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平地原住民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提案修法明定放射性廢棄物等有害物質不得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明確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不得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蘭嶼核廢料遷出一再跳票,使蘭嶼族人身心健康長期受到威脅「蘭嶼核廢料遷出一再跳票,讓蘭嶼族人之身心健康長期受到威脅」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瑩

    主席、各位同仁。民國71年蘭嶼接受第1批1萬8桶的核廢料,76年起蘭嶼達悟族開始展開反核廢料行動;抗爭了將近10年的時間,終於在85年台電答應不再將核廢料送進蘭嶼。核廢料與日俱增,蘭嶼核廢料的存放量也早就飽和甚至超量,台電近年來也不斷繼續尋覓新的核廢料存放廠址,例如達仁、南澳及秀林等;原住民族地區往往是他們的第一選擇。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其中於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我們以為國家終於有了一部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及捍衛原住民族環境正義的法律,但是什麼是有害物質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加上蘭嶼核廢料遷出一再跳票,讓蘭嶼族人之身心健康長期受到威脅,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一條之立法精神,並保障族人之健康及環境正義,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不得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謝謝。

  2.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3.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基本法乃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之法律,但自實施以來,原住民族的相關權益仍未受到重視,特別是關於土地使用、收益之權利。行政機關作成相關行政決定時,較少考量對原住民族或部落可能產生的影響,當行政行為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土地利用、限制等權利時,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往往是最後知情者,影響非常廣泛。因此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便強化原住民族或部落知悉及參與行政行為之權利。希望相關的行為都能夠在遵守原住民族文化及權益的前提下為之。

  4. 首先,原住民族或部落所在之土地不以公有為限,亦有產權屬私有者,而不論於公、私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等行為,皆會影響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故刪除第一項限於公有土地之規定。

  5. 其次,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過往由於傳統領域尚未劃定,行政機關僅會對考量原住民保留地之影響,但事實上原住民保留地外圍大多為其傳統領域,於其中從事土地開發等行為亦會對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產生影響,遂有規範之必要。

  6. 再者,行政機關作成之空間計畫、部門計畫等行政行為影響土地之使用、收益等權利,特別是為保育資源而劃定特殊目的區域,經常設有嚴格的土地使用限制規定,影響區內所有人及使用人之權益甚鉅。過往行政機關作成上開涉及土地利用等權利之決定前,未有通知或詢問部落之強制程序。部落缺乏合適地知悉、參與管道,往往只能承受限制之結果,嚴重影響其生活、生產之使用。爰於第二十一條增訂,機關行政行為之內容涉及部落空間範圍原住民族土地利用之限制或影響原住民族土地上權利或義務者,該機關應於行政行為決定作成前,通知相關部落並取得其同意,且非經部落同意者,該行政行為不生效力。即規範部落知情同意之法律效力。

  7. 另外亦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為強化部落參與相關行政程序之權利,若上開行政機關處分或利用程序係由審議組織作成,則部落代表須列為當然成員。

  8. 最後,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依法限制人民財產權而造成人民損失者,應給予補償。因此,行政行為造成原住民族或部落之財產損失,應由作成行為之機關寬列預算予以補償。謝謝。

  9. 主席

    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

  10. 廖委員國棟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其原則很簡單。最近看到動物保育團體挑戰我們的狩獵權,大家明明非常清楚狩獵是原住民文化權的一部分且備受保障,同時聯合國也非常關心少數民族文化傳承的議題,但是當我們碰到動物保育團體的時候,到底動物重要還是人的傳承重要卻被模糊了。這讓我深深感受到即使政策很好,卻沒有相關預算推動政策的話那個政策是零,因此我提案修正第十五條,未來政府編列相關預算的時候,其預算總額不得低於原住民占全國人口之比例。我們看到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顯示,今年歲出預算為1兆9,982億元,然各部會用於原住民地區之教育、觀光、農田水利、道路及衛生福利等經費為250億9,500萬,只有104年度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經費的1.25%,問題是我們的人口占全國2,349萬6,068人的2.23%。由此可見,原住民人口每人的可分配額度顯然遠低於全國的平均數字。事實上,依照全國人口使用全國總預算的平均數額,每個人大概分配到八萬七千多元,但是原住民只有分配到四萬多,這個差距從數字上來看是非常清楚的。在財劃或統籌分配的計算基礎都是人口的情況下,我們希望第十五條的修正能夠獲得委員會的同意。

  11. 其次,5、6年前我們持續遭遇困難,就是土地海域法一直沒有辦法通過。過去前朝政府為了審議土地海域法花了非常多時間但是並沒有完成,到了國民黨執政之後主張先處理原住民族自治法,並將土地海域法放在後面,結果我們的自治法沒有通過,導致土地海域法跟著沒有辦法完成審議,造成無法落實原基法第十九條的結果。比如蘭嶼的族人、阿美族、卑南族還有排灣族的朋友,要到海域、海灘及礁岩取自用物資及動植物的時候,都會被海巡署非常強力的阻止。甚至臺東還有一個怪異的現象,臺東縣政府容許設置所謂的禁漁區,禁止阿美族在那裡採集。據我了解,這樣的禁漁區不只是富山,總共有5個在台東境內。這對原住民特別是阿美族來講,我們看到原基法的規範和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的精神,我們認為這必須做適當的修正,因此建議原基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正為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同時辦法由原民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最重要的是,讓「海域」進入第十九條的施行項目和範圍。我們希望委員會各位同仁能體會和理解,在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和自治法通過之前,容許我們透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讓原住民該有的權益在法律上得以實現,謝謝。

  12. 主席

    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說明修正要旨。

  13.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草案,包括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以及增定第二十八條之一,涵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住宅、自然資源利用、同意權及禁止存放有害物質等事項,均屬原住民族社會重大議題,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本會爰研提以下意見,供貴委員會參考:

  14. 一、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

  15. 廖委員國棟等所提第十五條修正草案,規定政府編列原住民族地區交通運輸等基礎建設之預算,不得低於原住民占全國人口之比例;考量原住民之處境,仍處於結構性弱勢地位,不論在原住民生活指數方面,或者在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方面,與台灣大社會作比較,仍有相當大差距,並且影響原住民族生存發展甚鉅,亟待政府寬列預算加以改善;爰針對大院廖委員國棟等委員提案,本會敬表支持。

  16. 二、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

  17.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案,增加原住民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等相關業務;查103年統計資料,全國國人住宅自有率達84.01%,原住民僅73.2%;都會區國人住宅自有率達83.05%,原住民卻僅有57.8%,因此,本修正案可望有助於改善原住民住宅問題,本會尊重提案委員意見。

  18. 三、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

  19. 廖委員國棟等所提第十九條修正案,第一項刪除「依法」2字外,並增列「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等內容。茲考量國土計畫法及海岸管理法等國土法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為避免修法通過後由本會公告海域在權責上可能衍生爭議及扞格,建議將前開內容參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所明定,調整為「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文字為宜,以利未來劃設程序上順利可行,俾有效保障原住民族使用自然資源權利。

  20. 四、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

  21. 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前甫於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原條文適用範圍自「原住民族土地」擴及於「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擴大同意權適用範圍;另增訂第四項授權本會就「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方式」、「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方式」等事項訂定法規命令。前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業經本會於今年1月4日發布在案,至於前述劃設辦法草案業已召開3次跨部會研商會議,並參依各機關意見修正。另為博諮眾議,並將接續辦理地方部落說明會以徵詢實際執行建議後,將於完成法制及公民參與程序後即可發布施行。

  22. 按本修正案第一項將原住民族同意權行使範圍擴及私有土地,增加部落內原住民私有土地財產權之限制,考量憲法明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範意旨,允宜審慎衡酌其可能之衝擊影響;又按本修正案第三項將機關行政行為均納入原住民族同意權之行使範圍,鑑於行政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機關,其行政行為態樣繁多,如行政處分、行政計畫、行政契約、陳情處理、行政指導、訂定法規等,如不分軒輊,一概適用,其實務推動是否具可能性與可行性,仍應多予考量;末按原條文第4項授權訂定之相關行政命令之法源,係確認同意權行使範圍及行使方式之必要程序規範,本修正案刪除前開規定後,將使前述命令失所附麗,爰建議再行充分溝通,似較為允當。

  23. 五、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

  24. 陳委員瑩等所提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明確化禁止存放有害物質定義,提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本會就此立法方向敬表支持。唯本案將原條文規定所稱「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文字刪除,直接限制政府不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似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並賦予部落行使集體同意權之立法精神有異。為維持原條文立法精神,強化尊重並授權原住民族或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之權利,建議保留「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等文字;又本案條文後段所稱「中央主管機關」,建議修正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適用上較為精準。

  25. 本次大院委員所提各項修正草案,均涉及相關部會權責,審議過程亦須整合各方意見,始盡全功。本會將充分配合大院審議意見,以落實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26.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也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27. 主席

    謝謝林主任委員的說明。請問有無補充說明?(無)沒有補充說明。

  28.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29. 首先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30.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就公布施行,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但是目前中央所推動的住宅措施,還談不上政策,比沒有原基法之前還來得少。我為什麼會這樣說呢?過去台灣省政府時代,主委很清楚,後來你又在內政部,原住民的住宅例如基隆八尺門國宅,那時主委是在內政部,我在省政府;又如後來的花東新村或是三峽的隆恩埔國宅,這些都是原基法還沒有公布之前就在推動的。現在已經有了原基法,還明定要有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但是我們現在要解決溪洲部落、三鶯橋下、台中太平及霧峰等地的原住民住宅問題,主委是不是會有無力感?

  31. 主席

    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32.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大概是有感而發,這幾年原住民事務在住宅政策這部分沒有很明顯的進展,我也很同意委員的觀察。事實上現在住宅政策是由內政部主管,當初原民會雖然有訂輔助的事項,但是後來因為由內政部統一處理全國住宅政策,所以本會只有針對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推動修建和興建住宅的政策,所以看不出來有興建具體的集合式住宅。

  33. 鄭委員天財

    所以你們是退步了,原住民族基本法還沒有公布的時候,我們有很好的住宅政策,包括過去的都市原住民住宅方案、相關的租屋補助以及在都會區興建集合式住宅,都是有它的考量,現在卻沒有,所以本席特別提出增訂原基法第二十八條之一。過去都市原住民住宅改善方案畢竟是一個方案,能夠推動和影響的有限,所以一定要透過法律的層面。都市原住民住宅社區永遠都是原住民居住,因此本席在法律裡面特別規定,由中央原民會和地方政府合作完成興建住宅社區,買得起房子的人就買,但是買了之後一定要限制移轉,只能原住民之間能買賣,不然原住民會變成人頭。買了如果自己不住想出租的話,也只能租給原住民,這樣整個社區永遠都是原住民的。買不起的當然就是租,租之後有以租轉購的機制,我們在法律裡特別明文授權。

  34. 這樣對我們教育的提升也有幫助,因為我們要實施各種教育,包括親職教育、補習教育、家庭教育以及語言文化的傳承,大家住在一起就會方便。在實施上不會像現在一樣,都會區一個國小可能有5個原住民,而且可能5個都不同族,要實施很困難!當然主委剩下二十幾天就要離開,但是處長和相關同仁是永遠的執政者,因為你們是事務官,希望你們能積極地推動。

  35. 除了第二十八條之一,我們也給原民會更大的空間,就是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請問主委,現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有多少錢?

  36. 林主任委員江義

    如果扣除就業基金應該有96億。

  37. 鄭委員天財

    我們要利用這96億投入都市原住民族的住宅,因為這會有收入,例如租金收入就可以放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房子出售了,收入也會到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所以基金可以循環使用,不致造成很大的影響。這部分還請負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及負責住宅業務的同仁通力合作,當然更希望內政委員會能夠支持這個法案並完成立法。

  38. 另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劃設辦法什麼時候可以完成?現在已超過好幾個6個月了。

  3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按照法規規定,劃設辦法要在6個月以內把子法完成並加以公布,我們確實是延誤了一、兩個月。現在所有跨部會的協商都已經完成,今天是一個很重要的會議,假如第二十一條沒有變動,仍維持現行條文的話,我們很快會在期間裡面……

  40. 鄭委員天財

    法的修正有一個過程,就算今天討論之後,還有很多協商的過程,你也很清楚。你們不必去考慮今天的結果,畢竟現在還在委員會而已,所以還是請原民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最後一項的規定,把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土地劃設辦法很快地發布。

  4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好。沒有爭議的話,我們會很快就發布。

  42. 鄭委員天財

    沒有爭議啦!謝謝。

  43.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委員。

  44.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45. 莊委員瑞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這次備詢可能是最後一次了,內政委員會對原民會都非常支持,520新政府上台之後,我們會不會再看到你呢?

  46. 主席

    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47.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什麼意見。

  48. 莊委員瑞雄

    不管是不是最後一次備詢,看到主委,本席都給你無限的祝福,不管你在哪個領域都會一帆風順。但是本席還是有幾個問題要請教主委,前些日子馬總統把總統府三個會議室命名為中山廳、渭水廳和銘傳廳,你總該知道吧?

  4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是,謝謝。

  50. 莊委員瑞雄

    什麼「謝謝」,好像你很贊同似的。「劉銘傳」這3個字我從小到大一直聽到這個名字,在台灣你動不動會看到什麼「銘傳國小」、「銘傳國中」以及「銘傳大學」等,現在總統府則將有「銘傳廳」,請問主委對於總統府以「劉銘傳」命名府內的一個廳的感想為何?你應該特別有感覺吧?

  5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從一個原住民的觀點來看……

  52. 莊委員瑞雄

    當然要從原住民的觀點來看!

  5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期望總統府內有一個屬於原住民的廳,至於現在有如此多不同的名稱,從原住民的觀點來看……

  54. 莊委員瑞雄

    我不是要你評價,你只要評價「銘傳廳」就好了!

  55. 林主任委員江義

    他不是原住民,我們實在難以評價。

  56. 莊委員瑞雄

    主委這樣不對噢!你這樣就失言了。劉銘傳對原住民族的意義是不同的,你的感受應該是不舒服的吧?

  57.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對他本人的研究不夠深入。

  58. 莊委員瑞雄

    過去劉銘傳來台實行撫番政策,對這段歷史你應該清楚吧?

  5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當然清楚,他發動了……

  60. 莊委員瑞雄

    你不用害怕,任期只剩三十幾天了,你連罵馬英九兩句都不敢?

  61.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不是,真的有些部分……

  62. 莊委員瑞雄

    站在一個原民會主委的立場,你對「劉銘傳」3個字,怎會沒有感覺呢?

  6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清末時期,台灣剩下東海岸地區未列入清廷管轄範圍,所以才有後來的大港口事件及加禮宛事件,很大的社都被消滅。從此一角度來看,當時清末的確對我們原住民族有極大的……

  64. 莊委員瑞雄

    所以你的意思是「當年劉銘傳以如此慘無人道的武力征伐對待原住民」,我幫你下的這個註解正確吧?

  65.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

  66. 莊委員瑞雄

    既然是對的,那對他在總統府內設置銘傳廳,你身為原民會主委應該抗議!

  67.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要抗議……

  68. 莊委員瑞雄

    對不對?合理吧?你總要有看法。

  6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尊重委員……

  70. 莊委員瑞雄

    怎麼說是你尊重我?你要為原住民發聲,這個對……

  7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這幾個殖民政府時代對待原住民的措施,當然我們真的有很多感覺……

  72. 莊委員瑞雄

    你知道劉銘傳在擔任台灣巡撫任內有哪些事蹟嗎?

  7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所讀到的事蹟大多來自於教科書,都是比較正面的部分。

  74. 莊委員瑞雄

    你不能只是「讀到」,你是原民會主委,應當特別有感覺。我告訴你,主委……

  75. 林主任委員江義

    願聞其詳。

  76. 莊委員瑞雄

    其實,我以為你會對銘傳廳特別有感。這次國防部兩艘Perry派里級軍艦,其中一艘將命名為「銘傳艦」。我以為你會如同法務部長一般,回去寫臉書,打字太慢就使用語音輸入,發布新聞稿,宣布原民會主委的立場:「夭壽喔!」、「嘸通喔!」,不以別的名字命名,而命名為「銘傳艦」!我以為你會有如此的想法才對!

  77. 事實上,本席的看法是劉銘傳對當時的原住民造成很大的傷害,主委對此也非常清楚,尤其以「原住民」3個字上網搜尋,動輒發現「當年撫番期間」等很難聽的字眼,以前劉銘傳對於原住民的政權採用慘無人道的武力征伐,甚至以欺詐、誘殺的手段,所幸他在任不久,不然原住民族將全部被滅族,至於很多逃離原本活動領域往山區遷徙,其實也是當年因劉銘傳所致。

  78. 馬總統命名「銘傳廳」其實是對你們的二度傷害,但你竟然毫無感覺,任期剩不到30天,新政府即將上台,還好將來也許不是馬總統命名,如果是他命名,說不定另外一艘軍艦又命名為「銘傳艦」了!對此你應該有看法或想法,都已經擔任主委了,沒有幾個職缺可供你往上升遷,你害怕什麼?

  7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有關劉銘傳對待原住民的部分,我們……

  80. 莊委員瑞雄

    如果讓你建議,你認為該如何?你也可以建議命名為「莫那魯道廳」啊!

  8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有意義。

  82. 莊委員瑞雄

    你不做有意義的事情,至少要提出建議。建議與做之間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身為原民會主委,你居然連建議都不敢?這樣不好!對吧?雖然剩下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但你身為原民會主委,對很多事情至少可以拋出一些腦力激盪的議題給社會大眾。2006年10月24日,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邀集金溥聰及李述德等人召開會議。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中庭,主委是否曾進去過?

  83.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進去過,我曾在那裡工作過。

  84. 莊委員瑞雄

    一進入的那個大廳名為什麼廳?

  85.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忘記了。

  86. 莊委員瑞雄

    是以沈葆楨命名的「葆楨廳」!你告訴我,沈葆楨對原住民族的意義為何?

  8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其實對清末時代的人物,大家的評價是正反兩極,對原住民而言,絕對是反面的……

  88. 莊委員瑞雄

    正面的評價,我稍後唸一大篇給你聽;至於反面的評價,因為你身為原民會主委……

  89. 林主任委員江義

    反面的評價比較多,對我們來說是傷害最多。

  90. 莊委員瑞雄

    沈葆楨與劉銘傳是否都一樣?

  9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應該是,在那個時代。

  92. 莊委員瑞雄

    你毫無意見嗎?兩件命名案都是馬英九做的,馬英九擔任市長時,你每天經過大廳看到「葆楨廳」沒有感覺,現在馬英九即將卸任總統,總統府設置「銘傳廳」,你也沒有感覺,這樣不可以!你身為政務官,是代表原住民的原民會主委!

  93. 林主任委員江義

    總統府是否命名「銘傳廳」,原民會事前不知情,若府方徵詢我們的意見,我們一定會表達,但他們要設置,我們事先確實不知道,這並非要經過原民會同意。

  94. 莊委員瑞雄

    事先不知道?事先他未必讓你們知道,但事後掛名,你們總是可以表達意見。若你在2006年曾向馬總統提及,說不定現今命名「銘傳廳」時,他會特別想到:以前林江義主委就說過了,別再如此命名。

  95.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不僅是這件事而已,非常多的……

  96. 莊委員瑞雄

    新總統即將上任,他表示8月1日要以總統的身分向原住民道歉,你有看到這則消息嗎?

  9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他在政見中清楚的說明。

  98. 莊委員瑞雄

    現在很多人參與徵文比賽,討論道歉文該如何撰寫,該說什麼內容,馬英九不道歉,你也不好要求他道歉,以一個即將卸任的主委的身分,你認為蔡英文總統該如何道歉?道歉文內容該提到什麼?

  9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還是尊重……

  100. 莊委員瑞雄

    你連這個也不敢說?不論是對馬英九或蔡英文,你都不敢表示意見?不然什麼是你敢表達的?

  101. 林主任委員江義

    近400年來,台灣並非只有國民政府的時代,歷經荷蘭、西班牙、清朝至日據時期,幾乎沒有一個政府非常照顧原住民,若要道歉是不是要一併道歉,我們想了解他道歉的幅度是指國民政府時代或者是包括日據時代,抑或是包括年代更久遠的清代、明朝呢?這個幅度該如何處理?我們倒是真的很想了解。

  102. 莊委員瑞雄

    是,但你總是可以表達你的看法吧?你身為原民會主委不能將這些感覺都藏在心裡!

  10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內部對道歉一事也在討論中,因為最後仍是原民會的同仁必須將這部分的建議見諸於文字,看看後如何表示道歉比較好。

  104. 莊委員瑞雄

    至今你沒有任何頭緒?你認為該如何?

  105. 林主任委員江義

    仍在討論中,如果我給予指導不合適……

  106. 莊委員瑞雄

    我並非要求你指導,我詢問的是你的看法。

  107. 林主任委員江義

    也許可以跟新任主委討論看看道歉的幅度要到怎麼樣……

  108. 莊委員瑞雄

    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你就要下台了!我與你談論的兩個問題,一是「銘傳艦」及「銘傳廳」,你毫無意見;另一是「沈葆楨廳」,你也無意見,對於很多原住民委員或你自己的族人,你真的不好交代!

  109.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不會。府方沒有事先徵詢,如果有事先徵詢,我們會表示意見。

  110. 莊委員瑞雄

    不會?

  111.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

  112. 主席

    請李委員俊俋委員發言。

  113. 李委員俊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即將畢業了,請問有何感受?

  114. 主席

    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林主任委員答復。

  115.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從我任職內政部科長至今年滿30年,我進出立法院已有30年的歲月……

  116. 李委員俊俋

    你是否願意聽聽我對你個人的評價?

  117.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不敢當。

  118. 李委員俊俋

    我認為你是一位實事求是並認真努力的主委,比前任主委好多了!

  119.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不敢當。

  120. 李委員俊俋

    但是你唯一的問題在於,剛才莊委員也提及,對抗高層的勇氣不夠!這8年內,究竟所謂的原民政策在推動什麼?請你大致說明。

  12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委員是指8年內原住民政策有何重大的進展嗎?

  122. 李委員俊俋

    是。

  123.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8年前後原住民政策有很大的改變。

  124. 李委員俊俋

    最主要的改變為何?

  125. 林主任委員江義

    最主要的改變在於我們發現過去原住民在經濟產業的部分,做得非常不好,原住民長期處在……

  126. 李委員俊俋

    你們耗費很多時間輔導原住民的經濟產業,是嗎?

  12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這8年有關經濟產業部分,我們做得比較好,另一則是關於原住民語言文化的推動,也比過去更有系統。

  128. 李委員俊俋

    因為語言文化比較有基礎,所以推動得比較好,是嗎?

  129.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基本上,這部分比較有系統。

  130. 李委員俊俋

    謝謝主委。其實你剛才提的與這8年內馬英九政府對原住民的承諾及原則毫無關係!馬英九提出3項理念、4項原則及12項政策,你記得3項理念及4項原則是哪些嗎?

  13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抱歉!這部分我已經忘記了。

  132. 李委員俊俋

    這其實是最基礎的!3項理念是生命共同體、符合世界潮流及超越藍綠;至於4項原則是尊重差異、自主發展、追求公平正義,另外還有一個我也不知道!說了半天,最重要是12項政策,我們一起來檢視。第1項政策是試辦原住民自治區,你們有做到嗎?

  13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在8年內提送了3次原住民族自治法,但是沒有通過。

  134. 李委員俊俋

    所以第1項沒有完成,其次是4年500億重建原住民家園,你們有做到嗎?

  135. 林主任委員江義

    做了。

  136. 李委員俊俋

    真的花了500億元?

  13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138. 李委員俊俋

    原住民的家園怎麼做?

  13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有關4年500億是馬總統第一任時結合大約10個部會共同推動。

  140. 李委員俊俋

    所以是加總後共有500億元,包括推動重建及你剛才提的經濟發展等。

  14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142. 李委員俊俋

    因此,你們達成1項。尊重文化差異及保障原住民司法權益,你認為有做到嗎?

  143. 林主任委員江義

    做到了。

  144. 李委員俊俋

    目前為止,原住民狩獵仍被移送法辦。這部分不是在座的原住民委員特別在意的嗎?

  145.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部分有爭議,因為狩獵涉及原住民……

  146. 李委員俊俋

    再者是培養原住民人才及拓展就學就業機會,這部分有做到嗎?

  147.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部分做了!

  148. 李委員俊俋

    這部分只做了其中的一部分,是嗎?

  149.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150. 李委員俊俋

    健全原住民的社福體系及充實醫療資源,這部分有做到嗎?

  151.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部分也做了!

  152. 李委員俊俋

    推動文化產業認證制度及建立原住民薪傳獎,我記得原住民薪傳獎已經辦理,但是原住民產業認證的部分,似乎沒有做得很完整,沒錯吧?

  153. 林主任委員江義

    還沒有。

  154. 李委員俊俋

    成立原住民創業育成中心,這部分有做到嗎?

  155.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部分有做。

  156. 李委員俊俋

    這部分的成效如何?

  157. 林主任委員江義

    應該說還沒完全看到它的效果。

  158. 李委員俊俋

    解決原住民的資金融通與保證問題,這部分處理了嗎?

  159.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部分似乎未有明顯的進展。

  160. 李委員俊俋

    成立產業服務團隊,這部分你剛才已提到,這有做到嗎?

  16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有。

  162. 李委員俊俋

    尊重頭目產生的方式,這部分有做到嗎?

  16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沒有。

  164. 李委員俊俋

    保護原住民的文化遺產及強化原住民族的研究,這部分有做到嗎?

  165. 林主任委員江義

    還沒有具體的進展。

  166. 李委員俊俋

    所以照剛才聽到的可知,馬英九8年任內最重要的12項原住民政策其實做到的不到3項,我認為主委很努力,但問題不在你,包括原基法及原住民自治條例,這些問題其實都不在原民會,我們很清楚它的過程,問題是原民會是否曾激烈地拿出該有的魄力向你們的高層說:你答應的,總是應該做到吧!有嗎?

  16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原住民族自治法是原住民當前政治工程中最具有共識的部分。但是……

  168. 李委員俊俋

    我知道你爭取很多次。

  169. 林主任委員江義

    但是真正的問題是所有原住民對原住民自治的想法還沒有整合完成。

  170. 李委員俊俋

    對,沒錯!問題有二,一是你們還沒有整合,其次是你們對抗高層的力道不足,以致於高層愛理不理,他們認為反正原住民是少數又會將選票投給他們,所以他們自己列出的12項政策,完成不到3項,問題癥結在此。今天真正的問題是有這麼多原住民委員提出修正草案,首先,對廖國棟委員建議原住民相關建設預算不得低於原住民人口數,你的看法為何?

  17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非常支持,因為原住民地區土地占全台土地面積達53%,政府運用如此少的經費在53%的土地進行公共建設,對原住民真的很不公平!所以我們支持這個提案。

  172. 李委員俊俋

    我完全同意預算應該訂有不得低於原住民人口數的保障,現在對特定的預算有特別數目規定的有哪些項目?

  173. 林主任委員江義

    除了原民會的預算外,教育部的預算有法定的保……

  174. 李委員俊俋

    其實只有教科文預算在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中有規定,除此之外,原民會的預算並沒有類似規定,對嗎?

  175.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其他沒有。

  176. 李委員俊俋

    原民會的預算規定在原住民教育法第九條中,沒錯吧?

  17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178. 李委員俊俋

    你們現在的比率是1.9%,

  179.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不得少於教育預算的1.9%。

  180. 李委員俊俋

    這是上屆才修法通過的,沒錯吧?

  18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182. 李委員俊俋

    問題在於你們要如何說服其他人?教科文的部分是憲法明定,但是你們現在要透過哪條法律將這部分呈現出來?原住民族自治法或是原基法?為何原住民可以獲得這部分的保障?其他縣市,比如說嘉義縣市是否也至少必須有多少保障?這部分的合理性為何?對此,你們必須討論,沒錯吧?

  183.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部分必須大家努力爭取。

  184. 李委員俊俋

    其次是剛才鄭天財委員也提及的問題,即原住民的住宅政策是否應與內政部規劃的社會住宅政策或其他住宅政策結合,這也是你們該討論的重點!

  185.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186. 李委員俊俋

    考量到原住民的特殊性,若過去是解決所謂都市原住民的問題,那麼對於這個住宅政策,你們與內政部有何溝通或討論?

  187. 林主任委員江義

    事實上我們已與內政部成立協商平台,但目前為止,在社會住宅的部分,仍欠缺非常明確的專門處理原住民住宅的計畫。

  188. 李委員俊俋

    鄭委員提議為此設立綜合發展基金,而原民會也表示贊同,對嗎?

  189. 林主任委員江義

    鄭委員過去在台灣省政府擔任事務官的時候,曾經以專款在基隆八尺門興建原住民集合式住宅,所以他認為政府應當出資共同興建。

  190. 李委員俊俋

    請問這個發展基金是一個基金或是一項補貼措施?

  191. 林主任委員江義

    事實上,它應該是一個循環基金。

  192. 李委員俊俋

    所以它不是補貼措施,但任何的循環基金最後都會變成什麼?就以住宅發展基金為例,它最後會變成一個補貼政策,等到政策訂定後,它就拼命補貼。這是原民會未來應該注意及努力的方向,究竟原民住宅政策如何與整體的社會住宅政策或其他住宅政策互相配合,我沒有看到你們對這部分有任何相關報告。

  193. 林主任委員江義

    跟委員報告,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來房子做好以後,出租或出售的價金要回收作為基金的來源,它是用這樣的方式來規劃。

  194. 李委員俊俋

    沒有錯,但是原住民朋友現在最需求的恐怕不是這個。以你的了解,原住民朋友現在最需求的是什麼?

  195. 林主任委員江義

    他們非常希望蓋了一個房子以後就能夠移給他們居住。

  196. 李委員俊俋

    對,這個認知的差距就在這裡。

  197.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個要慢慢學習。

  198. 李委員俊俋

    你用綜合發展基金未必能解決問題。主委,我要告訴你的是,當然,你也要畢業了,我們對你有很多祝福,我認為你是認真、負責的好主委,但是我們認為政府對原民會的態度、政府對原住民的態度才是真正的重點,如果4項原則、12項政策做了8年只做了3項都不到,這個政府真的要好好檢討,未來的原民會當然也不是你主政,但是我們在立法院會繼續地監督,希望林主委能以過去長期服務原住民的經驗作為一個顧問,提供他們更好的政策,真正地關心原住民朋友,真正地落實相關的政策,不要讓原住民朋友的想法與社會脫節這麼大,這才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方向。謝謝。

  199.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委員。

  200.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201.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我想請教主委,對於蘭嶼的核廢料,不知道原民會的看法是怎麼樣?

  202. 主席

    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203.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合約的規定,蘭嶼待處理物料貯存場的租期應該在100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依照規定,台電應該在當年(100年)12月31日就必須向蘭嶼鄉公所申請繼續承租,租期從101年到109年,但是蘭嶼的土地權益審查委員會遲遲不做審查,直到103年年末才同意101年到103年共3年的租期,並且還要求3項附帶條件,包括回饋金、在台東設立一個服務中心,以及對蘭嶼一些照顧事項。不過,從104年到現在的部分,土地權益審查委員會還沒有完成。

  204. 賴委員瑞隆

    那什麼時候要遷移?

  205.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個恐怕要問一下,這是台電與蘭嶼之間續租的問題。

  206. 賴委員瑞隆

    蘭嶼也是原住民居住的區域,對於這個貯存場什麼時候遷移,主委的看法呢?核廢料什麼時候可以遷移?你認為該不該遷移?

  207. 林主任委員江義

    能不能遷移牽涉到台電,我們當然希望早一點達成心願。

  208. 賴委員瑞隆

    那什麼時候可以遷移?

  209. 林主任委員江義

    但是終極貯存場的選址到現在都沒有著落,地方要遷……

  210. 賴委員瑞隆

    本來預訂期限是到今年要遷移,是吧?

  211.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可能要問一下台電,我的理解是……

  212. 賴委員瑞隆

    院長為了核廢料遷移跳票這件事情在總質詢的時候道歉,主委知道嗎?

  21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核廢料貯存場的遷址部分……

  214. 賴委員瑞隆

    主委,你可能必須多關心一下,因為核廢料這件事情對蘭嶼原住民的影響相當大,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議題。剛才很多委員都提到,我覺得主委可能要多花點力氣在關心這件事上面。

  215.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都很支持它早一點遷移,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找好未來終極處理場的選址,找好了以後才能夠規劃要什麼時候遷移……

  216. 賴委員瑞隆

    主委,我能理解你的說法,但是這個比較像是經濟部部長或原能會主委的講法。

  217.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是台電……

  218. 賴委員瑞隆

    我覺得你應該比較站在……

  219. 林主任委員江義

    原住民的立場……

  220. 賴委員瑞隆

    你應該比較站在原民會的角度,如果你不講出原住民立場的態度,這件事情會一直拖,這也是剛剛很多委員們不斷提出來的,就是你在對抗中央馬政府或是對抗很多想法的時候,其實要做一些抗衡。

  22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

  222. 賴委員瑞隆

    你要站在替原住民講話的角度,這樣才能逼迫經濟部、原能會更認真去思考這個問題,而不是只是尊重他們的意見。你可以回去問一下幕僚,張院長為了跳票這件事情公開道歉了,我覺得主委應該對這件事情要很重視,因為這件事情是跟原住民息息相關的。主委,你會針對台電或核廢料的部分遲遲無法遷移這件事情加以譴責,或是代表原住民表達抗議嗎?

  223.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也不一定非要用那麼形式上的方式去抗議,其實我們大概每個禮拜……

  224. 賴委員瑞隆

    口頭上的譴責呢?

  225. 林主任委員江義

    直接跟經濟部來表達有沒有可能以最快的速度遷移……

  226. 賴委員瑞隆

    原民會能不能代表原住民對於遷移這件事情不斷地拖延、沒辦法解決,表達出原住民及原民會的態度?

  22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其實這牽涉到兩個部分,第一個,蘭嶼的土地權益審查委員會要不就拒絕他們繼續承租,但是他們也沒有……

  228. 賴委員瑞隆

    主委,這個是細節性的問題,我說的是從1982年、民國71年到現在30多年來,他們用有點欺騙的方式把核廢料放到那邊的過程,我覺得原民會在這件事情上應該要有清楚的態度,你們要站在原住民的角度發聲,才會讓相關的部會有更大的壓力去處理。主委,身為原民會最高機關的首長,我認為你應該要有比較強烈的態度,包括在進行跨部門的協調時,你應該表達出原民會的態度及立場。你的任期剩下不到1個月的時間,如果有機會去協調這件事情的時候,你可不可以跟經濟部或台電表達抗議?我講的是語言上的抗議,就是針對這件事情不斷地拖延。院長都為了這件事情道歉了,難道你不能表達一點點的抗議嗎?

  229. 林主任委員江義

    個人認為,從民國71年一直到現在,我們原民會好像從來沒有放棄過希望早一點遷場的意思表示,……

  230. 賴委員瑞隆

    我的意思是,主委剩下最後1個月的時間,你能不能表達強硬一點的態度?即使將來新政府上台,我們也會持續追蹤這件事情。

  23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會跟經濟部再做很清楚的……

  232. 賴委員瑞隆

    請主委遇到部長的時候,能夠表達對這件事情的關心,以及原住民對這件事情不斷拖延的不滿,好嗎?

  233. 林主任委員江義

    好,我們再跟部長談,……

  234. 賴委員瑞隆

    再來我想請教的是,今天陳瑩委員針對第三十一條的修正也提出一個版本,就是不得在原住民地區內存放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等等有害物質,這項修正如果通過的話,後續的核廢料怎麼處理?在蘭嶼的核廢料怎麼處理?

  235.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要跟委員報告,原住民族基本法從民國94年通過,其實不是只有現在的政府而已,前朝也是一樣,但是大家都有志一同,希望……

  236. 賴委員瑞隆

    我知道,因為今天陳瑩委員有提出一個版本,……

  237. 林主任委員江義

    但是都是因為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要把它遷到哪裡?這是台灣的共業,……

  238. 賴委員瑞隆

    對。我的意思是,……

  239. 林主任委員江義

    蘭嶼人強烈地表示,台灣用電,卻把不要的東西放在蘭嶼,……

  240. 賴委員瑞隆

    主委,我希望你不要站在經濟部或原能會的角度,我認為這件事情確實是問題,但是你如果站在上述的角度的話,我認為永遠沒有遷移的一天。我的意思是,你必須不斷地逼迫他們去思考要遷到哪裡去、哪裡可以遷,才能讓整個政府認真地去思考當我們要使用核電的時候,就必須思考核廢料的存放問題。

  241.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委員。

  242. 賴委員瑞隆

    你應該表達這樣的態度,如果你不站在這樣的角度,我看蘭嶼的遷移永遠不會有機會,因為永遠找不到一個好的場址。誰會同意把核廢料放在自己的家裡?站在原住民的角度,我認為你要表達原民會主委的立場,好嗎?雖然剩下最後1個月。

  243. 林主任委員江義

    針對這個案子,我會表達我們原民會站在非常支持蘭嶼早一點把核廢料貯存場遷址的立場。

  244. 賴委員瑞隆

    雖然剩最後1個月,但是我希望你表達堅定的立場給各部會。

  245. 林主任委員江義

    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所明定的,我們有責任要讓這條法律落實。

  246. 賴委員瑞隆

    如果大家都支持這一條,委員會同意通過了,甚至到院會也通過了,就會更強烈表達對這件事情的態度。我覺得你們可以提早去做溝通,即使有一天主委離開了這個職務,但是原民會還在,原民會所有同仁都在,他們必須執行、捍衛這樣的工作,是吧?

  247. 林主任委員江義

    對,謝謝。

  248. 賴委員瑞隆

    再來我想請問一下,今天很多委員提到原民會的住宅政策,包括出租或購買房子的問題,我看到主委原則上是支持的,你在報告裡面提到都會區國人的住宅自有率達到83%,但是原住民只有57%而已,主委,你認為原因在哪裡?為什麼原住民的住宅自有率較低?

  249.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想大部分的勞工階級要在都會區買得起房子是一件非常高難度的事,更何況原住民在都會區大部分都是勞工,他們的所得偏低,沒有能力在都會地區買房子,這是最重要的原因。

  250. 賴委員瑞隆

    對。我的選區前鎮、小港也有很多原住民朋友,他們確實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看到除了今天大家提出的方案之外,也看到原民會很努力在做一些租屋的補貼及協助,那個成果怎麼樣?

  251. 林主任委員江義

    現在原民會對原住民住宅的補助方式只有針對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在這個部分是很穩定的,每一年我們都編列一定的預算去補助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這個部分沒有太大的問題。現在有問題的是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的部分,這些人的住宅會有困難。

  252. 賴委員瑞隆

    主委,4月6日剛剛修正過的住宅法裡面規定社會住宅可以提供給特殊身分者,其中也包括原住民,我們把比例調整到30%,……

  253. 林主任委員江義

    10%。

  254. 賴委員瑞隆

    未來在持有的部分,難度上比較高,但是社會住宅或出租這件事情是做得到的,我希望主委可以利用這1個月的時間,包括原民會的同仁,可以多做一點努力,讓原住民的居住品質能夠增加。

  255.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們對那個10%希望能夠增多一點。

  256. 賴委員瑞隆

    前鎮、小港也有一些公有的住宅可以使用,我希望再多用點心,應該會有很好的改善。

  257.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

  258. 賴委員瑞隆

    謝謝主委,辛苦了。

  259. 主席

    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260. Kolas Yotaka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原基法,我們首先來看過去這幾年比較爭議的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我們看一下這個powerpoint,我並沒有列出第二十一條所有條、項、款的細節,但是我們會看到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我想請問主委,您覺得第二十一條的法條定得如何?是否完備?

  261. 主席

    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262.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之前,原來行政院的院版沒有這項條文。我們回顧過去,因為我當年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辦的處長。後來在大院協商的時候,原住民包圍立法院,特別是高委員金素梅等等,大家合力把第二十一條明定,當時只規定政府及私人在原住民族的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要諮詢原住民族的同意,但是去年修正增列了部落及周邊一定的範圍,主要的原因是原住民族的土地沒有把部落放進來,我覺得這樣的修正比以前進步多了。

  263. Kolas Yotaka委員

    我個人認為,其實第二十一條已經是相對完備的,我同意主委的說法,因為在這個當中,包括連土地的範圍,例如「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以我們的理解來說,大部分指的是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了。同時,我們把政府或私人可能從事的行為,包括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甚至學術研究等等可能出現的行為,也已經規範在裡面。同時,我們也允許原住民族有權同意、參與,而且政府必須諮商他們,這些相關字眼已經出現了。

  264. 我要講的是,其實第二十一條已經相對地完善,我認為問題不在於還要再重修、把相關的文字加加減減在裡面,我認為歷年來在台灣發生的許多案件都是政府執行不力出了很多問題,並不是法條出了問題。我再說一次,是我們原住民族土地的主管機關(當然,大部分我指的是原民會)執行不力的問題。

  265. 我想舉幾個例子跟主委請教。首先,我們來看到台東有一案,我只舉幾個例子就好。這一案在三仙台附近,我們看到周邊有基翬、高台、比西里岸、小港及美山部落,但是在上方有一個點,叫做「旭塔觀光飯店」,一個民間的企業想要開發9公頃、在阿美族的土地上,也就是部落及其周邊的土地要開這個飯店。但是這裡一位民眾在去年的時候寫信到了台東縣政府,他要求救了,他說

    拜託可不可以來說明一下,這是不是原住民族土地?如果是原住民族土地,政府是不是有依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依法徵詢而且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呢?這個民眾寫信到縣政府,縣政府在去年12月22日寫了一封函文,希望中央的原住民來解釋到底這是怎麼回事,可是經過了4個多月,原民會有沒有回覆?這塊地到底是不是原住民族土地?

  266. 林主任委員江義

    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子我沒有看見,我們要不要請教一下土地管理處?

  267. Kolas Yotaka委員

    有沒有?如果沒有的話,我想繼續下去。

  268. 林主任委員江義

    因為這個案子沒有陳到我手上,……

  269. Kolas Yotaka委員

    沒有關係,因為時間有限,我第一個要提出來的就是這個案例。我要提的就是,重點不在法律出了什麼問題,當我們自己的弟兄姊妹向我們自己的原民會求救,說要怎麼辦的時候,原民會至少到今天為止,過了4個多月沒有回覆這位台東的民眾,說明這是不是原住民族的土地,而原民會的立場是什麼。

  270. 第二個案例,我來帶大家看到,這是目前正在興建中的現況,在花蓮的秀林鄉有一塊地,這是原住民的保留地,當地的地方政府正在蓋一個太魯閣文化館,可是當地就有傳統領域的原地主要求政府解釋,這個是在原住民族的土地上政府要興建的一個建設,但是到底有沒有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呢?結果我的辦公室寫了一個函文到原民會,希望原民會替我解釋這塊地到底是不是原住民族的土地、應該如何處理。您給了我一個函文,上面寫說

    尚需由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具意見之後,報經本會認定後評辦,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271. 林主任委員江義

    我請處長說明,因為這個文可能處長比較清楚。

  272. 主席(林委員麗蟬代)

    請原民會土管處杜張處長說明。

  273. 杜張處長梅莊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跟委員講的是說,主要是說他們提供出來的資料不是很完備,我們希望他們說清楚。到時候如果把這些不管是地段、地號、確實的位置告訴我們的話,我們可以到我們的原住民土地……

  274. Kolas Yotaka委員

    我們其實很明確地給了你明確的地號,這個地號在玻士岸段316地號,明確地告訴你。

  275. 我要繼續下一個主題。大家來看一下,大家很熟悉的亞泥案到今年6月要進行礦業權的展延,但是我們看到亞泥案在過去不斷地被斷頭,出現了非常多對原鄉部落的傷害,到今年6月要展延這個亞泥案到底要不要繼續下去的時候,它需不需要經得部落的同意?

  276. 林主任委員江義

    跟委員報告,關於亞泥的部分,只要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要做土地的開發、自然生態的利用,我們都覺得都要主張一定要經過當地部落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意見。

  277. Kolas Yotaka委員

    我要凸顯的就是,其實人民有向政府求救,但是我們的政府回應了什麼?

  278. 我們再看最後一個例子,我這裡有一份農委會的函,他們要求貴會釋義,也就是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該函主旨為「有關貴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釋義』,涉及本會權管業務推動相關事宜,建請貴會確認惠復,請查照。」,其說明的第二點「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有關旨揭釋義本會原則尊重,惟釋義各點涉及本會權管業務,建請貴會釐清確認,相關各點如下

    (一)為利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簡單的說,就是農委會看起來似乎有心想要解決一些原民土地的爭議,要求原民會進一步解釋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到底如何限制或規範政府應該要提出的權責,這是103年12月15日要求說明的函,請問原民會有沒有認真的回覆農委會?

  279. 杜張處長梅莊

    委員提到的都是103年的案子,這個我們可能要再查。我想跟委員說明的是,他們問的很多問題都涉及所謂諮詢同意的內容有哪些是需要諮詢同意,他們很希望會裡面能支持他們的看法,但是這個部分,有很多地方都需要再去瞭解與處理。

  280. Kolas Yotaka委員

    好,這個很細節。我再請問一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辦法等,我知道最後這一項剛剛經過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但是另外兩項辦法,在過去8年,我們的法律規定政府要制定辦法,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原民會應該制定這三項法規命令辦法,原民會到底有沒有制定?如果法規命令沒有制定,如果人民的求救我們無法回覆,給原住民族弟兄姐妹提供保障,原民會在過去這8年做了什麼?

  281. 林主任委員江義

    剛才委員提到的第二十一條,事實上對於原住民權益有非常巨大的關係,相關辦法的訂定也非常複雜,有的會牽連到相關部會,也不是原民會愛怎麼訂定就可以那麼容易訂定的,但是委員既然提出來,我們會檢視第二十一條所謂要訂定的相關子法還有多少沒有做。

  282. Kolas Yotaka委員

    主委,您是我很敬重的前輩,您的前老闆─前任主委孫大川高升到監察院擔任副院長之後,日前提出了一份原民會執行原基法的成果調查報告,結果給你打了不及格,你們兩位前後任主委在馬政府執政8年以來主要占八分之七的原住民族政策的執行者,您上任後曾說過要在任內完成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原住民族互助金庫條例,這是您說的,但沒有完成;另外一個主委則是先跳到監察院,然後回過頭來做出一份報告,感慨萬千的說2008年之後無法完成原基法立法,我引用報告中的話─增加原住民族之失落感及對政府之不信任度,給你打了56.25%的立法執行率成績,主要的立論是16種應定子法有9種法案沒有完成,我很替你叫屈,因為任期超過你二倍長的前主委孫大川,當上監察院副院長之後,您接任主委,結果他回過頭來寫這樣的報告,對此,您有何感想?

  283. 林主任委員江義

    原住民的法案不是原住民說修好或制定好就能照我們的意思通過啦,還要經過大院的審議,很多法案……

  284. Kolas Yotaka委員

    好,我再問你最後一個問題,主委,您是前輩,這可能是我唯一一次在這裡質詢您的機會,最後一個要請問您的問題是,您認為這個國家對原住民族是不是公平?

  285. 林主任委員江義

    基本上,我覺得逐年都在改善中,還是有很大的進步。

  286. Kolas Yotaka委員

    謝謝主委。

  287. 林主任委員江義

    謝謝委員。

  288. 主席

    請陳委員瑩發言。

  289. 陳委員瑩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可能是本席最後一次在這裡質詢主委,還有趕上,還不錯。

  290. 本席為了讓族人有車位能夠順利返鄉參加文化祭典,進行文化傳承工作,從我還在選舉時就為了這件事情到處奔走,在民進黨中央進行政策研擬時,跟主要研擬政策的重要人士去探討其可行性,那時候得到了大家的支持,所以我就把它納入選舉政見,在有幸順利當選之後,我還是繼續為這件事情奔走。為此,本席曾到台北車站抗議,也召開過記者會、提出臨時提案,邀集台鐵、原民會等相關單位開過非常多次的協調會,本來以為這個案子要胎死腹中或是要等到明年才能開始執行,在院會總質詢本席質詢過張善政院長之後,院長也指示政務委員要趕快推動這個案子,在這段時間中,我們也盡力的推動,希望這個案子能在今年開辦,因此我們發文給主計處總與審計部來研究預算執行的部分。昨天召開協調會,本席得知在本席多次努力與要求之下,今年7月到9月間會有花蓮台東原住民返鄉指定車次加掛車廂的試辦計畫,請主委簡短說明這個計畫的內容。

  291. 主席

    請原民會林主任委員說明。

  292. 林主任委員江義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非常肯定也感謝委員,東海岸原住民每年春節、文化祭典都會使用花東鐵路,但花東鐵路的車票是一票難求,委員及時幫我們提出這個重要案子,解決了這個問題。

  293. 早期大家的想法是採用專列的方式,但這樣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萬一專列沒有坐滿,空出來的位置要由政府負擔,我們認為這樣恐怕會有問題,而且院裡面3月份由許政務委員召集的會議中也認為以預算來補貼個人買車票不太符合預算目的,所以現在是以加掛車廂的方式……

  294. 陳委員瑩

    加掛方式在時段選擇上就可以有比較多…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瑩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