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陳委員歐珀書面意見
- 壹、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先生及台電陳布燦副總經理於104年10月19日8
30-08:55在本席辦公室開會達成以下會議結論,但經濟部及台電公司至今未給資料且未讓本席辦公室派人去台電查閱有關資料:
- 議題一、本席對「核一廠建廠合約中有關用過核燃料棒如何處理」問政一事,需要以下資料
1.核一廠初期安全分析報告(PSAR)。
2.終期安全分析報告。
3.台電公司和奇異公司、西屋公司及依柏斯可所簽核一廠建廠合約。
4.台電公司和奇異公司、西屋公司及依柏斯可所簽核一廠建廠合約中有關用過核燃料棒如何處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歐珀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