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不論以天然氣或再生能源取代核能占比,都會讓電價上漲「不管是用天然氣還是再生能源來取代最便宜的核能的占比,都會讓電價上漲」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要清除核廢料才能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那就是要清除核廢料,才能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啊!」發言紀錄
- 張委員麗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兩位委員都提到今天經濟部在自由時報刊登大幅廣告,他們說看起來空洞、沒有意義,但是在我看來,它就是鼓勵農民不要耕種,全部都改種田,所以我要問,現在為了發展太陽能光電,農地不放過,水庫不放過,我希望經濟部從長計議,好好規劃配套,才不會後悔莫及。今天刊登這個廣告花了三十幾萬元,值得嗎?
我現在要來跟各位報告,這次很多委員針對電業法提出修正案,我認為茲事體大,絕對不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把電業法送出委員會,我提出以下幾點質疑,希望大家等一下能夠非常慎重地針對我提出的這些意見充分討論。
第一,行政院大費周章提出電業法修正草案,無非是要發展綠能產業,本席也贊同發展綠能產業,並大力支持,但是行政院版修正案是否能讓綠能蓬勃發展,並兼顧電力穩定供應、電價平穩這兩大民生要素?本席建議我們必須一併審閱再生能源條例,先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對於綠能的限制如何修正,以及如何完善綠能相關產業環境,這些問題在電業法中都無法單獨解決,必須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當中先確立,才能得到實質解決,這是本席的第一個意見。
第二,行政院提案中的電業管制機關是設於經濟部之下,經濟部有可能指定能源局或核能研究所擔任電業管制機關,能源局的員額已經擴增至89位,顯然經濟部已經要指定能源局為電業管制機關,這樣做有沒有球員、教練兼裁判的問題?電業管制機關要處理電業之間的紛爭及種種問題,如同NCC、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機構,必須處於超然、獨立的最高位置,才能夠運作得當。有關電業管制機關的條文遍布各條次,若未將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設立清楚,影響條次相當多,幾乎每一條都跟電業管制機關有關,而且授權給電業管制機關,這就是所謂的空白授權。因此本席具體建議,在進入逐條審查之前,我們先把電業管制機關確立清楚,才有辦法進一步進行相關條文的審查。
第三,有關再生能源備用容量的問題,所有版本當中,只有本席的和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的版本有提到,再生能源不屬於機載能源,不是24小時穩定發電的能源,以澎湖為例,40%的風力就要準備40%的燃油機組,在風力發電下降的時候一秒不差地馬上供電,維持供電穩定,否則就會發生停電危機,但是如果規定要有備用容量,會增加再生能源產業的負擔,如何取得平衡?難道又是台電買單嗎?台電買單就是全民買單,也就是讓廣大的台電小用戶去承擔綠能產業的發展,是不是有支持綠能卻犧牲小老百姓的問題?
第四世界環境的變化,台灣對於巴黎氣候協定的遵行強度要如何?依照環保署的說法,目前各部會根本訂不出排碳的標準,就連川普都不願意全部買單,在川普強力要求美國企業回流本土的政策下,Google會不會被川普叫回去?到時候台灣的綠能消費市場會不會產生很大的變化?這也是本席要提出的意見。
接下來本席要為小老百姓發聲,蔡總統目前宣布民生用電基本度數以下電費不漲,以基本度數為330度,只有單身戶才不會超過這個度數,一般家庭用電約在1000度上下,基本度數以下電費不漲,那麼未來超出部分的電費調幅是多少?這是老百姓所關心的,以現在的能源配比來說,不管是用天然氣還是再生能源來取代最便宜的核能的占比,都會讓電價上漲,尤其是再生能源配比20%當中,太陽能光電占73%,而太陽能光電是效率最弱的,為何占比如此高?有沒有獨厚財團的問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有規範民間發電業者每年都要檢討成本,一旦成本降低,就要調降蠆購電價,在行政院版本的電業法中是如何規範的?目前看到的是20年不變的保價收購的方式,德國跟再生能源業者簽約的年限是10年,其他各國也都在7年到9年之間。外界說再生能源像小baby一樣,需要扶持,但是業者也強調,不管是太陽能光電或是風電,只有發展到一定規模,技術就會越來越成熟,成本一定會下降,那為何要簽約保障20年?台電的錢應該都是從用電戶來的,這樣有沒有讓廣大的老百姓負擔綠能發展的成本?我們需要好好確立這個前提。
根據以上幾點,本席認為我們必須要先好好討論本席提出的這五點疑慮,先確立這幾項前提之後,再進入逐條討論,這樣是比較好的。電業管制機構要先確立,才能往下繼續審查,謝謝。
- 主席
謝謝張麗善委員。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 徐委員永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呼應前面幾位委員的發言,關於電業管制機關的定位,在行政院版本第四條講得很清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但是在公聽會中有很多學者問:指定是什麼意思?指定是一個法律用語嗎?指定是不是代表這個電業管制機關是在中央主管機關之下,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那它有可能指定一個位階比它更高的單位嗎?如果是能源局,前面大家都談到,它是設在能源局裡面還是能源局下面?還是跟能源局平行?還是能源局以後會變成能源署?可是能源局管的不只是電業的問題,還有其他項目,這時候如果電業管制機關層級這麼低,各位想想看,按照行政院版本,它要管這麼多事情,包括電業的籌設、擴建及執照的申請及核准、電力供需預測、共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與管理、用戶用電權益、電力調度之監督、調處電業與用戶之間的爭議,它可以發照,也可以廢照,甚至可以換負責人,如果它的權力這麼大,我們是不是該先定位它的角色是什麼?主管機關是定政策的,如果監理是這個電業管制機關,而且我們時程也沒有講得很清楚,如果這個條文通過,在還沒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之前,還沒有確立之前,是不是這個主管機關負責我們講的這些項目的事情?我覺得電業法要修,大家都覺得現在的電業法不夠現代化,不夠符合台灣下階段能源政策發展的需要,大家都關心綠能,可是這個管制機關的問題很多人都很關心,是不是比照其他歐美國家,把它設為更為獨立,層級更高?因為這個管制機關未來還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跟公平會之間的競合,如果是一個三級單位,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在兩個機關之間是不是可以有個說法?因為公平會處理進入的問題,管制機關是怎麼看?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很重要、很核心的問題,所以我同意幾位先進,這裡面沒有黨派問題,未來電業法修了以後管制機關如果權力這麼大,組成方式所謂的指定是什麼意思?能源局怎麼組成?這在未來影響會很大,等一下是不是請行政部門針對這部分好好說清楚?
另外就是關於台電的問題,我們這邊是要成立控股母公司,我們當然知道這是轉型過程需要的,希望讓台電員工不會感覺受到很大衝擊,可是各位想想看,我們一開始是希望將發電和輸配分開,就是不希望有利益衝突的問題產生,可是又為了處理台電的特殊性而有個控股母公司,請問這要怎麼處理之間衝突的問題?其他業者在其他管制之下又會怎麼看待?是不是真的有必要?如果台電發電和輸配還是維持國營的地位,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納在同一家公司之下?我想這也是我們需要關心的。再來就是時程問題,拖到6年會不會拖太久?甚至可以更長,綠能產業是不是能夠等那麼久?所以,我覺得時程問題可能也是我們要注意的。
一個管制機關是不是能強而有力又有獨立性,可能會奠定未來電業法修法之後對於我們期待達到的那個目標。其次,台電過去這麼重要的貢獻,在轉型過程中是不是真的要用一個控股母公司處理它?我們擔心的發電和輸配之間的利益衝突問題,透過這個方式真的能夠處理?我的意思是,要好好讓台電員工及台電未來的發展有個前景,是不是真的用控股母公司的方式能夠處理?難道沒有其他方式嗎?謹此就教於大家,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 陳委員明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電業法修法是電業的改革,電業改革則是趨勢所趨,電業必須改革也是社會普遍的共識。為了電業法修正,2場公聽會都已經舉辦完成,我們應該表示的意見,或者學者專家提出的看法,對委員會而言都已經有相當多的資料,在逐條討論時就可以進行意見表示。
在此請求主席,我們就先進行協商,讓大家逐條討論,如果沒有意見先通過,有意見的部分就留下來繼續討論,這樣才不會影響到電業法逐條審查,是不是請主席裁示,讓議程能夠順利進行?謝謝。
- 主席
既然大家都說有急迫性,又說要好好審,在有急迫性及要好好審的過程中,我們要用協商的方式。不過,在協商之前,還是要先向大家說明我們要先討論,因為有一百多條,等一下協商從第一條開始……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先把獨立機關講好吧!
- 主席
休息協商,等一下協商的時候大家可以有進度、可以沒有進度。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我們先把獨立機關確認。
- 張委員麗善
(在席位上)對啊!先確認獨立機關。
- 主席
可以,如果大家覺得要先休息討論……
- 陳委員明文
我們就開始協商嘛!不需要再休息協商了。
- 主席
我們就要進行協商啊!
- 陳委員明文
就進行協商好不好?
- 主席
至少第一章「總則」這個名稱可以吧?
- 陳委員明文
可以啦!沒問題。
- 主席
我們還沒有進行條文,但第一章章名「總則」可以吧?
- 陳委員明文
可以啦!
- 王委員惠美
(在席位上)重要的東西……
- 主席
重要的是協商電業管制機關,就讓大家協商好不好?但第一章章名總則讓它通過好不好?
- 陳委員明文
好,通過。
- 管委員碧玲
(在席位上)沒辦法抽出來,我反對這個裁示,要怎麼抽出管制機關?因為前後要呼應,就是逐條處理下去,怎麼抽出來?不能抽出來啦!
- 張委員麗善
(在席位上)對啊!要先確認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後面才能審啊!
- 陳委員明文
他是說總則。
- 主席
我並沒有裁示要怎麼樣,我是說我們要下來協商,不管是要提電業管制機關,還是要提直接的條文,我們就一條一條來。
- 陳委員明文
一條一條協商啊!我們就一條一條協商,開始吧!
- 主席
好,我們現在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大家對於第一章總則下的第一條條文裡提到「公平」、「保障用戶」等等,其實剛剛各位委員在上台發言時都有提到了,我們可不可以讓大家將第一條的文字潤飾完,然後第二條保留,直接進入第三條,因為第二條的定義會隨著後面審查的條文有哪些東西,名詞要再上來,所以第二條現在沒有辦法確認。我們討論完第一條概略性的文字,讓它通過之後就直接進入第三條的電業管制機關,好不好?請將條文對照表給廖總召。
- 管委員碧玲
主席,第二條還是可以審,以前有一些經驗就是……
- 主席
審完再回來可以。
- 管委員碧玲
哪一款有問題就保留那一款,不見得整條都要跳過去,我們以款為主。
- 主席
這也是一種,我尊重。好,我們先處理第一條。
- 陳委員明文
第一條就是行政院的版本嘛!總則……
- 主席
對,以行政院的版本為主,各位委員自行補充。我看各位委員的版本都大同小異。
- 孔委員文吉
我支持總召廖委員國棟的版本,他這邊有寫「減少碳排放」、「清除原住民族地區堆置之核廢料」、「國家永續發展」,這部分請經濟部或台電說明一下,可以嗎?
- 主席
可是後面的條文有提到核廢料的……
- 孔委員文吉
但是他的第一條也有啊!
- 陳委員明文
總則不是這樣訂的吧!
- 孔委員文吉
廖委員國棟的第一條……
- 主席
我是說後面的條文有。
- 孔委員文吉
因為後面有談,第一條也明列嘛!核廢料可不可以……
- 陳委員明文
孔委員,總則沒有在講這個的啦!總則那有在講細節的!
- 孔委員文吉
我講的是第一條啊!
- 陳委員明文
「總則」是原則性的嘛!就是「為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這樣子就對了,總則本來就是這樣子啊!好不好?
- 主席
總則是概略性的文字。
- 廖委員國棟
我覺得我的部分非常清楚,是要表達台電、原能會或中華民國的國民蹂躪蘭嶼已經三十年之久,應該要在非核家園這整個大帽子底下,就蘭嶼的核廢料做一個簡單但非常明確的處理,只有列在這裡,你們才可能會處理啦!
- 管委員碧玲
我是這樣建議,其實陳委員曼麗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一樣,廖委員的版本裡面所提的都很好,但就是核廢料這一塊,層次不一,它是屬於技術層次,而不是總則的原則性層次,但「減少碳排放」跟「國家永續發展」,在層次上卻是總則可以列入的,作為電業法的國家目標,就此而言,我倒是主張以陳委員曼麗的版本合併廖委員國棟版本的「減少碳排放」與「國家永續發展」,跟行政院版本併同修正。高委員的版本也有「國家永續發展」,幾個委員有提到「國家永續發展」,我覺得可以列進來。就是陳委員曼麗的版本,還有廖委員國棟版本的「減少碳排放」與「國家永續發展」,以及高委員志鵬版本的「國家永續發展」都併進來以後,就變成以行政院版及陳委員曼麗、廖委員國棟、高委員志鵬版本的內容修正通過。
- 張委員麗善
我也有提版本耶!「建立權利義務對等之電業機制」,我覺得這很重要,要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健全電業的經營跟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所以一定要建立權利義務對等之電業機制啊!
- 管委員碧玲
要管理可以啦!張委員,我覺得用「有效管理」那一部分啦!
- 主席
那就用行政院版併同陳委員曼麗、廖委員國棟、高委員志鵬的版本,以及張委員麗善版本的「有效管理」……
- 管委員碧玲
修正通過。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我覺得我剛剛所講蘭嶼核廢料的事是非常重要的宣示,如果我們不能做這樣的宣示,那就不要講非核家園啦!好不好?看你們要怎麼處理這個事情,我都沒有問題,但你們要能夠面對……
- 主席
有好幾種處理方式。
- 廖委員國棟
一定要面對!
- 管委員碧玲
在立法要旨說明裡面把它放進去,因為它也會經過三讀,立法要旨有法律效力。這部分應速立專法,予以處理,就寫在立法要旨裡面,因為立法要旨會隨同這一條併列,也會經過三讀,由總統公布,而具有法律效力。
- 廖委員國棟
我個人非常擔心,此一「速立專法」不曉得是用很快還是很慢的速度?除非現在我們在修電業法的時候同時訂出阻絕蘭嶼核廢料的專法,除非是這樣!
- 主席
你的意思是要放在第一條的條文裡面,我們的想法是……
- 廖委員國棟
這就是宣示嘛!
- 主席
可以放在立法要旨裡面,其實達到的效果是一樣的,而且不一定是要立專法,立專法是一個解決方案,另外,行政部門要儘速處理或拿出具體有效的辦法,這也是解決方案之一。
- 廖委員國棟
這個有點像國民黨19全中常會的時候在談「一中各表」。是在總論談,還是在條文裡頭來談,這是不一樣的,現在你們是想把它放到總論來講,我聽起來……
- 主席
憲法上面寫「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但還是沒有人遵循啊!憲法又怎樣!
- 廖委員國棟
現在我就是要這樣啊!你們有什麼對應的方式讓我放心嘛?
- 主席
我認為這是一個議題,而且很重要,我們要處理,但是放在立法要旨,好不好?
- 孔委員文吉
主席,這樣嘛!請經濟部說明第一條。核廢料的部分,第一個,我支持廖委員的版本,既然要創造一個非核家園,是不是在這邊把核廢料的部分寫進去?因為我們要邁向2025非核家園。第二個,請台電說明一下,最近你們被原能會罰款一千萬,因為就蘭嶼核廢料你們都提不出一個放置核廢料的場址,現在你們還在上訴、打行政訴訟嘛?這部分請台電說明一下,好不好?
- 徐委員永明
我補充一下,強調清除原住民地區堆置之核廢料,自有其正當性,我只是提醒大家,核廢料不是只有在原住民地區,幾個核電廠內部,以後搞不好都還是貯存在那裡,不論是濕式或乾式貯存。我的意思是,如果要提及核廢料的問題,是不是要更周全一點?不要讓人家覺得其他幾個廠區……
- 主席
核電廠的廠區也堆置高放射性的核廢料。
- 徐委員永明
蘭嶼是低放射性的核廢料,對不對?
- 主席
所以我才說放在立法要旨裡面,照剛剛管委員所說的方式。
- 徐委員永明
我是支持的,原住民地區核廢料的部分,一定要朝這個方向做,只是我們要更周全一點。
- 主席
大家都支持啊!誰不支持的站出來!
- 王委員惠美
行政部門有沒有想到什麼字句可以來處理的?
- 主席
那我們試擬一下字句,把它放在……
- 廖委員國棟
請參考行政院版第九十四條,這裡就寫得非常明確:「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蘭嶼這個事情也必須要這樣處理,除非你們另立一個條文,把蘭嶼的部分也處理掉,我就可以不把那個文字放在第一條。
- 管委員碧玲
那把這一句放到那一條啦!
- 主席
第九十四條正好證明了……
- 管委員碧玲
把它放到第九十四條,再來討論。我也呼應一下永明委員,我記得我才剛剛質詢完,有一個50年的計畫不是用了好幾億、delay了嗎?事實上明年底就必須提出核廢料終極處置的選址為何,對不對?所以將來那個不只是原住民區域,也不只是廠區而已,他們選出來的場址到底會在哪裡,現在是不確定的,正在研究、選址當中!所以那個文字應該怎麼寫,基本上它的層次應該就是落在第九十幾條那邊,等一下修一下文字,把它放進那一條,我覺得是……
- 主席
總召,如果你剛剛講第九十四條,我覺得可以這樣子,於「核能發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後面再加一句,就是現有之核廢料處理應儘速之類的,把文字放在那個地方,好不好?
- 廖委員國棟
可參考,但我再提供一個背景讓大家知道,原住民族基本法有明文,不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而且還是以正面表述的方式,這個非常清楚。當時法律還沒有制定,我們就放進了這一條,現在既然定了法律,就趕緊清除……
- 主席
我們在場的人都支持你的講法,可不可以把它放在第九十四條?
- 王委員惠美
我覺得我們的總則是可以的,2025年本來就要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也因此才要讓電業自由化,更加節能減碳、有更多電源。所以在總則裡面可不可以也把「非核」這種大方向、未來的vision放進來?看要用什麼字句,大家再想一下,好不好?
- 主席
好啦!剛剛講特別比較……
- 王委員惠美
但是就原住民以及……
- 主席
你要窄化清除原住民地區堆置核廢料……
- 王委員惠美
有關核廢料的東西,我們在所有的條文裡面,一定也要立一個專條來強調這個部分。
- 主席
那第一條是不是依照剛剛……
- 管委員碧玲
等一下,這個文字我覺得太長了一點,「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把「減少碳排放」拉下來,你一定要加一個「並」,還有「促進國家永續發展」,「國家永續發展」要加一個「促進」,然後這裡中間要切一下,要不然這麼長……
- 主席
先是「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然後又「促進能源轉型」,有兩個促進。
- 管委員碧玲
或是「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或是「以達國家永續發展」,但是前面這麼長的地方還要再加一個斷句,「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然後「並」怎樣,也就是「電業」前面加一個動詞。這裡要斷句一下,不然真的太長啦!「並推動」,那就等於是張麗善委員的嘛!然後廖國棟委員、高志鵬委員……
- 張委員麗善
我的重點是在權利義務的對等機制。
- 主席
恭喜各位,歷史會記得你的。
- 管委員碧玲
那個比較……
- 陳委員明文
「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推動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
- 陳委員曼麗
主席,請問一下,如果是非核家園四個字的話,它的涵蓋面會不會比較大?就是直接講我們是非核家園的涵蓋面。
- 主席
非核家園放在……
- 陳委員曼麗
因為我們看到第九十四條有這樣寫法的話,其實也可以把這個部分……
- 管委員碧玲
用「能源轉型」好不好?因為非核家園融在下面的條文,拜託陳曼麗委員。
- 陳委員曼麗
好。
- 管委員碧玲
因為你原來的版本也是能源轉型,這樣的話,文字有沒有什麼扞格?
- 陳委員明文
「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
- 徐委員永明
如果加「促進能源發展、非核家園、減少碳排放」這個也可以啊!你還是可以放在裡面啊!
- 陳委員明文
「轉型」是對的啦!好不好?「促進能源轉型」。
- 主席
你要講非核家園,可是第九十四條已經清楚講說什麼時間開始……
- 徐委員永明
我知道,我是說大家如果有意見,想要把一些東西都放進去的話。
- 管委員碧玲
「促進能源轉型」夠了啦!
- 主席
那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子,請問總召跟麗善呢?
- 張委員麗善
我們希望改成「調節電力供需、建立權利義務對等的電業機制、促進能源轉型……
- 管委員碧玲
主詞沒出來,那個權利義務對等……
- 張委員麗善
減少碳排放,並推動電業多元……
- 管委員碧玲
張委員,我打斷很不禮貌,但是因為「權利義務對等」需要主詞,「權利義務對等」其實牽涉很多主詞,它是層次不一樣的條款,應該放在後面,我們看哪一條再去加,因為這裡沒有主詞,這是國家目標,國家目標不是主詞……
- 主席
權利義務是消費者、供應者、輸配者,這個東西比較……
- 管委員碧玲
對。
- 陳委員明文
好啦!總則就是總體目標,總則就是要把國家的一個……
- 主席
第一條條文就依照上面的,孔委員……
- 孔委員文吉
第九十四條要加原住民的部分。
- 主席
那一條依照……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這一條保留啦!
- 王委員惠美
那個「促進」跟「推動」……
- 主席
依照你的意見,你還要保留?
- 廖委員國棟
第二項我不同意這麼簡單的處理。
- 王委員惠美
推動能源轉型,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
- 陳委員明文
什麼第二項?
- 廖委員國棟
立法說明增列的部分,我不同意用這麼簡單的文字……
- 主席
我們在第九十四條也一樣放進原住民地區啊!
- 陳委員明文
立法說明……
- 廖委員國棟
第九十四條合併一起在這邊講看看,我看看你們是不是真的……
- 主席
不會啦!就算是這個樣子,這個也出不了委員會啊!
- 陳委員明文
立法說明增列另立專法,這個就已經很清楚了,不然要寫多少……
- 廖委員國棟
報告陳明文委員,原住民基本法已經排除有害物資了,再有專法也沒有用,我們就趕緊遵守……
- 陳委員明文
不是,我的意思是在電業法裡面在另立專章,不要只寫原住民……
- 主席
那可不可以把最底下的紅字先拿掉,直接放到第九十四條,這樣來取信廖委員,表示我們不會忘記。
- 孔委員文吉
擺在第九十四條嗎?
- 主席
對啊!你們把第九十四條的文字試擬一下,然後等一下拿給我,我們回頭就把它確認,好不好?
- 王委員惠美
主席,你再看一下第一行裡面,「促進能源轉型」如果改成「推動能源轉型,減少……
- 主席
底下有「推動電業多元」啊!你要用「推動」?
- 王委員惠美
兩個交換,「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
- 主席
「促進」改「推動」,「推動」改「促進」嗎?
- 王委員惠美
對,你看會不會順一點?
- 主席
好,可以。
- 管委員碧玲
真的比較順。
- 主席
那就對調一下。
- 廖委員國棟
所以我說這條保留一下,不要那麼急,因為現在意見不一嘛!
- 主席
不要嘛!
- 陳委員明文
總則就是大家有共識,哪有這樣子就保留,連總則……
- 廖委員國棟
總則裡面的文字可以移動,但是不能消失。
- 主席
立法說明又不夠,要直接入法到第九十四條……
- 陳委員明文
直接在第九十四條討論嘛!
- 主席
你把第九十四條條文試擬出來,我等一下就馬上通過好不好?
- 陳委員明文
總則本來就是這樣子陳述。
- 廖委員國棟
我建議你們現在可以看我們定型版的第九十四條,直接明講了台東縣蘭嶼鄉核能廢料,應於中華民國110年以前全數遷出台東縣。
- 主席
剛剛都說了,核廢料不只蘭嶼了。
- 廖委員國棟
我現在是講原住民地區啊!你們要講其他的,你們講啊!我負責原住民地區嘛!
- 孔委員文吉
我的問題是台電上禮拜被原能會罰1,000萬元,請簡單說明一下好不好?部長,台電上禮拜被原能會罰1,000萬元,那這個……
- 陳委員明文
我們一條一條來好不好?總則第一條大家有共識,就協商先通過。
- 孔委員文吉
這跟核廢料有關啊!
- 管委員碧玲
其實是很圓滿啦!像這個沒有重大爭議的條文,在這裡就卡的話,確實會比較不順啦!
- 主席
而且對於剛剛講的核廢料,大家如果真的沒有誠意修的話,到時候這個法出不了委員會啦!你放心啦!好不好?
- 廖委員國棟
我們是不是可以協商一下,文字重整一下,因為我們現在是審查嘛!停下來協商一下看怎麼讓文字更完整、更圓滿。報告主席,我們休息五分鐘協商一下,看文字要怎麼整理。
- 主席
我們現在就在協商啊!協商之外的協商?
- 廖委員國棟
我們現在是在審查嘛!
- 主席
在協商。
- 廖委員國棟
我們現在是協商嗎?
- 主席
協商。
- 陳委員明文
我們先協商嘛!一條一條來。
- 朱董事長文成
因為在原訂的時間內沒有辦法找到適當的廠址,所以沒有如期把核廢料從蘭嶼搬出來,所以裁罰1,000萬元,但是我們有準備一些適當的理由在申訴。
- 王委員惠美
所以在立法的過程中,有一些該要求的東西還是要要求啦!就看他們第九十四條要怎麼弄,先處理一下好了,不然一直卡你……
- 主席
你要卡也要找一個比較好的理由,這樣實在太明顯了。
- 管委員碧玲
太明顯了,不要這樣。
- 主席
根本沒有要好好審。
- 王委員惠美
我們都很早就坐在這邊審了……
- 主席
要講都讓你們講,一個一個起來講。
- 王委員惠美
我有講啊!
- 管委員碧玲
因為這一條說實在的,我們能協商到這樣是很圓滿的,而且它完全沒有涉及任何具爭議性的具體事項,如果第一條就這樣卡的話,實在是很難審得下去。
- 廖委員國棟
不是卡嘛!怎麼會用「卡」這個字呢?又不是卡車,我們只是文字整理。
- 王委員惠美
委員他們是真的很重視核廢料這些東西,是不是請你們提出預計要怎麼做,不然,電業自由化一旦通過之後,對於堆放核廢料的原住民地區,你們又置之不理,難怪他們會很緊張啊!
- 廖委員國棟
對啊!
- 主席
所以我們在接下來的條次要儘快將條文先擬出來。
- 陳委員明文
現在我們的程序是協商嘛!
- 廖委員國棟
對啊!那就協商啊!
- 陳委員明文
第一條的部分已經把我們幾位委員所提的版本重點融入。
- 主席
而且原則性的文字……
- 陳委員明文
每位委員所提版本的重要精髓都已經融入第一條裡面,包括有效管理、減少碳排放與達到國家永續發展都已經放進來,大致上就是如此。
- 廖委員國棟
那個大家都同意,但是這個部分要處理啊!主席,這個部分要處理。
- 陳委員明文
關於原住民權益的部分,我們在第九十四條再做討論,本來就是這樣子,不是嗎?第一條總則的部分,大家就先取得共識嘛!
- 王委員惠美
你們現在就先把第九十四條處理好就好了嘛!
- 陳委員明文
哪有第九十四條先處理的?當然是從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逐條進行處理,一直處理到第九十四條的時候,當然就會討論到相關問題,這樣的協商才有次序,怎麼討論這一條時又跳到其他條?
- 廖委員國棟
主席,本席建議慢慢談,去年我們審查自經區條例時,4天只審查4條,你們一再的提出你們的意見,4天只審了4條,所以這個部分先不要急,攸關全國用電安全以及廢料安全等等,那麼大的一個題目,我們慢慢的討論、慢慢的談,不要急。
- 主席
是啊!現在的第一條是原則性、概略性的文字,剛剛張麗善委員提的電業管制機關,我們也要處理,它是在第三條,你也要讓我們逐條處理,這樣才能進入第三條。至於第二條中的一些名詞定義,大家會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我們也願意再來回頭嘛!
- 廖委員國棟
先保留。
- 陳委員明文
第一條就保留?
- 王委員惠美
我們就先討論第九十四條。
- 陳委員明文
第九十四條如何先討論?
- 張委員麗善
主席,也就是在第一條總則中先確立非核家園的宗旨與目標,這個部分寫上去以後,他們就能夠安心,後面就可以逐條審查了。
- 主席
他要的不是非核家園的宗旨與目標,而是原住民地區、台東原住民地區核廢料的清除。
- 張委員麗善
那就是要清除核廢料,才能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啊!
- 廖委員國棟
不然,每次台電都騙我們、原能會都騙我們。
- 張委員麗善
對啊!他們一直選址都選不到。
- 廖委員國棟
毫無進度可言。
- 張委員麗善
他們寧願被罰錢。
- 孔委員文吉
討論到第九十四條之後,再回來討論這個部分。
- 張委員麗善
乾脆再潤飾一下,看看有沒有更好的寫法?
- 主席
你們就提出版本啊!因為你們要求……
- 張委員麗善
看看第一條要怎麼寫,才能多元的把這些文字都包容在裡面。
- 主席
第九十四條要怎麼寫才OK,孔委員,第九十四條要怎麼寫,你就把文字擬出來嘛!如果有第九十四條那樣的文字,第一條就可以依照這樣通過,而且第九十四條就讓你們寫啊!好啦!廖委員,你趕快……
- 管委員碧玲
我們把總則的6條都看一下,這一條等一下再回來,好不好?
- 主席
等國民黨將第九十四條的文字提出來之後,我們就馬上處理第一條的部分,現在先處理第二條。
- 陳委員明文
主席,既然廖國棟委員提議第一條先保留,那麼我們就先討論第二條,不必既要保留第一條,又要先討論第九十四條,這樣就全部都讓他講就好了。
- 管委員碧玲
我們就先保留,等一下再回來。
- 主席
第一條先保留,現在處理第二條,關於本法的用詞、定義,各位委員有什麼看法?依照行政院版本,請問各位是否要增刪讓定義更加明確的文字?
- 陳委員明文
我們就以行政院版本作為基礎來討論,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業……
- 王委員惠美
現在是你擔任召委,或是他擔任召委?
- 陳委員明文
現在是自由發言啊!不然,本席的音調哪裡不好,你說啊?你有什麼意見?
- 張委員麗善
關於第二條的部分,許多版本都沒有提綜合電業,本席希望,目前整個電業法的修正不能太過躁進,還是要有綜合電業包含在裡面,在尋求穩定供電以及電價合理的情況下,綜合電業不能省略掉。
- 主席
上中下游發電、電網以及售電都在一起的才稱為綜合電業,現在新的條文、新的電業法有沒有上下游垂直整合的綜合電業?
- 管委員碧玲
沒有。
- 主席
沒有這個東西就不需要這個名詞。
- 管委員碧玲
如果有這個東西就永遠不會自由化,因為它會獨大。
- 張委員麗善
你還是把綜合電業留下來。
- 管委員碧玲
因為綜合電業會獨大,完全沒有辦法自由化,連綠電自由化都不可能。
- 張委員麗善
現在就是把它整個拆解掉了。
- 陳委員明文
如果是綜合電業,就不需要修法了,現階段的台電就是綜合電業,現在之所以要修正電業法,就是要把電業、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業都清楚的寫出來。
- 張委員麗善
本席很擔心完全把它拆解掉,所以在定義上還是要保留。
- 管委員碧玲
不會啦!其實,控股公司就是張委員所提的綜合電業的概念,不能寫成綜合電業。
- 張委員麗善
知道啦。
- 管委員碧玲
後面所提的控股公司就是這個觀念,我們是用實質上的控股公司來保留綜合電業的本質。
- 陳委員明文
對,沒有錯。
- 管委員碧玲
但是如果將綜合電業當成電業分類的一種,以後……
- 張委員麗善
主席,綜合電業還是先保留,因為往後的條文還是會有這些相關的東西。
- 主席
例如哪裡?
- 張委員麗善
本席往下的這些版本都有綜合電業在裡面。
- 陳委員明文
哪裡有綜合電業?如果有綜合電業,就不需要修法了,現在的台電就是綜合電業啦!
- 張委員麗善
逐步、漸進式的。
- 陳委員明文
廠網分離的意思就是如此啊!
- 陳委員曼麗
主席,在高志鵬委員所提版本的六,區域型綜合電業指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配電業合組經營。如果我們所謂的綜合電業概念指的是區域型的,由縣市政府來當,他們也許可以再組一個電力公司或是什麼之類的,也就是把高志鵬委員版本中的區域型綜合電業納入綜合電業的概念,這樣子可以嗎?
- 柯委員建銘
高志鵬委員的版本就是以前本席所提的版本、我們過去的版本,那個觀念和現在是完全不一樣的,高志鵬委員知道這個問題,雖然今天他不來發言,不過他是支持行政院版本的。事實上,縣市政府不可能變成綜合電業,怎麼可能像台電一樣,只讓縣市政府能夠自營電廠,不可能連輸發配電都是縣市政府的。
- 陳委員曼麗
但是,本席看到有些縣市政府是打算往這個方向發展。
- 柯委員建銘
那是common terminal,輸入電網都是common terminal,縣市政府不可能自己去搞輸配電網……
- 主席
台電也沒有能力獨自建立電網。
- 柯委員建銘
台電所有的虧損都發生在這個地方,高委員所提的是舊的版本。
- 主席
世界各國哪個地方的地方政府、區政府……
- 王委員惠美
那是一種理想,不太可能,騙人的啦!縣市政府生吃都不夠了,哪還有餘力去曬乾!
- 柯委員建銘
區域政府不可能擁有輸配電系統……
- 主席
古今台外沒有看過地方縣市政府自己成立綜合電業的,眼下看起來是不可能,所以就不要列入這個名詞,將來哪個地方政府真的成立了,我們再來修法也還來得及。
- 張委員麗善
主席,經濟部也給我們一個說帖,提到再生能源的發電與售電業……
- 主席
第幾頁?
- 張委員麗善
經濟部的一個說帖。
- 主席
第幾頁?第2頁的綜合意見分析嗎?
- 張委員麗善
第一個,逐步推動電業改革,在電業改革通過後1至2.5年完成開放的話,這個時候台電公司仍要維持綜合電業。
- 陳委員明文
為什麼你有說帖,我們卻沒有說帖?
- 主席
那是公聽會的回答。
- 張委員麗善
經濟部也認為,雖然立刻要推動綠能產業,但是還沒有到完全綠能先行的時候、還沒有到儲購完備的時候,仍然必須維持綜合電業,這個階段還是要做啊!
- 主席
哪裡?第幾頁?
- 張委員麗善
你不是發了這個說帖嗎?經濟部的說帖啊!就算是6至9年,這段時間突然要把整個電業完全切割掉,是否仍然能夠循序漸進,不要馬上那麼躁進,先維持綜合電業,這個定義先放著,用或不用都沒關係,最起碼這個定義放在這裡,往後我們還可以繼續作為參酌。
- 管委員碧玲
主席,在審查的過程中可能有很多地方會僵持著,因此本席建議弄成A、B版,每一條若有共同的意見就修進來,只要有堅持不放的就變成B版,這樣好不好?弄成A、B版,只要有保留的,我們就往下處理,第二輪再回頭來處理這些A、B版的討論,這樣才不會因為一個爭議就卡住了。B版是有綜合電業的、A版是沒有綜合電業的,我們就分為A、B版,這樣好不好?
- 主席
B版要用什麼顏色的字?
- 管委員碧玲
不用啦!沒關係,你就用A、B版即可。
- 徐委員永明
有爭點的部分,還是把它標出來,免得我們等一下回來看B版時,不太清楚要討論哪些部分。
- 管委員碧玲
對啦!B版有爭點的就用紅色註明。
- 主席
畫線。
- 管委員碧玲
這樣我們才能一直進行下去,到第二輪再回來處理,我們可以決定是第二章的時候回來第二輪,或是第四章的時候回來第二輪?
- 主席
可以啊!
- 徐委員永明
本席當然知道,長期而言,我們是希望以後不要有綜合電業的存在,但是現實上,所謂的控股母公司不是講內容,而是講所有權之間的關係而已,問題是仍然還有一個綜合電業的事實存在,所以這個名詞還要不要存在?本席知道大家擔心這個名詞還留著似乎是未來還是要讓這個東西存在,可是現況上確實還會存在一段時間嘛!
- 柯委員建銘
關於這一次的電業法修正,本席曾經在過往的電業法修正提出過版本,將台電的輸發配全部切掉,那是一個很大的衝擊,所以我們現在是綠電先行,台電在未來就是控股公司,未來的哪一天到什麼時候,台電必須有所切割,那是以後的事情。但是擁有、維持綜合電業這個名詞,往後可能會碰到一些問題,現在台電員工最在意的固然是綜合電業沒有錯,不過將來是成立控股公司,至少有一點自由化的精神。
- 張委員麗善
我們知道,但是什麼時候整個退役,還有一個時間表,並不是現在馬上要把綜合電業完全拿掉,對不對?
- 管委員碧玲
沒有關係,就放在B版,等一下再回來討論……
- 張委員麗善
反正就放在定義裡面,事實上,我們就先放著,當然現在是要改革,綜合電業有一天還是會退役,但是現階段應該予以保留。
- 陳委員明文
這樣子啦!主席,我們就分成甲、乙兩案,甲案就是依照行政院版本,乙案或B版就是委員有提出來的就把它寫進去。
- 管委員碧玲
第一條沒有B版。
- 陳委員明文
第一條沒有B版而是保留,第二條就照剛才所講的那樣做。
- 陳委員曼麗
本席對於第二條還有一個建議,希望將IPP搬到一般售電那邊,如果我們現在……
- 陳委員明文
第一條沒有B版。
- 陳委員曼麗
如果我們現在是用公用售電與綠能售電的部分,目前綠能只有2%,如果是公用售電與一般售電的話,其實就會看到22%的IPP也過來了、綠能也過來了,以後公用售電就是原來的台電公司,一般售電就是現在已經自由化的那些公司,這樣是不是就會更好?因此本席建議,是否能把綠能售電與IPP的部分全都變成一般售電?
- 主席
你的意思是第一步就全部自由?
- 陳委員曼麗
將來IPP全部都會保留到一般售電業。
- 王委員惠美
現在IPP20年保證收購之後呢?賣給台電?
- 陳委員曼麗
可是這樣那一大塊就會占百分之九十幾了。
- 主席
對不起,讓本席整理一下秩序,好不好?
-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這是A版。B版,張麗善委員要加上綜合電業,是嗎?
- 張委員麗善
對。
- 主席
那就放在B版。
- 二、發電業
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有沒有B版?
- 陳委員明文
沒有。
- 主席
沒有B版,第二項就過去了。
- 管委員碧玲
第二項就不用B版。
- 主席
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有沒有B版?
- 陳委員明文
沒有。
- 廖委員國棟
本席對這個部分有意見。
- 主席
請說。
- 廖委員國棟
再生能源就是我們所講的綠電,真正講起來,過去的用語都是稱為再生能源,在第三款的部分,原本的定義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當時是這樣定義的,但是我們看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從民國91年8月就由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議,經過7年才立法通過,在立法通過之前,經濟部早就積極在推動再生能源,也鼓勵民間投入,很奇怪,現在我們修這個法並沒有把那個部分納入,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遺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完成以前,政府就已經在推動了,政府鼓勵推動再生能源的作法就是以作業要點的方式進行。
- 主席
所以在100年之後才開始完成法制化嘛!
- 廖委員國棟
是。所以本席認為,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所發展出來的再生能源,應該納入本次電業法的修法之中。
- 管委員碧玲
能源局說一下,可以放進來就放進來,不能放進來就放進B版。
- 林局長全能
針對廖委員所提的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收購對象作業要點,那是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還沒有修過之前的一個作業要點,但是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經修訂過後,所有再生能源收購的對象都是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處理,先前那個部分就已經沒有了。
- 王委員惠美
現在這個要點還有沒有功能?
- 主席
沒有了。
- 王委員惠美
既然沒有功能,為什麼不廢掉呢?
- 林局長全能
廢掉了。
- 主席
要點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嘛!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 吳副組長志偉
當初依第三條訂定子法的時候,之前那個作業要點的對象都已經融入進去,全部都在第三條所授權的子法中予以規範。
- 廖委員國棟
它們會自生自滅?
- 吳副組長志偉
不會,現在有PPA繼續掌控。
- 廖委員國棟
它們沒有靠山、沒有依靠,現在沒有條文作為依靠了。
- 林局長全能
母法就是最重要的依據條文,我們現在都是根據母法第三條所定義的再生能源做躉構的處理。
- 廖委員國棟
第三條的再生能源是如何定義的?
- 柯委員建銘
有共生能源合約、有PPA在處理了。
- 廖委員國棟
這個部分投資了很長的時間以及經費,現在你們就是棄之如敝屣?
- 林局長全能
現在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的規範,我們有相當多的子法在做躉購的規範,譬如說……
- 廖委員國棟
都在再生能源條例嗎?
- 林局長全能
對,底下有相關子法在處理。
- 廖委員國棟
這裡也要規範,不然,到時候你們……
- 林局長全能
有,我們的母法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依據第三條底下的部分,有相關躉購費率的收購辦法,我們也有審議會等等,那些都很完整、都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底下的相關子法進行規範。
- 主席
對啊!所以你要保留哪個部分?
- 廖委員國棟
可以給我們參考一下嗎?
- 林局長全能
可以,我們可以把整套的再生能源運作機制……
- 廖委員國棟
現在。
- 管委員碧玲
這個文字應該OK啦!
- 主席
大家對於第三項的文字還有沒有意見?有沒有B版?如果沒有B版的話,第三項是否就依照這樣通過?接下來要處理第四項的輸配電業。
- 廖委員國棟
用怎麼樣?
- 主席
依照行政院版本,因為他剛才已經講了法源,再生能源發電業就是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訂定的,除非你們還要再增加什麼條文?
- 廖委員國棟
關於第三條的內容可以給本席看一下嗎?現在!
- 主席
google法律諮詢網就可以找到第三條的內容了。我們現在就予以保留,先處理第四款,等你看完之後就回來處理第三款。
關於輸配電業的部分,請表示意見,有沒有B版的?沒有的話,第四款就依照行政院版本。
- 第五款、售電業
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有沒有意見?
- 陳委員明文
沒有。
- 主席
第五款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六款,公用售電業
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陳委員明文
沒有。
- 主席
沒有意見,第六款就過去了。
- 第七款、再生能源售電業
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 陳委員明文
沒有。
- 王委員惠美
但是,你們在後續條文有提到直供與轉供,在這裡卻都沒有定義啊?
- 主席
你就在後面加註定義。
- 王委員惠美
你們前面的定義不必處理嗎?
- 林局長全能
直供與代輸的部分是明定在第四十六條,那裡有詳細的直供與代輸之定義。
- 陳委員明文
本席認為還是總則第二條啦!現在講的都是一些用詞的定義。
- 主席
第七款就讓它過了。
- 第八款、電業設備
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請表示意見。
- 陳委員明文
沒有。
- 管委員碧玲
有太多款了,能否針對這一條有哪一款是你們想要加的,直接就挑出來?
- 陳委員明文
沒有關係,只剩下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與第十二款,就先讓他唸完再說。
- 主席
有22款耶!
- 陳委員明文
這一條有22款喔?
- 管委員碧玲
哪一款有問題就直接提出來,不要一款一款的討論。
- 陳委員明文
好。
- 主席
請總召表示意見。
- 陳委員明文
他只是對第三款的部分有意見而已。
- 主席
除了第二條的第三款之外,依照行政院的條次來講,對於第二條的各款,請問各位委員是否有要補充之處?
- 陳委員明文
我沒有了。
- 張委員麗善
主席,還是要逐條唸一遍,不能這樣子,那麼快幹嘛!
- 管委員碧玲
都宣讀過了啦!
- 陳委員明文
好,唸過了,趕快!
- 主席
第二條的這些名詞定義內容,除了第三款之外,如果大家都沒有其他的意見,第二條就……
- 王委員惠美
等一下,本席再研究一下。關於本席所提的第七款與第八款,他一直告訴本席在第四十五條有詳細定義,所以本席要再研究一下。
- 主席
直供及轉輸在第四十五條。
- 蘇委員治芬
主席,其實就法律來講,第一、第二、第三與第四之間有互相的連動關係,因此你可以解釋第一條最主要的精神是什麼,至於第二條最主要的精神只是用詞的定義而已,不是嗎?結果變成大家似乎是在討論法律條文的內容一樣,所以我覺得主席有一點失職。
- 主席
因為裝睡的人叫不醒,有人連坐姿坐不正也要挑剔。
- 蘇委員治芬
拜託有一點效率好不好!立法要有一點效率,還要有一點基本常識,快一點,好嗎?
- 主席
不是我不認識字,是人家要用……
- 張委員麗善
到底在急什麼,修法是這麼重要的事情,茲事體大,怎麼可以如此草率呢?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定義的另外一種意思就是定生死,誰會生、誰會死,就在定義裡面,所以我們必須錙銖必較。
- 主席
我就讓你們計較啊!第二條的定義除了第三款之外,大家還有沒有意見?關於第三款的部分,跟你解釋了沒有?
- 廖委員國棟
還沒有人來跟我解釋。
- 張委員麗善
主席,第十一條的再生能源……
- 主席
第十一款嗎?
- 張委員麗善
第十一款,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是不是加上本席所提第九條再生能源的部分?
- 主席
你的第九款。
- 張委員麗善
對,第九款再生能源後面的部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因為現在所指的再生能源大概就是目前這些東西,未來可能會有新開發的東西,是否應該把尺度稍微放寬一下?
- 主席
你的意思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 管委員碧玲
再生能源第三條就有這一段了。
- 張委員麗善
在哪裡?
- 管委員碧玲
再生能源第三條就有這一款了。
- 蘇委員治芬
就第三款而言,第三條寫得比你寫的這個更精準,所以在第二條的用詞定義上,如果再納入你這些條文,基本上……
- 張委員麗善
本席只希望納入後面那一段,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 管委員碧玲
已經在第三條裡面了。
- 張委員麗善
以後若是要再修正,並不是那麼容易,這一次還是把尺度稍微放寬一點。
- 王委員惠美
雖然剛剛能源局表示第四十五條已經針對直供與轉供做了詳細的定義,事實上,那個條文只寫了直供的相關條件等等,只是針對直供的條件資格及應用文件審核,實際上,直供與轉供的相關定義……
-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
王委員提的這個部分就放進B版,款次就往後移,處理一下。至於張委員的部分,原則上,再生能源條例的第三條已經有了,但是如果你要將它放進來,當然就是更進一步的宣示,你就做個決定,要不要加?要加,好,那就把它加上去,所以這兩個再加進來,還有沒有哪一款?
- 廖委員國棟
主席,第一條有沒有B版?
- 主席
沒有,第一條沒有B版。
- 廖委員國棟
我們那個怎麼辦,你們連B版都不給,是嗎?
- 主席
第二輪再回來討論,好嗎?
- 廖委員國棟
這一條就先保留。
- 主席
第二輪回來再討論,我們現在都有A版、B版,所以就用A版、B版往下,好嗎?請問,第二條還有哪一款要加B版的?
- 陳委員明文
沒有了。
- 主席
A版就是依照行政院版本、B版就是把綜合電業加進來的一款,還有王惠美委員的直供與轉供加進來,以及張麗善委員要有一個開放性的其他經核准之再生能源電業加進來作為B版,我們就先暫時……
- 陳委員明文
A、B版的意見講完之後,希望趕快寫出來。
- 主席
我們往第三條處理後,再回來看第二條的文字。
- 陳委員明文
有意見的人就先看一下B版的文字、直接做修正。
- 廖委員國棟
在第3頁本席所提的第十三款,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本席還是一樣要特別強調作業要點的部分,不曉得台電或經濟部要如何做後續的管理,本席這邊要提醒的是,要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憑證,這樣才能稱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因為你們沒有把重點說出來,我們一直認為再生能源沒有受到照顧。
- 主席
局長,說明一下。
- 林局長全能
關於廖委員所說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實,我們再生能源的申請有3個階段,從籌設許可、施工到設備認定,最後我們會發出設備認定的證明。
- 廖委員國棟
最後要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電設備的認定憑證。
- 主席
你不要講那麼多細節,我們並不討論它的業務,現在就文字的部分,可以處理或是不處理?文字需不需要處理?需不需要加入A版?
- 廖委員國棟
應該要進來。
- 主席
你說要不要加入A版?如果不加入A版,我們就加入B版?其實,那個層次不必放在這裡。廖委員,這個要放進B版嗎?
- 廖委員國棟
這個認證的事情,當然要在定義裡面講清楚,怎麼可以不放在這裡呢?
- 蘇委員治芬
所謂發電設備認定的憑證,其實已經是行政機關的權責了。
- 主席
蘇委員,我們就讓它放在B版,沒關係啦!
- 蘇委員治芬
是啦!
- 主席
可以啦!我們就放進去,好不好?廖國棟委員的第十三款現在要接在哪裡?變成第幾了?變成第十五款?
- 廖委員國棟
A版與B版,一個是老大、一個是老二,是嗎?
- 主席
變成B版的第十五款,因為剛剛直供那部分加進來,已經增加了兩款,是不是?廖國棟委員所提的第十三款是不是變成B版的第十五款?你們把文字處理一下,我們等一下再回來討論B版,還是第十三款。
現在處理第三條,以院版做為討論基礎,各位委員是否有其他意見?關於徐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你們去台上宣讀一下。
- 張委員麗善
關於電業的主管機關,我們還是要先確立電業管制機關的位階,目前是由經濟部指定,不過,看來能源局已經蓄勢待發、已經開始招募員工了,但是,這個部分有一點像是球員兼裁判,第一個,它的位階不夠高;第二個,可能在整個管理機制中會有一些疊床架屋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明定電業管制機關的職權,主要是以與電力市場有關的業務為主,但不涉及電力政策、電力技術法規擬定以及安全有關的業務,所以電業主管機關的位階要先確定,明確之後才能往下走。
- 主席
你直接講版本,好不好?因為大家都有版本,包括張委員也有版本,我們就從版本來看要怎麼修、怎麼往下走。
- 徐委員永明
其實,本席提出的修正動議主要是時程的問題,所謂的電業管制機關設立以後,再開始施行這個法,因為它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如果不設立的話,是不是就變成主管關在做,就跟我們設立管制機關的目的、目標是有差距的,所以我們的修正動議是談施行日期的問題。這個法是不是在電力管制機關設立之後再開始施行,這樣我們也比較了解管制機關的設定或設計是什麼樣子,當然也希望行政部門能解釋一下,所謂的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是什麼意思?這個指定是什麼?未來是不是有一些其他相關的規範?
- 廖委員國棟
關於第三條的部分,本席個人增訂了第八款,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設備設置爭議調處,希望能夠有一個爭議調處。前一陣子我們看到,所謂的再生能源,無論是離岸風力、陸域風力、甚至是太陽能,經常會發生爭議,此時無論是台電或能源局幾乎是無從介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有爭議的時候,幾乎沒有辦法可以治他們,特別是在海岸管理法立法之後,爭議只會越來越多。為了促進整個再生能源發電與產業的發展,經濟部責無旁貸,一定要積極協助有爭議的事項。
- 主席(黃委員偉哲)
院版的第七……
- 廖委員國棟
本席的是第八款,爭議調處非常的重要,在推動的同時,如果政府無法協助業者,恐怕……
- 管委員碧玲
廖委員,第八款或是第七款?再生能源電業含在電業裡面,所以第七與第八變成大集合與小集合,也就是有第七款即可,所以廖委員的第七款放進A版的第七款即可。
- 主席
廖委員的第七款是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放進那個……
- 管委員碧玲
放進A版的第七款。
- 廖委員國棟
第七款?
- 主席
廖委員,你自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張麗善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