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立法院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不宜再召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應該由司法委員會逐一舉行聽證會,並藉此建立聽證制度「我們也希望未來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不宜像過去一樣召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應該要由司法委員會召開聽證會,逐一對大法官的人選舉行聽證會,並藉此建立聽證制度」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要求國安局、調查局、律師公會、專業團體應配合提供大法官被提名人的相關資料,以利立法院審查與參酌「同時,包括國安局、調查局、律師公會、專業團體應配合提供被提名人的相關資料,以利審查與參酌。」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立法院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應進行專業審查、不流於形式、不對被提名人有羞辱言語,並應由各政黨指派具專業素養之立委進行審查「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我們更應該進行專業的審查,不應該只流於形式,我們也不應對被提名人有羞辱的言語,應由各政黨指派具專業素養之立委進行審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審查時應針對廢除死刑等重大爭議及對法律的見解作出具體回覆「我主張在審查時大法官需要針對重大爭議表示意見,尤其最近我們有在討論廢除死刑,還有大法官針對法律的見解,對於這些議題,是不是也應該要做具體的回覆?」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要求大法官被提名人應針對立委選舉後行政院是否向立法院提出總辭,以及死刑定讞後法務部遲不執行是否有違憲之虞等問題作出說明「明年立委選舉過後,行政院是否要對立法院提出總辭?我想我們對這部分也應該要有所了解。再者,在死刑定讞後,法務部遲不執行,是否有違憲之虞?本席認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應針對上述問題作一說明」發言紀錄
- 林委員滄敏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中華民國修憲相當不容易,根據憲法的規定,修憲門檻相當高,修憲十分不易,因此,大法官對憲法所進行的解釋、賦予或更新憲法的內涵,扮演相當大的角色。根據這樣的重要性,總統對大法官的提名,我們對國家的憲政背景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大法官對重大政治議題具有最後的決策,大法官的權責具有高度政治性,對社會大眾具有極大的學術理論價值,所以,我們期望大法官能夠超越黨派,拒絕政治干預,希望大法官根據民主憲政的精神,獨立行使職權,扮演著憲法及法律之守護者的角色,這個任務十分艱鉅,因此擔任大法官的人選必須要非常的優秀,而且是有法政學養的專家。至於立法院如何監督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一般西方國家都是採取聽證會,可是我們國家缺乏的就是這個制度,所以我們也應該要思考怎麼樣來做改進。依憲法我們必須尊重總統對大法官的提名權,希望大法官的審薦小組能夠力求公正,此外,也要尊重立法院對大法官行使同意權,如果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不適當或是不符合資格,自應拒絕。
另外,我們總統在提名大法官人選時,對於專精於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的學者專家,應該也要列入考慮,這樣才能夠瞭解到基層的民意。在建立公正客觀的大法官審查機制時,除應制定資格審查表列之外,要考慮的因素還包括被提名人的人品、學識及專業能力,對於人權保障的紀錄,還有過去有沒有涉入政治活動、意識形態不強、以及年齡不宜太高。為了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總統府對大法官提名人選的審查機制、過程必須要透明化。
另外,我們也希望未來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不宜像過去一樣召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應該要由司法委員會召開聽證會,逐一對大法官的人選舉行聽證會,並藉此建立聽證制度,同時,包括國安局、調查局、律師公會、專業團體應配合提供被提名人的相關資料,以利審查與參酌。另外,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我們更應該進行專業的審查,不應該只流於形式,我們也不應對被提名人有羞辱的言語,應由各政黨指派具專業素養之立委進行審查。另外,在立法院關於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是否改為記名投票,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我主張在審查時大法官需要針對重大爭議表示意見,尤其最近我們有在討論廢除死刑,還有大法官針對法律的見解,對於這些議題,是不是也應該要做具體的回覆?另外,在目前在野黨提出的修憲草案當中,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處理人民主張之憲法權利遭受公權力不法之侵害,要求在法律救濟途徑後,提起憲法訴訟。關於這部分,目前大法官在審理解釋案時,必要時可準用憲法法庭開庭之規定,進行言詞辯論,透過法庭辯論的程序公開呈現,讓案情有爭點,論證更明析,有助於強化釋憲的功能。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要時可進行言詞辯論,過去有8件、開了13次法庭會議,因此關於提起憲法訴訟,本席認為應該避免憲法法院成為三審之外的第四審,所以我們還是要慎重考慮。
司法院目前廢除判例制度,改採民事、刑事大法庭新制,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把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所定最高法院設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這個判例變更制度廢除,改以分設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來取而代之,其理由為何?此外,現在大法庭是以少數替代多數,民事庭由9名,刑事庭由13名組成,依權力分立原則,我們認為要由法官參審討論作成,未來民事庭、刑事庭的大法庭制度其統一法律見解,不應該由少數替代多數來決定,關於這個議題,我看是弊多利少,所以不宜冒然採行。
在增修條文當中,有關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部分,我國憲法6次的修正條文當中,明年立委選舉過後,行政院是否要對立法院提出總辭?我想我們對這部分也應該要有所了解。再者,在死刑定讞後,法務部遲不執行,是否有違憲之虞?本席認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應針對上述問題作一說明,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滄敏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