到98年的紀錄,尤其是96年一年就發生了11次,包括最高檢的1件,苗栗地檢4件,員林地檢3件,基隆地檢1件,桃園地檢1件,士林地檢1件,台中地檢2件,全都是因為檢察官誤認為是私人手機而錯誤監聽嗎?
- 主席
請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蔡召集人答復。
- 蔡召集人碧玉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初步的判斷是這樣沒有錯。
- 呂委員學樟
那你們檢察官好厲害,辦案品質好高,可以連續失誤十幾次,都是認為這是私人電話,且這項資料是96到98年間的,之後的我們還沒報出來,你們檢察官自己要檢討。
- 蔡召集人碧玉
…況不太一樣。另外,為什麼會集中在96年有11件?據我們推測,因為民國96年正在舉行總統和立委二合一的選舉,查察賄選案件會比較多,這可能是原因之一;第二,即使是誤聽,在97年後的案件量也大幅減少,那是因為民國96年12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那時候的監聽票就開始改由法官核發,所以,我們相信在97年之後,因為新法的實施,無論是檢察官的申請或是法官的核票,都比以前謹慎許多,所以在統計上數字會有落差。
- 呂委員學樟
好的。方才召集人有提到,從95年開始……
- 蔡召集人碧玉
95年下半年。
- 呂委員學樟
從96年開始大量監聽。意外查到的13件監聽國會節費電話的總機,到目前為止,都已經結束監聽了嗎?
- 蔡召集人碧玉
是的,已全部結束。
- 呂委員學樟
還有沒有持續監聽?
- 蔡召集人碧玉
據我們看到的資料是沒有。
- 呂委員學樟
既然你也沒再看到資料,也證明目前已經結案了,那是否有依法發給監聽對象結束通訊監察的通知書?
- 蔡召集人碧玉
這個細部的規定,我們擔心在倉促的時間沒辦法充分完成調查,所以……
- 呂委員學樟
從96年到現在,你的保存期限也不過5年而已。
- 蔡召集人碧玉
所以我們現在只能交給台高檢署去做專案查核,希望能夠澈底清查背後是否有違反行政……
- 呂委員學樟
我到時候一定要問立法院的秘書長,到目前為止立法院有沒有收到監聽通知書,因為立法院好像都沒有收到任何一件,不要說柯建銘沒有收到而已,所以你們根本是在睜眼說瞎話!你們公然在國會說謊,從96年監聽到現在的監聽通知書都沒有收到。
- 蔡召集人碧玉
因為檢察官不以立法院作為監聽對象,所以通知對象也不會是立法院。
- 呂委員學樟
問題是你們確實有監聽,而且還達13次,2年內就有13次,其他的還不算,請問你們講的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你們檢察官辦案是這樣辦的嗎?你們這麼不重視程序嗎?請問程序正義到底跑到哪裡去了?
- 蔡召集人碧玉
這的確是我們該檢討的地方。
- 呂委員學樟
你現在才說人話,的確必須去檢討。
另外,本席想請教法務部和監聽調查小組,我們監聽的譯文還有它的資料,依照通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它是要保存5年,如果監聽到跟案件不相關的資料,也是要保存這麼久嗎?
- 蔡召集人碧玉
要銷毀。
- 呂委員學樟
什麼時候要銷毀?
- 蔡召集人碧玉
當案件結束後認為跟證據無關的時候。
- 呂委員學樟
不管這次是特偵組監聽立院總機的譯文光碟,或是過去13次監聽立院的譯文資料,它跟案件不相關的內容,一直都保留到現在,是不是?
- 蔡召集人碧玉
這個要請問總長。
- 呂委員學樟
請總長說明一下。
- 黃檢察總長世銘
96年開始這些資料都是執行機關保管,也就是說,是由刑事局或是由調查局保管的,由他們定期來呈報銷毀。
- 呂委員學樟
到目前為止,請問調查局以及刑事警察局辦理得怎麼樣了?我先請教王局長,這13次監聽譯文的資料,跟案件不相關的內容,你們到現在還有沒有保留?
- 主席
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
- 王局長福林
主席、各位委員。按照規定來說,這些都應該要銷毀。
- 呂委員學樟
總長說目前還在你們那邊。
- 王局長福林
我們會再針對這13件再作了解。
- 呂委員學樟
第一,就是5年到了要銷毀;第二,假如案件不相關,則依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應該要向該檢察官或是長官、簽發的法官呈報後銷毀,你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銷毀,對不對?也還好你們還沒銷毀,那21張確實是空白嗎?我們還得好好調查一下,所以你們現在還不能報銷毀,尤其是最近的,這些還未滿5年,絕對不能銷毀;至於13次以前的我沒意見,既然已經超過5年了,要趕快銷毀,這個我沒有意見。
那麼刑事警察局這邊有保存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副局長答複。
- 劉副局長柏良
主席、各位委員。建置機關是像錄影帶一樣,都會把以前的蓋過去,執行機關才會有5年的問題,執行機關就是各地偵查機關申請監聽的時候,他們把帶子帶回去,時間一到,沒有再繼續調查必要時,他們依規定5年內要報檢察官……
- 呂委員學樟
你們是建置機關?
- 劉副局長柏良
是。
- 呂委員學樟
所以跟你們沒有直接的關係。
- 劉副局長柏良
是。
- 呂委員學樟
再請教蔡召集人,什麼叫作「故意監聽」,你們如何認定故意監聽或不是故意監聽?
- 蔡召集人碧玉
就是知道這支電話是……
- 呂委員學樟
有什麼依據嗎?
- 蔡召集人碧玉
根據法律構成要件來判斷,故意在法律上的意義。
- 呂委員學樟
有沒有分案?比方用「特他字第61號」,這是一線吃到飽嗎?有沒有其他分案?比如今天監聽到柯建銘和王院長的通聯紀錄,有沒有另外去分案、再立案,依照令狀再去申請監聽?有這樣做嗎?還是就只有把它拿來當成證據?
- 蔡召集人碧玉
那是偵查案件分案管考的問題,對於監聽是否合法,我們必須要審查他的申請是否符合程序,以及是不是有合法的監聽票。
- 呂委員學樟
如果明明就沒有申請呢?你認為這個合法嗎?
- 蔡召集人碧玉
他有申請,而且有得到法官的核可。
- 呂委員學樟
有核可?比方「100年特他字第61號」,然後一線多吃,你覺得這是合法嗎?這沒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嗎?將來這個可以當作證據嗎?
- 蔡召集人碧玉
如果不合法,法官就不會發監聽票,至於是不是有證據能力,將來也要在審判上認定。
- 呂委員學樟
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如果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可以發這個監聽票嘛!問題這是一線多掛,一線吃到飽,用其他的名義做無限制掛線。
- 蔡召集人碧玉
這也是屬於法官審查的範圍,如果法官對這個有意見,也可以不發監聽票。
- 呂委員學樟
你的話要講清楚喔!你在國會裡面講的話要很清楚喔!你認為可以一線多掛、一線多吃,漫無限制的一直掛下去,跟其他相關的都沒有關係,不需要另外立案、不需要另外申請監聽票,是嗎?
- 蔡召集人碧玉
所有的監聽通通要申請監聽票,沒有一件事情是不需要監聽票就可以監聽,這樣就是不合法。
- 呂委員學樟
現在你又轉回來了啊!
- 蔡召集人碧玉
這個沒有衝突,申請監聽票跟偵查案的分案是兩件事情。
- 呂委員學樟
怎麼會沒有衝突呢?問題是這個案子本身有沒有申請監聽票?
- 蔡召集人碧玉
有監聽票,法官審核通過。
- 呂委員學樟
監聽票「100年特他字第61號」,就可以一票監到底?
- 蔡召集人碧玉
我沒有這樣子說,這要看實質的狀況是不是這樣。
- 呂委員學樟
你一定要把話講清楚喔!其實我心裡很難過,畢竟我們是執政黨,我們絕對不願意執政黨的執政官員在做違法濫權的事情,在做影響人權的事情。本席認為不管有錄到或是沒有錄到,甚至是故意還是非故意,這已經不是監聽事件的重點了,它的重點是侵害人權的監聽手段,甚至監聽國會總機,這已經到了浮濫的地步,違背了馬總統宣示任內絕對不做違法監聽的承諾。你們用合法來掩護非法,殊知可大可小,檢調機關應該要好好檢討,該負責的還是要負責,該法辦的,我認為還是要法辦,絕對不是以疏失當理由,輕輕的帶過,記一個申戒或小過就結案。我們當時對黃總長抱著很高的期待,我們支持你擔任檢察總長,但是針對這個事情,我真的非常失望,我希望法務部不管它是對是錯、是好是壞,當然送檢評會是一條路,最好要釐清在行政上有沒有疏失,因為他是主官,應該要送監察院調查比較實際,謝謝。
-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在這裡呼籲柯建銘委員,剛才潘維剛委員在台下發言,是因為在協商的過程中她有使用到麥克風,她的權益無論是在發言台下或是在發言台上,應該都是一致的,況這涉及你個人的問題,照理你應該避嫌才對,所以你不要影響其他委員發言的權益,畢竟這是她發言的權益,好不好?
再來,請教主席,方才所提的鄭深元檢察官、楊榮宗檢察官及兩位檢察事務官,到目前為止,他們有沒有向你請假呢?
- 主席
早上我有收到兩張的請假單,但是我沒有准假,因為這兩張是直到今天早上開會的時候才送進來的。
- 呂委員學樟
所以他們有請假,只是主席沒有准假,基本上,這是主席的權利,而且若主席沒有准假,則他們應該就要到現場來。
- 主席
我沒有准假,所以有退回去。
- 呂委員學樟
雖有請假,但主席不准,而他們也沒有到現場,則我就會同意送監察院,因為這真的是藐視國會。
再來,提案寫著有關總長黃世銘用各種理由來阻擋、迴避監督,事實上,總長是有到委員會現場來的,所以是不是應該把總長的部分予以去除,換言之,既然他有來,而我們又譴責他,這樣就有點奇怪了。
- 主席
…察總長來代為請假,然請假應該是個人所為,但我沒有看到任何檢察事務官或是檢察官個人來請假,而我早上接到的兩件請假單,是關於高雄的部分,但這是早上才送進來的請假單,所以對於檢察總長用這種阻擾的方法,我們認為這都是檢察總長的意見,並不是檢察事務官或是檢察官的意見,且這樣一來就讓這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完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就只能潛藏在檢察總長下面,所以現在才會有這樣提案的文字出來,而這就是在譴責檢察總長。
- 呂委員學樟
兩張假單中,一個是高雄地檢署檢察長,他有跟你請假,對不對?
- 主席
我沒有准假,方才就有提到,所有人的請假都是早上才送進來的,所以我沒有辦法同意,因為若要請假,也應之前就提出,但之前卻都懸而未決。
- 呂委員學樟
包括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檢察官及兩位檢察事務官的請假,是他們個人向你請假,還是總長代為請假的?
- 主席
我要強調的是,今天早上送進來的假單,是王俊力檢察官及蔡瑞宗檢察官,他們有送出假單,但其他的都是檢察總長幫他們具請假狀,對此,我並沒有同意,因為我都看不到、聽不到個人的理由、說法,而他們都是統一請假,難道所有人的理由都一樣嗎?所以我才會針對檢察總長替他們編撰或代擬理由,以規避國會監督一事,提出此項譴責案。
- 呂委員學樟
所以蔡瑞宗檢察長和另外一位檢察官跟這件事情沒有關係,分屬兩個案子,所以你應該是針對總長跟特偵組的部分,總長,你是幫他們請假嗎?
- 黃檢察總長世銘
(在台下)對。
- 呂委員學樟
問題是召委沒有准假啊!
- 主席
今天早上才送進來的。
- 呂委員學樟
應該請他們個人來請假,以免殃及無辜。
- 潘委員維剛
(在席位上)譴責就好了,不要送監察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連譴責都不要,直接送監察院就好啦!
- 主席
可以啊!就是把今天應列而未列之列席人員的那句話保留,而最後第三段關於譴責的部分呂委員建議拿掉,然後改成「將特偵組應列而未列之列席人員(包括檢察官鄭深元、楊榮宗,檢察事務官林芳怡、何其非)移送監察院調查」,是不是如此?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 呂委員學樟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提案有兩個不同的爭點,一個是剛剛柯建銘委員提到的政治偵防,因為現在我們一般來說都是先錄後聽,反正我平常就錄好在那邊,等到我選舉到了,我要用這段就用這段,要用那一段就用那一段,這部分確實有涉及,尤其現在法務部或監聽單位一線多掛的問題確實非常嚴重。這一違法濫權監聽的部分,我們確實應要求法務部做一個處理。
另外,關於尤委員美女提到要不要同步監聽的部分,同步監聽在某些部分確實有需要,比方說打擊犯罪的時候,一定是同步監聽才能掌握時效性。這確實是有的。我現在不太清楚,尤委員美女所謂的同步監聽是否為全面性的,如果是,那可能力有未逮,我們的人力及物力上可能也做不到。但他的想法是行政部門要去研究一下,像德國、美國、日本等,是不是所有案子都採同步監聽或是怎麼樣,我們也不清楚,確實有必要做一些瞭解。所以說,針對這兩部分既然有提案了,我們要讓它更完備,稍微調整一下,讓它兩個功能都有。不過這是建請案,就是請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措施和修法方向,我想這是有必要的。謝謝。
- 主席
剛剛賴委員士葆建議,從倒數第四行「又按比較法制上」開始的文字均刪除,改為「建請法務部應儘速提出杜絕非法濫權監聽之具體措施(包括參考美、德、日採行同步監聽之情形及可行性),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這樣好不好?就是在「具體措施」後面加上括弧,把他的提案放到括弧內,而且演繹時就把美、德、日是否採同步監聽以及同步監聽是全面或部分的文字稍微帶進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
- 呂委員學樟
(在席位上)可不可以把「對象」兩字拿掉?就是第二段第二行「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之(一)對象、(二)……」的(一)對象刪除,後面(二)到(四)依序改為(一)到(三)。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呂學樟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