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秋堇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一、邀請勞動部潘部長世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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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田委員秋堇

    (在席位上)法官把他的資料給台電,讓台電去攻擊。

  2. 李桂林先生

    我可以說明嗎?我簡單說明。

  3. 江委員惠貞

    蘇委員現在不在,我剛剛好奇地請教蘇委員,有關喉癌這一塊到底是不是職業災害,我直接問他輻射比較可能會在哪些方面造成病變或癌症,他告訴我比較屬於造血系統或內分泌系統。據我以前粗淺的瞭解,因為我自己就是內分泌系統的病患,我本身罹患了甲狀腺癌,我有重大傷病卡,這點我講過好幾次,這是很公開的事情,沒有什麼好隱諱的,究竟因為什麼原因而致病,老實講我自己也做過一點研究,所以輻射的影響與造血功能及內分泌系統比較相關,輻射跟一般的病毒是不一樣的。我剛才特別請教蘇委員喉癌的可能致病原因,一般來講,口腔癌、喉癌、大腸癌、食道癌、陰道癌都是比較類似的疾病,都是屬於黏膜性的刺激,所以喉癌到底跟輻射部分有沒有直接關係?不知道今天有沒有這方面的醫護人員在場,可不可以就這方面作說明?有嗎,今天有這樣的列席人員嗎?

  4. 剛才你在前段說你有其他的病變,後來才發現喉癌,是不是?我想請問你,你到底……因為我也很好奇,我看了一下,今天台電好像也有輻射防護偵測員列席,請問崔國立在哪裡?主席,我可不可以詢問他?

  5. 首先向你們致敬,因為我自己也是台電員工的子女。請問崔偵測員,你跟李桂林先生是否曾同事過?

  6. 主席

    請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崔輻射防護偵測員答復。

  7. 崔偵測員國立

    主席、各位委員。有,跟各位報告,我69年進入核一廠,71年調到核二廠,我們相識的時間我記得不是很清楚,大概民國七十幾年我就認識他,因為從解除戒嚴前我就是工會幹部,直到現在我仍是核二廠工會的常務理事。

  8. 江委員惠貞

    對不起,請主席再多給我1分鐘發言。我想瞭解一下有關偵測的部分,你們有所謂的終身累計的輻射劑量,剛剛賀博士特別提到所謂的推測值跟標準值那部分,你身為第一線的工作人員,請問你的看法?還有關於李先生今天的一些指控,請問你有何說明?

  9. 崔偵測員國立

    向委員報告,因為我本來就認識李大哥,關於他個人的權益,他要怎麼爭取,我們都尊重。剛才我也聽到一位委員表示很多事情都要有根據,有些事情涉及專業,委員如果問我我就要講,如果我講的不對,我願意道歉。不過在我講之前,我要先請教博士,因為您是專家。剛才您講的這部分我有點疑惑,我是個基層的輻射防護人員,剛剛博士講到一點,就是背景值的4倍,用八千多小時去算,所以得出10萬倍的結果。我跟各位報告,如果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我只開80公里,我開到高雄5個鐘頭,你不能說我開了400公里超標4倍。剛才賀博士用八千多小時去算,勞工工作一年的時數只有兩千小時,不能用八千多去算,然後再來比說跟標準超過那麼多,這是我第一點報告。

  10. 江委員惠貞

    好。我不再多占用時間發言,最後我引用剛才蘇清泉委員所講的,以終身累計的輻射劑量而言,單一年劑量的限度是50毫西弗,對不對?

  11. 崔偵測員國立

    報告委員,現在不是了,現在已改為20毫西弗,現在的法規限制是20毫西弗。

  12. 江委員惠貞

    現在的法規降得更低,是不是?

  13. 崔偵測員國立

    對,比較嚴謹。

  14. 江委員惠貞

    我剛才詢問了蘇委員這部分,因為他在醫院裡面可能常常會碰到輻射的問題,他說以醫生來講,這個數字都還更高。

  15. 崔偵測員國立

    對,因為……

  16. 江委員惠貞

    而這個部分都還是屬於安全的劑量。

  17. 崔偵測員國立

    對,現在世界的趨勢就是要嚴謹,要保護勞工,所以從以前的50毫西弗降低到現在的20毫西弗。

  18. 江委員惠貞

    我的質詢只是希望呈現一些數字,大家再來做交叉的比對。謝謝。

  19. 主席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20. 進行第1案。

  21. 1、

  22.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8月28日召開第26次會議,決議

    「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23. 經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明定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而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為:依現行條文第4條規定,審議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2季公布,爰配合於第1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委員會之審議期程,始擬予調整基本工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24. 是以,所謂「原則」應為

    可視相關資料蒐集完整程度,彈性調整召開會議時間,而非勞動部所稱:不一定需要每年召開,此外,由勞動基準法或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等相關法規之內容觀之,亦無任何授權該委員會決定會議召開與否之規定,因此,該委員會之決議已明顯逾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授權,身為主管機關之勞動部不僅未及時糾正,甚且為其背書,失職之鉅,莫此為甚。

  25. 綜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檢討該決議之適法性及後續處理方案之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6. 提案人

    陳節如

  27. 連署人

    趙天麟  楊 曜

  28.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1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29. 進行第2案。

  30. 2、

  31. 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然有勞工於離職後前往勞保局調閱資料,才發現其持續在該公司工作,然雇主已於某一時間違法停止提撥6%勞工退休金。

  32. 事實上,若是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並依規定投保者,一旦公司停止提撥6%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會馬上發現並且依法要求雇主提撥,但是對於已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是其工作於5人以下小公司,已經未具有勞保身分者但是事實上仍然在工作並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一旦雇主於某一時間違法停止提撥6%勞工退休金,勞保局目前並不會主動關注通知。

  33. 為避免日後勞退新制出現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之惡劣狀況,建請勞動部應對於停止提撥勞工退休金之勞工逾6個月者,主動寄發通知信件,提醒當事人,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34. 提案人

    江惠貞

  35. 連署人

    蘇清泉  吳育仁

  36.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37.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38. 江委員惠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已是電腦時代,當然我也知道,這些勞動人口的流動性、浮動性基本上比一般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的勞工更高,但是靠著科技許多勾稽工作不難做到。例如現在很多民眾就會向本席反映,他們只要一離職沒多久,國保的保單就寄來了。對此,本席是贊成的,因為這表示政府的勾稽系統是有連結的。雖然剛剛勞動部門向我報告這樣的勞動人口一年大概有幾十萬人,針對這部分,是不是也能像對強制投保的勞工一樣給予通知,不要讓資方不負責任,等到事情變大條了或者等到勞工要提領或接受給付時才發現資方過去的違法行為。請問羅總,我只希望這一塊,你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做?

  39.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40. 羅局長五湖

    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同意在提案上加上「研議」二字,委員的提案很好,國保也很認真在做,我們可以考慮附在國保繳費單中……

  41. 江委員惠貞

    是啊,好不好?我覺得這個很重要,你要求加上「研議」二字,我沒有太多意見,但是希望你們就是要往這個方向去做,好不好?

  42. 羅局長五湖

    對,我會做。好。

  43. 江委員惠貞

    因為這些人之所以還要再就業,就是因為家庭經濟面臨困境,希望這部分以後不要再衍生社會問題,好不好?

  44. 羅局長五湖

    我知道。好。

  45. 主席

    第2案除最後一段「建請勞動部應」等字後增加「研議」二字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異議,修正通過。

  46. 進行第3案。

  47. 3、

  48. 有鑑於勞保局針對可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之被保險人或家屬,雖設有主動發函通知之機制,惟其他給付項目如勞保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縱使保險事故明確,勞保局仍未主動通知具請領資格之當事人或家屬。爰建請勞保局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研議如何主動勾稽現行戶役政系統、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庫,針對可能具備各項社會保險給付請領資格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主動發函通知,提醒民眾及時行使權利;勞保局另應於三個月內研提相關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49. 提案人

    王育敏

  50. 連署人

    鄭汝芬  蘇清泉

  51. 主席

    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52. 羅局長五湖

    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已跟王委員報告,針對倒數第四行「主動發函通知」中之「發函通知」四個字改為「提供資訊」,因為我們可能用各種方法,不一定完全採用發函方式,所以建議改為「提供資訊」四字。

  53. 主席

    好。第3案倒數第四行「發函通知」等字就照羅局長之建議改為「提供資訊」,其餘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54. 進行第4案。

  55. 4、

  56. 有鑑於勞保局之網站資訊多按其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分類,常見以艱澀法律文字描述,不利民眾理解;另查現行「勞保局行動服務APP」之服務功能,係以預約取件、服務據點、個人資料查詢等為主,民眾較關切之各項社會保險給付、津貼之申請資格與申請須知,則未納入。爰建請勞保局以「友善使用者」之觀點,修改官網中各項給付與津貼之業務說明及常見問答(FAQ)文字,並研議於三個月內擴增「勞保局行動服務APP」之功能,增列各項社會保險給付、津貼之簡易版申請須知,俾利資訊有效揭露,並提升宣導成效。

  57. 提案人

    王育敏

  58. 連署人

    鄭汝芬  蘇清泉

  59.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4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60. 進行第5案。

  61. 5、

  62. 鑑於日本受輻射污染罹病的工人,因害怕社會歧視傾向不公開,包商也害怕讓電力公司知道工人罹病,將失去承包資格,選擇隱匿輻射污染的事實,造成工人遭輻射污染成為黑數。而台電公司同樣以層層轉包形式,由外包公司勞工負責核電廠內機械維修、清潔、添料等工作,這些外包工人飽受輻射威脅,恐面臨罹癌危機。為保障核電廠基層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併同原能會每年及每次核電廠歲修時應例行性針對核電廠共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與游離輻射防護專案檢查,報告結果應於完成檢查後一個月內上網公告。

  63. 提案人

    林淑芬

  64. 連署人

    劉建國  趙天麟

  65.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說明。

  66. 傅署長還然

    主席、各位委員。可否將最後一句「一個月內上網公告」改為「一個月內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可以嗎?

  67.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68.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原堅持應上網公告,但是因為他們表示他們做的勞動檢查報告,從來沒有上網公告,這些議題當然可以討論,但是如果我們硬要堅持,我想他們也不會同意,為了避免僵持不下,所以我可以接受勞動部的建議。

  69. 主席

    第5案除將最後一句「一個月內上網公告」改為「一個月內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外,其餘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70. 進行第6案。

  71. 6、

  72. 原能會及台電公司對於勞動檢查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不能球員兼裁判,勞動部應積極突顯出勞工主管機關的角色,勞動部應會同原能會於兩個月內針對核電廠的勞動檢查及勞工衛生檢查項目中有關游離輻射之防護設施,並研擬相關規劃,保障勞工安全,並將評估報告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73. 提案人

    劉建國

  74.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75.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6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76. 進行第7案。

  77. 7、

  78. 以「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中表6.4.9-1所列,於裝填與取出作業流程中顯示,以一般非核電從業人員的標準,輻射劑量有超標之疑慮,爰此,台電與原能會應針對「台電核一貯存案」重新評估,保障從業人員安全,並於兩個月內將報告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79. 提案人

    劉建國

  80. 連署人

    林淑芬  田秋堇

  81. 主席

    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

  82.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作文字修正,將第一行「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之「乾貯存」等字修正為「乾式貯存」,也就是增列「式」字;第四行之「台電核一貯存案」等字建議修正為第一行之完整名稱,這樣就跟它原來的名稱一樣;第四行之「重新評估」之後增列「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等字。

  83.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7案照上述建議修正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84. 進行第8案。

  85. 8、

  86. 為了確保核電廠的安全,核電廠的電焊工程有特殊的要求,依據工程要求,必須保存數項經過相關單位人員簽署過的文件,以證明合於重要施工的工序,與品質管制程序。缺失任何一件文件,便是不合格的施工。必須拆除重做。

  87. 請經濟部和台電公司對本委員會提出下述電焊工程施工資料,以證明核四廠按照正確步驟施工。

  88. 1.電焊申請書(經品質單位簽署,上記焊作人及電焊材料)。

  89. 2.焊道照相申請書。

  90. 3.照相底片。

  91. 4.最後檢驗合格的相關單位、人員簽署文件。

  92. 提案人

    田秋堇

  93. 連署人

    趙天麟  劉建國

  94. 主席

    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說明。

  95. 陳副總經理布燦

    主席、各位委員。提供資料沒有問題,但是因為資料的數量非常龐大,我建議能否指定哪一項或哪幾項工作的電銲工資料,這樣比較容易提供,要不然資料多的像山一樣,看起來會很辛苦。

  96. 主席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97.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核四廠主蒸汽管隔離閥的8個焊道及飼水管路的4個焊道的電銲工程施工資料,我需要的資料,提案上講得很清楚,除了電銲申請書、焊道照相申請書、照相底片、最後檢驗合格之單位、人員簽署文件外,我還要施工當時的濕度跟溫度的紀錄。

  98. 陳副總經理布燦

    (在席位上)是,這些資料我們都會提供。

  99. 田委員秋堇

    好,謝謝。

  100. 主席

    第8案就請台電公司照田委員要求的範疇提供資料並據此修正提案之文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01. 現在繼續詢答,中午的會議繼續延長至田委員秋堇詢答結束後休息,之後還有兩個法案要協商,協商結束後,下午兩點半繼續開會。

  102. 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103.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看到勞動部的報告內容,我非常不能接受。我們今天安排這個議程,主要是討論針對核電廠內的員工,不管是一般正常的員工或者是承包商承攬工作的員工或其他派遣勞工,勞動部在職災上如何防護或預防其遭受輻射傷害或者勞動部對輻射污染防護的掌握情形,結果我們看到你的報告第一頁就寫依游離輻射防護法,這與勞動部無關,是原能會的事情,你們僅做輻射安全健康防護以外的一般工安檢查,請問部長,是這樣吧?

  104. 主席

    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105. 潘部長世偉

    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法律體系本身有所謂的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因為我們主管的職安法屬於普通法,而原能會主管特別法的部分,所以關於輻射能源之防護這部分係由原能會主管無誤,我們只是澄清這件事而已。

  106. 林委員淑芬

    大家今天都在講過去怎麼樣,現在這個狀況有危險等等,我現在講的是未來。我要講的未來有幾個課題是你必須思考的:第一,剛才有委員問李桂林先生,如何證明他的疾病是職災?是否李先生原本就有先天性的免疫問題。可見如何證明游離輻射傷害導致職業災害,這是一個大課題,因為游離輻射傷害並非馬上致病,可能需要時間,而且並無一種疾病的名稱叫做游離輻射傷害或輻射傷害……

  107. 潘部長世偉

    對。瞭解。要長期累積下來。

  108. 林委員淑芬

    除非是遭受立即高劑量的輻射暴露,那當然可以找出因果關係,但若是長期積累,尤其是低劑量長時間的狀況下,醫療上並無輻射傷害這種疾病,所以它在職災上如何證明是一個大哉問、大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職安法跟游離輻射防護法兩者之間,在游離輻射傷害的管制上事權並不統一,簡單地說,你絕對不會在核電廠歲修時進廠針對輻射安全的問題進行勞動安全檢查吧?

  109.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110. 傅署長還然

    主席、各位委員。對,輻射的部分,我們沒有去做檢查。

  111. 林委員淑芬

    請問在核電廠歲修時,原能會會考量到這些派遣勞工、外包勞工的雇主有沒有幫他們做職災的教育或者是要幫他們做特別的健康檢查,你們有沒有管這個?

  112. 主席

    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答復。

  113.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主席、各位委員。照我們的法規是有要求,對所有參與大修的工作人員必須要有訓練的紀錄、體格檢查的紀錄以及在裡面接受劑量的紀錄。

  114. 林委員淑芬

    要不要做資料保存?

  115.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要。

  116. 林委員淑芬

    法規訂在哪裡?

  117.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在游離輻射防護法裡面。

  118. 林委員淑芬

    我沒有看到,那資料保存在哪裡?這裡要求定期檢查,那你們會不會管他是不是派遣來的,他搞不好連勞保都沒有參加。李桂林先生提到,以前核一廠歲修是到台北橋找散工、遊民,用9人座載到核電廠,直接讓他們清洗反應爐,當天給錢,所以連僱傭關係都沒有。請問你們會不會去管僱傭關係?

  119.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他們在大修前必須提一個計畫,包括用什麼人……

  120. 林委員淑芬

    你們會不會去管僱傭關係?會不會對身分證?

  121.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他們只要盡到……

  122. 林委員淑芬

    你們有沒有核對計畫中提供的人員名字和當事人身分證是否一致?現在已經沒有到台北橋撿工,是由人力派遣公司承包,屬於短期派遣,工作人員有沒有加入勞健保、有沒有健檢都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檢具健檢資料,而且這些資料要保存,有沒有?

  123.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他們要有體格檢查。

  124. 林委員淑芬

    我講的是事後,不是事前,你們有事後的安全檢查嗎?如果他們是派遣工,哪來輻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事前體格檢查和事後定期檢查?你們對這件事有沒有把關?

  125.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

    事前是有的。

  126. 林委員淑芬

    有沒有把關?

  127. 主席

    請原能會輻射防護處李處長答復。

  128. 李處長若燦

    主席、各位委員。電廠外包員工都要做健檢,相關資料及劑量資料要保存30年。

  129. 林委員淑芬

    輻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要求事前做體格檢查,在職的輻射工作人員要實施定期檢查,但如果是派遣勞工或短期僱用的臨時工,有沒有定期檢查呢?法律規定的是「應」,你們有沒有追蹤?

  130. 李處長若燦

    我們有要求台電公司依法。

  131. 林委員淑芬

    你們沒有追蹤,怎麼會知道呢?你們有沒有搞清楚臨時工、派遣工的工作樣態?他們進來的時候,你們有沒有一一核對身分證,看看和計畫所報的人員是否是同一批?

  132. 李處長若燦

    這部分依法要要求,但是台電公司要先去查驗,我們是做抽檢。

  133. 林委員淑芬

    所以你們沒有做嘛!不管僱傭關係嘛!進去以前做體格檢查是看有沒有能力,看發生職災之後有沒有糾紛,但是出來以後有沒有檢查?

  134. 李處長若燦

    是檢查劑量紀錄嗎?

  135. 林委員淑芬

    輻防法第十六條的定期檢查啦!法律沒有規範特別僱傭狀態,因為假設進行歲修的人員都是一般僱傭型態,也就是正常的員工,但實際上都是僱用無業的、急需用錢的或是派遣工、臨時工。到反應爐裡面除污、清潔、檢修等工作,是台電員工或是一般公司員工不願做的,都是用不正常狀態下僱傭來的勞工。對這些人的勞動狀況,你們有沒有掌握?

  136. 李處長若燦

    這些人每年都要做健檢……

  137. 林委員淑芬

    他們是臨時人員、派遣人員,做完就走了,他們有沒有健檢?你們有沒有資料?

  138. 李處長若燦

    我們都有要求要健檢。

  139. 林委員淑芬

    你們有要求,但是有沒有去檢查他們是不是有資料?

  140. 李處長若燦

    我們可以再清查資料。

  141. 林委員淑芬

    你沒有嘛!請問潘部長,職安法和輻防法看起來好像都有規範,但是歲修時你們不會到反應爐裡面做勞動檢查,輻防法的人也不會管僱用,也不會想說這些勞工是怎麼來的。這些僱傭關係用完即丟,就是所謂的核電吉普賽人,這些核電臨時工、核電派遣工後來怎麼了,沒有人去管。由此可見,在職災預防管制和輻射傷害的事權管理上是有漏洞的,本席今天就要凸顯這個問題。

  142. 潘部長世偉

    第十六條規定僱用輻射工作人員要實施體格檢查,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則實施定期檢查。

  143. 林委員淑芬

    體格檢查是事前。

  144. 潘部長世偉

    派遣員工也是受到派遣公司……

  145. 林委員淑芬

    我講的是事後的健檢,這不是常態的僱傭嘛。

  146. 潘部長世偉

    在職的會實施定期健康檢查。

  147. 林委員淑芬

    那臨時僱用的呢?其中99.9%都是臨時僱用的。

  148. 潘部長世偉

    那還是僱用啊,在僱用情況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田秋堇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