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秋堇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預算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勞委會應針對核一廠乾式貯存計畫成立專案小組,監督作業人員輻射曝露「針對核一廠現在所要進行的乾式貯存場計畫,勞委會應該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並擬妥具體的監督管制計畫」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主張應設法讓核電廠勞工不會因工作罹癌「照理說,你們應該設法讓勞工不會在核能電廠得癌才對。」

發言紀錄

  1.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有一件事如果我沒有在這裡質詢主委,你可能不會想到這件事情會跟勞委會有關係,就是台灣電力公司的核一廠最近要進行所謂的乾式貯存,也就是說,現在我們放在核一廠冷卻池裡的那些用過的燃料棒已經過度的擁擠、已經沒有辦法再放進去了,所以他們現在要把裡面的那個燃料棒拿起來放在一個不鏽鋼桶裡,不鏽鋼桶的外面再用水泥桶把它護著。這件事情台電從來都沒有做過、也沒有經驗,在這種情況下,這些操作的員工必須冒著非常大的健康風險去做。也許主委你會認為,這是原能會跟台電他們應該要去顧慮到的事情,跟我勞委會有什麼關係?但是我現在舉一個例子,西元1980年代初期有一個歐萬居先生,他受到輻射污染,他從核一廠的廠房上掉下來,他死後6年屍身不壞,所以你看那個輻射污染多嚴重啊!另外,還有詹如意先生的心包膜囊腫事件。我現在要談的這個陳情案,陳情人是李桂林先生。李桂林先生得到血癌跟喉癌,他的血癌還經過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包括臺灣大學醫學院的職災中心也鑑定,這跟他長期在核一廠、核二廠工作非常有關係,但是台灣電力公司不只不肯賠他80萬元,而且還告他,最後他告贏了。老實講,李桂林先生跟我講,我哪有贏,我的身體都已經受到傷害了,我不過要求台電賠我80萬元,他一審告贏了,台電還上訴。台電的人在跟他協商的過程中,還不小心漏了口風說,我們怎麼可以認賠,如果我們賠了,那這些台電的勞工以後動不動就要來告我們,那我們怎麼受得了?台電還是國營事業啊!我的意思是,以台電過去的紀錄,他們對核電廠這些勞工的健康,你不要再講那些臨時的、派遣的、就是我們所謂的核能吉普賽人,我現在講的是他們的正式員工。這個李桂林先生對台電有多重要?我跟你講,他是第一批、也是唯一一批送到美國奇異公司受訓的四十幾個人中的一個。民國64年8月核一廠建廠的時候他就已經在裡面了,到了民國68年他做建康檢查的時候,他發現他的血小板指數過低、造血功能異常,台電公司知道他輻射曝曬過度,所以就把他調到水里的一個發電廠,但是當時核二廠不斷的跳機,所以又強迫把他調回核二廠,明知道他已經不能在核電廠工作了,還把他調回來。當時這個勞工也覺得這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就咬著牙回來,他明明知道他自己已經不對勁了,結果他回來後負責什麼?他負責反應爐水位壓力儀,他負責反應爐的作業,他長期在反應爐的廠房內工作,甚至有時候還要爬到有高輻射線蒸氣的氣渦輪機上面去量溫度。他說核二廠在他經手的這4年從來都沒有跳機過,但是台電卻沒有任何一個主管告訴他,他應該要穿鉛毯,就是用鉛做成的纖維,前面一片、後面一片,都沒有人告訴他。一直到民國72年,有人因為血癌過世後,才有人跟他講:他應該要穿鉛毯,所以他才開始穿。但是已經來不及了,那個時候他要離開,台電公司還強把他留下來,說當時有一個水位儀器系統的改變工程,到了民國74年才讓他離開。我的意思是,一個對台電少不了,而且對主管的命令「死」命必達,這樣一個替台電賣命的員工,他得到喉癌和血癌,包括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及八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一致通過,說他這個病是職業病,而且他也拿到臺大醫院職災中心白紙黑字的證明,說這是因為在台電的核能電廠工作這多年才會得到這個病。結果台電公司不肯賠就是不肯賠,他要的不是800萬元,他只是要80萬元而已,但是台電還告人家,告輸人家還上訴,所以台電不會去顧慮到這些員工。我現在講的是血淚斑斑的真實故事,過去台電的冷測試都是用模擬的方式,但是再過不久,他們就真的要把燃料棒吊起來放到桶子裡,這些燃料棒會立刻釋放出大量的中子、阿發、貝他、珈瑪等強力放射線,對於在現場操作的勞工而言是非常、非常危險的,因為這些工人必須在這樣的環境下進行吊運、封裝、焊接、搬移、運輸、貯放等作業,針對核一廠現在所要進行的乾式貯存場計畫,勞委會應該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並擬妥具體的監督管制計畫,同時也要聘請專業人員詳細核針台電所擬定的核一廠工程計畫,估算每一個步驟的幅射外洩、人員曝露劑量,不知主委的看法如何?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田委員秋堇

    如果相關的防護措施有到位的話,那麼李桂林先生就不會那麼悽慘得到血癌,而且他現在還檢驗出也得了喉癌,但台電並不承認喉癌是職業病,問題是他已經得到兩種癌症了。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田委員秋堇

    所謂的「以前」是什麼?就是有前科嘛!對於一個前科累累的雇主,不是應該更加注意嗎?而且他們現在所要進行的是比以前更危險的事情,是要把燃料棒直接吊出來。美國國家科學院已經根據他們的研究結果,要求對於置放燃料棒的地方,美國政府必須向當地人民保證那個地方的地質在一百萬年內都是安全的,我們現在所談的就是這麼危險的東西。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田委員秋堇

    我現在不管原能會,現在我在衛環委員會所質詢的是勞委會,究竟你們要不要去做,請你給我一個答復就好,你占用我發言的時間做什麼?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田委員秋堇

    你們就組成一個專案小組好好去測試嘛!台電已經是前科累累,如果原能會有辦法監督的話,情況就不會是今天這個樣子。我曾經質詢過蔡春鴻,去年他們的核能研究所向台電拿了七、八億,你以為原能會有辦法監督台電嗎?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田委員秋堇

    你們只要成立專案小組,然後我們一起來找專家去監督嘛!根據本席所請的專家check的結果,實際的的數值都超過台電的預估值好幾百倍。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田委員秋堇

    今天本席已經在這裡提出質詢,而且我等一下也會提出臨時提案,因為這是台電以前從來都沒有做過的事情,他們根本沒有經驗。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田委員秋堇

    我知道,我並不是要求你們的檢查員要有這樣的能力。就是因為臺灣在核能方面,一切都是由原能會和台電把持,所以李桂林先生才會落到這種下場,當年他還在核一廠工作時,就已經發現血小板功能失常,造血功能不對勁,因為台電才正式將他調往水里發電廠;之後又因為核二廠的管理不善,所以又強制把他調回來,原本他的狀況應該不會那麼嚴重,結果現在卻變成血癌。台電不僅到現在都還不認帳,而且還去告人家。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田委員秋堇

    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希望以後不要再有第二個李桂林。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田委員秋堇

    我告訴李桂林先生說我今天會來質詢,他一直跟我講勞委會的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已經幫了他的忙,叫我不要對你太不客氣,我說我不會這樣,問題是我不希望有第二個、第三個或第四個李桂林出現。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田委員秋堇

    千萬不要等到勞工得了癌症之後,勞委會的職業病鑑定委員會才來說這是職業病。照理說,你們應該設法讓勞工不會在核能電廠得癌才對。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鄭委員汝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有59名六星級養生集團的離職按摩師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他們指控六星級養生集團的徵才廣告不實,包括半年總報酬30萬元、月薪5萬元、月休6天等等,其實他們根本沒有底薪的保障,請問主委,這是不是不實的廣告?如果沒有保障底薪的話,這樣有沒有違法?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鄭委員汝芬

    用承攬的方式有沒有違法?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鄭委員汝芬

    勞委會是一個政策執行的單位,請問他們這樣有沒有違法?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鄭委員汝芬

    業主有改過嗎?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鄭委員汝芬

    還在處理當中是不是?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鄭委員汝芬

    如果他們沒有相關的技術,似乎必須先付6萬元的技術指導費,如果中途離開的話,還必須倒賠4萬元,請問這樣是不是有違法?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鄭委員汝芬

    因為是個案,所以目前是由各縣市勞工局在處理,但政策制定機關是勞委會,請問你們要如何協助這些人?畢竟你們比較清楚政策面的問題。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鄭委員汝芬

    經過這樣的案例之後,你們有沒有進行勞動檢查?平常你們有沒有在做這些工作?雖然這只是一個個案,但你們平常就應該要幫勞工朋友進行勞動檢查才對。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鄭委員汝芬

    地方政府都有進行勞動條件的檢查嗎?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鄭委員汝芬

    根據檢查的結果,是不是一切都很OK呢?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鄭委員汝芬

    你們都有抽查嗎?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鄭委員汝芬

    地方政府都有做,那勞委會都有抽查嗎?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鄭委員汝芬

    遇到狀況的時候再進行個別懲處是嗎?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鄭委員汝芬

    是懲處各縣市政府還是懲處業主?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鄭委員汝芬

    按摩工作算不算是責任制?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鄭委員汝芬

    他們有加班費嗎?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鄭委員汝芬

    他們有勞健保嗎?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鄭委員汝芬

    都有僱傭關係?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鄭委員汝芬

    他們是在工會裡面投保嗎?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鄭委員汝芬

    有齊全嗎?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鄭委員汝芬

    那是經過這59個人提出指控之後才投保的嗎?還是原本就已經投保的?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鄭委員汝芬

    這家公司經營多久了?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鄭委員汝芬

    是機動性的部分?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鄭委員汝芬

    按摩這個行業非常吃力,既然他們有專業技術,當然也要有專業的保障。勞委會是主管機關,等於是他們的褓姆,不管是員工所定的契約或是僱傭契約,希望你們都能做比較好的規範,如此一來,勞工的權益才能真正受到保障。基本上,會從事按摩工作者都是真正想做事、真正要賺錢的人,他們賺錢真的很辛苦。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鄭委員汝芬

    公務預算還是使用在勞工身上是不是?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鄭委員汝芬

    目前這筆錢還是留在公務預算裡面?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鄭委員汝芬

    現在將「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改為公務預算,這些錢是一筆一筆編列在職訓中心的預算裡面嗎?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按照立法院的決議,「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已經裁撤,裁撤之後的結餘全部繳回國庫,從103年起,就改編在公務預算當中,公務預算必須按照勞委會及所屬各單位因應貿易自由化需要協助勞工的部分,分別由各單位編列相關經費,以職訓局來講的話,有很大部分都編列在職訓中心的預算當中。

  78. 鄭委員汝芬

    那就沒有錯,這些錢編列在職訓中心的預算當中,這樣可以因應各地方的需要。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已經三讀通過,其所衝擊到的產業又不一樣,例如台中市需要一千個人,但卻只給他們五百個人,請問這樣夠嗎?你們不要忘記遭受衝擊的行業都是不一樣的啊!

  79. 林局長三貴

    我們在行政院之下有設立一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專案小組,這個專案小組會針對ECFA、台美……

  80. 鄭委員汝芬

    以ECFA及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來講,我想你也知道它所影響到的產業,以及在各個縣市所造成的衝擊完全不一樣。像ECFA就衝擊到彰化社頭的製襪產業,我不知道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又會衝擊到彰化縣的哪一個產業,本席希望你們所編列的經費能夠符合各縣市的需求。

  81. 林局長三貴

    經過這個專案小組認定為受損產業以後,經濟部會列出所有產業的廠商資料,所以我們就會知道被影響到的產業是分布在哪個縣市,像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彰化社頭,就是紡織業的部分受到影響,所以我們就會在那個地區提供提升技能的必要協助,這些事情我們現在都在做。

  82. 鄭委員汝芬

    本席希望能夠把這些錢用在真正需要的人身上,包括本席剛才所提到的按摩師訓練,如果能夠把他們訓練好的話,那他們就不會受到必須繳交6萬元訓練費的約束,請問是不是這樣?

  83. 林局長三貴

    針對勞動市場中所需要的技能,我們都希望能夠提供相關的訓練服務。

  84. 鄭委員汝芬

    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站在勞工的立場,真正保護勞工的權益好不好?

  85. 林局長三貴

    好的。

  86. 鄭委員汝芬

    謝謝。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非常關心訓練方面的問題,訓練非常重要,但訓練是很花錢的,委員剛剛講的非常好,我們整個訓練是應該要按照產業的發展、勞動市場的需求去安排這個訓練,當然整個訓練的部分我們會隨著產業結構去辦,但是誠如我剛剛提過的,訓練是很花錢的,如果我們知道哪個方向要訓練,要focus在哪裏,我跟同仁提過,有三個很重要,第一個是quality,第二個也是quality,第三個還是quality,如果沒有好的訓練品質,那訓練都會浪費掉,所以TTQS就是Taiwan Training Quality System,它本身是在……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林局長三貴

    沒錯,我們完全贊同。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劉處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這裏面分為還沒有開戶的人,這部分大概有八萬多家,我們今年已經完成約一萬一千多家的查核工作。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劉處長傳名

    對。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劉處長傳名

    目前查有八萬多家沒有開戶,但裏面有一些是不需要開戶的,是採新制的勞工。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劉處長傳名

    我們要查核。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劉處長傳名

    沒有,今年有做專案查核,我們分階段,大概在3、4年當中要把這些……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劉處長傳名

    沒有錯。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劉處長傳名

    其實臺灣銀行每個月會將舊制提撥退休金有提撥的,及其提撥錢數的資訊交給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劉處長傳名

    對。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劉處長傳名

    跟委員報告,他7月份有提撥兩百多萬,當時是針對有退休的員工提的,因為大部分的企業都……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劉處長傳名

    不是,跟那個沒有關係,是因為有個員工要退休,台灣大部分的中小企業都是……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劉處長傳名

    那是提撥之後,後面剩下來的。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劉處長傳名

    這個要根據計算公式再算。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劉處長傳名

    好。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用公益彩券的回饋基金補助這些團體做一些比較具有開創性、實驗性、創新性的計畫,有時候他們的確沒有辦法完全達到原先規劃的目的,我們也在設法減少這種情況,所以委員可以看到執行率大幅提升,我們在前一年就邀請他們舉辦說明會,告訴他們要申請這樣的計畫必須做什麼樣的處理。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林局長三貴

    對。以這兩年來看,執行率是持續提升的。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林局長三貴

    謝謝。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劉處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依規定,提撥率是2%到15%,如果提撥2%,大概每年……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劉處長傳名

    如果依法提撥的話,每年大概要提撥三、四十萬元,如果依照該公司符合退休資格的員工計算,可能需要七百萬左右。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劉處長傳名

    我們已經算出來了。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劉處長傳名

    現在該公司有一部分財產被扣押,我們會和司法單位協調,並請老闆跟司法單位表達希望把一部分錢優先放在勞工退休準備金裡面,司法單位也願意這樣做。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劉處長傳名

    司法單位的意思是,看老闆是不是要跟司法單位申請、表達……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謹向委員說明,台北市的就業服務站成立的很早,目前他們各站是由自己的經費支應,另外就業安定基金對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有補助百分之十。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林局長三貴

    在做法上是如此。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林局長三貴

    目前是由本局提供市民服務,現在要由高雄市政府提出來,如果它有計畫想要接收這個站,基本上要有經營計畫,我們必須要以民眾為考慮……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林局長三貴

    因為依就服法第十二條規定,直轄市、各地方政府本來就要做就業服務的工作,所以當初已經……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林局長三貴

    如果高雄市政府有這個業務能力的話……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林局長三貴

    這部分上次我們開會時已經做過討論。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資遣通報是陸陸續續的,方才主委也有提過,到目前為止資遣通報的資料是19人,其中有16人已完成失業給付的初次申請,亦即失業認定。至於大順製油廠,依我們所掌握的訊息大概會有32人,它現在還沒有正式提出資遣通報。這是他們從10月29日起至11月5日陸陸續續通報到當地主管機關的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資料,同時也通知我們的就服系統,我們掌握到的訊息是這樣。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林局長三貴

    如果以至11月5日來說,資遣通報是19人,但是完成初次失業給付認定者有16人,還有3人尚未來辦理。所以若以委員方才所說的離職人數,則應該是19人,其中有16人已經到就服站告訴我們他是非自願性離職,要申請失業給付,另外還有3人尚未來申請。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林局長三貴

    對。

  1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2. 劉處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請承辦的江科長去出席。

  1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4. 劉處長傳名

    對。

  1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6. 劉處長傳名

    謝謝。

  1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8.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在倒數第四行做一些文字修正,在「就業服務機構」之前加上「公立」兩個字,避免跟市立就業服務機構產生混淆,並將後面的「要求勞委會研議……」修正為「要求勞委會與高雄市政府就勞委會職訓局於原高雄縣轄區內就業服務站台設置之人力與預算相關事宜,於兩個月內提出研議結果,以期造福廣大勞工福祉。」

  1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0.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在倒數第三行做小小的修改,修改兩、三個文字,因為辦法是一個行政命令,建議將「評鑑辦法」改成「評核作法」,其他都依照原提案文字。辦法是一個行政命令,不太可能在1個月內完成。

  1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2. 林局長三貴

    都可以,就是改為「作法」。

  1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4. 林局長三貴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林淑芬委員所提增訂之第四項,今天上午主委已經作過報告,基本上對於委員提案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非常敬佩。不過,如同法務部代表所說明的,因為第四項事實上有很多法理上的問題不一致,例如當初是91年才增列第三項。另外,最重要的是這個提案應該是想要處理兩百多位關廠員工的問題,但是我們擔心在這兩百多位以外還會衍生出新的問題。

  1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6. 鄭委員汝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非常肯定林淑芬委員照顧勞工的精神,相信委員會所有的同仁都一樣,我真的要責備勞委會,你們都沒有好好跟林委員溝通,為了照顧勞工朋友,希望不要因為這樣的個案來修正就業服務法,請勞委會快點和林委員商討,想出一個辦法解決關廠歇業勞工的問題。主委、局長應該積極想出一個更妥善的辦法來處理,否則,要我們提出法律意見來阻擋這個提案,實在有點說不過去。本席希望還是不要為了個案作大幅的變動,謝謝。

  1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8.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這個事情不解決,問題就只會越來越嚴重!沒有錯,當時他們簽的是貸款,但是哪有貸款是長這樣的,每一筆貸款的數字都剛好與他們的資遣費、積欠工資數字完全吻合,每一筆貸款都有個位數、都有零頭,臺灣沒有這種貸款。當時勞工的法律知識不足,勞委會官員告訴他們要代位求償,他們不知道自己簽的是貸款契約,如果是貸款就要有保證人,當時要求他們找的保證人是只要有一口氣能簽字的人都可以,所以也有身心障礙者、生重病者來當保證人。現在勞委會的官員則不斷宣稱這是貸款,這樣只會火上加油,讓這些勞工更生氣而已,請大家將心比心,是誰會走投無路到要躺在鐵軌上?那個絕望、走投無路的程度是到了什麼地步?在那種狀況下,你要他們去貸款,誰敢接受?當時就已經走投無路了,你給他們一筆錢,過了十年、二十年之後要他們還這筆錢,他們只會比現在更還不起而已,任何精神正常的人都不可能接受對那些勞工而言那是一筆貸款嘛!我當然知道這個問題由來已久,這是主委及很多在場勞委會官員還沒有進入勞委會之前就發生的事情,如果為此責備你們,你們也覺得委屈,所以今天才會提出這樣的修法。

  169. 在上一屆,本席與陳節如委員為了西藏難民的問題大力推動移民法的修法,當初蒙藏委員會去達蘭沙拉或其他地方邀請西藏裔學生到臺灣來,讓蒙藏委員會好歹有蒙藏人士可以照顧,繼續維持其委員會之功能,而教育部也邀請泰緬邊境的孤軍之子回臺灣唸書,相信很多人都看過異域這本小說,當時政府覺得這是一樁好事,但幾年過去了,這些人在臺灣求學、生活、結婚生子,習慣了臺灣的生活,已經不想再回泰緬邊境、印度,他們想留在台灣,但他們沒有身分,大家知道他們落魄到什麼地步嗎?因為沒有居留權,所以沒有工作權,也就沒有勞健保,當自己、配偶或孩子生病時都無法去看醫生,所以他們在寒冬臘月的時候到自由廣場去過夜,任憑風吹雨打,最後內政部移民署的官員及本席、陳節如委員一起修正移民法第十六條,主委可以看一下移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這些都規定得多麼清楚,我認為移民法第十六條與…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田秋堇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田秋堇

    在上一屆,本席與陳節如委員為了西藏難民的問題大力推動移民法的修法,當初蒙藏委員會去達蘭沙拉或其他地方邀請西藏裔學生到臺灣來,讓蒙藏委員會好歹有蒙藏人士可以照顧,繼續維持其委員會之功能,而教育部也邀請泰緬邊境的孤軍之子回臺灣唸書,相信很多人都看過異域這本小說,當時政府覺得這是一樁好事,但幾年過去了,這些人在臺灣求學、生活、結婚生子,習慣了臺灣的生活,已經不想再回泰緬邊境、印度,他們想留在台灣,但他們沒有身分,大家知道他們落魄到什麼地步嗎?因為沒有居留權,所以沒有工作權,也就沒有勞健保,當自己、配偶或孩子生病時都無法去看醫生,所以他們在寒冬臘月的時候到自由廣場去過夜,任憑風吹雨打,最後內政部移民署的官員及本席、陳節如委員一起修正移民法第十六條,主委可以看一下移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第四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這些都規定得多麼清楚,我認為移民法第十六條與今天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修正非常類似,當初我們把條件規定得這麼嚴格,時間點是白紙黑字的寫明從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經過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請回來就學的人,就許可他們居留,今天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的第二十四條也一樣,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發布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者,所受領之金錢借貸,應為第一項所稱津貼或補助金。前開貸款契約無效,借款免予返還。」,當初為什麼會有這個實施要點,相信你們都心知肚明,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條件也是嚴格無比,而且非常的清楚,所以不會擴散出去,就像移民法第十六條修正通過後,也沒有其他無戶籍的人跑去內政部要求他們也要適用,二者是同樣的道理,所以我希望主委不要再擔心會有其他勞工要求比照,本席今天特別提出移民法的修法給大家參考。謝謝。

  2.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這些案子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而剛才的結論是說勞委會應予同意,本席上一次在這邊講的非常清楚,勞委會的官員不一定是上法院的人,而是由勞委會聘請的律師上法院,今天這個決議的意思是,以後只要有勞工提出移轉管轄的聲請,勞委會聘請的律師不會反對,因為之前勞委會所聘請的律師在法院上都是極力反對的,所以是不是這個意思,我覺得必須講清楚,否則你們表面上並不反對,但律師卻在法院表示反對。

  3. 田秋堇

    所以你也會以原告的身分,要求你們的律師在法院不予反對?就是表示同意,不是只是不反對而已哦!

  4. 田秋堇

    沒有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田秋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