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善於經濟委員會會議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擬具、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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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贊成在電業法修法中納入核廢料妥善處理並具約束力的規定「一定要把核廢料做一個妥善的處理,而且要有約束力,所以這一次在修法的時候就把它納編在裡面」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依每年核能發電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按照每年的核能發電的總發電量繳交一定的金額充作基金,就是用每年提撥,應該是比較明確的作法」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麗善

    主席,我的版本比較詳細一點,行政院版本有些並沒有納入規範,可否將我的版本中有規範而行政院版沒有規範的部分也都納入?

  2. 主席

    你的版本的違法態樣才只有十款,行政院版本有十五款耶!

  3. 張委員麗善

    有重複部分就不要嘛!

  4. 王委員惠美

    行政院版沒有規範到的,我們有納入規範。

  5. 主席

    你要不要整理出來,把你的違法態樣也包括進行政院版的違法態樣中?

  6. 張委員麗善

    例如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四項……

  7. 主席

    你說的是你的版本條文第六款、第七款……

  8. 張委員麗善

    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9. 主席

    這些行政院都沒有規範嗎?

  10. 張委員麗善

    沒有啊!

  11. 林局長全能

    張麗善委員版本的第六款與第七款有提到「營業區域」,但是我們之前討論通過的條文並沒有「營業區域」的規範,這次電業法修法沒有所謂「營業區域」的規定。基本上,我們把電業分成發電、輸配電業與售電業,沒有所謂區域的概念。

  12. 主席

    所以並不是行政院沒有把這個違法態樣納入,只是當初規劃時就沒有「營業區域」。

  13. 張委員麗善

    第八款呢?你解釋一下!

  14. 主席

    張麗善委員版本第八款是「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15. 林局長全能

    委員版本的六十條是有關電力網的部分,在行政院版是第四十六條,因為各委員版本條次不一樣,所以應該就是違反行政院版第四十六條所規範的內涵。

  16. 張委員麗善

    要不然你們去整理一下。

  17. 主席

    所以行政院版本對於這個行為也有所規範了?

  18. 林局長全能

    在第四十六條。

  19. 主席

    第七十四條的罰鍰金額可否修正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20. 陳委員明文

    這樣符合罰則的比例嗎?本席認為應該是「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或是「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的這種比例,否則罰則……

  21. 主席

    五倍啦!

  22. 陳委員明文

    所以如果認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不妥,不然就改成「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不然……

  23. 主席

    為何之前第七十二條是「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第七十三條是「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

  24. 陳委員明文

    你現在要罰多少?要重罰就是以二百萬作為下限,不然「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就好了,我覺得應該是這樣的倍數才比較有道理。

  25. 主席

    好,那就依照原裁罰數好了。

  26. 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27. 處理第七十五條……

  28. 王委員惠美

    主席,有關第七十四條,廖國棟委員版本好像還有一些不太一樣的規定,差異在哪裡?能源局有沒有研究一下?

  29. 主席

    廖委員的版本有規定到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部分。

  30. 王委員惠美

    這個部分是不是先保留,他馬上就會趕過來。

  31. 林局長全能

    廖國棟委員版本第十五款並不是罰則,而是跟第六十四條相關的……

  32. 主席

    連動?

  33. 林局長全能

    對。

  34. 王委員惠美

    這個部分先保留,稍後等他到場時再請他陳述一下。

  35. 主席

    好。

  36. 張委員麗善

    主席,你怎麼會宣告第七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通過?

  37. 主席

    剛剛他有剎車,我就剎車了。

  38. 張委員麗善

    我剛剛有提到我的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地方要納入啊!

  39. 主席

    局長有向你解釋……

  40. 張委員麗善

    沒有,他只解釋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而已,後面還有啊!第九款是「未依第六十八條規定供電」,第十款是「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41. 主席

    你的版本第六十八條……

  42. 張委員麗善

    我的版本的第九款、第十款也應該納入吧?請他們去整理一下!

  43. 主席

    對於張麗善委員版本的第九款、第十款,行政院版本或其他委員版本有沒有涵蓋?

  44. 林局長全能

    我們要去核對一下,因為各委員版本條次與行政院版本條次不一樣,所以要去核對一下。

  45. 主席

    好,請能源局同仁去核對一下。

  46. 第七十四條先保留。

  47. 管委員碧玲

    順便問一下,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沒有罰則?

  48. 林局長全能

    第十九條的部分有。

  49. 管委員碧玲

    那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呢?

  50. 主席

    第三十條是什麼樣的行為?

  51. 管委員碧玲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當時是認為應該要有罰則的。

  52. 林局長全能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是針對第三十條第一項的罰則規定。

  53. 主席

    第七十六條稍後會處理。

  54. 管委員碧玲

    好。

  55. 主席

    第七十四條先保留,能源局整理完就馬上回覆大家,也請廖國棟委員快一點到現場。

  56. 現在處理第七十五條,行政院版與陳曼麗委員版一樣,廖國棟委員版與王惠美委員版有點不同。王惠美委員版本有包括違反第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的態樣,這些在行政院版第七十六條也有規定。

  57. 第七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58. 處理第七十六條……

  59. 王委員惠美

    等一下,廖國棟委員版本有不一樣的規定,這也是條次問題嗎?好。

  60. 主席

    廖國棟委員版本規定的違法態樣,行政院版本都有規定了。

  61. 處理第七十六條。

  62. 請能源局說明。

  63. 林局長全能

    有關這一條,我們把罰鍰是「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違法態樣都集中在這裡,包括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等,罰鍰內涵都規範於此。

  64. 主席

    行政院版本的違法態樣有九款,王惠美委員版本的違法態樣是八款,廖國棟委員版本的違法態樣也是九款,第七十六條是否就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65. 管委員碧玲

    我請問一下,因為這裡很多條次涉及設備安全、裝置安全等等,事關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是非常重要的項目,第一階段自由化只有綠電,比較不涉及其他形式發電可能造成的安全問題,但我們總是有可能逐步開放全面自由化,所以違反設備安全部分的罰鍰上限太低,如果低到依其理性計算的結果,反正他覺得讓你們罰的比安全設置所須負擔責任來得輕,這樣的話,如何產生誘因?我覺得要考量一下上限。

  66. 主席

    我剛也是這麼想,可是被打槍,他們說上限是5倍,除非把上限往上調。

  67. 蔡委員培慧

    250萬元……

  68. 林局長全能

    我們是250萬元至750萬元。

  69. 主席

    不然就250萬元至1,250萬元,就5倍。

  70. 林局長全能

    現在最嚴重的部分就是前面第七十二條,最高上限至1,000萬元。

  71. 主席

    我們就把前面的條文統統改成1,250萬元,我們幹嘛為了前面……

  72. 王委員惠美

    對於大型的發電而言,根本不痛不癢!

  73. 在場人員

    可以連次處罰。

  74. 王委員惠美

    你們有連次處罰的guts嗎?

  75. 管委員碧玲

    罰一次就不得了,你們不要想連次,連續罰有多可怕!

  76. 主席

    如果大家要依據1倍至5倍,我們就把剛剛的……

  77. 管委員碧玲

    次長都說不敢違法,我們何必手軟?備而不用的事情……

  78. 主席

    剛剛的罰鍰250萬元至1,000萬元,統統改成250萬元至1,250萬元。

  79. 王委員惠美

    這個級距要不要調整?因為的確要鼓勵一些不是那麼大型的……

  80. 管委員碧玲

    我覺得增加上限OK,因為安全設備有的是局部,有的是全部,我倒覺得可以維持下限,但是上限必須大幅提高。

  81. 蔡委員培慧

    第七十二條的罰鍰250萬元至1,000萬元是4倍,第七十二條的罰鍰150萬元至750萬元是5倍,所以你們的標準是什麼?

  82. 主席

    我也是懂算數的人。

  83. 管委員碧玲

    食安法的罰鍰何止5倍?食安法的罰鍰很高,對不對?

  84. 蔡委員培慧

    是,所以我的意思是可以再拉高上限。

  85. 主席

    各位委員,我們是不是回溯?因為剛剛能源局的說法是,前面的違規態樣很嚴重,上限只有1,000萬元而已,如此一來,我們就被框限,既然如此,我們就把前面的上限恢復成1,250萬元,即1至5倍,所以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都用乘以5倍的方式做為上限,好不好?

  86. 蔡委員培慧

    我覺得跟安全相關的部分,拉高上限是對的,因為通常比較大的電廠有違規或違反安全應該要給予懲處。

  87. 主席

    電業主管機關裁量時,依照違規的輕重有一個區間可以裁量,好不好?

  88. 王委員惠美

    現在罰鍰有5倍的限制嗎?

  89. 主席

    請問法務部參事,我們這樣做可以嗎?

  90. 林局長全能

    我想能源局可以接受剛剛委員提議拉高的部分。

  91. 王委員惠美

    無論監督單位是經濟部或能源局,我一直很擔心你們真的下得了手?連現在談罰鍰的部分,你們都一直說5倍、5倍,最多到這樣,一旦大型財團有什麼違規都是非常嚴重,最多才罰750萬元,有點離譜!

  92. 主席

    他們擔心像鐵改局一樣,被抓去……

  93. 林局長全能

    事實上,現在能源局定有石油管理法,罰鍰大概都是這種額度,我們是秉公處理罰鍰的部分,而且很多的……

  94. 主席

    你會不會擔心像農委會或鐵改局那樣?不會嗎?

  95. 林局長全能

    我們同仁很認真的在……

  96. 王委員惠美

    如果他被拍裸照,比較沒有那麼嚴重!

  97. 主席

    我們把上限拉成5倍,好不好?從剛剛通過第七十二條的部分,上限都改成1,250萬元,因為行政裁量可以……

  98. 管委員碧玲

    那也不是5倍,如果下限是100萬元,上限是1,250萬元,也不一定是5倍!

  99. 主席

    我剛剛想這麼做,但他們說不符體例,一般而言,上限……

  100. 王委員惠美

    問一下法務部是不是規範罰鍰只能1倍至5倍?有沒有這樣的規範?

  101. 管委員碧玲

    規模大小差那麼多!

  102. 王委員惠美

    那就要分區間,例如投資金額多少以內或者區分態樣!

  103. 主席

    剛剛陳明文委員就是這樣打槍我。

  104. 王委員惠美

    他的立場跟你的不太一樣,他的人面比較廣!

  105. 蔡委員培慧

    我覺得除了單一罰則之外,我們也可以用經營規模來分,因為當時訂定遠洋漁業法時,就是以噸數分成5級,所以噸數大、罰款就多,如果今天的上限有限制,我覺得可以拉高罰鍰。

  106. 主席

    施行細則可以做這樣的處理。

  107. 管委員碧玲

    你們也可以每條都調成1比10,就是這部法案的罰鍰全部調成1比10,不一定要1比5,中央法規標準法並未規定這部分。

  108. 主席

    我們就依照這個原則,上下限都以5倍來拘束。

  109. 張委員麗善

    依照經營規模嗎?

  110. 主席

    10倍喔?

  111. 王委員惠美

    為什麼我們要自己設限呢?法務機關沒說有這個限制!

  112. 主席

    法務部何參事,可以嗎?

  113. 王委員惠美

    食安法不止5倍!

  114. 管委員碧玲

    子法本來就可以去分級。

  115. 王委員惠美

    一般而言,特殊不限,1至5倍就是分級制!

  116. 管委員碧玲

    電業法的罰鍰,全部都1比10!

  117. 張委員麗善

    依照經營規模分級距,會不會比較公平?

  118. 主席

    所以要幾倍?

  119. 管委員碧玲

    用違法的態樣,你們自己定級距!罰鍰就採1比10。

  120. 張委員麗善

    就定上下限,當中分級距就好了!

  121. 陳委員明文

    沒有倍數限制,但是他們指的是比例,法律有法律的概念。

  122. 張委員麗善

    定出上下限,再分級距。

  123. 陳委員明文

    150萬元至750萬元是5倍,200萬元至1,000萬元也是5倍,我們現在要怎麼罰?

  124. 管委員碧玲

    現在出現的問題是,電業規模有大有小,以小型電業而言,可能罰下限100萬元就很嚴重了;對大型電業而言,100萬元則不具威脅。

  125. 主席

    上限1,500萬元,他們也不覺得有什麼。

  126. 管委員碧玲

    我們到外面,被電業罵壟斷結構、台電獨大,既然大小差那麼多,上下限10倍是合理的,大小間差那麼多!

  127. 陳委員明文

    你是指100萬元至1,000萬元,對嗎?

  128. 管委員碧玲

    100萬元至1,000萬元就是10倍,150萬元至1,500萬元也是10倍。

  129. 陳委員明文

    這樣也有道理!不然100萬元至1,000萬元也是一個方法。

  130. 主席

    我們要不要回溯到第七十二條?

  131. 蔡委員培慧

    我附議管碧玲委員及陳明文委員的意見,因為我覺得要拉開級距。

  132. 王委員惠美

    我們就是以10倍為主。

  133. 陳委員明文

    剛剛討論的級距是5倍,現在說是10倍,能源局的看法如何?

  134. 林局長全能

    基本上,如果放寬到10倍,我們就按照情節大小及規模來處理。

  135. 主席

    情節嚴不嚴重……

  136. 陳委員明文

    10倍有道理。

  137. 王委員惠美

    局長,你要有一定的標準,不要因人而異!樣態要定出來!

  138. 在場人員

    要有原則。

  139. 王委員惠美

    對,不要看到人就轉彎。

  140. 管委員碧玲

    用犯行的態樣!

  141. 王委員惠美

    不能關係比較好就轉彎!

  142. 主席

    請法務部何參事表示意見,避免修定了之後……

  143. 管委員碧玲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就是分級。

  144. 何參事俊英

    按照情節及實際造成危害的狀況來定罰鍰是有必要的,1至10倍也可以,但是要有一定比例及倍數,如果最低至最高倍數不等就很奇怪!

  145. 陳委員明文

    原來訂定的150萬元至750萬元是5倍,本來我們提200萬元至1,000萬元也是5倍,管委員說100萬元至1,000萬元則是10倍,這是有道理的,我們把道理講出來就好了。

  146. 主席

    原則上採10倍,但是第七十三條罰鍰是3倍,250萬元至750萬元,統統改成250萬元至2,500萬元,因為它可能牽涉惡性、規模、情節及犯後態度等等。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均依照1至10倍的上下限,下限不變、上限拉到10倍,我們依照這個原則更改裁罰金額。

  147. 處理第七十八條,請各位表示意見。

  148. 張委員麗善

    我提的幾個案子有關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行政院版跟我的版本如有差異之處,請納入,可以嗎?

  149. 主席

    等一下,我們回頭處理第七十四條時,會處理你的部分。

  150. 張委員麗善

    不只是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都要處理。

  151. 主席

    OK。針對第七十八條,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152. 林局長全能

    第七十八條是違反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的罰鍰,我們研擬的罰則是100萬元至300萬元,如果依剛剛委員所提10倍,就是以1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來做適當懲處。

  153. 主席

    張麗善委員的版本提到:「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本來的條文就有按次處罰的精神,所以第七十八條可否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張麗善委員版精神,依照行政院版條文內容修正通過,裁罰金額上限改為10倍,下限不變。

  154. 處理第七十九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對於下限50萬元、上限500萬元,如果大家沒有意見,上限就改為500萬元,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155. 林局長全能

    事實上,這一條是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範,委員手上的條文只是條次不一樣、我們的是第九十六條。

  156. 張委員麗善

    反正就是請能源局核對完之後,納入就可以了,罰則都能統一。

  157. 主席

    如果發現能源局沒有納入,你要找我。第七十九條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內容通過。

  158. 處理第八十條,各位委員的版本幾乎都是一致的,裁罰金額是50萬元至150萬元,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下限不動,上限改為500萬元,如果各位沒有意見,裁罰金額上限就改為500萬元,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159. 林局長全能

    這部分主要分為二,第一項是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是違反第七十一條與第三十五條通報的部分,違反第三十五條罰鍰是50萬元至150萬元,如果改以10倍,則是50萬元至500萬元;第二項……

  160. 主席

    從20萬元至100萬元改為20萬元至200萬元。

  161. 林局長全能

    另外,就是委員提的條次,我們會再檢視。

  162. 主席

    條次都要檢視,並納入態樣。第八十條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內容通過。

  163. 處理第八十一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裁罰金額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是3倍,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是否調整為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裁罰金額上限就調整為500萬元以下,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164. 林局長全能

    這條是違反第三十二條設備檢驗的部分,王惠美委員版的條文內容是一致,但條文的條次不一樣。

  165. 主席

    第八十一條依據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的條文內容通過。

  166. 處理第八十二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內容一致,裁罰金額是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上限可否從10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裁罰金額上限就從10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至於其他內容,請能源局表示意見。

  167. 王委員惠美

    張麗善委員版本條文後段的部分,主管機關……

  168. 主席

    你是指張麗善委員版本條文後段有第一項情形的部分嗎?

  169. 張委員麗善

    就是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就依據剛剛的處罰金額吧?

  170. 林局長全能

    對,按次處罰在原來第八十二條文就納入規範了。

  171. 主席

    大家注意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有提到按次處罰,第八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條文內容通過。

  172. 處理第八十三條,各位委員版本的內容一致,針對裁罰金額20萬元至100萬元,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上限100萬元,是否調整為200萬元?如果可以,我們就修正。第八十三條條文內容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內容修正通過。

  173. 處理第八十四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條文內容一致,文字也是一致,針對裁罰金額10萬元至50萬元,依下限10萬元不動的原則,請問各位委員,裁罰金額上限是否調整為100萬元?若各位沒有意見,我們調整為100萬元。至於實質內容的部分,請各位委員或能源局表示意見。

  174. 林局長全能

    第八十四條是針對違反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二條進行罰鍰的處理,條次的部分要核對一下,內容看來都差不多。

  175. 主席

    如果條次有調整,待會兒回頭處理之前,你們要提供實質內容,因為我們還會進行第二輪。

  176. 第八十四條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條文內容修正通過。

  177. 處理第八十五條,對於拒絕加入同業公會處罰的部分,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內容一致,王惠美委員版也有,不過條次不同。拒絕加入同業公會的罰鍰上限是不是從5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如果各位沒有異議,裁罰金額上限調整為100萬元。這個態樣很單純,包括同業公會違反……拒絕業者加入處罰公會的部分,以及第二項的罰鍰是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但是上限要不要調整?

  178. 管委員碧玲

    應該不用。

  179. 主席

    第二項的上限內容不調整,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就調整為100萬元,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條文修正通過。

  180. 第八十六條自用發電設備的部分,請能源局說明。

  181. 林局長全能

    是。這條是針對自用發電設備業者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相關設置的規範部分。

  182. 主席

    違反此設置規範自用的嗎?

  183. 林局長全能

    是,有關王委員惠美版本的部分,我們會去查一下條文的條次部分。

  184. 主席

    本條文的罰則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必要調整上限?如果可以的話就調整上限,因為裡面還是有一些比較中大型的自用業者。我們上限就調整為50萬元。

  185. 再回到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改成1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因為不見得會用到,但是真的很惡性重大時還是會使用。

  186. 第八十六條的部分是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改成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修正通過。

  187. 處理第八十七條,本條規範地方管制機關可以裁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情形,金額不大,請能源局說明。

  188. 林局長全能

    此態樣是說明我們有很多訓練,像電力工程業者要依據我們的訓練,另外也要備足相關的電器技術人員的人數,若沒有達到這個部分,我們會依據此條做相關的處罰。

  189. 主席

    是要他定期訓練,因為沒有訓練,出了事怎麼辦的意思?這條的裁罰是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要不要改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好,就依例改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條文修正通過。罰則部分已經處理完。

  190. 再來處理第九章章名「附則」,請問各位,對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91. 處理第八十八條,為減緩電業衝擊設置電價穩定基金,設置電價穩定基金條文的部分,其實各委員的版本都有電價穩定基金,對於基金來源的部分,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是一致的,請王委員惠美說明,並請能源局回應。

  192. 王委員惠美

    我的版本主要還是在管制機關的問題,在第三條前後呼應的部分。

  193. 主席

    是。請主計總處說明。

  194. 林專門委員秀燕

    有關王委員版本第二項「收支、保管、運用」的部分,在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基金的保管辦法是由行政院定之,有關收支、保管、運用的法條就毋須再定,回歸到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即可,至於「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這部分我們無意見。

  195. 主席

    你的意思是說回歸到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196. 林專門委員秀燕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是說收支、保管、運用的部分由行政院來定,原則上這條第二項有關「收支、保管、運用」的條文不用在這裡訂定,就回歸到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後面的應遵行事項由管制機關定之,這部分我們無意見。

  197. 主席

    你對基金都比較敏感一點。

  198. 王委員惠美

    沒關係,我們最後處理時再……

  199. 主席

    好,我們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條文通過,但廖委員是有限制基金是要1,000億元,我們是否要設上限還是不要設呢?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無意見的話就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條文通過。

  200. 王委員惠美

    要不要先保留一下,相關的遵行辦法呢?

  201. 主席

    那個部分是……

  202. 王委員惠美

    錢的來源本席不計較,該有的就進來就對了。

  203. 主席

    基金要不要設上限?不用吧?

  204. 張委員麗善

    先保留啦!廖國棟委員還沒到。他有到場但沒有表示意見呀!他提出1,000億元的上限。

  205. 陳委員明文

    廖委員國棟剛有到場又出去了,你不要說他沒到場。

  206. 主席

    因為廖委員國棟只是對基金上限有意見,其實到時候搞不好碰到重大危難要補貼電價。不要設上限比較好。不然就設下限,不能少於多少億元。

  207. 王委員惠美

    那要改成至少1,000億元以上。

  208. 張委員麗善

    設下限呀!尊重召委。

  209. 主席

    就開放啦!就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通過。

  210. 處理第八十九條。

  211. 王委員惠美

    第八十九條是說應提撥「充足」之費用,但何謂充足?充足的定義很模糊,本席的版本是按發電的總量繳一定的金額,第二項則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看大家的意見如何。

  212. 主席

    一個是「充足」,一個是「一定」。請各位表示意見。

  213. 張委員麗善

    這部分王惠美委員版、高志鵬委員版和本席的版本都是一樣的,按照每年的核能發電的總發電量繳交一定的金額充作基金,就是用每年提撥,應該是比較明確的作法。

  214. 主席

    朱董,現在的核後端是多少億元?

  215. 朱董事長文成

    現在是2,800多億元,估算後有些增加可能已達4,000多億元

  216. 主席

    三座核電廠除役至少要4,000億元?

  217. 朱董事長文成

    按目前的估算是如此,張委員的想法也是很好的,但現在面臨一個現實問題,很多核電廠尚未除役就已經停轉了,如果用每個發電度的話,就不知道有多少度,即便估一個數字平均後,若發電度數變少就收不回來了。所以現在改成用年金的方式,看有多少錢、有多少年,每年就收那麼多,這樣會比較可靠一點。

  218. 張委員麗善

    反正要有辦法處理。

  219. 朱董事長文成

    一定要把錢存夠,現在就是怕到時分到每一度……

  220. 王委員惠美

    法條上指提撥充足的費用,是要多「充足」?現在還是不足呀!

  221. 張委員麗善

    要不要寫成應每年提撥充足費用?

  222. 王委員惠美

    就看你行政單位怎麼估,今年少估一點就少繳一點呀!

  223. 朱董事長文成

    不是今年,是這些核電廠都除役時總數要多少錢,再看現在核能還能運轉幾年,除到每一年,每一年就……

  224. 王委員惠美

    那不算呀!要預估起來呀!因為核一、核二會提早除役,不足的錢去哪裡拿?

  225. 朱董事長文成

    所以現在每年用年金的方式扣。像核三,2025年要廢核,2025年之前還有多少年,平均每年多少錢就先扣下來,就保證可以收得到。

  226. 張委員麗善

    準備金一定要充足。

  227. 王委員惠美

    準備金會不會轉嫁到你們的發電成本?

  228. 朱董事長文成

    對,那是我們的支出。

  229. 王委員惠美

    這個又回到電價審議委員會嗎?

  230. 朱董事長文成

    是。

  231. 王委員惠美

    所以你們就是概估一個數字,然後丟給電價委員會,變成你們的開支對嗎?

  232. 朱董事長文成

    不是,這是後端管理基金會按照目前的行情有一些估算。

  233. 王委員惠美

    如果估得不準確,你們怎麼處理?

  234. 朱董事長文成

    這個是假設的狀況,不過我們會參考國外一些實機結果。

  235.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

    照我看來,委員們是希望以發電總量為計算基準,可是委員提案和院版提案一樣都沒有具體數字,行政院提案用的字眼是「充足之費用」,委員提案則是「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都無法抓到一個具體數字,所以現在的問題在於你們抓這個費用時是否要指定以發電總量為基礎,在本席看來是沒有那個必要。

  236. 朱董事長文成

    除役費用和發電是沒有關係的,前者只是一個固定的費用,當然會隨著行情、物價等技術上有些改變,所以我們每年都會做檢討。

  237. 主席

    不論我們要求你們以什麼為基礎,抓的數額大小其實都隨你們的意思,這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對不對?

  238. 朱董事長文成

    會經過一個不是我們台電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審查。

  239. 主席

    大家希望的是確保由誰決定多少錢,所以應該將其入法。

  240. 朱董事長文成

    那是後端管理委員會決定的。

  241. 主席

    可是這個委員會在法律中不存在啊!

  242. 朱董事長文成

    是由經濟部主管。

  243. 沈次長榮津

    他們現在要成立行政法人法。

  244. 王委員惠美

    本席的提案中有要求主管機關訂出公式,公式應該透明化,不能任由專家學者說如何就如何。

  245. 主席

    王委員提案條文第二項很有意義,你們仔細看一下。

  246. 張委員麗善

    這是很多委員共同的見解。

  247. 朱董事長文成

    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是沒有問題的。

  248. 主席

    那就將王委員惠美、廖委員國棟及張委員麗善等提案條文第二項的意旨納入,並照王委員惠美、張委員麗善及高委員志鵬之提案條文第二項予以增列,第八十九條就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

  249. 現在處理第九十條,徐委員永明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增加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的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及本法第一條所列各項目標落實狀況,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的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每會期提出報告其實太過密集,是不是可以修正為每年提出,並以之為修法要旨?你們是希望每年提出白皮書還是來做專案報告?雖然黨產條例中有這樣的文字,但其實以徐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第九十條第二項為法律內容的體例是比較少見的,因為在條文中要求每年都要提出,意味著之後的三、五十年都要這麼做,幾年之後說不定無此必要,如果將其放在立法要旨中,其實同樣具有拘束力。

  250. 廖委員國棟

    請經濟部說明一下。

  251. 林局長全能

    基於未來電力需有一個專責的研究機構處理,故訂定第九十條以為設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的法源,以從事電力精進的研究和技術的開發。剛才召委提到徐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中要做到哪些事項的規定,有關資訊公開部分沒有問題,至於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部分,我們建議修正為每年定期做出報告。

  252. 主席

    我們的法律有徐委員永明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項這樣的體例嗎?如果有這樣的體例,大家也都認為沒有問題,那當然就將其列入,不過要將「每會期」修正為「每年」,一般說來應該是每年要提出政策白皮書給立法院,將白皮書列入法條的情形很多,但是將提出專案報告列入法條就怪怪的,可不可以在立法要旨中敘明?

  253. 沈次長榮津

    在立法體例上特別將此寫明是很奇怪。

  254. 主席

    奇怪之處在於安排議程是國會的職權,就規定每年發布白皮書好了,文字修正為「每年提交年報」。

  255. 至於第一項,因為徐委員等修正動議條文是採用「輔導」,本席認為還是採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項較妥。

  256. 廖委員國棟

    請問我們現在有多少個財團法人了?光是台電和經濟部就有一堆的財團法人,現在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嗎?有必要這樣疊床架屋嗎?

  257. 林局長全能

    目前專責電力的只有台電的電力綜合研究所。

  258. 廖委員國棟

    你們不是已經有個財團法人了嗎?

  259. 朱董事長文成

    研究的部分是我們的綜合研究所進行的,不是財團法人。

  260. 廖委員國棟

    你們現在要成立的電力試驗研究所和現在已經有的研究所不是一樣的嗎?

  261. 朱董事長文成

    這個研究所是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才成立,但就電力公司電業來說,研究的目標和方向是不一樣的。前者是有關能源政策和電力的政策及技術的升級方面,我們電力公司則是針對自己面臨的現在和未來技術上的問題進行一些研究。

  262. 王委員惠美

    這就是本席一直反對將監督機制放在能源局的原因,你們現在連現場的人力和專業度都不夠,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將預算給了這個財團法人後再來做你們這些工作,這樣實在沒有道理。

  263. 林局長全能

    第九十條完全是針對電力的技術而非研究能源政策,我們在設計這個條文時思考的是,如果要走向第二階段,開放所有的發電業,就必須有一個比較專責的電力研究所來處理,當時的想法或許是台電的電力綜合研究所可以依據這個條文出來成立一個專責的法人機構。

  264. 王委員惠美

    財團法人的經費從何而來?預計要多少錢?

  265. 林局長全能

    因為這部分是用「得」,所以我們現在並沒有思考這個問題。我們現階段思考的是,在目前規劃綠電先行的狀況下,應該還不太需要做這些設立,但是我們在思考這個條文的時候,就要佈好未來全盤第二階段的……

  266. 王委員惠美

    這個時候你們就會講「佈好未來」,我之前跟你們講電力自由化,要求你們在法條上佈好未來的時候你們就不這麼做,只要綠電就好。但在這個時候,你們又說綠電用不到,要佈好未來,請問這樣還能讓人聽得下去嗎?

  267. 林局長全能

    這裡使用「得」,讓它在這裡有機會可以設立研究……

  268. 廖委員國棟

    所以就是多了一個董事長和總經理就對了,然後再加上一堆研究員,一定就是這樣嘛!問題在你們是疊床架屋,工研院不是也有相關的電力研究所嗎?

  269. 林局長全能

    工研院沒有。

  270. 廖委員國棟

    沒有嗎?

  271. 林局長全能

    沒有。

  272. 廖委員國棟

    在整個中央機構中,還有沒有其他相關的電力研究所?

  273. 沈次長榮津

    沒有,現在這個確實是電力綜合研究所,而且是針對power(電力)方面的,不是能源。

  274. 廖委員國棟

    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指經濟部還是能源局?

  275. 沈次長榮津

    是經濟部。

  276. 主席

    電力技術規範這種東西實在高度專業,你們的意思是不是要與時俱進,並須持續研究?

  277. 沈次長榮津

    對,就是這樣。

  278. 主席

    尤其是有了這些技術規範才能更確保它的可靠度與準確度。

  279. 沈次長榮津

    再向各位報告,有關發電、輸電、變電與配電都是很專業的領域,這個電力研究所就是專門從事這四大領域的研究。

  280. 廖委員國棟

    將來台電都要被拆解成好幾個公司了,把現在的電力研究所改成這個研究所就好了嘛!讓它升級嘛!就像管委員說的「進階」嘛!

  281. 主席

    可是,那是台電的呀!

  282. 廖委員國棟

    只要把它升級到經濟部就好了嘛!

  283. 主席

    中央的這個東西關係到國家的技術。

  284. 沈次長榮津

    對,就是這樣,我們要把它切出來。

  285. 主席

    國家需要有個這樣的機制,但把人員部分從台電切出來又是另外一回事。

  286. 廖委員國棟

    把台電的那個機構移到這裡不就好了嗎?何必又另外再設一個?

  287. 主席

    要先設了才能把它移過來呀!制度上要先有才能移過來。如果廖委員認為有需要設置的話,也要先立有制度,它才能移過來。

  288. 王委員惠美

    現在是把它整個移過來嗎?有沒有增加人員?

  289. 張委員麗善

    只是一個部門吧!

  290. 林局長全能

    現在的綜合研究所在台電是一個部門,如果……

  291. 廖委員國棟

    這個電力研究所有多少人?

  292. 朱董事長文成

    大概是一百多人。

  293. 廖委員國棟

    這是個非常大的機構。

  294.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除了做研究和試驗外,許多公司相關的業務也都是由他們負責的。

  295. 廖委員國棟

    將來變成公股公司以後,它還能發揮一樣的功能嗎?

  296.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是計畫將它放到輸配電公司去。

  297. 廖委員國棟

    這樣就變得很小了。

  298. 張委員麗善

    現在台電沒有這個機構嗎?

  299. 朱董事長文成

    現在有,就是電力綜合研究所。

  300. 張委員麗善

    所以現在是要把電力綜合研究所更名為這個嗎?

  301. 朱董事長文成

    這可能要看各位的……

  302. 沈次長榮津

    我向大家報告一下,未來經濟部成立這個單位以後,有些現有的會放進來,也會找一些新的部分進來,讓它變成一個比較中立超然的單位。

  303. 廖委員國棟

    它最好是一個獨立機構。

  304. 沈次長榮津

    對,就是這樣。

  305. 廖委員國棟

    我們的意思也是這樣,但因它目前屬於台電,而台電現在是國營事業,將來台電分解以後,不如就讓它升級成這個單位,這樣我就可以接受。但如果是另設的話,就會變成台電也有,這裡也有……

  306. 沈次長榮津

    不會啦!到最後一定會從這裡移出來。

  307. 廖委員國棟

    第九十條保留好了。

  308. 沈次長榮津

    委員,就照這樣支持嘛!

  309. 主席(黃委員偉哲)

    他已經支持你了。

  310. 廖委員國棟

    你們都還沒有支持我的案子。

  311. 主席

    等一下就要回來處理你的第七十四條,這條不是保留嗎?

  312.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先保留沒關係,等一下回頭再討論。

  313. 主席

    可是剛剛經濟部也同意了你們的想法,今天都已經走到這裡了,大家就再努力一下。

  314. 沈次長榮津

    現在把它移過來,才能超然……

  315. 王委員惠美

    這裡的編制有多少人,你們預計放多少基金在這邊?總要有個名目、方向或目標嘛!不要每次都要求立法委員給你們充分授權,結果你們生了一堆基金,但是最後到底有效沒效?台電到底會有多少人去,還是又要養一堆到那邊吃飯的人?

  316. 沈次長榮津

    應該不會。

  317. 王委員惠美

    怎麼說是「應該不會」?也要跟我們說說規模要多大、預計最多是一次要領多少,總要有個概念吧!我還是贊成本條先保留。

  318. 管委員碧玲

    這實在是非常專業……

  319. 張委員麗善

    請問未來台電變成控股母公司的時候,這個部分是在控股母公司的項下嗎?還是另外獨立的?

  320. 管委員碧玲

    沒有,這要回到中央的主管機關。

  321. 沈次長榮津

    這要拉出來。

  322. 管委員碧玲

    它不能是單一一家電業內部的東西,因為過去只有一家,所以它在台電,但是自由化以後就要拉高成為……

  323. 沈次長榮津

    因為這很專業,而且也要中立……

  324. 主席

    所以它不隸屬於台電了。

  325. 張委員麗善

    未來電業管制機關和這個的關係是什麼?

  326. 管委員碧玲

    不一樣,這是非常專業的技術研究,所以我認為不能沒有這部分。

  327. 沈次長榮津

    對,這個電力研究所……

  328. 管委員碧玲

    因為電業法修了之後,電業就不只一家了,所以它要獨立出來。

  329. 沈次長榮津

    從發電、輸電、變電到配電都是很專業的技術。

  330. 張委員麗善

    與工研院的那個組織會不會重複?

  331. 朱董事長文成

    電力研究所最大的功能就是協助管制機關與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按照不同進步的設備訂定規範並一體適用,至於電業就是針對自己的需要的題目進行研究。

  332. 王委員惠美

    所以我們並沒有反對,但是也要讓我們知道規模的大小以及組織編制大概是如何。

  333. 管委員碧玲

    要在立法說明裡寫出,它必須要在多久之內將財團法人研究中心之相關組織等送立法院備查。

  334. 主席

    也就是說,將來它的規模大小以及隸屬層級都要讓我們通過才行。

  335. 管委員碧玲

    包括組織架構、規模大小以及財政規劃都要送立法院備查,請問這部分需要多久的時間?半年可以嗎?把這些事項寫入立法要旨好嗎?

  336. 主席

    好,這樣就有法源依據了。

  337. 管委員碧玲

    但是徐永明委員的第二項,因為是一文一體,與財團法人無關,我們就把它設為第九十條之一,不然就會怪怪的。

  338. 沈次長榮津

    對,放在這裡怪怪的。

  339. 管委員碧玲

    不要把它和財團法人放作伙,讓它變成第九十條之一,剩下就是廖委員的……

  340. 廖委員國棟

    有關剛才談到的電力研究所,因為現在講求非核家園,尤其要處理核廢料,所以你們有沒有針對核能作過相關研究?

  341.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的部分嗎?

  342. 廖委員國棟

    對。

  343.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的部分視不同情況,曾委託不同的顧問公司。當然,核能專業的部分,最主要還是在核能研究所。

  344. 廖委員國棟

    你們一百多人在那邊都是研究什麼?

  345. 朱董事長文成

    核能研究所研究的是核能的部分。

  346.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但你們的電規所有132人……

  347. 朱董事長文成

    我們自己有電力室、能源室、負載管理室、實驗室(包括化學方面、環保方面與材料方面的實驗室)和研究室等。

  348. 廖委員國棟

    你們有沒有做核能相關的研究?

  349. 朱董事長文成

    沒有,核能都是找……

  350. 廖委員國棟

    沒有這個單位或編組嗎?

  351. 朱董事長文成

    因為國家有核能研究所。

  352. 主席

    好,第九十條是不是可以按照修正內容通過?第九十條之一……

  353. 廖委員國棟

    修正的內容是什麼?

  354. 主席

    修正的部分就是紅字的部分,並將它加入立法說明中,對於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等部分要在本法通過後的半年內送立法院審查。這部分不會放在法條中,但是在立法說明裡會提到。

  355. 接下來要處理徐永明委員的修正動議,剛剛有討論到要將它另設為第九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上網公開。」請問各位,對這樣的條文有沒有意見?

  356. 廖委員國棟

    這裡所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將來的管制機關嗎?

  357. 沈次長榮津

    是經濟部。

  358. 主席

    有人提到我們是不是可以將「上網公開」的「上網」二字刪除,因為公開方式有很多種。「公開」後面要不要「之」?

  359. 沈次長榮津

    「公開」。

  360. 主席

    好,「公開」就好。第九十條之一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國家整體電力資源供需狀況、電力建設進度、節能減碳期程,提出年度報告並公開。」

  361. 廖委員國棟

    核廢料的部分呢?

  362. 管委員碧玲

    為什麼寫在那裡啦?

  363. 主席

    你說立法說明嗎?

  364. 管委員碧玲

    對啊。

  365. 主席

    立法說明不是法律條文本身。

  366. 在場人員

    會移到立法說明。

  367. 管委員碧玲

    不是送立法院審查啦,這哪裡是立法院審查?

  368. 主席

    通過半年內送到立法院……

  369. 廖委員國棟

    備查,我們再拉下來審查就好了。

  370. 王委員惠美

    不叫備查吧。

  371. 主席

    送立法院啦,到時候我們要改審查。

  372. 王委員惠美

    送立法院也沒有用。

  373. 主席

    如果你願意的話,我們可以改審查。

  374. 廖委員國棟

    改審查,可以啦。

  375. 主席

    很多都是財團法人,像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組織規程也是送衛環委員會。

  376. 王委員惠美

    可以審查。

  377. 廖委員國棟

    我們怕到時候執政黨都不審查,過三個月就通過了。

  378. 主席

    不會啦,你們以前都這麼做,我們不會這樣。

  379. 廖委員國棟

    我們都沒有這樣做過。

  380. 管委員碧玲

    等一下,我是在講體例啦,依規定,這個財團法人的組織規程是屬於我們審查的項目嗎?如果不是的話就是備查,我們可以改審查,但是不能在立法院說明寫出跟體例不符的事項,所以應該是「備查」,是不是?

  381. 主席

    送立法院就好了。

  382. 王委員惠美

    送立法院,不用提審查、備查,來了我們再處理。

  383. 管委員碧玲

    好啦,送立法院就好了。

  384. 王委員惠美

    先拜託召委,案子來了不要黑箱作業,要拿出來審查。

  385. 主席

    你放心啦。

  386. 廖委員國棟

    如果不說明審查、備查,就是放在抽屜裡面,立法院有很多抽屜可以放。

  387. 主席

    不是,審查或備查都要經過院會宣讀,如果你願意的話,宣讀時你就可以改成審查,不改成審查就是備查。

  388. 廖委員國棟

    被放在抽屜裡面的風險很大。

  389. 主席

    因為有來自民間電廠的錢,如果是100%由國家出資,當然一定要送給我們審查。

  390. 廖委員國棟

    還有一種模式是存查。

  391. 主席

    像中山科學研究院現在公法人化,經濟部底下有很多財團法人,其預算都要送到立法院。現在這個財團法人,我們要規劃由政府100%出資嗎?

  392. 王委員惠美

    不然你要叫誰出資?我才問你們規模多大,組織怎麼樣要先講清楚。要去哪裡找傻子出錢?

  393. 廖委員國棟

    還有兩種處理模式,一個是存查,一個是同意。

  394. 主席

    送立法院同意嗎?

  395. 廖委員國棟

    對,那就非審查不可。

  396. 主席

    體例上可以嗎?

  397. 廖委員國棟

    它是經濟部的機關的話,我們當然可以審查。

  398. 陳委員明文

    送立法院就好了啦。

  399. 主席

    審查。

  400. 王委員惠美

    我對這個議題有疑慮,在電業自由化的過程中,想做生意的各公司及個人,會自己去做相關的電力研究,政府一定要再拿錢成立一個財團法人嗎?

  401. 管委員碧玲

    一定要,因為涉及政府監督的基本標準是什麼,政府要進行各種監督的時候,要有能力監督,這個研究所做的事情,就是要提供政府這方面的能力。

  402. 王委員惠美

    政府常常委託辦理。

  403. 陳委員明文

    沒有啦,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是要成立的,成立以後送立法院就可以了,至於要備查還是審查,這個立法院自然會處理,就照這樣啦。

  404.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先保留再討論。

  405. 陳委員明文

    討論什麼?

  406. 王委員惠美

    我對這個部分很有意見。

  407. 主席

    第九十條。

  408. 陳委員明文

    立法說明要討論什麼?

  409. 王委員惠美

    這一條我很有意見。

  410. 陳委員明文

    文字提到有關財團法人電力試驗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本法通過半年內送立法院,這樣寫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吧?問題在哪裡?

  411. 王委員惠美

    不需要在現有的架構下又設這個財團法人。

  412. 主席

    廖總召認為不送立法院的話,立法院沒有辦法監督,你的想法是根本不需要送立法院……

  413. 王委員惠美

    根本不需要設。

  414. 陳委員明文

    你主張不要設財團法人電力試驗所嗎?

  415. 管委員碧玲

    那我們國家的電業危險了。

  416. 陳委員明文

    有人這樣嗎?

  417. 管委員碧玲

    很可怕。

  418. 陳委員明文

    你真的這樣想嗎?

  419. 管委員碧玲

    這方面的技術不能沒有吧?

  420. 陳委員明文

    不要設嗎?

  421. 管委員碧玲

    你們好好講,好不好?

  422. 林局長全能

    我說明一下啦。

  423. 管委員碧玲

    這是很明白的事情,你們講一下。

  424. 主席

    電業自由化並不代表電力研究自由化。

  425. 林局長全能

    王委員擔心的部分是不清楚這個組織的架構如何,其實剛才董事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這樣的條文是設一條路,讓台電現在的綜合研究所有機會切出來,變成獨立的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初期只以台電綜合研究所100多人的規模及預算出來,做的都是純電力方面的研究,跟現行的財團法人完全不一樣。我們平心來看,是需要這樣的電力研究所。

  426. 王委員惠美

    電也是你們管嗎?是能源的一部分,是不是?

  427. 林局長全能

    對。

  428. 王委員惠美

    附帶在能源局裡面不行嗎?

  429. 林局長全能

    它是研究機構,假如附屬在能源局就變成公務機關,很麻煩。

  430. 王委員惠美

    你們常常委外找一些專家學者,這些東西不是也可以嗎?大方向還是能源局在handle,對不對?

  431. 管委員碧玲

    民間沒有人能夠接受委託,因為這需要龐大的實驗室以及非常專精的能力,最後會變成就是委託台電,這樣就不對了。事實上,學界也好,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能力接受這種委託。

  432. 陳委員明文

    電力自由化本來就是要成立電力試驗研究所。另外,大家講綠電先行,怎麼會沒有自由化呢?

  433. 王委員惠美

    我絕對支持自由化……

  434. 張委員麗善

    王惠美委員的意思是現在成立研究中心的規模到底多大。

  435. 王委員惠美

    但是這不是自由化。

  436. 陳委員明文

    有自由化,怎麼不是自由化?你對自由化的想法不清楚。

  437. 王委員惠美

    跟董事長、總經理談的時候才要爭取自由化,可是剛才他講到法條的時候,都說不是自由化,只要綠電先行。

  438. 陳委員明文

    要讓用戶有多種選擇,確保用電的權利。

  439. 沈次長榮津

    委員,這個電力試驗研究所是非常專業的,跟電氣相關研究所一樣……

  440. 陳委員明文

    從審查電業法很專業,就可以知道電力試驗研究是否專業。

  441. 張委員麗善

    現在規模預定多大?編制大概是多少?

  442. 林局長全能

    我剛才報告過,我們都是以台電現有的綜合研究所來思考,剛才董事長有提到,是在100多人的範疇。

  443. 張委員麗善

    全部移轉嗎?

  444. 朱董事長文成

    我向各位委員澄清一下,我剛才講過,這個財團法人在經濟部底下,要從事相關電業事宜,尤其是在制定規範,以及研議方向、政策的時候,擔任他們的adviser。電業本身有自己的問題,所以做的題目不一樣,也許我們有些同仁將來願意轉到財團法人,但是他們即便成立,從電業的觀點而言,我們那個研究所還是要存在,因為目的、功能是不一樣的,它是我們的研發單位。

  445. 陳委員明文

    所以不一樣啦。

  446. 朱董事長文成

    目的、內容都不一樣。

  447. 陳委員明文

    台電的研究所還是台電的,電業自由化以後,我們自己要再成立一個研究所。

  448. 朱董事長文成

    主管機關當然也有考量,假如將來的技術意見統統由電業提供的話,主管機關的立場可能會被扭曲。

  449. 管委員碧玲

    我們就在立法說明寫審查,好不好?

  450. 主席

    好,立法說明寫審查,這是最大公約數。

  451.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如果中央真的要成立這樣一個研究所,要不要增加它的能量,增加它的工作,增加它的內容?現在只有進行電力技術規範、電力設備測試、電力系統……

  452. 管委員碧玲

    沒問題,我們都會審查。

  453. 陳委員明文

    現在沒有在談這個,現在談立法。

  454. 主席

    你審查的時候可以把它加進去。

  455. 廖委員國棟

    我知道,我從開始都在這裡,你們是後來者耶!要明文、白紙黑字寫清楚。

  456. 管委員碧玲

    寫在立法說明,有法律約束力。

  457. 陳委員明文

    等審查的時候再講這個。

  458. 廖委員國棟

    到時候搞不好連審查都沒有就過了。

  459. 主席

    沒有,已經寫了。

  460. 陳委員明文

    你在立法院的時候就不會。

  461. 廖委員國棟

    很難說哦!

  462. 陳委員明文

    你只要在立法院都不會。

  463. 蘇委員震清

    不會啦!你放心。

  464. 廖委員國棟

    我就很不放心民進黨。

  465. 蘇委員震清

    我永遠跟你在一起,你不用擔心。

  466. 主席

    主席宣讀一遍,立法說明增列:「有關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之組織架構、期程、財務規劃,本法通過半年內送立法院審查。」修正通過。

  467. 接下來處理第九十條之一。

  468. 廖委員國棟

    我的版本核廢料部分,你都沒有處理。

  469. 主席

    第九十條之一?

  470. 廖委員國棟

    對。

  471. 主席

    哪一個部分?

  472. 廖委員國棟

    我的版本的第二項,你們都還沒有處理。

  473. 孔委員文吉

    核廢料是在第九十四條,等第九十四條再談。

  474. 主席

    第九十條通過,立法說明通過。

  475. 第九十條之一通過。

  476.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四條不通過。

  477. 張麗善委員版第一百條不通過。

  478.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五條不通過。

  479.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五條不通過。

  480. 王委員惠美

    我的第九十五條沒有道理嗎?修法前的技術人員,在修法後是不是要通過主管機關所辦理的檢定,取得這個核可證明來保障他的工作權益?

  481. 主席

    對於技術人員的執照或是他的專業認證有沒有改變?在本法通過後。

  482. 吳副組長志偉

    我們現在沒有變化,目前執業的就繼續執業,這樣對原來的從業人員比較有保障,這個也和勞動部協商過了。

  483. 王委員惠美

    那他們的專業技術,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訓練?

  484. 主席

    他的資格和專業沒有受到影響吧?

  485. 王委員惠美

    因為這種電的東西是很有危險性的,你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去訓練這些技能?

  486. 吳副組長志偉

    在他執業的過程當中,我們會定期要求他受訓。

  487. 主席

    那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和執照,有沒有因為修法而有所不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不需要增列。如果有的話,我們就要增列這些部分,證照還是繼續適用?

  488. 吳副組長志偉

    還是繼續適用。

  489. 主席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五條不通過。

  490. 吳副組長志偉

    對,我們已經有保障他了。

  491. 主席

    王惠美委員版第九十六條不通過。

  492.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六條不通過。

  493. 處理第九十一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的。王惠美委員版的第七十五條及高志鵬委員版的第七十九條都是條次的問題。第九十一條可否依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通過?

  494. 王委員惠美

    廖國棟版是哪裡不一樣?

  495. 主席

    字不一樣。

  496. 廖委員國棟

    哪一個字不一樣?

  497. 主席

    人家空兩格,你空一格。

  498. 蘇委員震清

    空格不一樣而已哦?

  499. 主席

    你看,後面差一個句點,差一個字。

  500. 王委員惠美

    都一樣,你怎麼沒有唸到廖國棟的版本?這一條的修法他也有貢獻。

  501. 主席

    本法第九十一條依據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和廖國棟委員版內容通過。這樣高興了嗎?

  502. 廖委員國棟

    有,高興了。

  503. 主席

    你剛才不在的時候,我每條都依據你的版本通過。

  504. 廖委員國棟

    我沒有聽到啊!

  505. 主席

    我們都有錄影、錄音。

  506. 處理第九十二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都是一樣。

  507. 王委員惠美

    沒有一樣,我的有「專營」。

  508. 主席

    不一樣,王惠美委員版有「專營」,對不起。

  509. 張委員麗善

    召委,我的版本呢?

  510. 主席

    你的版本有「專營」兩個字。廖國棟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是一致的。

  511. 王委員惠美

    有沒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

  512. 林局長全能

    沒有窒礙難行,只是文字上的不同。

  513. 主席

    行政院版和陳曼麗委員版是「經營發電業」,王惠美委員版和張麗善委員版是「專營發電業」,請說明「經營」和「專營」的差異。

  514. 廖委員國棟

    有沒有法規相關人員在場?「專營」和「經營」有什麼差異?

  515. 主席

    王惠美委員說行政院版也可以。

  516. 張委員麗善

    可以。

  517. 主席

    第九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及廖國棟委員版通過。

  518. 高志鵬委員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不通過。

  519. 處理第九十三條,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高志鵬委員版都一樣,張麗善委員版是「一年內」,其他各位委員是「六個月內」。

  520. 張委員麗善

    尊重。

  521. 主席

    第九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陳曼麗委員版、王惠美委員版、廖國棟委員版及高志鵬委員版條文內容通過。

  522. 處理第九十四條。廖國棟委員版提到「台東縣蘭嶼鄉核能廢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全數遷出台東縣。」

  523. 針對本條,孔文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核能發電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停止運作。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將原住民族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清除完竣。」

  524. 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525.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我們既然高喊非核家園,所以本席在第九十四條特別說明了核能發電設備應該在114年之前全部停止運轉,同時針對核廢料也應該用這個高度一併來處理,不能有所偏廢,只講停止運轉然後核廢料不處理,這樣對整個法的核心精神是有違誤的,所以我特別提出蘭嶼核能廢料應該在110年之前全數遷出。

  526. 主席

    請孔委員說明。

  527. 孔委員文吉

    我們昨天在討論的時候,針對這一條我是提修正動議,這個會接連第二條,第二條不是暫時保留嗎?

  528. 主席

    沒錯。

  529. 孔委員文吉

    我和廖國棟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因為我有把「落實政府非核家園之目標」加進去,然後廖國棟委員的第二項是「全數遷出台東縣」,我的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包括台東縣的蘭嶼。我的修正動議會再接連到第二條,第二條目前是保留的。

  530. 主席

    如果這條修正完了,第二條就沒問題了。

  531. 孔委員文吉

    廖委員,是不是不要只有台東縣?改成「原住民族地區」,我的修正動議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

  532. 主席

    放在漢人…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張麗善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