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認為只要有萬分之一的核安疑慮,核四都不該商轉「那怕有萬分之一的核安疑慮,核四都不該商轉」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質疑政府核安資訊不夠透明,詢問未來核能安全委員會能否將核安資訊完全透明化「未來核能安全委員會成立之後,作為一個獨立機關,能不能將核安資訊完全的透明化?」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批評政府以缺電影響經濟為由宣導核電,卻不回應民眾質疑「政府對於核安資訊,一直都是用政令宣導的方式告訴民眾」發言紀錄
-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核安問題不可黑箱作業
◆行政院組織法於20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定自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原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進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併入科技部並改編制為核能安全署,另原隸屬原能會之核能研究所除部份支援管制人力移撥至核能安全署外,餘併入經濟及能源部,更名為能源研究所。後來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及輻射安全,認為政府應設立核能安全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核能安全管制之呼籲。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故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
- 1.原本的行政院組織改造版本,是將原子能委員會併入科技部,變成「核能安全署」,但在立法院的要求下,刪除了「科技部組織法」中有關設置「核能安全署」的相關條文,改為另外成立「核能安全委員會」,但因核能安全委員會在組織設計上是屬於獨立機關,故行政院才會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訂之」規定,將本法函送立法院審議。請問,在組織法第二條中有關委員會職權的部分有提到核子事故的監督管制,但核子事故茲事體大,攸關人民權益,是否應在條文中做更詳細之規範?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委員會對於核子事故損害賠償只有調查評估之權限,是否過於自我設限?
2.政府對於核安資訊,一直都是用政令宣導的方式告訴民眾,不建核電廠,台灣就會缺電,就會影響產業發展,會讓台灣經濟無法成長,卻從不回應民眾的質疑,甚至以機密性、專業性的理由,拒絕回應人民,根本忽略核安資訊透明化是核安應變的核心工作。美國政府在福島核災後就提出一本改進建議書,供美國各州政府、核電廠與民眾參考,在美國,各種與核安事件有關的機關都會向民眾揭露核安全管理、核災應變措施與防災手冊,台灣對於這一方面卻是相當貧乏(僅原能會網站有一薄薄11頁的應變計畫),也難怪人民對政府處理核安的能力感到高度懷疑。請問,未來核能安全委員會成立之後,作為一個獨立機關,能不能將核安資訊完全的透明化?例如把電廠正常運作情況的資訊、測試狀況、年度檢查報告等等相關資訊都公開?
- 3.原能會未來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之後,將扮演監督核能安全的角色,其獨立性自是不言可喻。但是原本隸屬原能會的核能研究所,從2010年至2013年前後3年,拿下台電研究案標案即高達26億元,根本是球員兼裁判。且原能會委託學者專家組成核四安全監督委員會,目的是希望為核四安全把關,但多位擔任核安監督委員的教授,2004年以來承接台電核能電廠相關研究計畫,獲得大量研究經費,累計9,500多萬元,公正性引人質疑。請問,這種糾結的利益結構,將可能造成台灣核安監督隱憂,如果依照目前版本的組織法,能夠斬斷一切產學關係,回歸專業監督嗎?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中明列
「為執行前項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得商請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加強相關技術研究發展及提供支援。」讓被監督的機關提供支援,根本不符職權劃分之法理,更可能為被監督機關隱匿資訊,是否應該刪除或修正本項之規定?
4.在本組織法中,明訂核能安全委員會屬於「三級獨立機關」,目前行政院組織法中,僅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傳播委員會是相當於二級的獨立機關,相當中央三級的獨立機關僅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但是「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掌理事項僅限縮在飛航事故的調查,調查完成之後的處理、執行則為交通部及所屬民航局之權責,業務明確;但核能安全委員會的業務職權卻類似二級獨立機關,請問,一個披著「三級獨立機關外衣,卻隱藏二級獨立機關職權」的核能安全委員會,真能發揮確保核安的功能嗎?
且其核能安全之管制監督對象是經濟部轄下的台電公司,委員會除本於職權做好核能安全把關之工作外,對於核能電廠並無預算掌控權及人事任命權、指揮監督,有關電廠營運之自主安全管理及營運安全作業,僅能協調經濟部善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貴,如此的權貴規範,是否過度混淆且定位不清?
5.本組織法草案第三條將核能安全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定位為14職等,副主任委員為13職等,但是遍關我國的三級行政機關,如內政部役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財政部國庫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農業委會漁業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等等,其首長皆為簡任13職等,只有法務部調查局及廉政署因犯罪偵查、證據蒐集之需要,首長職務才列為簡任第13職等至第14職等,請問,核能安全委員會的正、副主委職等設計偏高的原因為何?如果是二級的獨立機關,其主委也是簡任14職等,但必須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核能安全委員會有二級獨立機關的職等卻不需要立法院同意,莫非此一設計是為了規避立法院的監督?
6.本草案第9條規定「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在這次的行政院組織改造過程中,有許多機關增列駐外辦事之規定,這或許是為了業務需要,但是獨立機關的業務屬性是提供管制性或調查性之評估與管理,請問,獨立機關的業務屬性與行政機關執行性業務屬性有一樣嗎?如果不一樣,訂立派員駐外的理由是什麼?在第九條的說明中提到業務有派員駐外辦事之需要,是什麼業務需要,可否舉例說明?
核四問題,應徹底解決
1.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先生為了推動政府停建核四,將於明(22)日在義光教會進行絕食靜坐,一個上了年紀的人卻要用這麼激烈的方式來表達訴求,這個冷血的政府卻依然無動於衷,面對社會大眾對於核四安全的質疑,也從不坦承面對,究竟是因為其中利益龐大?或者是因為停建會讓政府面子掛不住?
2.當初行政院長江宜樺曾經提出將核四是否續建交由公投的方式,以解決核四問題,但大家都知道,目前的鳥籠公投法有太多的限制,導致至今尚無任何的公投可以通過如此的高門檻限制,現在民進黨提出針對核四提出「核四公投特別條例」,排除現行公投法的規範,且此一公投條例僅適用「核四」,目的希望可以徹底解決核四的爭議,更可以避免林義雄先生為此犧牲,請問主委是否贊成用特別條例進行公投以徹底解決核四問題?
3.針對核四問題,新北市長朱立倫與台北市長郝龍斌都強調「沒有核安,沒有核四」,公開表明對核四廠安全的疑慮,但是行政院相關單位包括經濟部、台電、原能會卻都不斷強調核四是安全的,請問,你們哪來的信心百分之百保證核四的安全?核安問題不是模擬測試就可以得知,一旦核四發生核安問題,牽涉的是大台北地區數百萬人的身家安全,那怕有萬分之一的核安疑慮,核四都不該商轉,主委,支不支持核四能停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志鵬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