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立法院對於所有須行使同意權的對象,包括監察委員、大法官、考試委員、NCC委員等,都應改成記名表決。「另外,我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以後立法院對於所有須行使同意權的包括監察委員、大法官、考試委員、NCC委員等都要改成記名,但這部分仍然在審議中。」發言紀錄
-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傅秘書長,監察院在什麼時候成立的?
- 主席
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 傅秘書長孟融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歷史要從很遠來談起。
- 柯委員建銘
民國20年嘛!
- 傅秘書長孟融
對,要很久。
- 柯委員建銘
剛才吳志揚主席有談到一個問題,監委可不可以彈劾監委?我先把監察院的歷史談一談,監察院第一次成立是民國20年,第一任院長叫于右任,爾後監察院我們看到陶百川等等;行憲以後在民國36年開始間接選舉,它有民意機關的性質,後來在民國37年成立了監察院。我們從這個歷史來看,1992年第二次修憲,結束了45年的萬年監察院;2000年的時候第三次修憲,改為任務型國大,以後監察委員就變成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所有同意權變成在立法院。2000年同意權行使以後到目前為止,剛才吳志揚委員有問到一個問題,就是監察委員可不可以彈劾監察委員?應該是可以的。
- 傅秘書長孟融
可以。
- 柯委員建銘
過去只有一個案例吧?
- 傅秘書長孟融
以前有案例。
- 柯委員建銘
就是前監察委員蔡慶祝假藉職權涉嫌貪污,被判刑確定、彈劾。
- 傅秘書長孟融
是。
- 柯委員建銘
吳志揚委員剛才在恐嚇陳師孟監委說他也可能被彈劾。到底他的言論是不是太過分?我等一下試著舉例讓吳志揚委員分享一下。全臺灣人民從監察院有史以來,包括陶百川曾經彈劾過行政院長、央行總裁俞鴻鈞,這是監察院的風骨,監察委員形象最差的時候是什麼時候?你不好意思說,是上一屆,最糟的就是王建,還說監察院要廢掉等等,那個作為行徑全國人民都看不下去。張博雅院長上臺以後,她還舉辦餐會讓新舊監察委員能夠溝通、融合,讓監察院的風骨重新恢復。
- 從這個角度來講,陳師孟只是講幾句話而已,吳志揚委員恐嚇他會被彈劾,應該彈劾的是王建,他在任內的時候,自己的言行以外,我講幾個他如何介入政治的例子。監察委員是獨立行使職權,王建在黃世銘案的時候還在恐嚇監察委員,要彈劾的時候不能彈劾,這是大家都很清楚的案子;在他任內,我們看到監察委員陳永祥等對於他們如何介入政治,王建帶頭,所有監察委員的形象從此一落千丈;張花冠的案子一審判有罪,二審才開始而已,監察委員在2014年7月的時候馬上進行調查,對張花冠、嘉義縣政府進行糾正,這是介入政治,後來張花冠2017年7月以後被判無罪,這很明顯地介入政治;扁案亦復如此啊!扁案在審查中,李復甸約談特偵組、去查特偵組,這是政治指導,要監察委員也加入鬥爭的行列;王建當初講什麼話全國譁然,才在偵辦中的案件,他公然介入,王建怎麼講?王建說
不是要干涉特偵組辦案,是要查看看特偵組有沒有被人家干涉辦案。根本是非顛倒啦!特偵組在國民黨時代誰敢干涉它,只有馬英九而已,後來憲政體制,黃世銘進入司法個案,這何等嚴重。
所以我們今天要談的時候,我希望監察院重新建立風骨,我在這裡沒有辦法接受吳志揚委員所謂要彈劾陳師孟,你從這幾個例子來比較看看,國民黨時代監察院如何操作,王建都沒有被彈劾啊!現在要針對不肖的檢察官乃至於法官進行調查,有何緊張呢?這是第一點,我在這裡先說明清楚。
第二點,關於彈劾到底要不要記名的部分,彈劾當然應該記名。我要講幾個案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對於倒閣的不信任案是要記名的;上一屆2016年5月地方制度法修正,針對選舉、罷免正副議長也改成記名;另外,我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以後立法院對於所有須行使同意權的包括監察委員、大法官、考試委員、NCC委員等都要改成記名,但這部分仍然在審議中。監察法的修正何其簡單,並不需要你們同意,今天還講了半天,直接修就好了嘛!今天的記名、不記名其實只是規定在內政部的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裡,對人不記名,對事採記名,這是在會議規範的層次。如果連憲法對倒閣的不信任案都改成記名,地方制度法也改了,未來的修法也不必經過你們的同意,大家今天問久一點,立法院直接處理就好了。我剛才聽你講,這和監察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有關,但真的有關嗎?
- 傅秘書長孟融
記不記名其實是規定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裡。
- 柯委員建銘
施行細則沒有母法,那是你們引伸的,所以包括你們要講的監察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都一樣。對於監察委員和調查人員在尚未移送公懲會以前不得洩密……
- 傅秘書長孟融
對。
- 柯委員建銘
記名表決以後,監察委員就像檢察官起訴一樣,檢察官起訴可以不……
- 傅秘書長孟融
因為利弊得失……
- 柯委員建銘
移送公懲會以後就要全部公開了,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 傅秘書長孟融
因為利弊得失還要尋求委員共識,現在監察委員是沒有言論免責權的。
- 柯委員建銘
說到言論免責權的問題,我之後再跟你說。監察委員要怎麼起訴?起訴之後要不要記名?當然要記名啊!監察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委員或調查人員在案件移送到公懲會以前不可洩密,記名表決後移送就像起訴一樣,公布的話會有什麼問題?
至於所謂言論免責權,要知道刑法第二十一條阻卻違法是怎麼規定的,公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當然阻卻違法,這與言論免責權一點關係都沒有,當然沒有違法,這是阻卻違法的。監察委員行使國家的權力,要彈劾對方所做的調查和報告,與言論免責權有何關係?難道會被告嗎?根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當然是阻卻違法,乃至刑法第三百零一條和第三百十一條,與誹謗有關的問題都一樣。你是不是要講這個問題?要到攻擊人家私德且和公益沒有關係才有誹謗的問題,如果是依法行使公權力的話,何來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問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也一樣,那也是在處理公務,所以你提出的這些都是你們自己發明的道理,還說什麼監察委員沒有言論免責權所以記名的話會發生問題。
- 傅秘書長孟融
這是考慮的理由之一,至於記名與否還要監察委員達成共識。
- 柯委員建銘
從法理上來看待,這些根本就是可以阻卻違法的,沒有你所謂言論免責權的問題,不管是刑法第三百零一條還是第三百十一條都是如此。
- 傅秘書長孟融
委員提到的法律規定我們都清楚……
- 柯委員建銘
監察法第十三條是你們自己……
- 傅秘書長孟融
都會列入這個議題的考量……
- 柯委員建銘
所以這邊就有結論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就清楚載明了立法院的不信任案是要記名的。
- 傅秘書長孟融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當時在……
- 柯委員建銘
你要把內政部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拿來當作無上圭臬嗎?所有原則都在這裡,我看這件事就不要再爭了,所有立法委員除了國民黨的保守派以外,相信大家很快就會把條文修掉,不會再等待、尊重你們的意見了。萬年的監察院搞到現在,王建搞成這樣,監察委員現在要趕快讓監察院恢復一點形象好嗎?
- 傅秘書長孟融
我們已經在討論這個問題了。
- 柯委員建銘
請轉告張博雅院長好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建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