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羅委員淑蕾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主要用意在於當空難發生時,很多航空公司都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照理說,航空公司就應該將所有的理賠金,包括產險及人身安全險合計的總數,在扣掉航空器的價值後,全數賠償給受難者,但是往往會發生受難者家屬與航空公司為了理賠金爭執得很嚴重的情形。我們看看很多航空公司的報表,每次發生空難,他們其實都發了一筆意外財,講難聽一點,是發了空難財,因為他們沒有把理賠金全部發給這些家屬。在歷次空難中,包括華航及這次復興航空的空難,為什麼要將理賠上限加以限制?所以本席提案希望賠償金額不能低於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的金額,這樣才比較合理。航空公司發生空難已經很對不起那些罹難者的家屬,如果還從中賺一筆,這是很不道德的,希望本會委員能支持本席所提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謝謝。
- 主席(羅委員淑蕾)
請交通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盟分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遙控無人機部分、羅委員淑蕾及陳委員雪生等委員所擬具第九十三條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意見,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民航法自42年5月30日制定公布後,施行迄今已逾62年,期間並歷經18次修正。因應遙控無人機在世界各國蓬勃發展,在不當使用下容易對於飛航、國防安全及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為此在民航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以納管遙控無人機的活動及作業。本次所提出草案經參考美國、歐盟及鄰近之日本、韓國等對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方式及經驗進行相關法規增修,內容中針對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權責、管理方式、使用空域限制、操作規定、賠償責任、保險及處罰等已有明確規範。
民航法第九十三條部分,查國際公約對於航空損害賠償已訂有相關規範,且依過去案例,從未發生航空公司獲得保險理賠金額高於支付賠償金額之情形。現行條文亦已參照國際公約訂定,與國際作法一致,為避免影響我國籍航空公司之競爭力及外籍航空公司來臺營運之意願,故建議不予增訂。
有關本次修法詳細內容,將請民航局林局長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 主席
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
- 林局長志明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部修法說明,另就羅委員淑蕾及陳委員雪生等委員所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修正草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壹、行政院版「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
- 此次民用航空法之修正,係為因應實務需求,明定遙控無人機管理專章及飛航時限規範之法律授權基礎俾利遵循,爰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相關附約與美、日、韓等國家管理規範,並與中央各級機關及地方縣市政府研商,依中央與地方分工原則分別管理不同公斤數之遙控無人機,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國際民航公約附約及日本航空法有關遙控無人機部分內容,增訂遙控無人機與飛航時限規範及客艙組員定義,並修正航空器失事、重大意外、意外事件之定義。
二、為明確飛航作業中有關飛航時限規範之管理依據,於其管理規則之授權內容增訂飛航時限規範,以強化組員之疲勞管理。
三、參酌國際民航公約第二號附約內容,增訂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拖曳航空器及其他物體或跳傘,並增訂超輕型載具準用之規定。
- 四、明定遙控無人機之管理及權責劃分
最大總重(含機體、燃料、裝備酬載等設計重量)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之性能、酬載已可執行特定任務,需具有一定操作技能,容易影響操作人及地面人員財產安全,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管理;另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下遙控無人機因影響層面較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法規管理。
五、明定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不論自用或營利用,均應經註冊,除需由持有經測驗合格發給遙控無人機人員測驗合格證之操作人操作,始得執行飛航活動外,營利用者並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核准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另為利有效管理,明定授權訂定管理規則、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辦法、有關器材檢定標準及對國際間通用標準之核定採用規定。
六、明定遙控無人機非經核准,不得在特定範圍(如禁航區及限航區等)內從事作業或活動;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權責及需要,訂定從事遙控無人機作業或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並公告,以資明確。
七、明定遙控無人機操作規定。另為利於營利用遙控無人機從事專業飛航,明定如其作業程序經核准者,得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
八、操作遙控無人機之活動具有潛在危險性,爰明定其所有人及操作人於發生事故損害他人時之賠償責任與其賠償額;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
九、為規範遙控無人機失事之賠償責任及其訴訟之管轄等事項,明定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於遙控無人機之準用規定。
十、為配合新增飛航時限規範之規定,並為落實航空人員及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管理責任,爰修正處罰規定,以資明確。
十一、為使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操作人能遵守規定,爰明定其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規定。
本修正案如獲支持修正通過後,後續將由本部民用航空局擬訂管理規則報請本部發布之,並就地方政府管理之最大總重未達15公斤之遙控無人機訂定作業指導文件,協助地方縣市政府建立自治規則,以有效管理民眾安全使用遙控無人機。
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 羅委員淑蕾及陳委員雪生等提案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增修法定罰款下限,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且該辦法規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之部分,建議不予增訂
- 一、民航產業係國際性產業,相關規定與作法須與國際接軌,經查航空公司因空難事件所獲得之保險理賠包括二類
一為對於旅客、行李、貨物郵件及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理賠(即責任保險涵蓋範圍),其二為航機自身損壞之理賠(即機體保險涵蓋範圍),其中,有關損害賠償規定,國籍航空公司適用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外,在臺營運之外籍航空公司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八條之一亦準用該規定。查國際公約對於航空損害賠償已訂有相關規範,而世界各國亦均依循國際公約之規定,爰為利民航產業發展,我國亦應與國際間作法一致。
二、有關空難責任保險理賠,係採實支實付之精神,亦即航空公司與罹難者家屬協調取得賠償金額共識後,再由保險公司依航空公司實際支付之和解金額核給保險金,依過去案例,從未發生航空公司獲得保險理賠金額高於支付賠償金額之情形。
三、綜上,民航產業須與國際接軌,現行條文亦已參照國際公約訂定,與國際作法一致,為避免影響我國籍航空公司之競爭力及外籍航空公司來臺營運之意願,爰建請不予增訂。
參、結語
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正,除使國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有所遵循,並有助於國內民航事業發展及與國際標準接軌,爰懇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俾利後續子法增修與執行。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本會委員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二、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三、委員發言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四、各位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五、中午原則上不休息,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 陳委員歐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次長及林局長,你們二位是不是交通幫的成員?
- 主席
請交通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盟分
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在交通部服務,我不知道「交通幫」是如何定義。
- 陳委員歐珀
你不知道有「交通幫」這個名詞?
- 吳次長盟分
我不知道它如何定義。
- 陳委員歐珀
所以你不是嘛!
- 吳次長盟分
我不知道交通部如何定義,所以我應該不是吧!
- 陳委員歐珀
你不是,那局長是不是?
- 主席
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
- 林局長志明
主席、各位委員。我過去一直在運輸研究所與交通部服務。
- 陳委員歐珀
你不是交通幫成員嘛!
- 林局長志明
我一直都在交通部服務。
- 陳委員歐珀
那你們部長是不是?
- 吳次長盟分
部長的第一個工作是從交通部基層做起,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
- 陳委員歐珀
其實你們三個都不是,我查過了。但你們上網去Google一下,「交通幫成員」就有一大堆。大家或許不知道交通幫是什麼樣的幫派,它的開山祖師是劉兆玄,也就是馬政府首任的行政院院長。目前交通幫的大檔頭是誰?是行政院院長毛治國,而它的成員很多,不勝枚舉,我秀給大家看一下,包括張家祝、葉匡時及陳威仁都是。馬政府就等於幫派,所以人家說交通幫是財團的靠山、是飛安的元兇,這真是名副其實。
局長,你的專長是土木專業,今年初時,復興航空在臺北發生空難,當時你就倦勤,表示要辭職。前天我請問你,國際飛安的標準如何計算,你答非所問,現在我再請問你,國際飛安的標準如何計算?
- 林局長志明
我那天其實跟委員說得很清楚,我們是參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方式,以最大起飛重量15,000公斤以上,也就是渦輪噴射機全毀失事的基準來說,中華民國從2005年到2014年的10年平均失事率是0.17。
- 陳委員歐珀
顯然我那天的質詢你回去都沒有再看一遍,那天我質詢後,有很多網友跟我反映,你根本就不專業,連小學畢業的資格都沒有。我再講一次,國際飛安標準是以百萬起降次數與發生飛安事故來計算,全世界平均是0.74、美國是0.5、台灣是2.2,你身為民航局長,連這種標準都不知道。我再請問你,飛安事故有沒有分等級?
- 林局長志明
有分等級。
- 陳委員歐珀
分幾個等級?
- 林局長志明
分三個等級。
- 陳委員歐珀
又錯了,分五個等級。譬如飛機滑出跑道,我們叫「吃草」,沒有人傷亡,這算不算飛航事故?
- 林局長志明
那也是。
- 陳委員歐珀
是第幾級?
- 林局長志明
它就是重大意外事件。
- 陳委員歐珀
它是第三級,所以你都不知道嘛!飛機發生事故,民航局要受邀以當事人身分來接受事故調查,從沒有例外,是什麼因素?為什麼要接受調查?
- 林局長志明
根據飛安調查法,就是要接受調查。
- 陳委員歐珀
不是。為什麼原因要接受調查?這你也不知道嘛!
- 林局長志明
就是希望能防範於未然,找出事故原因。
- 陳委員歐珀
不是,你都答非所問。其實我們也不懂,每個人懂的都有限,但我希望你不懂就說你不知道,你會去查一下。我將這個原因唸給你聽:一、因為民航局是航空監理單位;二、監理單位制定規則不妥善,會導致事故;三、監理單位地面及導航設施等危險因子也會導致事故;四、航管指揮不當可能導致事故;所以飛航安全跟民航局息息相關,這也是何以飛機失事時,民航局是當事人,要接受調查。
- 台灣的飛安為什麼大於世界飛安標準的3倍?原因就在這裡
航空界人士大搬風,搬來搬去都是自己人,由幫主決定,底下的小嘍囉唯命是從。民航局局長做完後,可以擔任飛安會主委;飛安會主委卸任的第二天,馬上可以擔任航空業者的總經理,當華航的門神;桃機公司總經理可以接任華航總經理,而華航總經理做不好,又回桃機公司當董事長;請大家回去Google一下,看看這些資料。現今飛安會主委已經離職,未來是誰,我們不知道;現任民航局局長的專業知識不夠,你也沒有心、沒有意願,我建議你請辭;現任華航董事長張有恆曾經擔任民航局局長、曾經當過飛安會主委,當飛安會調查華航事故時,他這個門神站在那裡,誰敢調查?過去他的那些部屬,現在在當局長或組長,要怎麼去調查?怎麼去瞭解、協助?這都是一團亂。此外,現任桃機董事長林鵬良是前任的華航總經理,大家上Google去看一下,不良紀錄有一卡車。今天部長不在,所以我要提醒次長,卸任的民航局副局長李萬里曾經被監察院彈劾,官卻愈做愈大,真是莫名其妙;白兔局長,希望你趕快自我了結、辭職;華航這個門面總經理,拜託你自我了斷;桃機董事長更是奇怪,藍綠通吃,欺下魅上,胡作非為,在華航時,哪個主管沒被他罵過?罵人還沒關係,但罵得不像話,這就是我們的飛安。局長,你自己也不曉得今年6月9日監察院對你提出糾正,這是監察院的公文。
- 林局長志明
我想委員……
- 陳委員歐珀
你不用回答我,我連6月9日的糾察文都有。我沒時間跟你討論這個,我擔心的是台灣人民的飛安問題、我擔心的是國人搭飛機時心裡是怎麼想的、我擔心的是台灣的飛安是否要繼續容許「交通幫」成為元兇,傷害我們的飛安,並且永無止境。
最後,今天還有兩個議題很重要,但因時間有限,我簡單的提一下。今天討論無人機的問題,有個很重要的關鍵,希望在審查時能注意,那就是這些玩家在辦公室、住宅區或在人多時操作,會危及建物安全與人身安全,這部分要加以處理。全世界各國無人機的載重量都不一樣,為什麼我們要選擇15公斤?標準何在?由於時間的關係,有機會的話,請你們給我書面資料說明一下。同時,最近空拍機非常多,它沒有GPS發報機,高度如何認定?就算飛到不該飛的區域也無從得知,民眾不知不覺就超過高度,民航局也沒辦法管。民航局是否有人力來管?會不會又形成另外一個漏洞?現在各縣市政府各唱各的調,都不一樣,你們是不是要統一一下?另外,宜蘭海岸很空曠,白天可以,晚上卻限制夜間飛行,這是不是也能規範一下?當地很多釣客都向我反映。
最後要提醒你們的是機師疲勞超時飛行的問題,民航局都沒有落實查核。資方為了節省聘請機師的費用,以超時津貼做為誘因,結果機師陷於疲勞的黑洞,你們也不去查核,這就是管理的問題,在在都凸顯民航局的管理出了很大問題,下星期我會專案排一個飛航安全的議題,請大家一起討論。謝謝。
- 主席
關於陳歐珀委員所要的書面資料,請你們於會後給本委員會一份、給陳委員一份。
- 吳次長盟分
是。
- 主席
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 葉委員宜津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會議詢問,我要跟議事人員講,你們害我有虧職守。因為要選舉了,現在大家都很忙,我的皮包很重,裡面有一大堆資料,當我翻週報表時,看到交通委員會的行程是考察桃園地區交通建設,所以就沒有來。之前的週報表都是將委員會的議程寫在同一格,結果這次交通委員會寫了兩遍,上午有一格,下午又有一格,我一翻週報表,看到的是交通委員會下午的議程,原來是考察,所以就沒有來,害我有虧職守,希望議事人員以後注意一下,因為之前都是寫在同一格,不是寫兩格。
- 主席
以後議事人員要注意一下。
- 葉委員宜津
所以我今天的質詢必須要濃縮,將星期一要質詢的內容濃縮到今天一起來說,拜託議事人員以後一定要改進,不要再害我了。
接下來請教次長,今天的報紙寫說機場捷運明年3月不可能通車,而說不可能通車、很難通車的人是你的前身,他也當過次長,他叫做何煖軒,甚至機場捷運還是他在當交通部次長兼高鐵局局長時發包的。他知道機場捷運有多糟糕,所以他現在告訴我們,我們會相信他所說的,明年3月又沒辦法通車了!次長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交通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盟分
主席、各位委員。機場捷運通車是交通部跟桃園市政府在8月份簽的一個備忘錄……
- 葉委員宜津
我再說一次,不要故意拖延我的時間,我很急!我要一起質詢兩天的議題。
- 吳次長盟分
我們正在全力努力當中,希望能夠達成當時的目標。
- 葉委員宜津
次長,我跟你說。因為是他發包的,所以他知道有多糟糕,他那時候是次長兼高鐵局局長,他說明年3月很難通車,6月看看有沒有可能通車。你就跟我們說實話吧!
- 吳次長盟分
其實當時立這個目標一定有難度在,但是現在還是要全力以赴。
- 葉委員宜津
好,我知道了,我看他恐怕比你們還瞭解機場捷運的問題有多糟,我比較相信他所說的,3月恐怕無法通車。再來,我還是要問禮拜一該問的,這也是你的業務範圍,我希望次長不要犯下錯誤,真的希望你能慎重。機場公司現在還是國營事業,竟然要成立一家保全公司,其保全子公司整年度收入3.43億,支出3億,員額有295人,而且現在就要招募人員,我認為這件事應該要擋下來,現在不能招募!你想想看這會有多荒謬,大家都知道依現行的法律,這是勞務採購,亦即就算成立子公司,還是必須經由公開招標,才能得到機場保全的工作,所以如果它沒有標到呢?那就好笑了!我們成立一家子公司,它去標機場的公開招標,但是沒有標到,這是一家新公司,而那些老公司會來拚標,他們的服務、成本以及管控可能比較好,如果這樣的話,那這家保全子公司會很好笑!我知道它可能不只是要做機場保全,這家子公司還可以跟其他保全公司,針對任何保全相關的勞務採購做競標,那又更好笑!假設今天機場公司成立一家保全子公司,結果標不到機場保全工作,而標到外面某棟大樓的保全工作,那好不好笑?
- 吳次長盟分
委員的指教,我會請他們慎重思考,但事實上所有東西都必須按照商業機制跟採購法相關規定來做。
- 葉委員宜津
我現在要說的是桃機公司還是國營公司,第一,成立保全公司要跟外面的保全公司競標看顧大樓,這有點與民爭利。第二,如果不去競標,那也很奇怪,如果最重要的目標是要做機場保全,那就在機場公司下面成立一個保全部不就好了嗎?我就跟你講一個很簡單的邏輯,成立一家子公司,但是必須要去競標,如果標到了,人家會說這根本是玩假的,自己左手拿給右手,如果標不到,那更好笑!
- 吳次長盟分
葉委員剛剛提到成立一個保全部,這也是方向之一,但是在國營事業的員額控管上,如果要再成立保全部,員額要增加恐怕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從商業的角度來說,它成立一個公司……
- 葉委員宜津
有一定的難度,我們可以共同來解決,但是這家子公司一旦成立了,現在就要招考人員,這真的會有問題。人力的增加有難度,我們來解決才是一勞永逸的長久之計,如果成立一家子公司,以後荒謬的事會不斷發生,我剛才跟你講很簡單的邏輯,這家子公司到底是不是要做桃機的保全?那如何保證一定標得到?如果保證標得到,那就是不符合採購法,就是做手腳!我告訴你,就算你們完全符合,標到機場保全的工作,人家還是會說你們有做手腳,要是標不到就更好笑了,機場公司的保全子公司標不到機場的保全,而標到某棟大樓的保全,這好笑吧!而且又與民爭利。今天不是審預算,明天才審預算,我禮拜一被害了,所以我明天一定會好好來處理這件事。
我要管控我的時間,我們回到今天的議題,今天我們是針對民用航空法的部分,我同意羅淑蕾委員所提的,要求理賠的金額不得低於投保金額,這個很重要,我完全同意。但是你們的修法,我覺得也會有問題,你們把整個遙控無人飛機用民用航空法來規範,將來哪一架無人飛機出事了,還要飛安委員會來調查嗎?這就是所謂殺雞用牛刀、雞毛當令箭,整個用民用航空法去規範?我的助理說他兒子玩的遙控飛機,你們要不要也管一管?好像這個法修正之後,你們就可以管了。
- 吳次長盟分
目前的設計是15公斤以上,民航局會有專章……
- 葉委員宜津
不是只有15公斤以上,你們分15公斤以上及15公斤以下……
- 吳次長盟分
15公斤以下是由地方政府來做管理。
- 葉委員宜津
是,可是地方政府還是拿民用航空法來處理,權責單位是在地方政府,可是法條法令只有一樣,你們是怎樣?吃飽太閒想管遙控飛機嗎?
- 吳次長盟分
因為目前這些15公斤以上的這些無人遙控飛行器,事實上對於飛安會產生一些影響,包括……
- 葉委員宜津
是,我知道,我也同意,我沒有說不要管,但是我認為它應該立專法來管,就算你們不立專法,也應該用專章。
- 吳次長盟分
我們現在是專章。
- 葉委員宜津
沒有,你們不是用專章,你們是散播在裡面的,你說你們可以用解釋的。
- 吳次長盟分
是不是可以請局長說明?
- 葉委員宜津
好。
- 主席
請交通部民航局林局長說明。
- 林局長志明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所顧慮的,其實在草案裡針對無人機納管是採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的方式來辦理,所以對於專章以外的條文,如果…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羅淑蕾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