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反對將人事同意權改為記名投票,質疑若違反行政與立法彼此監督制衡的憲政設計目的則不恰當「但是這個行使同意權如果違反當時憲政設計上行政和立法彼此監督制衡,那麼對於改成記名投票是否恰當,我是質疑的,所以我基本上是反對。」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人事同意權若改為記名投票,因記名壓力、政黨意志一定會被貫徹,即使有爭議也很難有不同意見「就是即使有爭議,也很難有不同意見,因為要記名會有壓力,尤其是政黨的意志一定會被貫徹」發言紀錄
- 林委員為洲
有關同意權都改為記名投票一事,請大家再思考一下,像之前NCC才投過票,其實大家都知道,彭文正教授針對某位NCC委員很有意見,他當然也有告訴我。我的意思是,我不一定認為彭文正教授所講的就比較有道理,但是顯然是有爭議的,針對那位NCC的委員。如果都變成記名投票,其實我們預先都看得到結果,就是即使有爭議,也很難有不同意見,因為要記名會有壓力,尤其是政黨的意志一定會被貫徹,所以改成記名投票是不是更符合當時所設計行政單位提出人選再交由立法單位行使審查同意權的監督和制衡目的?當時行政機關提出人選,由立法機關審查以及行使同意權,這個目的是什麼?目的是為了要監督行政機關,以達到制衡的目的,也是民主政治很重要的check balance精神。但是,全部改成記名投票是不是反而違反了當時設計的目的?那麼立法院真的變成只是行政機關的程序,就是我們常講立法院變成立法局,就是一定會貫徹。所以,請大家是否再思考,這跟院長、副院長的投票採記名投票是不一樣的意義,我是被說服了,當時院長、副院長改成記名投票,我認為院長、副院長採記名投票可以杜絕一些弊病,院長、副院長是在院內主持會議,而不具行政跟立法之間監督制衡的意義,所以我是支持院長、副院長的記名投票,但是這個行使同意權如果違反當時憲政設計上行政和立法彼此監督制衡,那麼對於改成記名投票是否恰當,我是質疑的,所以我基本上是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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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我覺得還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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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那就將我的意見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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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審查的時間不太一樣,一個是不得少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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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所以剛剛已經處理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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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國民黨黨團提案比較不同的是門檻較高,就是要達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當選。簡單來說,國民黨黨團版本比其他黨團版本的門檻要高一點,我覺得這還滿恰當的,雖然看起來很奇怪,因為原來副總統是民選的,缺額之後竟然變成由立法院來選,這的確很奇怪,但似乎也沒有其他方法,難道要重新補選副總統嗎?大家可以討論看看是否有其他更妥適的方法,因為副總統候選人在大選時,並非像縣長、副縣長的概念一樣是搭配的,他本身就是候選人之一,所以一定要有個機制,而不是由總統自行找一位候選人來搭配即可,這一定是不行的。至於要用怎麼樣的方式,我想大家還可以討論一下,不過如果真的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當然門檻要更高,這樣才符合原本民選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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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如果定位為選舉,就會有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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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要找中選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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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他是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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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為洲
我有同感,如果我們把它訂死,效率會有問題。有時委員提案很多,如果完全按照時間的順序去排,不作調整,統統到院會來審,我想到時會有很多立法效率的問題,會花很多時間。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基本上,我支持這條條文。攤開來講,當時會出現這樣的提案,就是因為怕被卡案,尤其是少數黨,不管是在程序委員會或院會當中,少數黨所提的案子可能永遠沒有辦法排進院會,也沒有辦法進入委員會,所以才會有這種補救的方法。現在民進黨變成多數黨,但請你們也想想當時你們身為少數黨時的辛苦,體諒一下現在國民黨變成少數黨。當然修改的法令一定要符合邏輯,具有可行性,同時也不會影響立法效率,針對這樣的事情,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少數黨不一定只指國民黨,包括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都是少數黨,當他們所提的案子永遠沒有辦法被排進來的時候,有沒有什麼救濟的方式呢?最少要給少數黨救濟的方式,而這就是其中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可以文字修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意思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網路直播之外,還有有線電視的部分,現在也有頻道在播放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基於成本的考量,這樣的理由我們接受,但關於現在的試播,若將來他們不提供頻道了,是不是就不播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的確,設立國會電視台的確很困難,但是像現在這種試播的方式,如果將來是正式播出而非試播,就是商借一個頻道來用,這樣的成本我們負擔得起嗎?以上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本席要提醒各位,當時這部分國民黨、民進黨及時代力量都有提出版本,我們的用意都是希望國會被看到、被監督,現在民進黨執政了,仍是要一本初衷,即開會的過程是要被監督的,雖然國會專屬電視台是不可能的,但是頻道的部分,還是要想辦法讓國會開會的過程是可以被看到的、被監督到的,至於收視率的部分,基於被看到、被監督到的原則,我想應該不是被考慮的問題之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一些年紀比較大的人會比較少去使用網路,像我的爸爸、媽媽都是透過這些頻道來看我,因為我很少回家給他們看,老實說,他們只能在電視上看到我,所以那些頻道對他們來說還滿重要的。我的意思是說,要一些年紀大的人使用網路直播的工具,他們大概也不會去使用,所以還是會去使用有線頻道,若將來有線頻道無法友情贊助、無法試播,即若要正式播放,則所需費用我們負擔得起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之所以這樣立法的原因就是擔心你們現在都是採友情贊助或是商借的方式,也就是沒有制度化,屆時友情贊助沒有了,可能就會通通停掉,會不會這種情況發生?你有把握可以一直友情贊助下去嗎?如果將這些友情贊助換算為成本,則我們負擔得起嗎?如果負擔得起,我們就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就是一定要做在頻道上直播,所以這部分請處長說明得清楚一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那修改文字就好了,就不要國會頻道,而是直播,至於如何編列預算,就不用在法律中顯現出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覺得顧委員說得很有道理,寫得太詳細也滿奇怪的,但原則就是要「即時轉播」及「完整轉播」,也不能設主持人,也就是呈現原貌。所以本席建議,李昆澤委員版和江啟臣委員版是比較接近的,也是比較做得到的,所以可否就這兩個版本併在一起討論,然後修得再完整一些,同時可行性也可以顧慮到。至於設置國會頻道一事,因為困難度很高,所以目前就不考慮。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秘密會議當然要排除在外,然後「國會頻道」這幾個字就不要了,但可以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即時全程轉播,再加上時代力量版的「不經剪接、不加旁白」等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李昆澤委員版本的第三項加一句話,即修正為「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及電視頻道。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即時轉播」,畢竟只有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是不夠的,目前另外還有有線頻道,跟這個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是不一樣的。再來,有明定「即時轉播」應該就OK了,因為這就表示不能剪接,就是目前用3個頻道在呈現的方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以上內容基本上我都同意,只有第三項,不應規定為立法院應透過電視「或」網路等媒體通路,否則屆時電視的部分就會被去掉,即你們只會去用便宜的網路,困難的可能就不弄了,我知道你在想什麼,所以,應該規範透過電視「及」網路等媒體,尤其電視一定要有,因為叫中南部以及年紀大的民眾透過手機、網路收看,都是不切實際的,畢竟他們還是有一定的習慣,我告訴你,雖然你們說只有1千多人或1萬多人在看,但也都是他們在看,因為其他人都是隨選收視,想看時就可以看,畢竟用手機就能看,很方便,尤其年輕人沒有這個問題,不需要我們幫他們做什麼,他們就可以看到,現在的手機上有太多方式可以讓他們即時收看,來源也包括委員自己的臉書網頁,透過這些管道,年輕人都可以收到訊息。看不到這些訊息的是老年人,所以本條一定要納入電視,也就是規範電視「及」網路等其他媒體通路。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想請法制局稍後說明一下,包括剛才顧委員提到的,法律訂定當時是針對公聽會,還是也包括委員會,我們想看看法制局了不了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請問其他國家的情況怎麼樣?像美國國會就有聽證權,根據我自己的猜想,在美國,社會人士一定都可以參與聽證會,陳述他們的意見。但回到委員會審查法案,這些人是不是也都要加入,例如在法案逐條審查時,這些社會人士是不是也都可以進來一起參與、表達意見,就是兩件事,性質也不太一樣,所以請法制局說明一下他國情況如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請問結論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其實現行條文並未排除官員以外的人,修正條文只是強調可以邀請社會上有關係的人,就法律的結果而言,其實是幾乎一樣的,依然由委員會來決定是否邀請。既然法律效果相同,有必要更改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目前實務上的運作都是由召委決定是否開放旁聽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主席,關於旁聽,因為現在也有經召委同意後讓他們進來旁聽的情況,所以如果我們在這邊談旁聽的法條,好像我們禁止旁聽一樣,這樣似乎也不太好。能否加註經委員會同意才可以旁聽?這樣和我們目前運作的狀況是一致的,也不至於讓人覺得我們好像禁止旁聽。這是我的建議。至於委員會同意的方式,就是我們現在運作的方式:要由召委列名。我知道他們是要列名字、寫資料給召委,經召委同意後才可以進來旁聽。那文字要怎麼修改?是經委員會同意還是怎麼樣?以上是我的建議,請大家就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第26頁第六十一條修正條文等於是配套,可連同第六十一條一起修正,看是要經會議主席同意,還是經委員會同意?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對,考察結果一定要變成文字才能放進議事錄,請問考察的報告是誰要寫?是議事人員寫嗎?還是委員會要寫?這個問題我們待會討論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支持有一個網路平台可以請願,達到一定人數就具有強制性,必須加以處理或由委員提案,這個我支持。至於文字怎麼修改,大家可以討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請問一下,所謂的實名制是要提供哪些資訊,才能符合實名制的規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實體的請願是實名制,他要提供什麼資料?身分證字號?還是身份證影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所以是不是實名也無從驗證?因為住址、姓名、性別等也很容易造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這個提案的意義,當時主要的用意是要類似白宮的做法,他們有一個網頁,民眾可以直接在上面請願,只要達到多少人數,政府部門就要正式回應,我們是採用類似的做法。但是主席剛才說的沒錯,這部分要由誰回應?是由立法院的行政單位回應?還是由個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或者是黨團?這裡並沒有一個主體可以回應他們。
本席覺得第二項的規定就是針對這樣的事,當網路連署達到一定人數之後,你們一定要去回應他們,不管是要修法或是採取行政作為等等。但是立法院並沒有一個主體可以回應,因為不管找哪一個主體來做回應都很奇怪,所以這部分要怎麼處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國發會規定的門檻是5,000人,是不是?之後他們會怎麼處理?要回應、說明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委員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除非申告要召開秘密會議,其他……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訂在哪裡,沒有給我們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為洲
在座的委員中恐怕就是段宜康委員最資深,坦白講,對於所謂的協商制度,本席擔任了兩屆的立法委員,從來也沒參加過政黨協商或法案的協商,到底這個協商制度在立法院是不是必要的?如果能夠去掉的話,我們是否有辦法運作、在立法效率上是否有辦法運作?因為我們的會期是有限的,但是,我們的提案可能是無限的,必須要討論的事項可能就會非常多,是不是因為這樣的關係,協商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請段委員為我們說明一下,或是……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