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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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段委員宜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9點鐘會議一開始的時候,有幾位同仁提到會議室的試辦,這是我在擔任召委時推動的,此會議室的改造、試辦也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預算解凍案時,經過委員不斷的提案要求,立法院的事務單位也照著我們的要求提了計畫,然後做了一些變動。我知道大家不習慣,我也不習慣。不過我花一點時間來跟大家說明,其實立法院尤其是委員會會議室不像是一個開會的場所,這個早在第五屆我第一次擔任立委的時候就有這樣的感受,當時的王金平院長指派國民黨黨團的洪昭男委員,民進黨黨團則是由我代表,我們針對這個國會改革的方向各自代表各自的黨團提出方案,當時我們就談到立法院開會不像開會,委員會開會的場所不是一個開會的場所。但很無奈的是,那個時候立法委員是225席,立法院空間又非常的小,其實現在的會議室也是太小,但是當時有12個委員會,一個委員會有二十幾個立法委員,在那樣小的會議室開會的確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所以即便我們覺得空間必須要被改造,但當時因遇到現實的困難而沒有辦法突破。這一次有這個機會來試著把委員會的整個會議動線做改變,大家可能會覺得不習慣,例如這個媒體拍不到官員的正面,但因為目前我們其實都有在做現場的直播,即便沒有拍到正面,這個直播也不致於會拍到官員的後腦勺。我給各位看一個例子,大家如果還記得的話,這個是在議場三樓的協商會場,在協商的時候,我們好多委員來也都在協商時質詢官員。其實那個動線的安排跟我們現在這個會議室是差不多的。主席坐在前面,大部分官員是坐在主席的對面,若參與的委員人數少一點時,可能會坐到主席的左手邊或右手邊,但是如果參與的委員多了,主要的官員部長級的像交通部長、文化部長等官員大概都會坐在主席的正對面。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是如何質詢的?請各位看下一張,這位是林為洲委員,他其實也是斜著在面對部長講話。我們往下看,首先是徐榛蔚委員,其實她的對象是在右手邊,即部長是坐在主席的對面。這幾位認真的同仁在協調會場的質詢時間都非常長,我們在議場苦苦等待協商能有一個結果,可是大部分的時間都是花在質詢上。如果在議場三樓的協商會場都可以在那種空間配置之下進行,為什麼在委員會居然沒有辦法進行詢答?我認為可能是我們習慣與官員面對面,或是站著講話,然而我在協商會場也沒有看到哪一位委員質詢時是站起來講話,大家都是坐著也問得鏗鏘有力、擲地有聲及非常有內容。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希望大家能夠試著習慣這樣的空間配置,畢竟在委員會開會時,質詢並非主要目的,恐怕還是在質詢之後對於法案及預算的處理。不好意思,我花一點時間來表達一下意見,當然最後必須尊重各位委員,不過我必須要提醒,立法院行政部門做這樣的空間變更,這是根據我們在委員會所通過決議及提案的要求,而且他們也在委員會作過報告。

  2. 其次,憲法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總統院際調解權,這次馬英九前總統的官司也被法官引用,本席要請教秘書長,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曾經真正做過的到底有幾次呢?

  3. 主席

    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4. 呂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特別去考證這個問題。

  5. 段委員宜康

    其實,只有兩位總統曾經想要行使院際調解權,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譬如行政院與立法院有爭議時,總統可以請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來談一談,這就叫做院際調解權。過去陳總統在2000年停建核四引起爭議,他曾請行政院長與立法院長來談要如何解決這個爭議,當時的王金平院長並沒有參加,所以第一次行使院際調解權是沒有成功的。第二次是馬英九前總統,他在2014年318學運有關服貿的爭議時,當時他有邀請江宜樺院長及王金平院長,可是一樣因為立法院王金平院長沒有參加,所以問題就沒有解決。

  6. 為什麼王院長這兩次都不參加呢?我不瞭解,不過我的想像是他認為參加也沒有用,因為行政院長就可以決定,雖然有行政院會,可是他是獨任制的,除非部長辭職走人,否則院長下令,部長就必須遵守命令。由於立法院是合議制,院長不能代表立法院點頭答應,比如服貿可以通過,所以院長是做不到的,可能是上述的原因,王院長才不參加。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總統邀集有爭議的兩院、三院、四院或五院的院長來談一談,要件就是有爭議的院長必須參加。如果總統說周春米委員代表立法院,還有賴院長代表行政院,我們來談一談,這算不算院際調解權呢?恐怕不算,因為憲法規定得很清楚。

  7. 現在回到馬總統的官司,他是針對偵辦中的案件要求檢察總長去報告,而這個案子也牽涉到立法院長,難道其中是立法院與行政院在職權上的爭議嗎?就你的認知,是不是這樣呢?

  8. 呂秘書長太郎

    學理上我完全贊同委員剛才的分析,由於我對個案不便表達……

  9. 段委員宜康

    當然,我們只談學理的部分,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即「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而馬前總統在進行的事情與院間職權的爭執有關係嗎?行政院與立法院就這件事情有爭執嗎?沒有嘛!調解權是在爭執發生後才去進行的,既然沒有爭執,又是偵辦中的案子,如果此例一開,由於案子牽涉到行政院長或立法院長,總統可不可以請高等法院承辦某個案子的庭長來說明一下,即他打算怎麼處理,然後再開一個記者會,說立法院長要去之而後快。如果有這種案子發生的話,可不可以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呢?

  10. 呂秘書長太郎

    那不可以啊!

  11. 段委員宜康

    既然不可以,為什麼總長可以,而高等法院的審判長就不可以呢?法官不是你們在管的,他們是獨立審判,今天司法院對於這樣的判決,如果沒有辦法解決的話,當然不是因為被告是馬總統,而他也告我,所以我特別要追究這件事情,這是很嚴肅的話題,司法院怎麼可以沒有態度呢?你們應該要去處理,當然不是要針對個案,如果院際調解權可以這樣解釋的話,就會沒完沒了,那總統還得了,今天蔡總統也可以引用這樣的判例去介入司法,可以這樣嗎?你們該怎麼辦呢?

  12. 呂秘書長太郎

    我都贊同委員在學理上的分析,針對個案部分,這個案子還沒有確定,我們不便表達意見。將來在案子確定後,學界可能會當成討論的素材……

  13. 段委員宜康

    司法院要等學界的討論,那我去請教教授就好了,我何必問司法院秘書長啊!

  14. 呂秘書長太郎

    司法院與法官之間有特殊的職務監督關係,如果表達意見恐怕會影響到審判獨立,以上跟委員特別報告。

  15.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1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這間會議室要變成這個樣子,剛才段委員宜康解釋非常多,不過據本席的瞭解,這並不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正式提案,過去應該是在內政委員會,段委員可能記錯了……

  17.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審預算……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段宜康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