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秉叡於全院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總統府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不向立法院提供大法官被提名人自行送審的資料,認為被提名人將擔任公職,不應以此理由拒絕提供審查資料。「你是當公眾人物,要擔任公職,這些資料是你個人提供送審查的,之後又拿回來,再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不予提供,你在給立法院裝肖維嗎?」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立法院在大法官人事同意審查中自甘矮化職權,讓被提名人實問虛答、拒不回答卻毫無辦法「立法委員自甘矮化自己的職權,讓你們來到這裡實問虛答、拒不回答,還毫無辦法!」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秉叡

    主席、吳陳被提名人、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大法官被提名人吳陳鐶先生,您認為擔任大法官一定要具備博士學位嗎?

  2. 主席

    請吳陳鐶先生答復。

  3. 吳陳鐶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不一定。

  4. 吳委員秉叡

    您剛剛在發表的時候有提到你的博士學位的來源,因為這幾天我們都在追查這件事情。你提到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的規定,所以聽起來應該你是承認你的博士學位是函授的?

  5. 吳陳鐶先生

    不是函授的。

  6. 吳委員秉叡

    那你到底去澳大利亞讀書讀了幾天?你到澳大利亞到底去了幾天?

  7. 吳陳鐶先生

    跟委員報告,我的澳大利亞博士學位要修6門課,因為我在美國英美法系的國家已經拿到碩士學位,可以折抵3門課,所以我是修3門課。

  8. 吳委員秉叡

    我剛剛的問題是請問你總共去了澳大利亞幾天,就是入出境。

  9. 吳陳鐶先生

    關於到澳大利亞的時間,我有一項資料可以向委員報告。我到澳大利亞的時間有五段,也就是86年6月7日至6月28日,86年7月9日至7月15日……

  10. 吳委員秉叡

    但是從法務部人事處給的資料來看,你休假時間是6月10日至6月28日,並非6月7日。

  11. 吳陳鐶先生

    因為剛好有假日,所以是6月7日至6月28日。

  12. 吳委員秉叡

    所以總共是三個禮拜,21天?甚至還把來回時間都算進去了?

  13. 吳陳鐶先生

    還有是7月9日至7月15日,88年7月6日至7月16日……

  14. 吳委員秉叡

    7月9日至7月15日是一個禮拜?

  15. 吳陳鐶先生

    對,接著是92年3月9日至3月27日。

  16. 吳委員秉叡

    86年至92年之間都沒去嗎?

  17. 吳陳鐶先生

    有,88年7月6日至7月16日……

  18. 吳委員秉叡

    7月6日至7月16日?才10天?

  19. 吳陳鐶先生

    對,然後是92年3月9日至3月27日。

  20. 吳委員秉叡

    幾天?

  21. 吳陳鐶先生

    18天。

  22. 吳委員秉叡

    3月14日至3月27日?

  23. 吳陳鐶先生

    3月9日至3月27日。

  24. 吳委員秉叡

    這有18天。

  25. 吳陳鐶先生

    93年5月31日至6月7日。

  26. 吳委員秉叡

    幾天?

  27. 吳陳鐶先生

    前後8天。

  28. 吳委員秉叡

    這些年加起來,你去澳洲的時間未滿三個月,未超過90天!其實我要討論的不是學位,因為我認為縱使沒有博士學位也可以當大法官!畢竟大法官的好壞在於其表現,而非學位,我不了解的是,你為什麼要報這個學位?是為了容易得到提名嗎?是這個考量嗎?

  29. 吳陳鐶先生

    不是,因為這不是提名要件。

  30. 吳委員秉叡

    是非要件,但在眾多人中,如果具有此條件,會不會讓人覺得相對突出?

  31. 吳陳鐶先生

    我也把這資料送給審薦小組。

  32. 吳委員秉叡

    其實要取得這資料還真是不容易!起先是向總統府要,總統府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不予提供!你認為這說法適當嗎?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不予提供?

  33. 吳陳鐶先生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專法,總統府考量事涉個人資料,畢竟他們蒐集的……

  34. 吳委員秉叡

    我是請問你覺得適當嗎?

  35. 吳陳鐶先生

    這由總統府判斷,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

  36. 吳委員秉叡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在保護你的個人資料,因為我們要的對象就是你!而總統府回答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此,我必須強調一個觀點,你是當公眾人物,要擔任公職,這些資料是你個人提供送審查的,之後又拿回來,再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故不予提供,你在給立法院裝肖維嗎?

  37. 吳陳鐶先生

    我有向黨團當面報告過。

  38. 吳委員秉叡

    但是公文來往間,用這樣的理由回答實在很不恰當!我剛才強調過,學歷其實不重要,只是你很在乎,所以報了這個學歷上去。可是我們發現,你到澳洲唸書拿學位的時間雖然是從86年到93年,但前後時間卻不到90天!以台灣人的觀念來說,不會認為這學分是到澳洲修的!教育部曾很清楚公布,所有公職人員外國學歷採認都要參照大學學位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以這不是能不能用做大學就職的資料,這點我要提醒你!假設立法委員要報學歷以登記在選舉公報上,若比照這個辦法,恐怕無法可行,畢竟教育部對此有很清楚的規定!

  39. 現在我要問比較重要的問題,剛剛這是你個人問題。你認為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是什麼?

  40. 吳陳鐶先生

    大法官有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也就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

  41. 吳委員秉叡

    我的意思是,最重視解釋憲法的哪一部分?

  42. 吳陳鐶先生

    人權保障與憲政精神的維持。

  43. 吳委員秉叡

    你的觀點和我相同,最重要的當然是人權保障!你覺得你對人權保障的主張如何?滿意嗎?

  44. 吳陳鐶先生

    每個人都有需要改善之處,如果做得不好,當然可以改。

  45. 吳委員秉叡

    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開宗明義講,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就你的認知來說,請問通聯紀錄是否紀錄了通訊的有無,通訊的對象與通訊的時間?

  46. 吳陳鐶先生

    沒有錯。

  47. 吳委員秉叡

    那麼調閱通聯紀錄是否屬於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所提到的,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48. 吳陳鐶先生

    當然適用。

  49. 吳委員秉叡

    記得兩年前協商通保法時,不知當時你是代表個人意見或法務部意見?因為你很明確地反對調閱通聯紀錄時所要求的令狀主義!那時法務部協商代表就是你,而我是民進黨團書記長,所以我們兩個直接對口。當時你說,單以文義解釋主張大法官解釋文後段,認為通訊監察書未由法官核發係屬違憲而限期失效,所以你認為不在其中,且解釋文未言及通聯紀錄,未訂定法官保留與憲法保障命令通訊自由,認為與解釋意旨不符,因而主張調取通聯紀錄不用令狀主義。這是你當時的主張,你記得嗎?在政黨協商時因為我們的堅持,故法務部的主張未能通過,最後是我獲勝!但我由調閱通聯紀錄的人權保障來觀察,我認為你對人權保障的認知與我有嚴重落差!因為當時你是法務部代表,所以我不知那是你的觀點或法務部的觀點?

  50. 吳陳鐶先生

    我以法務部次長身分到大院來報告或協商,當然是代表法務部立場,非個人立場,這是第一點。

  51. 吳委員秉叡

    那麼你的個人立場呢?

  52. 吳陳鐶先生

    第二,釋字第631號解釋確實解釋到,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這點確實沒有錯,因為這是採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不過釋字第631號解釋是指通信監察書的核發,而在96年之前……

  53. 吳委員秉叡

    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做法律辯論的!請教你,既然法律已經通過,那麼調閱通聯紀錄仍需要法官保留,這點你贊成嗎?

  54. 吳陳鐶先生

    這是大院立法通過,已經公布施行,因此所有機關都要依照現行法律規定……

  55. 吳委員秉叡

    我是問你贊成與否,不是問你現行法!

  56. 吳陳鐶先生

    這不是贊不贊成的問題,而是必須遵守的法律,只是有一個問題……

  57. 吳委員秉叡

    你剛剛回答的不是這樣!葉委員津鈴問的問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有些現在並沒有,舉例來說,你對現行法律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但我是請問你你的人權保障觀念。現行法是這樣規定,而你自己認為現行法這樣規定合理與否?

  58. 吳陳鐶先生

    採令狀主義是可以,並不是不行……

  59. 吳委員秉叡

    我是問你個人認為合不合理,可是你的回答卻一直模稜兩可!大家都是法律人,大可直來直往,不要繞!這樣一直繞,徒然浪費時間沒意思!我請教你,現在調閱通聯紀錄要經過法官保留,你贊成與否?我是問現在,你個人贊成與否。

  60. 吳陳鐶先生

    我現在還是法務部次長,所以不便回答。但以法務部立場來說認為不宜。

  61. 吳委員秉叡

    這就是立法院的公聽會!這就是立法院的審查會!立法委員自甘矮化自己的職權,讓你們來到這裡實問虛答、拒不回答,還毫無辦法!這就是台灣憲法之所以不行,整個國家政治制度無法上軌道的原因所在!美國大法官的聽證會可以讓你這樣回答嗎?你說自己現在還是法務部代表,還不是大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不想回答要怎麼面對這個問題,因為你知道這個問題還有後續,後面常常有警察機關、調查機關放話說法律通過通聯紀錄的調閱需要經過法官保留是妨害他們辦案與救人,甚至記者去請教法務部時也常常採用這樣的論調,這是我今天問題的重點。你剛才也承認人權保障是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從我25歲擔任法官以來,我一直認為司法界,不論是檢或院,對人權保障統統觀念不足、統統不及格,到現在請教你這部分的觀點,你還是不願意回答!

  62. 再來,另外一項當初你堅持的不知道改變了沒有,有關監聽是否應該檢附偵查本案的案號─偵字號、他字號,當初法務部的代表是反對的,認為只要有監聲字就可以了,後來你們當然沒有成功,但我不知道你的看法如何?跳脫法務部,你個人的看法有沒有改變?還是你認為法務部的看法是對的?

  63. 吳陳鐶先生

    目前的作法就是要有案號……

  64. 吳委員秉叡

    目前是因為法律規定。

  65. 吳陳鐶先生

    對,我也贊成。

  66. 吳委員秉叡

    現在你贊成?所以當初法務部的意見你現在是反對的?

  67. 吳陳鐶先生

    這要分二個層次,我向委員報告,我擔任檢察長的時候,對於通訊監察的問題我非常重視,當時還是檢察官可以核發……

  68. 吳委員秉叡

    希望是啦,因為媒體報導黃世銘前總長是你的好朋友,他可以用隨便一個他字案號就去監聽一大堆人,這件事情將來還要再追究,不是只有檢察官濫行聲請,法院也濫行核准!

  69. 吳陳鐶先生

    我擔任檢察長期間,我要求所有檢察官在核發通訊監察書時一定要瞭解跟本案有什麼關係、通訊監察的對象是什麼人,這個一定要非常清楚,不可以不知道使用人是誰,……

  70. 吳委員秉叡

    很好,子曰「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

  71. 吳陳鐶先生

    這個可以去……

  72. 吳委員秉叡

    你們可以講的很好聽,但我們可以去看看實務上的操作。

  73. 第三,對於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當時你們主張另案監聽如果有查獲其他不法,可以當作證據去進行不法的偵辦,請問你現在改變看法了沒有?

  74. 吳陳鐶先生

    這個當然有一些條件的限制,例如它是符合可以通訊監察的罪名。

  75. 吳委員秉叡

    通訊監察一開始就要有所根據的罪名,你們聲請監聽書時要記載要去監聽什麼,舉例來說,你們要監聽某人是否販毒,結果監聽到他販賣色情光碟,這個可不可以當成犯罪資料?我現在問的就是另案監聽、釣魚式搜索的問題,證據能力的問題!

  76. 吳陳鐶先生

    其實各國的制度不太一樣,對於另案監聽所聽得的另案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各國的立法設計其實不一定完全一樣,但是我基本上認為,如果另案是可以監聽的,就應該容許它有證據能力,它本來就可以監聽,只是因為偶然機會……

  77. 吳委員秉叡

    所以這就有道德的風險,我濫行監聽,隨便找個罪名去聲請監聽,只要監聽到有其他犯罪嫌疑就可以去偵辦,這就跟黃世銘的作法一樣,明明是要監聽有沒有犯罪,結果監聽後是關說,而你認為監聽到的東西都可以拿出來使用!

  78. 最後,你認為訂定反政治監聽,也就是為了政治目的所做監聽,無論監聽到什麼都是不可取的,都不能有證據能力。

  79. 吳陳鐶先生

    我是不同意有政治監聽,不能夠因為政治的目的來監聽。

  80. 吳委員秉叡

    最後,因為你要當大法官,我再次提醒,人權、人權、人權!臺灣欠缺人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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