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於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第6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本席在此很嚴肅講一句話,這個會期從3月3日選出召委到現在已經3個月了,大家所關注的自經條例,打到現在只審到第二條,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是很簡單的問題,一開始時你們要爭主審權,後來公聽會開了要修改15條,並請管主委說明一下,你卻不說明,後來的協商是你說明,但不問你,我們都是在讓步啊!

  2. 最後衝突點是在哪裡呢?就是在法案審查時,你限制1個人發言1次,而且發言時間也只有3分鐘。剛才你舉的是以前的特例,立法院並不是這樣審法案的,過去曾經為了一條條文審查了一天,也都是這樣在發言。今天本席要講清楚,就是國民黨不要老是用你們的邏輯想要來抹黑民進黨,你們是整套都設計好的,今天還是在搞政治衝突,林委員鴻池有種就出來講清楚嘛!昨天找你一整天,你都不見了,也縮起來了。你們就是為了要廣告,馬英九還說理盲及濫情,還有民進黨占領主席台41次,接下來國民黨秘書長曾永權又說,請各縣市首長來,如果不要的就劃掉,這都是在搞政治鬥爭嘛!前兩天你們還打廣告,就是民進黨占領主席台四十幾次。請問國民黨沒有占領主席台嗎?你們敢講嗎?國民黨執政照樣占領主席台嘛!

  3. 你們要搞清楚為什麼要占領主席台.美牛、核四、服貿及閣揆江宜樺上台的問題,9月6日政爭他也在修裡立法院,你們不要倒果為因,以為你們有黨產,就可以去拍廣告來抹黑民進黨,尤其是最後一幕,說什麼民進黨連自經區條例都在擋。

  4. 我們已經向你們說了幾百遍,到現在一直都沒有進度,而你們卻一直在製造藍綠對立,抹黑民進黨這一套是沒有用的,因為開會實況都是網路直播的,大家很清楚民進黨所講的每一句話。林委員德福不要隨便講講,一直在說民進黨杯葛幾次,難道你們都沒有杯葛及占領主席台過嗎?針對一些重大事件,假如民進黨沒有在國會這樣做的話,台灣的經濟早就完蛋了。核四到最後,馬英九為什麼要封存呢?今天大家要說真心話,如果要審就好好來審,重點就在不是只有發言1次,或是只講3分鐘而已,我們照程序來審查,其他的也都可以來談。

  5. 主席

    接下來請羅委員明才發言。3點40分登記第六次程序發言。

  6. 羅委員明才

    主席、各位同仁。端午節快到了,今天本席的會議詢問,就是希望開會不要分藍綠,其實開會就像划龍舟一樣,大家要以台灣人民的立場為同一個方向,對此我們要思考一下。上海的自由經濟貿易區可說是劍及履及,不到3個月的時間就掛牌上市了,在看到對岸這樣之後,我們覺得台灣這艘龍舟的速度應該要快一點,不要在這裡一直打轉,本席希望大家要調整一下。

  7. 當進行第一次審查時,本席看到管中閔主委對未來的遠景,可說是帶著蘋果的笑臉,不過在審了幾次之後,他就變成苦瓜臉了。主席也很辛苦,從年輕歲月就這樣在付出,還好他也並沒有老到,站在同仁的立場,我覺得他是石磨心,我們應該多給他一點鼓勵,不要苛責他。就議事來講,他已經非常嫻熟了,沒有吃過豬肉,也看過豬走路……

  8. 主席

    你不可以這樣亂形容,本席要向羅委員提出抗議。

  9. 羅委員明才

    更正,更正,我更正。我的意思是說她已經對議事很嫻熟,而且各種場面都看過,主持會議一定是秉持很公平、公正態度。我再次強調,只要大家有同舟共濟的精神,能針對台灣未來的發展齊心合力,那麼各方面的問題都可以解決,不然我們也可以分組來談,針對某個大家比較有專長或興趣的條文,分組來討論,這樣速度也可以加快。本席認為,如果大家都溝通好了,要通過就會很快,這就跟立法院開會一樣,像之前保險法的修正,也是兩個禮拜就全部過關,因為大家想要打造一個好的金融環境,審查的速度就會加快。本席希望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部分,大家開會不見得要劍拔弩張,平時也可以透過朝野協商,或是在公聽會時多溝通,這樣就可以輕鬆推動,管主委也可以從苦瓜臉轉變為番茄臉,再變回蘋果臉。謝謝!

  10. 主席

    謝謝羅委員,但是你還是要跟我致歉!

  11. 繼續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12. 周委員倪安

    主席、各位同仁。剛剛主席解釋為什麼按鈴7分鐘後就沒有再回來,她說是因為她身受重傷,是這樣子吧!我沒有聽錯吧!主席?因為你遍體鱗傷,所以就不回來了,你覺得這是理由嗎?我們知道開會要有主席,主席如果要去別的委員會質詢,就要找某某委員暫代主席,讓會議得以繼續進行。我們並不是沒有良心的人,今天如果主席告訴我們身體不適,或有某某原因,無法再繼續主持會議,你覺得我們會硬拖著你在那個位子上嗎?不會!所以今天的問題是出在主席身上。今天我們要問的是,你的時間是時間,你身體受傷是受傷,難道我們就沒有受傷嗎?我們心裡沒有受傷嗎?我們的時間不是時間嗎?難道你是地球人,我們是木星人、土星人嗎?你的7分鐘是地球時間?還是其他星球如冥王星、天王星的時間?我們搞不清楚!

  13. 另外,你剛才的解釋是針對按鈴7分鐘就沒有再回來的部分,但12點的那一次呢?12點那一次,把大家拖到12點,我們要怎麼回家?你關心過我們嗎?你有司機,我們不一定有司機啊!你只在意別人對你的美貌或衣服是讚美或攻擊,所以你要謝謝或是道歉,但是我們委員要的很卑微,我們只要你解釋清楚,如果有不對的地方,就該道歉,這有何不可?有何不可?我們不明白!大家都是同僚,對不對?今天我們當立委,卻不知道明天會如何?在國民黨這樣的政策下,台灣會不會被併吞?會不會變成中國人大的一份子?我們不知道啊!完全不理解啊!所以你還是要解釋,為什麼到12點鐘也沒來?

  14. 主席

    周委員,你的發言時間到了。

  15. 請李委員應元發言。

  16. 李委員應元

    主席、各位同仁。剛剛主席針對會議秩序或是會議詢問的說明,是我這幾次聽起來算是比較具體的說明,至少也有改變,譬如充分讓委員發言,但希望大家能注意控制時間,聽起來是比較好溝通了,我想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我個人是支持,針對第二條部分,兩黨黨鞭可以進行協商,因為這條是保留,我們可以從第三條開始討論。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得很清楚,第三十一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委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一次為限」,這是過去幾次會議一直被提出來強調的,但是針對說明提案之要旨、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及質疑或答辯部分,則不限一次。第五十七條規定更是清楚的完全授權,所以昨天我特別舉美國共和黨參議員Ted Cruz的例子,針對歐巴馬健保法案,他連續發言21小時,講到最後沒辦法,社會也覺得經過充分討論了,自然在社會壓力下就必須繼續後續討論。再就立法院編印的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事務參考範本第20頁來看,口頭質詢次數限制,針對一般質詢,質詢之後不能再口頭質詢,但如果是法案的逐條討論,或是總預算處理,是可以多次發言。我所講的這些都是立法院相關規定,我們期待等一下能有一個新的開始。

  17. 另外,對於台聯三位先進那天晚上死守寒窯到12點,我們知道主席你很委屈,也很辛苦,但是他們從頭到尾都坐在這裡……

  18.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民進黨也有委員在啊!

  19. 李委員應元

    民進黨就不必講了,這種痛苦我們早就嚐過了,身為最主要的政黨,我們當然早就備嚐艱辛,從頭到尾我們就是負起領導在野黨的立場,只是我們在這部分之前就已經提過了,這次本席三次聽台聯委員提起這個問題,所以個人認為主席針對這個部分,也應該表示歉意!謝謝。

  20. 主席

    謝謝幾位委員的會議詢問,我想已經說明過的,本席就不再重複,至於第二條部分,我剛才已經宣布過,暫不處理,議事錄也不確定,讓兩黨再去協商。現在是不是針對第三條開始討論,至於發言時間,我想我還是會宣布,因為我參酌以前的案例……

  21.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這個問題還要再吵啊!為什麼發言時間還要限制?

  22. 主席

    柯委員,你讓我把話說完,你這麼兇,我怎麼講得下去!第二條就暫時不確定,我們從第三條開始討論,開放委員登記發言。因為第三條的發言順序上次已經有登記過,如果聯席會同意我們把上次登記的名冊取消,我們就重新登記,不限登記次數。至於發言時間,我參酌過去幾次案例,並徵詢各位委員意見,如果聯席會同意,上午有關預算解凍案的會議,我們的發言時間是6分鐘,得延長2分鐘,那時陳委員明文說可否改為8加2,主席於是同意改為8加2。因此我會宣布每一條條文每一位委員可以發言幾分鐘,這是依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來處理的。但如果你們不同意,希望能再加幾分鐘,那麼我也可以改。

  23.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不要限制發言時間,不要限制發言次數。

  24. 主席

    你要講一個小時嗎?立法院都有案例,如果要我把立法院的案例都破壞掉,我會覺得對不起立法院……

  25. 吳委員秉叡

    (在席位上)你現在講的才是自己所創設的案例!

  26. 主席

    沒有,我已經把案例都拿出來研究過了,以前也有過一條條文講一小時的!我想我們不需要在這上頭打轉。不論總質詢或詢答都有時間限制,如果各位委員覺得可以同意這個發言時間,那麼我就同意,只是我得坐比較久罷了!

  27. 第二條送朝野協商。

  28. 至於第三條的發言時間,吳委員,你這樣登記,其他委員就不用發言了!

  29. 吳委員秉叡

    (在席位上)不是說不限次數?

  30. 主席

    但也要讓其他人講啊!

  31. 吳委員秉叡

    (在席位上)他們又沒來登記!

  32.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我講真的……

  33. 主席

    我也是講真的!不然大家一面發言,你們一面在底下協商,畢竟官員都來了!林鴻池委員,我可否請你把柯委員帶到外面去喝咖啡,讓大家心情好一點?我可以出香菸錢,你們兩個到外面去談。

  34. 針對第三條,每位委員發言5分鐘……

  35. 吳委員秉叡

    (在席位上)不行!

  36. 主席

    6分鐘可以嗎?

  37. 葉委員津鈴

    (在席位上)不行!

  38. 主席

    8加2好了,要發言的委員請到主席台登記。

  39. 葉委員津鈴

    (在席位上)8加2,不限次數!

  40. 主席

    就8加2,讓大家講。針對第三條的發言登記到4時30分止。林委員,請把柯委員帶去喝咖啡,兩位在這裡讓我覺得非常有壓力,我願意出香菸錢。

  41. 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

  42. 行政院提案條文

  43.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44.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

    指經行政院依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45. 二、示範事業

    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

  46. 三、區內一般事業

    指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47. 四、區內事業

    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48. 五、申設機關

    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49. 六、國際醫療機構

    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許可於示範區內設置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

  50. 主席

    針對本案,有委員提修正動議。請宣讀。

  51. 1、吳委員秉叡等所提修正動議

  52. 鑒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法之立法,不應該是假自由經濟示範之名,卻變相成為法律豁免之特權專區、圈地特區、租稅特區,成為偷渡各類「兩岸協議」之特區,「黑箱服貿」、「黑箱貨貿」在自經區偷渡先行,現行禁止進口的中國農產品、貨品都可以前進台灣,黑箱開放中國服務業、製造業偷渡先行,自經區變成開放中國人士來台工作、居留之特區。爰針對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擬具修正動議。

  53. 提案人

    吳秉叡  蘇震清  陳明文  葉宜津  管碧玲

  54.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55.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刪除第六款)

  56.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57.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

    指經行政院依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58. 二、示範事業

    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但示範事業不得包括進口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材、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等相關事業。

  59. 三、區內事業

    指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60. 四、區內事業

    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61. 五、申設機關

    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62.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

    指經行政院依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63. 二、示範事業

    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

  64. 三、區內一般事業

    指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65. 四、區內事業

    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66. 五、申設機關

    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67. 六、國際醫療機構

    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營機關許可於示範區內設置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刪除第六款。

  68. 二、自由經濟示範區有關農業加值,應以扶植台灣農業為限,避免台灣農產品及其相關產製品、加工品因示範區開放農業加值,因國外農產品夾價格優勢,更不容現禁止進口的中國農產品進入台灣,加工後進入國內市場或外銷各國,反造成台灣農產品於內銷、外銷市場遭替代,原料生產遭替代,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示範事業不得包括進口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材、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等相關事業。

  69. 三、台灣長期以來,醫療,都不是以營利為導向,但是自由經濟示範區,卻把醫療放進來,朝向營利化的大翻轉,真的是台灣現階段需要的示範?行政院所提自由經濟示範區所要推動醫療服務產業化,是政府宣示啟動醫療商品化、階級化的開始,未來醫生將往服務權貴的方向發展,這是一種醫療商業化、市場化的行為,摧毀了醫療非營利與人命不分貴賤的醫療核心價值。再者特許國際醫療機構的營利誘因大,金流決定人流,國內優秀醫護人員往特許醫療機構移動,使健保體系核心醫療人力消失並惡化過勞與血汗,而示範區內的自費醫療價格墊高後,也會讓國內的醫療價格水漲船高,讓偏遠地區醫療更難以穩定開展,並使已經很吃緊的急重症專業人力流向獲利高、有持股分紅的營利機構,排擠國內醫療資源,影響國人就醫權利,此舉將成為全民健保超級大海嘯,健保不是只有『健保給付』這項『錢』的問題,還有醫事人力、醫療院所的設施設備和病床等,更重要的是健保的普世價值,國際醫療的大幅推展,無疑使健保體系的核心醫療人力流失、醫療品質跟著下降,且引發自費醫療墊高效應、偏遠地區醫療難以挹注、全台醫療朝向資本化發展所帶來的醫療階級化等嚴重負面衝擊。故本條例之「國際醫療機構」相關條文均應予以刪除。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同時,草案中之相關條文配套一併刪除,合此敘明。

  70. 2、葉委員津鈴等所提修正動議

  71.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 說明

  72.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73.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

    指經行政院依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74. 二、示範事業

    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但不包括進口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材、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相關之示範事業。

  75. 三、區內一般事業

    指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76. 四、區內事業

    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77. 五、申設機關

    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78. 六、國際醫療機構

    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許可於示範區內設置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79.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

    指經行政院依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80. 二、示範事業

    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

  81. 三、區內一般事業

    指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82. 四、區內事業

    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83. 五、申設機關

    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84. 六、國際醫療機構

    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許可於示範區內設置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 為避免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農業加值」示範事業衝擊國內農產品,進而嚴重傷害國內農業,爰將第二款明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排除進口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材、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以確保「農業加值」示範事業只限用國內農產品,保障台灣農業。

  85. 第十三條 下列園區之原主管機關得向本條例主管機關申請,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示範區

  86. 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自由貿易港區。

  87. 二、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農業科技園區。

  88. 三、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加工出口區。

  89. 四、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科學工業園區。

  90. 五、依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產業園區。

  91. 前項核定之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條 下列園區之原主管機關得向本條例主管機關申請,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示範區

  92. 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自由貿易港區。

  93. 二、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農業科技園區。

  94. 三、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加工出口區。

  95. 四、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科學工業園區。

  96. 五、依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產業園區。

  97.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選定之區域。

  98. 前項核定之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依據經濟部103年1月資料顯示,目前開發中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計有447公頃土地尚可立即提供租售,包含工業區298公頃(彰化濱海152公頃、台南科技69公頃及花蓮和平77公頃)、加工出口區12公頃、科學園區137公頃。又2014年經濟部主導開發新工業用地之供給預計可於今(103)年底前提供設廠有116公頃,其中有雲林科技工業區二期55公頃(今年3月)、彰化大城16公頃、台中外埔45公頃。

  99. 二、有鑑於近年來政府為進行重大開發案,未能妥善利用閒置土地,反擴大強制徵收農地,造成全台各地為反抗政府「假藉公益之名、行土地開發之實」的爭議烽火四起。因此,為避免在未能完全消化閒置的工業區土地前,卻允許地方政府申請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等於又再讓地方政府「圈地、炒地皮」,恐造成更多的「大埔事件」發生,爰建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100. (刪除)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勘選適當地點,擬具新設示範區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核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示範區之設置。

  101. 主管機關亦得勘選適當地點,並於完成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示範區之設置。

  102. 前二項土地如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需徵收土地者,申設機關應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規定,併同前二項審查程序辦理。

  103. 第一項申請如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者,其申請範圍跨越不同行政轄區者,應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104. 第一項及第二項示範區土地如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者,應於行政院核定示範區之設置後,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105. 新設示範區之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應檢附書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一、本條刪除。

  106.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刪除,本條亦同步刪除。

  107. 三、有鑑於近年來政府為進行重大開發案,未能妥善利用閒置土地,反擴大強制徵收農地,造成全台各地為反抗政府「假藉公益之名、行土地開發之實」的爭議烽火四起。因此,為避免在未能完全消化閒置的工業區土地前,卻允許地方政府申請設立「自由經濟示範區」,等於又再讓地方政府「圈地、炒地皮」,恐造成更多的「大埔事件」發生。

  108. (刪除) 第十五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示範區涉及新訂都市計畫,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屬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設者,得商請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示範區之特定區計畫。

  109. 示範區開發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訂之。

  110. 示範區之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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