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揚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應強化立法院職權,落實大法官解釋已肯認的調查權,明確其行使方式。「我們自己要強化立法院的職權,釋字都已經解釋我們有調查權,但是這要如何行使?這種要給我們牙齒的事,我們自己不裝,那是比較可笑的事!」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應優先聚焦處理包括聽證在內強化立法院功能的修法,讓立法院有功能。「我建議我們是不是focus在先裝自己的牙齒,包括聽證、調查權,這個釋字已經出來很久,我們先趕快裝自己的牙齒,讓立法院有功能,謝謝。」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志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不起!一時有75個案子,而且星期一我們尚未看到案子到底是哪些,現在看到這一整本法案,議題也滿分散的。

  2. 本席是比較贊成剛剛黃國昌委員講的,我們自己要強化立法院的職權,釋字都已經解釋我們有調查權,但是這要如何行使?這種要給我們牙齒的事,我們自己不裝,那是比較可笑的事!至於促進議事效率的部分,我覺得這可以商量,但是大家要注意到,效率不是以壓制少數黨的方式促進,不是如此。

  3. 另有一些比較大的變革,包括從8個委員會改為12個委員會,雙召委改為單召委,我覺得這些事千萬不要用表決方式處理,因為這涉及到立法院的運作,運作之事沒有人用表決去強壓的,而且立法委員減半後,委員會才從12個改為8個。我當過第6屆、第7屆立委,我知道這件事,第6屆立委有225席,委員會有12個,當時我就覺得有些委員會真的沒什麼事做,委員會有點太多、太分散,導致委員疲於奔命,官員也疲於奔命,好幾個委員會同時邀請同一位官員列席,他幾乎跑死,又沒有效率;現在立委有113席,在沒有修憲增加立委的情況下,要分工那麼細的話,每個委員會會是由2、3位或3、4位立委決定事情;尤其少數黨會更分散在委員會,他們連當選召委的機會都沒有,特別又要改為單一召委。

  4. 我覺得這些都是很大的運作變革,應該是黨團講好,大家同意,這種運作才開始,而且不應該從這一屆開始,這一屆任期已經一半又多一點,才要進行這種大變動;如果大家是覺得小的議事規則不合理、浪費時間,可以討論;但是這種體制上的大變革,我覺得應該是第一個,大家要同意,第二個,如果要進行大變革,也是從下一屆立委的第一會期開始,沒有這樣任期到一半突然改變的,不然,感覺真的很難看,好像真的要把在野黨掐到死為止,大家都看得出這樣弄下去會如此;反之,如果從下一屆開始,大家沒有話講,因為誰都可能成為多數黨或少數黨;但是從這一屆開始就非常不合理。

  5. 我建議我們是不是focus在先裝自己的牙齒,包括聽證、調查權,這個釋字已經出來很久,我們先趕快裝自己的牙齒,讓立法院有功能,謝謝。

  6. 主席

    關於這兩點,我跟大家說明,第一點,當時召委排定這個議程的選擇是先處理協商制度,之後再往下處理,如果現在大家都同意先處理調查權,我們可能要請委員會另外準備資料,所以各位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先進行這個部分?待大家覺得處理到一個階段……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案子很多,我們要先準備資料,對照表也尚未製作,大家總要給委員會時間處理,各位要知道,委員會處理國會改革的相關法案非常辛苦,因為選擇的路徑不一樣、制度不一樣,所以製作對照表要花費力氣和時間,我也歡迎大家提出應該如何進行的意見,但是突然提出,要委員會馬上做出幕僚作業,速度也沒那麼快……

  9. 吳委員志揚

    召委,有關調查權的案子是不是都是比較後來提出的?

  10. 主席

    我們查一下,好不好?

  11. 吳委員志揚

    好。

  12. 主席

    第二點,剛才吳委員提到的還包括制度變革,關於這個部分,如果大家談完之後,覺得不宜馬上實施,我們當然可以訂出日出條款,從下一屆開始,甚至再往後才開始,我也知道大家都會計算,但是何種制度比較合理,是1個召委或2個召委,委員會要8個或12個?大家可以討論。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主席

    不然,會議先休息,下午再開會,如果各位選擇如此,我也沒有意見。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主席

    好。容我先處理臨時提案,好不好?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主席

    如果這要一致性,你們就要處理,對不對?現在我們在委員會提出,你們又告訴我們這要一致性。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主席

    我要請問委員會不宣讀議案有沒有違反內規?請你告訴我。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之後請李委員發言,再請吳委員發言。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主席

    人家在宣讀,你有在看嗎?如果不宣讀,你就看不懂嗎?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主席

    對不起,我打個岔,我完全知道。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主席

    如果沒有錄音,這個議案就無效嗎?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31. 吳委員志揚

    在座都是議事的專家,我是這樣想,臨時提案的內容,我想二讀和一讀在審查會不太一樣,因為我們是委員會中心主義,所以我覺得在委員會進行的程序必須嚴謹一點,至於二讀有時候不讀,是因為它直接報告,我們已經審查過做成報告,他再重複唸那個是沒有意義的,也許這樣做比較對。說實在我也覺得各個版本天下文章一般抄,我們知道有的也在趕業績,在我的印象中,至少在本會我擔任主席時常發現我們唸的時候,其實我們都只有唸條文不一樣的地方,像是第幾條同什麼版本第幾項修改幾個字,我覺得這樣做是可以的,我發現我們修正動議也在節省時間,加上修正動議因為大家都有書面,所以通常也只唸內容中提出的要求,像是要求提書面報告等等,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程度上還是可以接受,但如果完全不用唸,直接自己看文字,我覺得在形式上……,當然有些人會說,當我唸的時候,你也不願意聽,但是有唸出來大家會比較專注,對整個內容會比較慎重一點,至於唸的方法,如何讓它比較不會浪費時間,我覺得這點召委和辛苦的工作人員可以去想想看,但我覺得不要太省略第一關的部分。

  32.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主席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吳委員志揚

    如果是照尤美女委員的講法,我覺得有道理,但問題是這樣會不會比較快?有可能會更慢喔,例如我以昨天我們審查的方法為例,若前面沒有一起唸,而是每審查到一條才唸每個版本不一樣的地方,其實那時候我們才開始看條文,事實上是有點慢,我的意思是一開始唸,如果有好多個版本時,不一定要逐字唸,就以其中一個版本為主,其他的……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吳委員志揚

    因為昨天在審查條文的時候,只要沒有修正動議、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前提是前面有唸,只是你自己不聽,但是如果不唸的話,你現在就不能採用昨天那個作法……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主席

    如果……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主席

    為洲兄,這樣子好了……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主席

    本席不知道少數黨在主席台的議事人員宣讀條文的時候要如何表達意見,但是基本上我都尊重,其實我提這個建議只是覺得這並不是什麼重大的國會改革,因為只是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其實就議事的道理來說,我們也不是讀會,我們只是接受院會交付我們來做處理,我們如果有修正的條文,主席台一定會向大家宣告,如果沒有修正而照原來的提案,提案都是在會議進行之前就已經提出來,各位都已經收到、也已經看到了,所以在道理上、在議事的原則上面,是不是宣讀提案的內容對議事的合法來講,其實並沒有因為沒有宣讀就不合法。我的想法很單純,只是覺得這樣是不是就不必讓議事人員那麼的辛苦,其實在宣讀的時候主席沒有在看內容,各位也可能都不在場,列席的官員可能都去上廁所,唯一不能離開的就是在我兩邊的委員會同仁,他們不但不能走,還要很認真地一個字一個字的對,之所以要認真的對條文主要就是怕讀錯。如果不宣讀的話,只有印在紙面上的條文就會無效嗎?那我們以後就不要印了,對不對?我們以後就不要印紙本了!我只是很單純的為了節省時間、節省人力,但是我處理這個案子一定不會在我們同仁都沒有同意的狀況之下就貿然的做改變,因為我也不想徒增爭議。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主席

    請林秘書長志嘉說明。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我們對這個臨時提案就不予採納。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主席

    報告委員會,新增提案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第六十八條有國民黨黨團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蘇巧慧委員提案、李俊俋委員提案以及我本人的提案。現行條文對於院長所召集的協商是在協商議案或者解決爭議事項,這是現在的制度,而國民黨的提案在這一項還是維持原來的制度;時代力量的提案跟其他委員的提案統統把院長協商限制在跟議事程序相關的協商或者當法案譬如刑事訴訟法第幾條修正案要送出委員會時,委員會決議將法案提請院長主持協商,大致上交由院長協商跟現在制度的差距就在這部分,因此要請問各位委員及秘書長的意見。秘書長要不要先說明?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主席

    看看各位委員有無意見,我們現在也沒辦法做決定,因為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還不足,麻煩各黨團的助理催一下,好不好?但是就我自己的感覺是現在院長很辛苦,因為除了重大的議案之外,就我們委員會送出的議案而言,其實有些不太有爭議的也都還要經過院長召集協商,我覺得這個變成非常的形式化。然後我們口口聲聲強調委員會中心,但是現在變成如果要協商,就是當時主持會議的召委要協商一次,如果沒有成果的話,照道理說在期限之內應該要繼續協商,有時候就變成形式化的協商一次然後就交給院長去協商,結果變成是委員會應該要做的事情就簡化或者省略了,我覺得這個其實不好,因為這樣把太大的擔子交到院長身上。如果大家沒有其他的建議,我能不能這樣建議……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主席

    我跟徐委員請教,因為時代力量黨團將原來第二項院會的委員連署交付協商的部分刪掉,其他版本大概都有保留這個部分,可否說明你們的設計?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主席

    因為現在只要是十人以上連署,就必須交付協商;我們如果加一個門檻─十人以上連署且經院會同意,因為大部分的版本,包括國民黨的版本都有這一項;換言之,並不是連署完成就自動交付協商,還要經院會同意。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主席

    因為第一項指的是院長協商,第二項是回到委員會召委協商;假設這一個議案在院會二讀的時候,有十個委員連署,它就被拉下來,回到委員會的召委要再去召集協商,而不是院長協商。其實這個門檻很低,這十個委員等於是沒有得到黨團的支持,他們自己去連署,就自動生效,過去也發生過這樣的情形。因為我們提一個法律案需要十五人連署,結果十個人連署就把委員會審查大半天的案子拉下來重新協商,所以才會加上要經院會同意。雖然你有連署,但這個要協商的話,還是要經過院會去處理,這裡只是你去提這個案子的門檻,各位同仁這樣能否接受?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主席

    我說明一下,它不是院長召集的協商,它是回到議案內容,假設我們通過空污法,黨團都講好了,可是沒有加入任何黨團的成員或是黨團的成員覺得這個案子,即便黨團同意了,但他也可能跨黨去連署要求協商。我覺得這也是對個別委員行使職權的尊重,所以我們還是要開一個門,讓黨團成員可以超越黨團的意志去行使,這種要求協商的管道是應該要存在。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主席

    過去在王院長的時候,由院長就議案內容去做協商,本來就是例外,現在到了蘇院長的時候就變成常態。坦白說,這是侵奪委員會中心!院長是比較任勞任怨啦,他也是好意,但是委員會的功能就被打了很大折扣。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吳委員志揚

    就是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現在是黨團要求嗎?主席:現在是在院會的時候,第一個是委員會做決議,交付協商,這是由委員會的召委來主持。除此之外還有兩種狀況,一個是黨團或院長要求召開協商會議,這個是院長主持的;另一個狀況是在院會的時候有十位委員連署,自動要交付協商,不用經過院會決議……

  71. 這個部分有用過嗎?

  72. 主席

    用過!上屆在討論漁業法的時候用過,但是這種情形很少,因為這等於是在黨團沒有支持的狀況下,由不參加黨團的委員或者黨團的委員違反黨團的意志去連署,要求交付協商,例子不多。時代力量的態度是希望把這個拿掉,但是其他的版本都留著,只是有的要經過院會議決─你可以提出連署,但還是要院會議決,才交付協商。

  73. 吳委員志揚

    時代力量現在雖然不到十個人,但他們原本就可以用黨團名義要求協商,沒有問題嘛!

  74. 主席

    我再說明一次,這三種協商,一個是院長召集的協商,除了國民黨黨團之外,其他的提案都希望把院長召集的協商限縮於議事程序的協商,或是委員會就議案做成決議的時候,同時決議這個案子交給院長來召集協商。比如司法、法制委員會就民法修正案做了這樣的決議,但是我們請院長再來召集協商,大概就是這兩種狀況。有的提案有兩種狀況,有的提案只有一種狀況。這是第一種協商。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吳委員志揚

    一般只講需經由黨團協商,那個時候沒有特別講……

  77. 主席

    需經由黨團協商是委員會的召委來召集的,也就是當時的主席來召集的。如果這樣的話,原則就這樣處理;第二項就是對委員個人要求的協商,我建議有兩個路徑,徐委員,我們是不是保留讓委員可以超越黨團的意志,他跟黨團對抗其實也不容易,而且有些委員是沒有參加黨團的,理論上是會有,要嘛我們維持10個人,但是要經過院會同意;要嘛如果他可以自動成立的話,我們把門檻從10個人提高到15個人,因為要提一個案子要15個人連署,現在我把委員會通過的交到院會,只要10個人連署就可以拉下來去協商,這個門檻有點低。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主席

    好。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主席

    其實我個人是支持你們的,因為我的提案跟你們的提案一樣,就這一點。我只是折衷看大家會不會比較能夠接受,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只有針對……

  82. 吳委員志揚

    院長只有就程序……

  83. 主席

    對,處理程序啦!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也可以接受,好不好?第一項依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主席

    林秘書長,因為這會牽涉到各黨團,我坦白講,我們處理完送出去之後,也會被拉下來協商,我會直接交付協商,我們處理協商制度還是得交付協商。

  86. 吳委員志揚

    其實很多東西真的要各黨團的召委、三長……

  87. 主席

    是,我再做說明,現在我們的原則是先交換意見,瞭解各自的態度,我們把道理談一談,秘書長你也不要急,最後我還是會宣告交付協商。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主席

    反正是否宣告的結果是一樣的,我很清楚。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主席

    好,我再宣告一次,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採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為協商與議事相關之程序,得由院長及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第二項採委員李俊俋等20人提案,第三項維持現行條文。我這樣宣告可以嗎?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吳委員志揚

    召委,前面已經限於程序問題時,還會有這個問題嗎?

  94. 主席

    不是,剛剛第六十九條是程序的問題,第七十條是委員會召委主持的。第六十九條載明院長是依據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處理的是那個部分,第七十條處理的是委員會召委主持的部分,看起來差異不大。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吳委員志揚

    這點我倒是要反映,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法案特別多,常常需要協商,但是協商時間我們知道的通常比黨團慢,有時候是黨團幹部自己知道,他又以為我們自動會去參加,而我們又以為……

  97. 主席

    其實是沒有被通知?

  98. 吳委員志揚

    對!沒有被通知,所以這個管道有時候有收到,有時候沒有收到,很奇怪!

  99. 主席

    好,請各位看第11頁,這是我的提案,修正為「通知原審查委員會成員及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參加」,這樣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原來的規定或是各個委員提案,都沒有指名一定要通知原來審查會的委員參加,但是這會產生一個問題,譬如有可能這個法案這個會期通過,但下個會期才要協商,召委換人了,委員會成員可能也換了,所以他要通知的是舊的委員會成員,而不是現在的委員會成員。我覺得這樣也合理,因為當初是他們通過的法案,舊的召委找舊的委員會成員協商,好不好?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主席

    現在如果要被拉下來或是交付協商,至少要1個月,也就是說,除非很快協商完成,有可能3天就協商完成,但如果協商不成,還是要等1個月,而不會說3天協商不成就送院會,不會!它還是會保留,當然,我們也希望持續協商,但無論如何,協商100次也好,1次也好,都必須協商,但再怎麼樣,也不能在1個月之內處理,所以第七十條第一項就照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通過。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吳委員志揚

    國民黨黨團也有提案,就是增列「錄影應於國會電視頻道即時直播。」

  104. 主席

    有。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主席

    加入什麼?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主席

    會啊!會啊!所以我要跟各位說明,第二項至第六項照國民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這樣可以嗎?

  109. 吳委員志揚

    主席,這張的範圍比國民黨的又大一點,所以應該要通過這一個,如果文字沒有問題的話。

  110. 主席

    那就請吳委員提案,好不好?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主席

    吳委員志揚等3人針對第七十條提出修正動議。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主席

    你們提的這個修正動議,我們會把第一項再做修正,亦即第3行修正為「通知原審查委員會成員及各黨團書面……」。第七十條就照吳委員志揚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主席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是自黨團協商日期7日內,就是7日內要召集首次協商會議。親民黨的提案是1週內,也與時代力量一樣。國民黨黨團及我的提案都是要求15日內召集協商,就是怕協商怠惰,比如1個月的時間,可是卻到最後的第29天才協商。現在我們的要求是7日或15日內,請問時代力量的意見,比如審查法案時,我們要求司法院提供資料或去盤整條文,司法院也不知道要盤整多久才會出來,尤其是有那麼多要協商的條文,因此7日會不會太短呢?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主席

    現在我們明確要求必須召集。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主席

    不好意思,我看到第七十一條之一去了,現在回頭處理第七十一條,本條只有段委員宜康、李委員俊俋的提案,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是不是不予修正呢?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主席

    是,我為什麼沒有特別說明?坦白講,我覺得這部分不太容易得到各黨團的同意,我的理論是委員會中心,其實是要降低黨團干預的力量,也就是在委員會就作出決定,否則黨團代表應該到委員會去表示意見。黨團協商會議是包括黨團簽名授權的那兩位代表,如果在現場有意見,他們不要簽就好了;如果黨團授權的代表簽了名,可是黨團卻不簽名,過去也發生過這種問題,那不是變成很尷尬的狀況。謝謝尤委員,我是希望推我的……

  123. 吳委員志揚

    黨團代表怎麼認定?

  124. 主席

    他要有黨團的簽名,這是現有的條文。

  125. 吳委員志揚

    有時候我們看到後,如果有興趣就會跑來。

  126. 主席

    那你就要請黨團指定。合理來說的話,如果你不來協商會議,那就是你放棄了。現在照我們通過的條文,每一位委員都會被通知,黨團也會派兩位代表。照理說,協商會議不是偷偷開,也都有通知到。如果各位不來,或你來了也覺得協商很好,就同意及簽字,不過你們的簽字不算數,還得要黨團幹部簽字才可以。從實務上而言,如果不敢作決定,那就不要簽字,而黨團授權的代表不簽字,這個協商就不會成。其實不需要再回黨團簽一次,如果黨團沒有派代表來,還是得回黨團簽字,否則沒有人簽字,這個協商就不會成,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有關黨團代表簽字,其實是可以拿掉的,請許委員發言。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主席

    我向各位說明一下,第七十條是黨團協商,本質上就是黨團協商,因為委員會所作的討論已經結束,所以是出了委員會。即便委員會最後是交付黨團協商,那也是黨團的立場,我們參加黨團協商的成員,為了照顧委員會的委員可以表達意見,所以才會加上要通知每一個人,可是本質上還是黨團協商。如果黨團協商要有效,就必須有拿著黨團書面授權的代表,這個代表可能是委員會其中的一位委員,就如國民黨講的那個委員會的委員長,但是不能說委員長就是代表,還是必須有黨團書面授權。假使所有委員會的委員都同意照原來的案子,可是黨團授權的代表不同意,他有可能不是委員會的委員或是黨團幹部,那這個協商就不會成。我們怕的現象,就是明明拿著授權書來,也簽字了,可是隔天卻後悔去劃掉簽名或撤掉,但是不能說段宜康及吳志揚都簽字,到了柯建銘或林德福那邊卻不簽,這樣就沒有道理了。

  129. 吳委員志揚

    就是要確認誰是黨團代表嗎?

  130. 主席

    第七十條有明定要書面授權,比如國民黨黨團指派吳志揚及許毓仁來參加這次的黨團協商,那……

  131. 吳委員志揚

    他們簽了就有效嗎?

  132. 主席

    對。

  133. 吳委員志揚

    因為實務上會發生很多「好心被雷親」的狀況。

  134. 主席

    那就是沒有經過授權,是偷偷跑來的冒名代表。

  135. 吳委員志揚

    因為沒有經過授權,所以回去還被黨團罵,也有這種狀況。

  136. 主席

    第七十一條就照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通過,好不好?謝謝,也謝謝尤委員提醒,我們回到第七十一條之一。是否需要休息一下?我們先休息5分鐘。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處理第七十一條之一。請問如果照時代力量黨團的意見,修改為「協商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呢?徐委員的意見是說,即使還沒有準備好,也要形式上召開一次會議,結論就是下次再協商,這樣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大家會比較累而已。請問各位有何意見?

  139. 吳委員志揚

    本席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國民黨黨團的提案,因為有些法案沒有那麼複雜,只是要再確定一下而已,像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送出去的案子,有時候只是我們覺…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吳志揚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吳志揚

    本席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國民黨黨團的提案,因為有些法案沒有那麼複雜,只是要再確定一下而已,像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送出去的案子,有時候只是我們覺得應該要送協商,並不是大家都覺得應該送協商。所以在一個月協商期的一半期限以前開會即可,如果有急迫性的話,當然要儘早召開,但是如果沒有急迫性的話,半個……

  2. 吳志揚

    反正最後一定會協商。

  3. 吳志揚

    不要無限期就好了。

  4. 吳志揚

    感覺上有時候是故意的。

  5. 吳志揚

    會不會有些案子需要協商好幾次?可能有的狀況是雖然開第三次會議,但還是在一個月的期限內,這樣會不會變成首次協商會議就乖乖的在七日內或十日內召開,結果召開以後七日內沒辦法達成共識,下次院會可能是星期二或星期五,也就是再加三天或五天,但是加起來還不逾一個月,事實上還有時間可以再召開一、兩次協商會議,會不會因此把這個機會壓縮了?

  6. 吳志揚

    那就是下次院會再處理嘛。

  7. 吳志揚

    召委這個提案內容可能還要修正一下,如果是十日內應召集首次會議,接下來它的效果就不是「未能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

  8. 吳志揚

    「未能於十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或於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共識」,至少課予一個啟動的義務,但是最後不管能不能達成,還是以原來的一個月為期限。

  9. 吳志揚

    現在應該不容易吧?

  10. 吳志揚

    要不然大家也不知道要表決什麼,因為他已經是少數,當少數人提出異議時,如果不讓他說明理由,根本沒辦法翻盤。

  11. 吳志揚

    這是指二讀之前的廣泛討論?

  12. 吳志揚

    召委,下午要進行哪一部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