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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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認為被質詢人除不得拒絕答復外,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且到委員會備詢的人員也應有同樣的責任,以強化國會調查權。「所以我們這邊談的「被質詢人」除了「不得拒絕答復」之外,「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希望能夠強化他們的責任。至於後面多出來的一項,其實基本上是希望對於到委員會備詢的人員也有一樣的規範。」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應刪除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的規定,認為人事同意權行使不需要此限制。「第三十五條這邊還有一個部分是「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這個我們也建議刪除。」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永明

    剛才主席講的有些部分我們滿認同的,所以我們現在雖然是在討論第六十八條,時代力量的立場是認為院長協商的內容應該主要是議事相關的程序,不一定要到實質的爭議。為什麼我們會這樣主張?其實這跟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也有關係,我們現在還沒有審到,不過我先提一下,我們在第九條這邊是強調各委員會審查法律案,其通過的條文數要超過審查條文總數三分之二始得提報院會進行二讀,也就是回到委員會要真正進行審查。過去我們有很多次的經驗,就是委員會有爭議就全部送出去,所以我們才會在第九條做這樣的規定,而第九條之一則是有關政黨辯論的規範,透過這些規定,如果這些修正條文能夠通過,此時第六十八條有關院長協商的部分,就像剛才主席所講的,委員會發揮功能的話,院長真的是不需要去負擔這麼大的責任,其實執政黨委員當時在臨時會審預算的時候也抱怨過好像是重審一次,為什麼會這樣?就是因為委員會當時沒有好好的處理。所以,我們是滿認同這個方向的,可是這可能都需要配套,所以我們才會在第六十八條提出,當然這個前提是第九條、第九條之一委員會實質審查的要求能做到的情況之下。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徐委員永明

    這邊提的是十人以上之連署,對小黨來說,要求十人以上之連署其實是有點困難,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黨團就可以來提出?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徐委員永明

    像我們的版本,如果把它侷限在程序問題的話,問題可能就不大,因為它處理的就只是程序而已。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徐委員永明

    可是就像我前面講的,如果我們把院長召集協商的內容限制在程序性問題的話,其實這個部分是沒那麼重要……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徐委員永明

    我大概知道主席的意向,不過我們黨團的立場還是認為這個協商……

  10. 因為李俊俋委員第一項說委員會要有議決作成決議交由院長協商,我覺得這個有點委員會怠惰,所以還是保留我們的立場。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徐委員永明

    我們認為院長協商應該還是與程序相關事項,我們這條的立場跟前面第九條跟第九條之一,怎麼完備委員會的審查跟政黨辯論要相配套。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徐委員永明

    主席,我趁這個時候詢問一下,關於協商的紀錄,我們發現相較於委員會紀錄,刊出的時間都比較慢,有時候我們助理要找資料,但協商的逐字紀錄這一塊,好像都比較慢出來。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徐委員永明

    如果按照你們建議的條文修正,未來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是不是?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徐委員永明

    好,了解。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徐委員永明

    有的超過1個月都沒有召集,因為主動權在……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徐委員永明

    現在這邊講的是首次協商,而協商也可能不止一次,因此我們要求7日內要召開首次協商。如果之後要補資料或續開,我想也符合這種要求,我們比較擔心的是拖延。其次,我們還提到如果無法達成共識者,由下次院會處理,而原條文是由院會定期處理,通常就不見了,也進不了院會。由於常常會發生這種問題,主席也瞭解相關的議題及事情已經發生很多次,我們才會要求7日內要召開首次協商,至少有個動作,何況首次協商也不一定會有結論就宣布無共識。再來就是無共識者,由下次院會處理。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徐委員永明

    我們只是希望定一個比較清楚的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一定要開會。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徐委員永明

    對。因為原本的條文規範很含糊啦!而且所謂的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這樣到底要不要開會?算不算沒有達成共識?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徐委員永明

    所以如果規範十日,我們不反對,我們只是希望有個確定日期,在這個日期內一定要開會。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徐委員永明

    按照我們的條文是半個月,即七天內要開會,如果沒辦法達成共識,七日之後就送到下次院會處理,可是下次院會也不一定是七天內就會召開。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徐委員永明

    如果開完第一次會議後,決定要再繼續召開,本席認為就不會有這個限制的問題。不過本席要提醒一件事,因為我們現在都是就現況推估時間,但我們的改革是包含前面,就是本席剛才向主席強調的第九條、第九條之一,如果能夠強化委員會的功能,可能就不會發生這樣的狀況。現在是大家在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時,最後委員會也不處理,直接就送協商,所以協商的負擔才會變得比較大。

  33. 如果在委員會裡面,就像我們條文中要求的這樣,這部分我們等一下會討論,也就是條文處理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樣搞不好就可以解決一些我們剛才擔心會遇到的問題。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徐委員永明

    本席同意李俊俋委員的看法,剛才主席有說過,我們對提案人數的要求比較多,這時候為什麼卻比較少?因為那是指提案,這邊只是針對某些部分,他希望有一個反對的機會,就像前面談的,如果黨團之間都有共識的話,其實翻案的機會也不大,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留一個空間。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徐委員永明

    其實我們第七十三條和第九條之一的政黨辯論是連結在一起的。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徐委員永明

    如果涵蓋的話,你們在執行上會有什麼差別嗎?因為這個是比較清楚,就是……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徐委員永明

    可是原條文也是寫「依序將議案」,這是依照什麼順序?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徐委員永明

    本席說明一下,其實這和前面的條文相關,對於協商內容,我們只規範和議事相關之程序,因為我們認為可能不會有那麼多複雜的事情。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徐委員永明

    我說明一下,其實也不是程序委員會在決定的,因為程序委員會是依這個順序,所以這時候就不會有程序委員會去……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徐委員永明

    我們第二部分還是有談到,就是關於這個條文還是應該做一些處理,比如說建議併為二至三案,再提報院會去處理,避免像現在處理的方式是全部交出,都不去處理它。我們對於第九條的修正,主要是要強化委員會中心主義,因為前面談到協商的部分,現在協商之所以變得吃重的原因是,委員會遇到爭議時,本身不處理,我們覺得這是沒有負起責任。當然我們也會和第九條之一一起,因為各位也知道委員會雖有中心主義,可是小黨還是會遇到一個問題,因為我們並不會在每個委員會都有委員。就算有委員,應該就只是一、兩位,一位大概就已經很多了。所以我們認為黨團間的辯論制度很重要,這是在這邊再補充的。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徐委員永明

    我大概了解意思,不過像我剛才補充的,我們還有第二個部分,就是應該還是要有個決議,將保留的條文併為二至三案,還是必須進行一定的整理,所以我們這部分就保留。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徐委員永明

    整個時代力量版本,在前面關於協商的部分,希望只是從程序出發,能強化委員會和院會的實質討論和辯論。所以,第九條之一這邊談的是政黨辯論的程序。政黨辯論是各黨團、各政黨負起責任一個最好的方法,我們也不採政黨比例,而是各黨團推派三人為廣泛討論;逐條討論時,黨團得推派一人。這就是予以制度化,政黨和黨團也負起責任、表明立場,這是我們一個大略的方向。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徐委員永明

    第十條之一前面談的是院會這塊,後面其實是從委員會出發。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徐委員永明

    因為最後還是有協商的程序,如果要協商,又會回到對協商的定位問題,所以我們認為應該回到院會來進行政黨辯論,協商都改院會辯論。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徐委員永明

    除了政黨比例的問題,比如說這邊的規範是各黨團人數固定,可是發言時間也有一定的規範。不過,發言順序是交錯為之,才會有所謂辯論的樣態出來。由支持委員提案者先發言,提出修正案者後發言。這個就希望能把我們在協商……因為後來很多實質討論是拉到院長協商那邊去,就像我們前面談的,我們對院長協商希望規範為只是程序而已,所以希望把協商討論的實質能到院會裡面去發揮,否則通常是院長協商才是實質,到院會的發言……若按照政黨比例,執政黨可以很多個人,那為什麼只派一個人?很簡單,因為急著要表決,不想浪費時間,都討論過了。這些就會把院會的實質辯論和討論的角色掏空了,形成院會就只是用來表決用的。大家也知道,只要進院會,就是在進行表決的功能,所以我們希望能把在院長協商層次的實質討論能放到院會裡面來,做一定的設計,希望有一些辯論的樣態和效果。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徐委員永明

    對,我們是以3人次為廣泛討論。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徐委員永明

    我了解,從目前的進行程序中,也有類似的作法,但我一直要強調的是,前提是院長主持的協商功能限縮。也曾經有些委員抱怨協商的過程變成在表演,因為在野黨都要拼命講話,要直播就會有這個效果出來。可是大家就會覺得好像協商才是整個立法過程最重要的,在很多修正案裡面,大家也都同意協商應該限縮,不要到實質那邊去,這時候是不是應該強化院會實質討論的部分?所以我們才會有這樣的規範。

  62. 另外,第九條之一有提到,政黨辯論程序是要經各黨團之同意,訂一個辯論的體制,應該是滿慎重的決定。針對一個重要議題,不論是軍改或年改,相信不會所有案子都進入到政黨辯論。各黨團同意這個很重要,也必須準備書面和辯論人選,社會會覺得院會是對一個很重要的議題進行嚴肅的討論。到院會時,不只是在吃飯、吃東西、睡覺、按表決器。實質討論、做審查,意義才有彰顯。

  63. 剛才主席也提到,如果不想講,或沒有那麼多人時,也就是不足額時,各黨團就不在這個限制內。所以這是一個配套。如果按照目前的作法,就會覺得院長主持,都已經討論過了,接下來的行禮如儀就只是表態,是因為院長協商就擔當了大部分的功能。

  64. 有關第十條之一,我再解釋一下,因為前面可能沒有講得很清楚。過去在院會處理會要求協商,但我們覺得要求協商就回到實質的部分。不如改以有異議的話,就回到前面所談的政黨辯論程序。就是不要又回到院長主持的協商。現在不是委員會中心主義,真的比較像院長協商中心主義。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徐委員永明

    我們都覺得這樣不好,也偏離了社會對立法院或立法過程的一些想法,雖然院長協商已經直播了,大家都看得到,可是真正在院會才是大家的期待。這個過程一方面可以矯正院長協商的份量太大,也可以讓整個立法院理性討論、辯論的過程和性質可以呈現出來。

  67. 剛剛主席也提到,這樣的辯論過程真的會說服彼此嗎?因為過去都只是在表決,我們給人家的印象就是,委員也不太清楚議題是什麼,只是看贊成或反對的牌子。如果有這樣一個辯論的過程,是不是可以讓委員們在院會參與的實質與密度更高一些?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徐委員永明

    我最後做一個回應。我同意大家所說,如果從目前既有的進行方式來想,當然會覺得這會不會只是多此一舉,或是做一些比較細的規範而已。不過,我還是提醒委員會,就是我們有些版本一直在強調不要再集中在院長協商,要回到委員會和院會時,比如我們前面在談委員會所謂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問題,也是希望委員會能更實質地進行,所以我的意思是如果從這個大方向來講,我們會提出這樣一個政黨辯論;如果我們又覺得目前的樣態不好,可是我們怎麼去降低院長召集協商的次數?不論是它實質的角色,或是前面講到的它就是政治協商。可是這就是一個選擇的問題嘛!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徐委員永明

    希望出了委員會不要有變化。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徐委員永明

    到委員會列席的人員。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徐委員永明

    我想這個部分就是想強化國會調查權這一塊,只是在各個條文上做努力,所以我們這邊談的「被質詢人」除了「不得拒絕答復」之外,「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希望能夠強化他們的責任。至於後面多出來的一項,其實基本上是希望對於到委員會備詢的人員也有一樣的規範。因為我們前面談到「被質詢人」,大家可能會覺得好像只限於官員,我們希望到委員會的時候,不只是官員而已,就是列席的人員,其實應該都要有這樣的責任。我想整個精神是希望能夠強化國會調查權這一塊。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徐委員永明

    我這邊再跟主席說明一下,除了「點名表決」這一塊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都是之外,第三十五條這邊還有一個部分是「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這個我們也建議刪除。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徐委員永明

    對啊!就是同意權行使不需要……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徐委員永明

    對啊!這個贅文就不需要……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徐委員永明

    那第三十九條……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徐委員永明

    主席,我這邊說明一下。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徐委員永明

    因為現在「重付表決」比較是用來拖延時間、杯葛之用,我們覺得沒有實質的意義,所以前面「點名表決」或是這邊「重付表決」的修正,其實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徐委員永明

    關於第二項這一塊,其實我們不堅持啦!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徐委員永明

    因為我們想到的其實主要是有沒有這個需要。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徐委員永明

    我要提醒一下,我想除了會影響提案委員的時間之外,還有議事人員及主持會議的主席、院長或副院長,因為他們要縮短……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徐委員永明

    我們當然希望以黨團身分就可以提案,不要限制人數,當然其他委員或執政黨會反對,可是修憲委員會應該……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徐委員永明

    常設委員會不接受,現在的問題是,修憲委員會可不可以接受?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徐委員永明

    把額度列為3人好了。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徐委員永明

    對啊!原條文委員會裡面本來就可以有3個人。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徐委員永明

    我要提一下,剛才議事處提出和國民大會作比較,可是你講的是之後還要不要複決的?還是那個時候國民大會修正過後就通過的?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徐委員永明

    所以我要提醒主席,其實我們的程序還要複決,還要到院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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