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擴大政務任用、卻無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制度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這樣的趨勢、現在國家的制度都不需要經過立法院來使行同意權,都用政務任用,這到底符不符合憲法所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這個本席是質疑的。」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總統的政務任用均應經過國會監督及行使同意權,才符合憲政的權力分立原則「你選上總統,行政權跟政權都可以給你任用,但是統統都還是要經過國會的監督跟行使同意權,這樣才符合憲政的權力分立原則,你了解嗎?」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特別地感謝召委,剛才輪到本席發言時,本席沒有趕上,不好意思!

  2. 次長,你們這次所提出來的修法有關「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你們提出這個修法的用意到底是什麼?這個修法是誰要你們提出來的?是你們自己想要提出來的?還是行政院要你們提出來的?還是蔡總統要你們提出來的?

  3. 主席

    請外交部章次長說明。

  4. 章次長文樑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部裡面希望能夠經由多元人才的進用來強化我們整個外交戰力,所以我們才會將這個草案提出來送交行政院,這個草案經過行政院內部的協調,再經過院會通過後送到大院來審議。

  5. 林委員為洲

    所以這個修法是外交部自己主動提出來的嗎?

  6. 章次長文樑

    對。

  7. 林委員為洲

    你要確定哦?你在這邊講的話都會被記錄下來。

  8. 章次長文樑

    我們在政策上是有這樣的作法。

  9. 林委員為洲

    上次我們有修訂另外一個法令,就是提高政務任用大使或是代表的比例,這個修法你有印象嗎?

  10. 章次長文樑

    這個我知道,這是另外一個修法,就是將政務任用大使或代表的比例從10%提高到15%。

  11. 林委員為洲

    對,那是大使的部分,這次則是針對公使跟副代表,方向都差不多,都是希望能夠增加政務任用的比例,雖然這部分有訂定一些門檻,並不是每個公使或是代表處、大使館都可以使用這樣的政務任用。

  12. 章次長文樑

    是。

  13. 林委員為洲

    不過這個方向,就是增加政務任用的這個方向,當然,這個有利有弊,有利的部分你剛剛已經講過了,就是可以進用多元的人才,就是除了公務體系之外,也可以從外面來找專才、來找對外交有幫助的人才來做外交的工作。但它也是有缺點的,它的缺點就是會影響公務體系的士氣,因為一個蘿蔔一個坑,少了一個位子,那麼在下面奮鬥這麼多年的外交體系的事務官就會少了一個機會,這個負面評估你們有想過嗎?再加上現在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都已經修改了,他們將來的待遇以及福利都被調降了,這會不會影響士氣?位子減少了,那將來透過外交特考所考進的人,他們努力了半天、努力了幾十年,結果上面的位子卻一個個地被政務任用所填滿,包括大使跟代表,現在連副使跟副代表都要改為政務任用,如果按照這個趨勢走下去,那未來上層都會是政務任用,這會不會影響士氣?

  14. 章次長文樑

    整體來講,在這個案子提出來之前,我們也有考慮過同仁的士氣問題,我們外交部自詡為是一個非常有戰鬥力的團隊,我們非常的重視同仁的士氣,這是一個衡平的方案,我們一方面要保障常任文官同仁的歷練以及升遷的機會,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希望可以多元的來進用人才,讓我們可以有新的思維,這對強化我們的外交戰力也是很重要的。

  15. 另外我也要向委員報告,其實在目前這16位的特任代表或是特任大使中,只有6位是政治任命,其他10位都是由常任文官轉任特任的,所以政治任命的比例並沒有那麼高。

  16. 林委員為洲

    本席覺得政治任用的大使或代表的正當性還稍微高了一點,因為他有政治任務或是其他的任務,政務任用本來就符合責任政治的特性,但是公使或是副代表也要改成部分政務任用,本席覺得這個要慎重的考慮。你剛才說外交部的同仁的士氣還是相當高昂,升遷的位子減少了,將來的退休待遇也被調降了,你到底要用什麼方法來讓他們的士氣可以比以前更好?你有什麼好方法?位子減少了、將來的退休待遇也被調降了,你是要用心戰喊話來讓他們的士氣可以更好嗎?

  17. 章次長文樑

    希望我的回答委員你能夠了解,同仁們願意從事外交工作都是因為有著強烈的使命感,這個很重要,因為……

  18. 林委員為洲

    他們都很有抱負?使命感?使命感也要有權力、位子可以讓他發揮,如果他的能力很強,將來可以做公使、副代表、代表或大使,但當這些位子都沒有了,那他要如何發揮他的使命感跟抱負呢?難道就一輩子做科員嗎?

  19. 章次長文樑

    目前16位的特任大使中,有10位是從常任官轉任特任的,這些人都是從外交部的基層做起的。

  20. 林委員為洲

    OK!對於這個修法方向,本席是抱持著審慎且觀望的態度,本席對這個修法有疑慮,因為現在政務任用越來越多,包括之前我們所審查過的中央組織法,其中有關行政院三級機關的首長也增加了政務任用,這樣的趨勢、現在國家的制度都不需要經過立法院來使行同意權,都用政務任用,這到底符不符合憲法所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這個本席是質疑的。

  21. 以美國為例,美國總統上任後可以任用的人非常多,光是重要的職位就有一千多個,以外交官來講,所有的代表、大使、公使跟副代表統統都可以用政務任用,這個剛才莊瑞雄委員也有提到,但是它有一個前提,就是統統要送國會諮詢同意,他們是要經過同意的。如果是代表或大使,還要先舉辦聽證會,然後才是諮詢跟行使同意權。公使或副代表可以政務任用,但是統統都要經過國會的諮詢以及行使同意權,這個你知道嗎?美國的制度是如此,本席覺得這樣才是符合完全執政、完全負責,但是還是要被嚴格的監督,權力要分立。你選上總統,行政權跟政權都可以給你任用,但是統統都還是要經過國會的監督跟行使同意權,這樣才符合憲政的權力分立原則,你了解嗎?

  22. 章次長文樑

    我了解。

  23. 林委員為洲

    如果你們行政單位都可以自己提組織法修改,把所有的事務官統統改成政務官,經過立法院通過,那最後國家體制會變成什麼樣的體制啊?執政黨在國會也是多數,組織法也可以修改,統統改成政務任用,又不用經過國會行使同意權,這樣是在破壞憲政體制耶!破壞民主的權力分立原則!你自己提的組織法的修改,你有想到這個嗎?

  24. 章次長文樑

    我想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不同的制度。

  25. 林委員為洲

    我們國家的制度就是總統制,但是許多人事任用都不用經過國會行使同意權,這是半總統制!有權無責的總統制!我時間到了,我只是要提醒,就是說當我們提出這樣的法案的時候,我們要考慮到很多的層面,不僅要考量它的優點,還有它可能衍生的負面效應,包括影響同仁士氣,都要整體來考量,謝謝。

  26. 章次長文樑

    謝謝委員。

  27. 主席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呂孫綾、呂玉玲、劉櫂豪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28. 委員呂孫綾書面意見

  29. 一、國際環境詭譎多變,為因應多變國際環境之挑戰,進用多元及優秀人才,我國外交本應宜保持適度彈性靈活,並在駐外機構人事任命上,更需要有各種經歷與領域的人員來擔任外交各項職務,尤以政務人員任用更有其需求,所以外交部對於其所屬各機關之需求,應視業務需要辦理駐外人員之任用。

  30. 二、以外交部送出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五條條文,在我駐外大使館、代表處、或代表團,其大使或常任代表為特任時,且公使、或副常務代表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可為政務公使或政務副常任代表職務,以襄助大使及常任代表綜理館務,其任用派免也需配合駐在國國情及我國政策,且為因應多變國際環境之挑戰,已進用多元人才有助外交工作推動,保持適度彈性,以面對國際詭譎之外交困境。

  31. 三、然於修正條文新增第十一條之一欲新增遴派名譽領事

    「在未設駐外機構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

  32. 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

  33. 對於外交部於此次提出名譽領事之概念想法,應本於外交所需,但基於外交部人員於牽涉外交機密及外交任務執行時,或有疑慮困擾;再者外交部對於名譽領事的資格、條件、職務範圍,應有基本想法,必須與外進行溝通說明,尤其面對我國外交如此困境,若有更好意見應予以修正,以使我國外交工作的推動更為順利。

  34. 委員呂玉玲書面意見

  35. 一、增設外交政務公使及副代表及相關政務人員之疑問

  36. 本草案第5條第2項增訂政務公使與政務副常任代表總員額不得超過10人。其修法理由謂

    「鑒於外交工作具專業性及延續性,且外交專業人才需長時間培養且經不同職務歷練,為兼顧彈性用人及常任文官發展機會,採總量管制方式。」惟其總量管制之上限為何係10人?其理由似有欠明確。外交部次長吳志中曾表示,外交部所轄駐外館處共116個,其中13個館處大使為特任官,若要設置政務公使或政務副常任代表,外館需達到設置2名公使的規模,目前僅有美國、日本、歐盟與WTO等4個館處符合增設條件。換言之,依目前各駐外館處之組織編制,僅能設置4名政務公使。本草案政務公使任用總量管制人數所以以10人為度,其原因似在於外交部所轄各駐外館處有13位政務大使,未來可能擴大其他外館規模所致,惟其相關理由未見於修法說明。

  37. 次依本草案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駐外館處之大使是否為特任或簡任,並無相關限制,係屬總統職權。易言之,未來各駐外館處政務大使人數如調整為23位或更多,則政務公使任用總量管制人數是否有必要隨之調整或10人即已足夠,外交部應闡明。

  38. 二、名譽領事之疑問

  39. 本草案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

    「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僅就名譽領事之職務為概括性之授權,則名譽領事究竟得執行何種公權力行為或有無核發護照及各項簽證,並認證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權限等,其相關規定之授權恐有欠明確,宜於法律中為具體明確之規定。然據外交部表示,名譽領事之相關職權範圍尚在研議中,尚不宜明定名譽領事之相關權責。外交部今天既然已要審法案,相關準備應齊全,而不是先有法後備細節項目,長期以來公務機關通病皆是如此,外交部若真要推,相關配套應早已準備,外交部應謹慎推動之。

  40.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41. 行政院擬訂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提案要旨提及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101年2月3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為因應多變國際環境之挑戰,進用多元人才,宜保持適度彈性以任命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政務公使或政務副常任代表職務;另鑒於本通則有關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駐外人員交流之規定,其規範目的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復存在,及實務上有遴派名譽領事推動外交工作之必要,爰擬具本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2. 修正草案擬訂未來若駐外大使館的大使為特任官,且設公使(副大使)2人以上,其中1位公使可列政務職,意即副大使也可以政治任命,總數上限為10人。而根據外交部指出,外交部所轄駐外館處共116個,其中13個館處大使為特任官,但若要達到草案擬訂的規定,目前僅有美國、日本、歐盟跟WTO等共計6個館處符合規定,等未來其他外館規模倘有擴大,可再依實際需求任命,但總數上限為10人。有鑑於政府刻正推動南向政策,外交部實有必要於東南亞各國擇重要駐外館處擴大其外館規模,增設政務公使以期協力推動南向政策,況且東南亞各國我國已有許多企業、財團投資多年,在當地政經關係已根深蒂固,但仍有部分國家並無駐外管處,例如寮國、柬埔寨、孟加拉、不丹、尼泊爾等國家,可依據修正條文遴派為名譽領事,協助推動外交事務,促進南向發展。

  43. 修正草案增訂第11條之1,在未設住駐外機關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而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及職務範圍授權由外交部以行政命令定之。惟名譽領事其職務範圍倘涉及代表國家對外交涉,行使大使相關職權,則其應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為宜,且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範,如此則其相關職務範圍應納入本法規定內為宜。故授權外交部已辦法訂定名譽領事之職權範圍,則其職權應不涉及公權力、代表國家交涉等事務,而應僅有建議、協助推廣外交工作之權。

  44. 主席

    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為本案只有4條條文,因此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45. 請宣讀提案條文。

  46.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7. 第 五 條  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如下

  48. 一、大使館、代表處置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公使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但大使為特任且置公使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職務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49. 二、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常任代表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但常任代表為特任且置副常任代表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職務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50. 三、總領事館、辦事處置總領事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總領事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51. 四、領事館置領事館領事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領事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52. 駐外機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但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公使及副常任代表,總員額最高為十人。

  53.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其駐外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由各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並報行政院核定之。

  54. 本通則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55. 前項人員依職期輪調規定調回原派機關或改派駐外機構服務,得以原派機關或駐外機構列等相當職稱之職缺繼續留任。

  56. 第 八 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外交部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外交部。

  57. 第十一條之一  在未設駐外機構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

  58. 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

  59.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60.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61. 主席

    和本案沒有關係的官員可以先行離開。另外,為了尊重外交委員會,請通知外交委員會委員過來參與審查。

  62. 第五條是關於特任大使及常任代表的規定,請段委員發言。

  63. 段委員宜康

    請教外交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的公使、代表團常任副代表現在總共有幾位?編制上有幾位?

  64. 章次長文樑

    現在實派的副常任代表2位公使是35位,一共37位,公使的編制是93位。

  65. 段委員宜康

    這個無論如何,說不上全部都是比照簡任十三職等,對不對?

  66. 章次長文樑

    是比照簡任十三職等。

  67. 段委員宜康

    不是全部嘛!以編制來說,大概是十分之一,以實派來說,大概是25%,上限就是這樣。

  68. 章次長文樑

    是。

  69. 段委員宜康

    所以我跟林委員說明,您的意思我了解,但是把它講成全部都是政治任命,恐怕是比較誇張了一點,實際上沒有啦,而且是小部分。

  70. 主席

    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71. 請林委員發言。

  72. 林委員為洲

    我們就是表達疑慮,對於這樣的政務任用,雖然不是全部,但有一定的比例,恐怕會影響一般事務官的晉升管道及工作士氣,所以我們對此表達保留的態度。

  73. 呂委員玉玲

    有關公使和常任副代表,我覺得外交部就應該用外交部培訓的人員,不應該用其他不夠專業的人員,像駐德國代表用「民主政體」取代「中華民國」,這就非常不適宜。所以我們希望重視外交部培訓的專業人員,以免在國際上貽笑大方。也不要因為自己的人用完之後,人不夠了,現在又創造更多的名額出來,這樣就不適當了。

  74. 主席

    我們現在在討論未來的特使要增加部分的政務任用,基本上,德國謝大使對於統獨、對台灣主權的意見表達,並不代表他擔任大使不專業。當然呂委員有自己的看法,我們表示尊重,不過,我還是要稍微說明一下。

  75. 針對本條文,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

  76. 請羅委員發言。

  77. 羅委員致政

    我還是要表達我的立場,原則上我支持鬆綁,甚至應該比現在外交部所提的條文更開放一些,對於條件,我建議鬆綁,但是總體10名的限制我是支持的。本來我初步的想法是將第一款後半「但大使為特任且置公使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職務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改為「但大使為特任且置公使者,其職務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意思就是只有一個公使或副代表,還是可以派政務人員。另外一種鬆綁的方式就是,不管大使或代表是不是特任,只要兩名副代表或公使,就可以派一個政務人員。歐盟現在的代表雖然是常務官,但是他的副代表本來就有兩個缺,所以理論上一個就可以派。因此我認為應該更進一步鬆綁。如果這個原則可以被接受,具體的文字可以再討論。

  78. 段委員宜康

    這個原則我們贊成。

  79. 主席

    現在看起來國民黨對本條文有不同的意見,還有其他委員有其他看法嗎?本條文是這次修法的關鍵,所以今天還是要有一個結論。

  80. 羅委員致政

    主席,我再補充說明一下,我本來還想針對第三款增加一個特殊的規定,我早上提到紐約辦事處,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辦事處,可是依照現行條文是不能派政務人員的,所以本來我要在第三款最後增訂「辦事處有重要特殊考量者,得政務任命,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81. 主席

    羅委員,你要現在提出修正動議嗎?

  82. 羅委員致政

    現在提。

  83. 林委員為洲

    這樣不是越開越大?我反對。

  84. 羅委員致政

    我是意見表達。

  85. 主席

    沒關係,我們尊重不同的意見。如果羅委員要提修正動議的話,要麻煩你處理一下。

  86. 第五條暫時保留,待會再處理。

  87. 現在處理第八條,第八條是關於外交部辦理駐外人員交流,任用資格不受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的限制,也就是把現行條文第二項予以刪除,以因應剛剛第五條的修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88. 處理第十一條之一,本條文是關於名譽領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89. 處理第十三條,是關於施行日期,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90. 尤委員美女

    主席,第十一條之一是不是也一樣保留啊?

  91. 主席

    我們通過後事實上還會交付協商,協商時還有處理的機會,如果大家對於第十一條之一沒有很明確的再修正意見,我們就讓它通過。

  92. 回頭處理第五條。

  93. 林委員為洲

    羅委員,你還要提修正動議?不要一步就吃那麼多啦!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