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陳委員怡潔
(16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目前我們非常清楚,在協商過程中在野黨都不斷地討論,現在實施空污總量管制的,我們都非常清楚只有高屏地區,相對的在高屏地區內有許多學校、社區都散布在工業區附近,他們承受的污染已經過高了,如果在大的管制區下我們又沒有把它分成小的管制區來管制,他們最後用拍賣取得新的空污排放量,企業有沒有可能在這樣的管制區內再增設新的設備或新的工廠?如果這樣的狀況發生,會不會讓空污再雪上加霜?所以親民黨認為,用購買排放量來排放空污的這些企業,應該在他們所付出買賣費用的過程當中優先提出一部分,來為新增空污排放地區的民眾做所謂健康風險的調查。
其次,關於移動污染源到底要不要納入抵換、交易、拍賣的來源呢?親民黨也認為,電廠、工廠跟汽機車排放的空污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減少汽機車的空污,如果要跟固定污染源去做抵換、交易或拍賣,來源互相抵換的話,恐怕整體空污的減量是不是有辦法一步到位?看起來我們認為是不可能的。所以親民黨還是主張,移動污染源抵換的條款一定要在10年落日,並且明確地入法。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16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的部分,是大家爭議的焦點所在,其實我們都知道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就是污染者付費;我們都知道,要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可不可以抵換成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的問題。本次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朝野政黨都有不同的主張,但是我們的主張是,無論是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污染源,在抵不抵換的過程當中都要朝著質跟量一起下降,這才是真正空氣品質要改善的基本目標。我們基於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也就是說,在不希望讓污染成本變成由國家付出來幫個人或工廠改善的狀況之下,提出一個抵換的方式,其實是符合現在國際環保的潮流。
本條移動污染源排放量的抵換也是採取嚴格的審查規範,例如工廠從移動污染源取得的減量不是用1比1的等量交換,而是用1比3.33往下降的等量交換方式,也就是說,移動污染源必須減量3.3噸才可以抵換1公噸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而且在抵換過程中,本席認為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也有值得商議的地方,包括我們知道的有害污染物,如戴奧辛等重金屬,甚至未來不可以被抵換的苯、PHS,其實都不在抵換的範圍之列;然後個人的污染量或是政府捐助所提出這些抵換量也不在抵替換之內,所以它其實有一個很嚴格的標準,工廠仍需要針對自身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負完全的減量權責。
最後,移動污染源在朝野黨團協商過程中,也加了落日條款,即10年後完全停止適用;第九條的精神也一樣,我們抵換機制所要求的,是空氣污染物的質跟量雙雙都要下降的一個有效控制方式,而不是由政府一直支出錢的方式來補貼、補助,讓政府沒有辦法真正管理到空氣污染。希望朝野黨團可以捐棄成見,在10年的落日條款提出之後,可以一致同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的規定,因為它不僅符合國際潮流,符合我們的產業轉型,更能符合大家殷切期盼──加速空氣污染防制的方向與目標。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現在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04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費委員鴻泰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1分29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8
-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鄭天財Sra Kacaw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王金平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2分5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高委員志鵬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4分17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後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6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修正空污法,在行政院的關鍵條文設計中,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許多條文設計並不是都以人民的健康為前提,反而是污染源的保護條款。「本條文會同經濟部」是環保署長期以來迫切想修改的霸王條款,環保署是空污法的主管機關,對於空氣品質相關的政策研擬或決策,當然要擁有主導權,但非常遺憾的是,剛開始環保署公告的內容其實是「會商」,經過行政院賴清德院長一上任之後,突然改成「會同」。由於總量管制將會限制工廠的新設及擴建,長期在經濟部的杯葛下,目前僅有空氣污染的高屏地區有實施總量管制區,此次的修法環保署原本希望未來劃定總量管制區域,不需要會同經濟部,可以落實台灣空污的治理,沒想到在行政院協商後打了回票,看來總量管制仍然是一條永遠走不到的路,也看得出民進黨的真面目。
雖然剛剛在下午最後關鍵的時候,民進黨針對條文有做了一些修正,將「會同」改為「會商」,但是最後仍舊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對於這樣的再修正動議,我們認為民進黨仍舊在打假球。我們一直認為站在空污治理的角度,事實上,每一條文都應該留給環保署更多的手段去做空污的治理與管理,但是如果要會同經濟部,或是最後的決定權仍舊是給行政院來做決定的話,我們不禁懷疑整個空污法的手段在環保署裡面只是一個紙老虎,並無法發揮最後的功能,我們也認為到最後環保署會被經濟部掐著脖子走,如此也達不到國民健康為最高原則及捍衛台灣環境的目的,因此本席呼籲長期和民間團體站在一起的民進黨夥伴們,稍後在按下表決器的時候,請大家回頭是岸,別被黨意凌駕了專業的判斷。倘若空污法有許多關鍵性的條文最後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我強烈質疑民進黨長期對環境治理的堅持與理念,面對經濟發展與環保政策相衝突的時候,其實環保署更應該堅定立場,讓別人看到台灣整體的環境與治理的工作,否則就是環保署的自我閹割、完全失格。我們也可以從這些關鍵的條文裡面看到,過去民進黨在野時站在環保理念所提出的標準,與現在完全執政之後的民進黨黨團是不是有兩套標準?
- 主席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 呂委員玉玲
(16時39分)今天我們審查空污法,在此先對執政黨在空污法修法態度表達非常的遺憾。空污議題近來已成為民眾關心的議題,與我們的健康息息相關,在環團、民眾自發性的要求政府捍衛乾淨空氣環境時,此時空污法的修法正是政府可以正面回應、表達為民眾捍衛乾淨空氣立場的最好機會,可惜我們卻從數個爭議條文看到政府向空污的污染源妥協、向製造空污的廠址妥協,無視廣大民眾要求整治空污的請求,對於這一點,本席在此要表達強烈的遺憾和抗議!
事實上,第十二條的重點只有一個,即將原條文的「會同」改為「會商」,對於這一點,有人可能會質疑,僅修改一字,差別有這麼多嗎?根據「行政程序法」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等規範,「會商」與「會同」的差異在於被規範機關權責不同;法律命令草擬階段,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意見,但是最後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法規命令的規範內容,單獨發布命令,其他機關意見僅供主管機關參考;若是「會同」,當法規命令規範事項涉及數個機關權責時,最後決定權在於這些機關,發布命令須經由數個機關「會銜」同意,逐一用印,各機關共同承擔責任。換言之,未來環保署在擬定總量管制區範圍、計畫、排放量之抵換、拍賣等,都必須經由經濟部同意才能進行;一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的防制卻要經由經濟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而經濟部正是固定污染源的主管機關。
我們都知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本來就不會站在同一立場,若是這個條文沒有修正,給予環保署唯一決定權,日後相關部會協商時,我們可以預期他們一定會各執己見、無法妥協;如此一來,除了曠日費時,更可能為求經濟發展,忽略環境保護,犧牲民眾爭取乾淨空氣的權利,對於這一點,本席是不能認同的。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吳委員志揚
(16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事實上,空污法第一條已經明定其目標,它是以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並提高生活品質為最高原則,因此空污法的制度設計應該以達成這個目標為考量。對於空污,我們希望環保署執行相關法規命令能夠有執行力、有權力,不要綁手綁腳、瞻前顧後,基於這樣的思惟,環保署必須有完整的權力進行管制。
有鑑於此,今天討論到「會商」與「會同」時,我們應該拉高層次,看看法規如何制定才能有助於達成空污法第一條的目標,不要發生法律自我閹割的情況;所以國民黨的主張非常清楚,環保署應該負全部責任,「會商」是我們能夠接受的最後底限,理論上,環保署應該自行決定;至於「會同」,我們完全無法接受,因為「會同」必須得到他機關的同意。
1999年總量管制訂定後,法規已經加入要「會同」經濟部的規定,往後16年經濟部便經常以擔心影響工廠興建為由,不同意會同環保署公告,導致總量管制的執行不彰,形同虛設,這是過去的經驗;既然如此,今天我們有機會將空污法修改為進步的空污法,為何要重蹈覆轍呢?我們擔心如果這個規定仍然使用「會同」,經濟部還是會以相同理由否決環保署,讓環保署在決策責任上有被架空的疑慮。
現在我們看到民進黨提出再修正動議,雖然他們將規定改為「會商」,感覺上好像變好,但是他們又規定要提報行政院核定、分區分期公告,對於這個結果,我覺得比原來的「會同」更糟糕!因為它將責任丟給行政院,等於任何空氣污染管制沒有行政院核定就不能執行,而行政院下轄的部會更多,不只經濟部;大家想想,這樣的條文是能夠接受的嗎?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 江委員啟臣
(16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會同」或「會商」不是立法喜好的問題,這是是非的問題,更是權責的問題。
1999年修法時,總量管制的條文已經入法,這20年間,環保團體不斷呼籲政府應該進行分區分期的總量管制,他們喊了20年,有些人都已經喊到頭髮花白,而過去這20年為何政府無法實施也無法公告?很多因素是因為卡在總量管制必須會同經濟部,在經濟部本位主義下,他們當然認為最好不要實施。因此我們主張應該將「會同」改為「會商」,環保署應該納入經濟部的意見,但不應該受到經濟部牽制。這20年來,因為法條規定「會同」,環保署實際提出的總量管制計畫最後都因為經濟部不核可,所以只能一拖再拖、一延再延,一延可能就是20年,如果20年後我們才改善這個問題,是不負責任的。
即便在大家苦口婆心地呼籲下,民進黨最新提出的修正動議改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之」,但是這是應付、做半套、打假球的作法,他們企圖以改為「會商」之名糊弄大家,將環保署的責任進一步架空,由行政院負責決定,我們必須問,這樣有讓環保署的權責落實嗎?環保署不等於行政院,行政院也不等於環保署,這樣的作法是不相信環保署的專業,不尊重環保署的專業,讓主管機關可以有理由卸責。
我們在此再次呼籲,環保署對於空品區的權責不明、權力不足是讓環保署變成紙老虎,無助於空氣品質的改善,即便這個規定改成「會商」,但是還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這樣的改法不如不要改,這樣改法的目的又為何?我想這個修法的目的和我們原本主張的相去甚遠!與其改成「會商」又加上「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不如請你們維持自己原來的立場。我們再次呼籲,請執政黨尊重大家的意見、尊重外界環團的意見,將「會同」改成「會商」,謝謝。
- 主席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 馬委員文君
(16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的修正草案,大家對於條文中「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環保署在治理空氣污染方面其實原可獲得有效的工具,不過爭議到最後,民進黨於今天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雖然已將「會同」改為「會商」經濟部,但又新加入了「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讓條文的規定較原來的更變本加厲。
我們過去最大的擔心只是民間的污染源,然而如今最大的污染源反而是政府本身,尤其是要加大力道在火力發電的部分,燃煤對空氣污染的影響已造成更巨大的傷害。未來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勢必會受到民進黨政府能源政策的牽制,除經濟部將對空污政策造成掣肘外,行政院更是環保署的太上皇機關(霸王機關),由於非核政策,風力發電與太陽能源受到氣候不穩定的影響,勢必會要求環保署為了國家的能源政策作出妥協,甚至犧牲對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的堅持,等於間接犧牲了國人的健康。
南投縣有好山好水的條件,原本是最沒有污染的,可是台電的台中燃煤火力發電廠為因應政府整體的能源政策,造成了更嚴重的污染,讓我們目前所看到的天空是一片灰濛濛。中部地區的南投、台中、彰化、苗栗等地所受到的影響其實已非常嚴重,我們原本期待空污法修正後可以恢復空氣的好品質,但如今看來我們是過度期待了,民眾可能長年都要處在不健康的不良紅標準下。
所以我還是要作最後的呼籲,希望執政的民進黨可以懸崖勒馬,不要讓我們在空氣污染和非核家園之間作出抉擇,要思考該如何讓我們的能源政策更健康,也能有更多的配套,期許能讓我們的下一代可以大口呼吸,並且有著可以擁抱藍天白雲的機會。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16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二條是關於總量管制的條件及其相關的核定程序。第十二條明文規定,第八條到第十一條關於排放總量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本條主要在建立排放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其中的排放交易制度是從環保管制及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的,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是相對較合理的標準,從國外實施的情況來看具有相當的可行性。因此本席對該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持正面的看法,然而本條現行的規定有兩個問題。首先,總量管制的實施有兩項前提條件,其一是建立污染源的排放量查核系統,另一個是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本席建議可以再增加一項,亦即建立健康風險評估後,在符合三個條件下再分區分期公告實施,避免總量管制的機制未來會形同虛設,損害人民的健康權益。
再者,有關實施的程序方面,草案規定是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針對總量管制的部分,當涉及到環保的重大政策時,本席建議應該將環保署主導「會同」其他機關,改成「會商」其他機關,未來若納入健康風險評估,亦將涉及衛福部的業務。另外,排放交易制度亦將涉及政府規費的徵收,事涉財政部的相關權責。在「會同」改為「會商」方面,經過協商,民進黨剛剛拿出來的條文雖然已將「會同」改為「會商」,但在程序上必須「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各位想想看,這形同是把環保署架空,所以這樣的規定比原本的「會同」其他部會更差,因此我們強力反對這樣的修正動議,如此無異於是把身為環保主管機關的環保署權責架空,未來不管是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都將不清楚,所以我們強力反對這樣的修正,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16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十二條中「會同」與「會商」的爭議,記得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逐條審查的時候,不分朝野黨派的每位委員其實都認為應該將「會同」改為「會商」,甚至是直接把「會同」刪除,就是希望能賦予環保署權力和權限可以決定總量管制及其相關規定。大家可以翻翻手上的修正動議,其實很多民進黨的委員也都提出應該要改為「會商」,這部分非常難得,四個黨派都願意在立法院不分朝野地支持環保署取回主導權,改變現行環保署還要經過經濟部同意才能劃設總量管制區及作出相關規定的狀況。
令我不解的是,環保署去年6月所公布的草案版本,原本就希望能把「會同」改為「會商」,但不明白為何在最後報請行政院院會時卻完全被推翻?另外,我們在協商的時候,環保署與經濟部在捍衛「會同」時講得是鏗鏘有力,但我們今天看到的是,最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表面上雖然已經改成「會商」,似乎從善如流,但在最後卻又留了個尾巴,表示仍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再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相信這部分外界是完全看不懂,不知道環保署與經濟部的立場究竟在哪裡。今天看來似乎在滿足環保團體,直面外界的質疑而改為「會商」,但是最終還是要由行政院作最後的定奪。這就好比環保署所提出的草案,雖然堅守要改「會商」,但最後草案送至行政院院會後卻被全盤推翻一樣。
立委不分朝野都希望能給環保署權力去做事,但政府卻不斷地往外推,讓行政院來扛最後的責任。最有專業能力、最有權責可以決定空污管制措施的單位不願扛責任而一再往外推,因此我們實在看不懂民進黨黨團最後送出的修正動議,如果這不是打假球,什麼才是打假球?
- 主席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 邱委員泰源
(17時)主席、各位同仁。所有在場委員都同樣關心全國民眾的生活品質和健康保障,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修法是一種繕寫歷史的工作,必須周全,必須讓歷史走下去,所以必須要有可行性。
空污法的相關規定需要考慮實務上是否可行,包括經濟的可行性和技術的可行性,把業者做得到的納入法規才能順利推行。現行總量管制計畫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在實務上並沒有發生太多困難,基於政府是一體,所以總量管制計畫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的這個原則並沒有困難。
本席在委員會擔任召委審查這個法案時,很感佩各黨派委員非常地用心努力,我們針對這一條的用字爭議請行政單位再三審視,至少拿出了三次的圖文來解釋。我們甚至請大家回去請教法律及語言的專家學者,了解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可說是極其謹慎。案子出了委員會之後,經過多次政黨協商,在野黨堅持用字的立場,執政黨在最後從善如流,遵照大家的意思,等於是提高到行政院的層次來負責。我想這是非常負責任的做法,更能保障政策的完整性。
我們都知道政府是一體的,提高到行政院來負責,最能符合執政黨政府對有益國計民生的政策負責任的具體表現,所以本席認為本建議再修正條文應該給予全力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 黃委員國書
(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空污防制是民生議題,我們應該非常務實地檢討這個政策工具,而不是動不動就用「打假球」這樣的政治語言來作政治的操作,把它操作成政治議題其實是不厚道的。
這次修法有很多重點,我們已經跨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針對第十二條有關總量管制「會同」和「會商」的問題,我們應該用一個角度來思考,也就是空污防制是否能務實地解決現在大家所面臨的空污困境?空污的防制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要一起努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各部會的分工合作,這是何其重要的。環保署當然有環保署的職權,經濟部難道就沒有事情嗎?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把經濟部都當成是賊,認為它就是小偷、它就是空氣污染的製造者、它都沒有責任、它只是要被監督,這樣子的空污防制可能很難畢其功於一役。
環保署和經濟部之間有關「會同」和「會商」的爭議,絕對不是大家所認為的要看各部會的臉色,應該著重於修法過後我們是否賦予環保署和地方政府更明確的污染管制標準以及更直接的管制權限。更重要的是面臨管制的群體,也就是各行各業工廠廠房的防制設備和操作是否可能有土地和空間?在日趨嚴格的空污法規面前,我們需要業者以及主管機關經濟部的合作,共同來承擔總量管制計畫的責任,輔導有心改善空污排放者,獎勵防制空污有成者,擬訂更妥適的產業轉型計畫,難道這些不是經濟部該負起的責任嗎?透過部會的分工合作,我們相信這樣才有辦法達成空污防制的目標。
所以我們在黨團協商之後送出這個修正版本,保留了「會商」的文字,也保留了環保署作為主管機關的權限,同時把經濟部的權責納進來。無非就是希望在部會的分工之下,更有效地達到未來空氣污染防制的目標。當然行政院有它的高度,政府是一體的,行政院要負起總量管制最高的權責。因此,這個版本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 主席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不發言)趙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 林委員麗蟬
(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空污防制法如果只修半套,空氣不會好。關於第十二條,其實空污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很簡單,只是希望空氣品質可以改善,因為空污具有急迫性。本席住在彰化,彰化的火力發電廠造成空氣污染,搭高鐵時感受最深。彰化百姓的健康以及全台灣百姓的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行政院以及各黨派都提出了修正版本,希望可以防制空污,提升空氣品質。
但是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是否真的能改善空氣品質和提升人民的生活環境呢?第十二條關於空污總量管制,行政院版本是要會同經濟部,我們不知道為什麼環保署一定要會同經濟部?經由朝野協商,而且國民黨不斷地召開記者會批評打假球,專家學者和環保團體也不斷呼籲,因此執政黨提出再修正版本,把「會同」改成「會商」,但是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後面還要加上「請行政院核定」?環保署本來就有環保署的責任,有權才有責,我們希望責任不要丟給行政院,環保署難道沒有責任嗎?相關的縣市首長和環保署應該要有權責和權力,不是全都要再會同,全部都要行政院核准。所以國民黨才會一直批評你們在打假球,空污法是修一半的。
百姓希望天空恢復晴朗,不要再霧濛濛的。拜託大家,拜託執政黨立委,百姓的空氣和百姓的肺是非常重要的,請你們一起來維護百姓的肺,把該負責任的還給環保署,讓環保署好好地去規劃,讓百姓有新鮮的空氣。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 王委員育敏
(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第十二條條文的修正,在朝野協商時國民黨一直主張應該要把行政院版本的「會同」改為「會商」,但是在朝野協商的過程當中,環保署竟然自己主張,如果把「會同」改為「會商」,那麼要求經濟部一起來參與空污防制的做法就會做不到。我請問環保署,現在民進黨的版本把「會同」的文字改為「會商」,未來經濟部是不是沒有辦法繼續進行空污防制的工作?這不是完全打臉當時環保署在朝野協商的說法嗎?
現在民進黨提出來修正動議版本是把原來經濟部的霸王條款改成行政院的太上皇條款,在這個條文中,未來環保署的權力更被弱化了,它不僅沒有辦法自己公告排放總量,且事事都要請行政院來核定與同意。對於這樣子的改變,國民黨完全沒有辦法贊同,因為民進黨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一個愈改愈糟的版本,不但架空了環保署,更進一步也架空了經濟部,把這兩個部會的職權都削弱之後,以後凡事都要聽行政院的,所以我稱之為「行政院太上皇條款」。請問這就是在民進黨執政下要的修法方向嗎?如果事事都要行政院同意,還有很多立法院已經通過的法令需要修法,請問民進黨要朝向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另外,為什麼我們覺得環保署的職權這麼重要?大家別忘了,將來環保署要升格為環資部,現在會同的做法其實是不當的,我們希望將來改成會商,環保署可以作為負責的主管機關,全權主導空污防制。但是民進黨一路反對,這樣反對的立場沒有跟社會大眾交代清楚,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民間的環團以及包括國民黨、親民黨及時代力量所有的在野黨團也都支持把「會同」改成「會商」,更別忘了過去民進黨在野的時候,在座也有委員提出的版本是要將「會同」直接刪除,所以請民進黨的朋友待會在投票時不要忘記自己的環保理念與想法,我們要改善空污,不要打假球,請支持國民黨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把會同改為會商,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 陳委員宜民
(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們對於這個行政院太上皇的條款不予苟同,空氣污染防制法在民國64年5月制定公布,雖然經過71年和81年的2次修正,但囿於本條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的規定,致使分區管制在16年後也就是去年,在我們高屏地區有管制的公告。本法實施16年來,經濟部常以妨害產業發展以及影響能源為由不同意環保署進行總量管制,嚴重延宕空污管制的進度,而此會同經濟部的規定也是最被外界所質疑與詬病的,在整個協商的過程裡,所有在野黨都要求應該把「會同」改為「會商」,一直到今天下午要開會之前,終於有這個版本出來,但是這個版本為德不卒,又加上了「報請行政院」5字,加了這5個字不僅是畫蛇添足,同時也剝奪了主管機關環保署的主導權,更弱化了環保署的權責,愈改愈糟。
希望各位委員尤其是來自中部和南部的所有立委,應該體察空氣污染在南部地區造成的危害有多麼嚴重,不要講別的,光是2年前在大林蒲地區的身體檢查,就發現1,800多位居民中有6位得到早期的肺癌,該地居民的罹患率這麼高,是高雄市所有市民的10倍之多,可見空氣污染嚴重的程度,也凸顯了在修法上不僅要支持全國性的條款,同時對於地方事務應該賦予更多的權責。在整個國家的利益上面,我們也要求健康是不能夠打折的,對於所有空污的防制,全民的參與非常重要,但是我們一定要讓環保署能夠有主導權,不要什麼事情都要會同經濟部,且現在改成會商又畫蛇添足加上要報請行政院,希望大家能夠懸崖勒馬支持我們國民黨所提出的版本,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 徐委員志榮
(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沒有唸什麼書,但我個人的淺見是,會商和會同雖然只有一字之差,說有差,還真的差很多、差很大;說沒差,我還真的覺得也沒什麼差。我覺得有差跟沒差的最大問題,是取決於環保署有沒有本著自己專業的職責以純空污的角度去考量,站穩自己的立場來訂定標準,如果有站穩,那就有差;如果沒站穩,那麼沒什麼差,它可以為經濟部、行政院量身訂作後再來訂定。所以這不是單純的會同與會商的問題,而是我們國家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衝突時所做的價值判斷。最後,我沒有說空污法這次的修法是打假球,我說的是,是否打假球?是否修半套?讓我們拭目以待!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 洪委員慈庸
(1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可以翻開桌上的條文,空污法第一條明確寫明立法目的是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條文寫得非常清楚,但是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懂這句話。經濟部是以追求經濟發展為最高的指導原則,這兩者之間本來就有所衝突,如果在空氣治理上都需要經過經濟部的點頭,會限制我們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的快速進行。
記得在去年11月2日空污法的公聽會上,詹副署長很明確地跟大家說,他希望在第十二條的相關管制規定上可以採用會商,在公聽會上,詹副署長也公開拜託在場的委員,希望能夠支持環保署的立場,當然在協商的過程當中,也有其他代表希望能夠支持用「會商」二字,但是不知道後來受到什麼壓力而改成「會同」,對此我一直都非常疑惑。在協商過程當中,我一再詢問署長為什麼要改成會同,而他一再告訴我,因為我們要經濟部來編預算,所以要改成「會同」。但是現在我們要表決了,我還是不清楚為什麼要編預算就要用「會同」,從頭到尾環保署一直沒有辦法跟我們清楚交代。
我還是要回過頭來講,環保署是主管全國環境保護事務的主管機關,環保署有責任維護環境以及人民的健康。環保署對於環境維護的監督權責需要更加獨立。因為健康及環境維護的成本是不可逆的,所以沒有辦法用其他經濟代價換回。今天民進黨提出了再修正動議,會同的主要用意就是要限制環保署的權限,所以才必須用會同。如果我們今天把這條條文的「會同」拿掉,表示我們給環保署更多的權限去做這件事,所以真的不需要在條文後段加入「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加入「報請行政院核定」就表示我們只是換了一個更大的單位來限制環保署。剛剛也有其他委員表示,行政本來就是一體,所以真的不需要在這條條文特別加註這一點,但這是我們對全民宣誓我們對於空氣污染防制的決心,我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把「會同」改為「會商」即可。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 陳委員怡潔
(17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就像剛剛陳宜民委員所提,民國64年5月制定公布,雖然經過71年及81年兩次修正。本條原本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的規定,實務上,時常面臨到經濟部以經濟發展或產業發展為由,與環保署常常會有不一樣的意見,往往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本法施行18年來,目前只有空氣品質長紅的高屏地區實施緩不濟急的總量管制。
民進黨黨團歷經多次協商,最後提出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雖然看起來是把保守的「會同」修改成看起來好像進步很多的「會商」,卻把空污總量管制的最後決策權修成交給行政院來核定。這樣的修正等於讓將來的環資部只管吸管,而不管所謂的排氣管。行政院已經準備把環保署升格為環資部,至於環資部的業務範圍,我們都非常清楚,對於未來空氣、水、土壤、國家公園及下水道等等無所不管。因此,本席不相信對於空污總量的管制,將來環資部基於專業會無法自己做出環保與經濟發展衡平的決策,難道你們真的沒有辦法做到?對自己一點信心都沒有嗎?本席在此呼籲,環保署應該要絕對負起責任。關於第十二條,親民黨堅持總量管制,環保署應該還是「會商」經濟部,而非「會同」。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 羅委員明才
(17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有一句話「藍天、綠地,台灣真美麗」,其實應該要加上空氣。藍天、綠地加上好空氣,台灣才會更美麗!空氣議題是屬於你我共同關心的議題,因為台灣只有一個,空氣會到處跑。如果空氣不好,健康就會變差。肺癌、肺腺癌不是藍或綠誰專屬的,每個人統統都會中獎!對於這一條條文,很多人面對現在霧茫茫的空氣,原本有很大的期待。因為這是空氣汙染防制法,全民都很關心,大家都在看。第一條剛剛很多同仁都唸過:「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我原本很期待,這麼大一本的法律可以保障我們有很好的空氣品質,讓台灣成為安居樂業、環境非常好的地方。但是我們發現這一條根本就是在打假球,因為其最後的目的就是為了執政黨要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所以火力發電全部大開、全力加碼。
本席來自新北市,全世界都在降低減碳排放,卻通過在新北市深澳電廠中蓋燃煤發電廠,本席強烈表示反對。我也希望本院所有有良心的同仁將心比心,不要成為行政院的劊子手!原本期待空污法通過以後給我們好空氣,但是整個內容都背道而馳,未來我們在台灣如何好好安居樂業?怎麼好好生活?拜託各位在場同仁不要成為行政院的劊子手!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 許委員淑華
(17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文是關於總量管制的相關規範必須會同經濟部的霸王條款,而且經濟部這個霸王一當就是26年。環保署做為空污法的主管機關,這次修法仍然保留相關規範需要會同經濟部,無疑是環保署的自我閹割。從現在民進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看起來好像是從善如流,其實還是留個尾巴,這是一個假的修正動議。如果未來環保署與經濟部只會唱雙簧,造成國家空污總量管制的規範無法有效推行,那這一次空污法的修法將會是毫無意義的修法。
經濟部及環保署針對環保議題不合已經不是新聞,我們可以看到大潭電廠燃氣單循環的緊急發電計畫,當時就曾經發生過爭執,而此次深澳電廠事件,環保署副署長又重砲抨擊經濟部的資訊不完整,足以顯示國家的能源政策與環保政策有相當扞格。縱使環保署署長一再保證在他任內會與經濟部好好溝通,包括現在也是溝通相當良好。如果署長卸任之後,空污法的架構依然存在,如何確保環保署與經濟部穩定運作的關係?這更凸顯本條「會同」改「會商」的必要性。
根據台大公衛學院的研究顯示,2014年台灣因為PM 2.5空污死亡的人數已經高達6,000多人,蔡政府錯誤的空污修法,不僅可能使得我們的社福負擔逐年增加,而且將會造成生產力下降,無助於經濟發展。
為了給國人良好的生活環境,空污法的落實是勢在必行的,所以國民黨版本將「會同經濟部」部分移除,讓環保署有足夠的權限為我國的空氣品質努力及負責。同時,我們也希望民進黨的同仁不要有這種做半套、踢假球的心態,讓我們一起為我們國家的空氣污染盡一份力量。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黃委員昭順
(17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是典型的打假球條文,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更是行政院的太上皇條款,所以本席要在此呼籲中南部的委員、民進黨的委員,等一下表決時請拿出良心來。尤其是南部地區,本席在這裡要特別跟大家說的是,我們一年365天有將近一半的時間完全被霧霾遮蔽,可說是完全沒有新鮮的空氣可以呼吸。事實上,這19年的時間,經濟部經常以妨害產業發展及影響能源穩定為由,始終不同意環保署進行污染源的總量管制,嚴重延宕空污管制的進度,所以「會同經濟部」的規定也是最讓大家沒有辦法接受的。
本席想要知道的是,為什麼環保署去年提出的版本把會同改掉了?為什麼最後送進立法院時會變成這樣的狀況?能不能請環保署告訴我們為什麼要自廢武功?急轉彎的理由是什麼?到底是賴院長下的命令還是蔡總統下的命令?為什麼環保署要自甘墮落弄出這樣的行政院太上皇條款?如果我們今天能夠忍受這樣的修法,這不是打假球,什麼才叫打假球!
本席希望稍後表決時,所有中南部的民進黨委員能夠懸崖勒馬,能夠在良心上有所發現,給中南部地區一個健康權,給中南部地區能真正呼吸新鮮空氣的機會,我們已經忍受很久了!
既然大家說行政院是一體的,不管是放在行政院或是放在環保署都一樣,那麼為什麼現在民進黨要堅持這樣的條文?為什麼不能把環保署應有的專業還給環保署,讓所有人民能真正呼吸到新鮮的空氣?以上,謝謝。
-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 顏委員寬恒
(17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法制實務上,如果法律規定二個或二個以上機關會同訂定行政命令,主政機關就必須經過所有會同機關的同意之後,才能與會同機關會銜發布行政命令,例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就是由環保署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以及教育部等6個機關會銜修正發布,但如果法律只規定會商,主政機關環保署就只要在訂定行政命令的過程中,邀集會商機關開會或表示意見,就可以本於職權單獨發布行政命令,這是賦予環保署的權力。
空污法在民國64年5月23日制定公布,經過八次修正,在88年的修正中有了本條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之規定,而經濟部時常以妨礙、阻礙產業發展及影響能源的理由,不同意環保署進行總量管制,以至於分區管制在18年後,才有高屏地區管制的公告,嚴重延宕空污管制的進度。如果經濟部只是會商機關,即便經濟部因為本位立場認為影響產業而不同意空污總量管制,但是環保署在會商經濟部之後,仍然可以單獨發布,但如果是會同機關,就表示任何空污管制都必須經過經濟部討論並同意之後,才能會銜發布。
現行實務上時常面臨經濟部以經濟發展、產業發展為理由,和環保署對環保法令有不同的意見,無法達成共識,但本席認為環境保護管制標準、法令公告等等,應該由環保署本於專業進行,不應該因為經濟部的意見,而阻礙環境保護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把會同修正為會商,才能夠實質進行空污管制。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38分08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 贊成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39分3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許淑華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40分57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台下
空污修法,反對霸王條款!)
- (台下
空污修法,欺騙全民!)
- (台下
空污修法,欺騙全民!)
- (台下
空污修法,民進黨打假球!)
- (台下
空污修法,民進黨打假球!)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42分24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柯委員建銘、許委員智傑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怡潔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