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立委行使調查及聽證權時應嚴格要求並執行利益迴避原則,對有利益糾葛的案件不得參與相關職權行使,且不得損及公共利益或追求私利。「在目前的法規當中,對調查和聽證的案件有利益糾葛的立委,不得參與相關職權的行使;其他立委行使調查及聽證權時,應該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不涉及本人或關係人的金錢、物品,有不法的行為應加以嚴懲。」這次修法整體上是否合憲、對權力分立有什麼影響?主張為維護立法院形象,應對立委違反利益迴避等自律規範提高要求,或許可以思考加重納入罰金、除權或更嚴厲的規範。「為了立法院的形象,我們對自己的規範要更高,或許我們可以在這部分再加重,包括罰金、除權或是更嚴厲的規範,我覺得都應該去思考」發言紀錄
- 許委員淑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國會改革有一定的期待,議長中立化也是大家討論的重點,無非希望透過議長中立化選出真正具有代表性、能協助立法院議事運作的議長,民進黨朋友也提出幾項國會改革重點,並針對議長中立化提出三個原則,第一,立法院正副院長不應參加政黨活動;第二是立法院正副院長不應擔任所屬政黨任何層級的職務,包括中常委、中執委、中評委等等;第三是立法院正副院長除了依據憲法代表立法院參與由總統召集行政、立法之間解決爭議的相關會議外,不應參與黨政協調平台機制的相關會議,這也是對外表示議長中立化的決心。
過去在王院長擔任立法院院長的期間,他也沒有在主持議事的過程中一味倒向國民黨,還是以和為貴。今天民進黨的同仁特別提出要求立法院院長退出黨團運作,秘書長認為做得到嗎?
- 主席
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林秘書長志嘉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蘇院長和蔡副院長已經公開宣示中立化,他們在就職的當天就到民進黨的黨部把黨職辭掉,他們也是宣示一定要中立。剛才委員所提的這3點,我想他們一定都會做到,包括不參與所有的政黨活動,目前是都做到了。至於將來是不是會繼續維持,我想是一定會的,而且在運作上會越來越保持中立。因為越中立,立法院才會越和諧。這是大家的期許,院長和副院長也正朝這個方向在努力中。
- 許委員淑華
黨團或政黨有它自己的立場或需要表達的意見,有沒有透過議長作更和諧的協調、實務上能不能做得到,這一點我們期待啦!這還是端看議長自己的協調能力和個人基本素養,並不是代表一定的政黨就有一定的偏頗,我們期待立法院在蘇院長的領導下有更好的表現。
在國會改革當中,針對委員會提出了單一召委的制度。過去立委的席次是兩百多席,還有12個委員會,每周3天,幾乎是3位召委各輪值一天。現在立委席次減半為113席,召委也變為2位。幾年下來的運作過程還不錯,幾乎都是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召委各一位,我不知道過去的運作有任何困難嗎?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提出單一召委的想法?請問秘書長對單一召委制的看法如何?
- 林秘書長志嘉
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出單一召委的想法大概是希望能做到委員會中心主義,因為如果召委是一位的話,委員會做所有的決定,召委都要負完全責任。剛才段委員也提到,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精髓在於委員會所做的決議會被院會尊重,不能透過朝野協商,無緣無故就把它推翻。我覺得這是對的,當委員會做了決議,如果真的要推翻,必須要有院會多數的決定才能推翻。這樣的話,將來委員會所做的決議在院會完全被尊重,大家都會把重心放在委員會的審查上,委員提出委員會單一召集委員可能就是基於這樣的想法。
但是以目前國會的生態來講,最大黨和反對黨還有很多的分歧,我覺得現在的運作大家都比較有空間,召集委員有兩位,對反對黨來講多多少少是一個尊重。如果大家覺得還是維持兩位召委,彼此互相尊重、和諧,那麼維持現狀也並不是不好。不過我們要重視的重點,可能要放在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在院會中必須完全受尊重,讓委員會中心主義得以確定,我想這可能是比較重要的地方。
- 許委員淑華
謝謝秘書長,事實上互相尊重和一位召委或兩位召委並沒有直接關係,不過透過您剛才的說明,讓更多委員可以思考,畢竟在政黨運作過程當中,彼此都需要互相尊重。
另外,美國國會在1875年就通過聽證法,其中規定非常嚴厲的是藐視國會罪以及聽證罪,因而制定罰則和相關規範。比方說無故不出席或出席而拒絕回答問題、證詞不實等等都算是藐視國會罪。請問秘書長,您對我國是否應比照這個制度來立法有何看法?
- 林秘書長志嘉
大法官解釋字第585號解釋賦予我們國會聽證的權力,但是目前大概只是所謂的調閱權,並沒有真正的聽證權。聽證權要行使的話,對國會這個領域來講,調查和聽證是一體的,相輔相成。我覺得國會應該要有調查和聽證的權力,至於要怎麼訂才完善則需要大家集思廣益,因為必須有配套措施,我贊成把它法制化。
至於委員剛才提到藐視國會要如何訂定罰則等等,現在大法官只說用罰鍰,沒有特別的法律來制定,我想這是大家在國會改革裡面可以提出來的。我剛才看到國民黨黨團的提案裡面,對調查、聽證權有特別的一套想法,很值得大家重視和審查。
- 許委員淑華
謝謝秘書長的說明,事實上立法院有很大的權力,因此我們對自己也要有一定的規範,所以我建議在立法委員行為法有關利益迴避的原則必須嚴格地要求和執行。在目前的法規當中,對調查和聽證的案件有利益糾葛的立委,不得參與相關職權的行使;其他立委行使調查及聽證權時,應該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不涉及本人或關係人的金錢、物品,有不法的行為應加以嚴懲。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分分為道歉、停止出席4到8次、停權3個月到半年。為了立法院的形象,我們對自己的規範要更高,或許我們可以在這部分再加重,包括罰金、除權或是更嚴厲的規範,我覺得都應該去思考,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許淑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