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因大法官角色涉及政治社會力量與社會進步價值的展現,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該更周延。「時代力量也認為因為這樣,所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該更周延。」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在審查大法官資格時應詢問許多實質問題。「所以我們在審查大法官的資格時會問很多實質問題」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大法官公聽會經調整增進互動後,未來互動密度應更強。「調整之後就增進了互動,我希望以後密度能更強一些。」發言紀錄
- 徐委員永明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真的非常高興各位能來參加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我知道出席費實在不多,又要花這麼多時間,真的是非常感謝。
剛才聆聽各位的發言之後,有些部分想要跟各位一起討論。另外,昨天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有提出書面問卷給7位大法官候選人,總共有9問,昨天也已經有了書面回應,至少我看到許宗力院長被提名人、蔡烱燉副院長被提名人以及黃瑞明、詹森林、許志雄大法官被提名人都有回應,他們對於很多具體問題已經做了一些回應。時代力量有10問,大概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的問卷調查,昨天我們也拿到院長被提名人、副院長被提名人的回應,我很希望等一下可以針對這些具體事項跟各位討論。因為他們的回應是有關整個司法改革,剛才也有專家提到司改,大家都在談司改,那司改的內容到底是什麼?顯然具體內容是什麼可以討論,可是民眾對司改的期待很高,蔡總統就職演說時提到司改,下面的掌聲是最響亮的,顯然民眾覺得司法對他們的影響越來越大,或者在社會觀感上,這是臺灣社會往前進步之時需要解決的問題。
- 今天很高興各位來到這裡,我也在想為什麼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但立法院要行使人事同意權?顯然這不是在於考核他們的能力,否則就用考試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好了,它是政治社會力量的展現,以及目前社會進步價值的展現,所以我們會行使人事同意權。美國對於大法官角色的認定,也從過去比較被動的態度變成是比較積極的,有很多釋憲案會改變或是進一步引導政治社會的改革。我想我們也是在這個角度之下參與審查,時代力量也認為因為這樣,所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應該更周延。剛剛有先進提到這個公聽會舉辦的內容及方式,我們有做了調整,本來早上是學者專家發言,下午才是立委提問,調整之後就增進了互動,我希望以後密度能更強一些。因為未來大法官的角色太重要了,包括幾個層面,第一,司法體系做為三權之一,它不再是被動的,很多時候判決會影響政治社會,甚至可以主動影響潮流,很多時候很多人認為那是意識形態的展示,雖然很多人認為意識形態是一個不好的詞,可是意識形態基本上就是對一個美好社會的描述,只是這個描述的方向、內容可能不一樣。所以我們在審查大法官的資格時會問很多實質問題,譬如,在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9問的第5題就問得非常清楚
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死刑是否違憲?如果欲廢除死刑,你認為應該有怎樣的配套措施?我也希望等一下的綜合答復,或者下午專家學者的發言可以針對這個議題討論,甚至可以參考他們回應的內容,我想這應該不叫做洩題,這應該叫做很清楚的聚焦。我相信在未來幾天,在大法官的審查內容裡面,他們的這些書面答復,包括對於性別平權的看法、性傾向權利的保障、同性婚、通姦除罪化的看法,以及關於原住民各自不同的習慣、如何確立多元法律主義等要如何在釋憲中落實?這些問題其實都滿實際的,甚至有關轉型正義的問題,對於所謂既得權的保障、善意第三人財產權之保障,以釋憲者的角度該如何解決?這些在未來黨產委員會處理很多實質議題時都會發生。
我覺得今天的會議比第一天好,第一天的時候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再任與連任的問題,我一直認為我們是一個成文法的國家,對人民的權利義務必須有很清楚的規範,所以我覺得今天的討論很好,已經回到究竟實質的內容是什麼、這些大法官對很多議題的立場是什麼,甚至是他們的價值或是意識形態是什麼。
其次是正、副院長和其他5位大法官其實又有些差別,因為大法官不介入司法院的行政事務,人事調動、行政管考或司法政策等都是司法院院長的職責,所以對正、副院長,其實我們有不同的題目要請教,且時代力量的問題比較直接,而這些也是我們想要就教於幾位專家學者的。以之前提到的審查制度和程序為例,時代力量就會詢問是否贊成單獨制定檢察官法以及檢察署組織法。我想這在法界應該不是新議題,相關辯論已經歷時甚久,因為現行法院組織法針對檢察機關進行規範,而法官法亦同時規範檢察官,但其實檢察官和法官之間有差異,他具有司法權又有行政權的性質,這兩者真的可以併在一起嗎?還是可以在既有的法官法裡面做一些區分?其次,前面我們提過法官接受評鑑,那麼大法官呢?在定義上大法官也是法官之一,那麼他們是不是也應該接受評鑑?怎麼樣的評鑑制度比較好?現行的評鑑制度如果適用在大法官身上,未來是否會產生愈來愈多的所謂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我認為未來司法院正、副院長對這些問題的看法是很重要的。
有關人民權利的釋憲制度方面,之前也有人提到是否贊成直接引進個案判決為對象的憲法訴願問題,各位先進有支持的也有持不同意見的,我們關心的是以個案引進是否對於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會更好?法官是不是得就判例或決議聲請釋憲?當然也有人會問「那檢察官呢?」其實我們也很想知道各位先進專家對此的看法。關於最近的幾個案子,民眾對司法最大的困惑是有關訴訟羈押之決定,當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意見不一致時,高等法院大多會撤銷發回,所以常常讓民眾覺得法院之間好像有不同意見,來來回回的,除了效率的問題之外,也會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和他們對於整體司法的觀感,所以我們會問,高等法院是否可對羈押准否之抗告自為裁定?也就是說,當高等法院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有不同意見時,除了發回之外,能不能自為裁定?對於不同的議題,譬如勞資爭議的訴訟程序,是不是應該有勞動法院?因為勞資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資源實在是太不對等。又比如我們會問國家賠償制度是否有改革?我們比較關心的是現行國家賠償法就法官、檢察官之賠償責任。
其實我想提的是,除了前面講的一些政治社會議題之外,這些議題比如關於司法制度,各位先進講的所謂司法改革的內容其實是滿具體的,我覺得這個公聽會其實可以幫助我們聚焦,誠如剛才各位先進所言,這是在幫我們儲備武器,俾對未來的審查能更聚焦、更有效。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永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