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申翰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會議一、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經濟部次長針對「未來臺灣空氣品質改善具體作為與期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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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洪委員申翰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次我跟賴惠員、賴瑞隆、何志偉委員等16人所提出的「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違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人入刑罰,並提高相關罰鍰金額。這段時間以來,大家都知道很多地方一直頻傳事業廢棄物遭業者棄置的情形,但由於相關事業廢棄物是以再利用作為其主要的處理管道跟途徑,而現在的事業廢棄物超過八成都是以再利用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然根據現行廢清法第四十六條,有關違反廢棄物清除處理的行為依規定處以刑罰,但是現行條文並沒有將違反廢棄物再利用規定的行為納入刑罰,而僅以行政罰進行處理,所以有很多再利用機構的業者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將事業廢棄物埋入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違法填埋再利用產品或事業廢棄物的狀況,其實大家這段時間在新聞上面都看到很多,所以我們希望將現行的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有關違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之行為納入本法第四十六條的刑事處罰範圍,希望能夠遏止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產品任意掩埋在農牧漁用地的犯罪行為。

  2. 此外,未經主管機關將廢棄物任意回填、堆置於國有土地或私有土地,除了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跟第四十一條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管理辦法的話,我們也希望明文規定定於本法第四十六條中刑事上應處罰之行為,以特別列舉明示相關違法行為態樣。

  3. 最後,有關一般事業廢棄物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之行為,由於現行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所處之罰鍰與違法行為所獲得之利益顯失其合理性,亦不符比例,所以我們提出修法,提高罰鍰金額,希望使之具有嚇阻之效果。以上是針對這一次我們所提廢清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跟第五十三條修法的提案說明。謝謝。

  4. 主席

    好,謝謝洪委員。接下來我們請林委員淑芬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5.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國廢棄物的數量非常多,管理這些廢棄物的手段和方法大概就是從源頭減量等措施或是要制定妥善的循環利用和清除處理的規範,這個法律我們也沒有,然後在有效控管廢棄物流向上,我們也管理不當,故無法抑制廢棄物的非法流竄。事實上,我國在這幾個手段上,第一個,沒有足夠法律工具的問題,這是我們立法院的責任。第二個,地方政府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問題,地方政府因人力、財力有限而沒有辦法有效執行。第三個,業者買單繳了一筆源頭減量所謂需要繳的部分負擔以外,他就丟著、就不管了,所以這個產源的責任也相對非常之輕,不足以負擔這些廢棄物的處理。在這種狀況之下,加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人力和財務資源均嫌不足,讓這個環境風險不斷地在擴大,所以我們屢屢看到,不管是農地、魚塭或者是水源保護區內有各式各樣的廢棄物流竄,在臺灣已經造成非常嚴重的污染。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這些廢棄物所衍生的行政業務,應該要由廢棄物的產源去負擔。以目前各級政府微薄的公務預算,叫他們做,他們都說大概沒有辦法做的狀況之下,我們也發現到其經費的來源來自於全國消費者或是國民的稅收,所以不僅經費額度不足,也不符合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在這種狀況下,我們為了強化各級主管機關的能力,落實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也更要建立起循環經濟政策的基石,所以才擬定了此次的修法,主要包含幾個大方向,第一個,落實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提升各級主管機關效能。第二個,優先執行假扣押,有效提升政府面對非法的處置能力。我們知道非法棄置的第一時間估計這個清理費時,我們有時候還要提供假扣押等等,所以,在法制面提供地方政府一些執行的工具,免提供擔保得向法院就污染行為人等財產實施假扣押,同時命其限期清理。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比照土污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為了因應緊急事故,減輕污染的危害,避免污染擴大,得命污染行為人等採取必要措施。另外,賦予主管機關要針對特定種類的廢棄物進行特別管理,以流向申報與GPS定位來管理相關事業廢棄物的這種方法,仍然難以杜絕廢棄物棄置的不法行為,縱使有GPS、有流向申報、有處理設施場所錄影,可是仍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希望再加強一下,所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特別容易發生不當清理的廢棄物或產源,予以特別管理,而且可以派員全程隨行和監督,以杜絕不法。第一個就是錢要增加,錢增加了以後,才能夠給中央和地方相對足夠的人力,錢跟人都到位了,我們也才能夠有稍微比較有效一點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來執法,謝謝大家。請大家支持。

  6.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進行提案說明。

  7. 林委員德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德福、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全國各地每到深夜時段時常會有汽機車駕駛人飆速故意製造噪音,各地民眾苦不堪言,紛紛希望政府採取科技執法,以積極作為管制噪音車擾民的行為。本席贊成政府執法抓吵不抓改,所謂抓吵不抓改是因為噪音真的吵到人,雖然改裝不好,但最重要的還是噪音吵到周邊的人,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喜歡炸街的這些噪音車車主不能為了追求個人喜好,而影響到大多數人生活安寧的權益,所以本席提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強化對不當改裝噪音車輛的管制作為,再犯者最高罰款三萬元,以及噪音器物沒入,也就是沒收。第三次再犯加罰到六萬元,並沒入該汽機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8. 主席

    請洪委員孟楷進行提案說明。

  9. 洪委員孟楷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可能都有這樣親身的經驗,或是曾經聽過這樣的經驗,半夜兩點一聲巨響突然劃破天際,吵醒大家的安寧,也真的是擾人清夢,正要打電話檢舉或者是要再次入睡的時候,又再來一聲巨響,這樣的作為在臺灣很多城鎮,尤其以新市鎮來講,真的是非常嚴重。因此,今天本席提出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最主要就是希望兩個重點,第一、能夠提高相關罰則,讓這樣擾人清夢、製造噪音且破壞安寧的行為能夠遏止。第二,也希望調整,針對夜間產生這樣噪音的行為能夠管制並加強處分。

  10. 本席先肯定也感謝環保署的意見,針對這樣的提案敬表支持,並且參考意見來修正。其中,第一個部分,我們希望從現有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的罰鍰,提高到三千六百元以上至一萬八千元,一樣是以一到三倍的比例。換言之,現在環保署有所謂的科技執法,就是噪音的管制,本席也認為應該支持,因為噪音的形成往往有瞬間性以及不容易掌握性,如果能夠用科技執法來輔助、遏止這樣的噪音,偵測到之後能夠馬上拍照,這樣絕對可以有效嚇阻。然而這是記次處罰,因此提高相關罰則相信有助於降低這樣的行為發生。第二個部分,現在環保署也提到,針對夜間加倍罰鍰的部分,將研究納入違反噪音管制法裁罰基準,既然子法都已經可以有這樣的研究與討論,我們更應該要從母法給予法源依據,讓環保署能夠辦理。因此,我們希望今天藍綠不分朝野,大家一起支持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修正。過去到現在,臺灣社會一直強調夜間安寧以及提升生活品質,雖然少數人他們有他們的喜好,但是政府應該規劃可以使用或可以有正常發洩管道的場所,而不應該是利用公路或是馬路來製造噪音,影響居民的安寧。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感謝。

  11.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12. 請莊委員瑞雄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13. 現在請環保署張署長就本日各項議題一併報告。

  14. 張署長子敬

    主席、各位委員。環保署就臺灣空氣品質的具體改善作為與期程以及非法廢棄物流竄改善與解決方案;另外就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噪音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提案,進行以下簡要報告。

  15. 有關空氣品質改善的部分,我們在上一期的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分工業源、逸散源與移動源來改善,相關措施請各位委員參閱。各項措施執行的成果,也請各位委員參閱。關於這個方案的執行成果,原來108年預計紅色警示日數要減半,事實上,改善已經達到85%,達到方案的目標。下一個階段的方案,我們擬定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是109至112年。為什麼我們112年訂15個μg/m3?因為在104年的方案中,當初訂定的時候就是考慮我們從22個μg/m3降到15個μg/m3,也就是達到空氣品質的標準。但是當時整個空污的來源有境外及境內的,所以照比例算下來,境內要改善4個單位,境外要改善3個單位。因為境外不可控,所以當初在上一個方案就設定18個μg/m3,這就是我們自己做好自己的,而境外能夠有所改善,所以實際在108年,我們就做到16.2,也就是境外也達到了一些改善。我們在訂定112年目標的時候,以相同的思考,把境外不在我們能夠掌控的情況不納入考慮,希望我們從境內改善1.2個μg/m3來達到我們國家的標準。如果境外也能夠有效地改善,相信到時候的品質應該會比我們的目標來得好。

  16. 另外,我們訂一個有關空氣品質良好與不良的目標,也就是AQI要大於或小於100。AQI小於100的部分是比較好的情況,每年希望增加1%;至於大於100的部分,我們希望在這個方案執行完能夠達到減半的目標。方案訂完之後,我們現在也協助地方執行防制計畫,目前已經有19個縣市完成了草案並進行相關審議。在重要的策略裡面,我們延續上一個方案的策略,就是有關國營事業,我們跟經濟部共同盤點,並列管、執行改善,上個方案有很顯著的改善成果,所以我們持續地採用這樣的策略,也就是對各個國營事業都已經都列出他們長期的改善的目標,我們希望他能夠落實的來執行。

  17. 對於有害空氣污染物跟臭氧的前驅物的減低,我們針對重要的這些石化工業區,要推動他們對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減量,我們希望在今年年底能夠公布固定污染源及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並加強管制。對於臭氧的前驅物就是VOC與氮氧化物,我們希望在110年的6月檢討修訂有關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標準,在今年我們也已經公告既存污染源的氮氧化物指定的削減,未來我們會把揮發性有機物減量的誘因機制在空污費費率裡面檢討把它加入。

  18. 對於空氣污染排放源的連續自動監測相關的法規,我們也分兩個階段來把它做一些補強修正,希望能夠更確保它的品質,在今年的1月,我們新增了一些管制的對象,請各位委員參閱。依照新修訂的空污法,我們在今年也公告有關新設廠必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而既存的廠要採行合理可行的控制技術,我們也在檢討或增訂特定行業別的排放標準,我們也希望能陸續提出。

  19. 關於老舊機車的淘汰,在上一個方案是以二行程機車為目標,已經淘汰了91萬輛,目前使用中大概有31萬輛,這個階段我們希望把要汰換的這些比較高污染的車輛,從二行程擴增到1到4期的車輛,希望汰換的目標是減少190萬輛。對大型柴油車的部分,原來在設定這個計畫的時候,是以淘汰2萬輛為目標,但是因為在執行當中,我們把三期車子的汰舊也納入補助,對大客車也納入補助,因此在這兩年執行之後進度超前,所以我們現在檢討我們的目標是不是可以進一步做改進。

  20. 對於油煙改善的部分,我們透過宣導、透過訂定技術手冊來指引他們改善,那麼我們也希望在今年年底能夠訂定餐飲業污染物防制設施的管理辦法來推動餐飲油煙的改善。至於示範的部分,我們已經透過環保夜市這樣的計畫開始在推動中。對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污染防制,我們將持續原來的這些策略繼續加強推動。

  21. 對於非法的事業廢棄物棄置的問題,簡要報告如下

    就農地、魚塭常見被棄置的廢棄物主要是爐碴、營建廢棄物跟污泥,主要的狀態就是有的是做成再利用產品之後,沒有妥善利用而任意棄置,而另外一個是用錯地方,這其實也變成是廢棄物的棄置行為。還有一個就是它做成再利用產品,但是沒有去化的管道,所以他可能就找地方堆置,所以也產生一些污染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有幾項希望來努力改進,第一個就是對於處理設施不足的部分,我們跟經濟部、科技部跟地方政府來盤點,既有這些工業園區裡面還有的環保設施用地大概有59公頃,我們希望相關主管機關能儘量釋出,期能增加處理的能量能夠來處理我們的污泥、廢液跟一般事業廢棄物。

  22. 針對污泥的部分,現在污泥貯存量多的就是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跟自來水廠淨水的污泥,目前在彰濱工業區線西區跟鹿港區也都有相關的設施在規劃推動中。對有機污泥的部分,我們現在希望來推動大型食品廠,因為它的量大,所以它可以自行設置處理設施,讓它在廠內處理到無害或者成為再利用的產品之後再出來,以減少被棄置的風險,當然另外一方面我們也提高這些再利用機構的處理量能。

  23. 對於再生粒料的運用,以往在公共工程的推動時,大家都擔心其品質,所以工程單位都有疑慮,因此我們請地方環保單位跟工程單位合作成立一個平臺,以建立確保這些粒料的品質,那麼也適才適所的分流使用,並進行後端的管理監督,希望有效地來去化這些再生粒料。另外一個再生粒料主要去化的就是我們現在希望它是一個適合的港區填築材料,但是以往大家對它有一些疑慮,所以第一個我們透過實驗室的實驗,然後第二個就是現地回填的實驗,如果這部分證實沒有問題,我們透過環境差異分析等,讓它可以變成合法的港區造地的回填材料。當然在這回填裡面,我們也會去訂定相關的作業程序,以及營建廢棄物的相關規範,讓它在回填的時候,不要再產生其他的問題,現在臺北港已經進行實物填築了,我們會以這個經驗希望中部、南部都來推動,讓這些再生粒料能夠有一個穩定的去化的管道,當然為了增加它的去化,我們在未來對新開發港區的填地案件,我們也希望他能夠提出去化再生粒料的作法。

  24. 對於再利用機構的管理,我們現在希望來加強,以往都只是地方在他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後作檢核,那我們希望未來併入它的廢清書的審查加強它的管理,所以我們會來訂定相關的管理規範跟審查指引,讓地方能夠有效於事前檢視再利用機構。在運作中,我們會來推動它的功能評鑑,也就是確定其再利用功能是合格的,另外就是它的去化,我們未來會對於有關再利用的產品,如果它堆在廠內超過6個月可以再利用的量,那表示它後端去化有問題,那我們就會考慮從前端禁止廢棄物再進場,省得他一直說他做了很多再利用產品,但事實上並沒辦法去化,就有可能被亂丟,這是我們會來加強的。關於後端流向的管理,我們現在已經指定煤灰、電弧爐煉鋼爐碴以及廢鑄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追蹤,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做進一步檢討相關的品項。對於再利用處理機構的產品部分,以往有相關的規範,但是常常在我們跟檢調合作的過程發現有很多對產品的認定和標準到底算不算產品有一些疑慮,所以在未來我們會加強有關制定審查的指引,確認它再利用的製程是OK的。第二、對於它產生產品的品質要比較明確化,這樣就不會他隨便弄一弄,然後就說是再生產品,但事實上沒辦法去化,最後有關後端的稽核,我們會來加強。

  25. 對於產源亂倒的這部分,我們將進行幾項改善,第一個就是我們會從廢清書的勾稽來加強,找出它是否有短漏報,只要有短漏報,我們即進行相關的稽查。第二個就是對被廢棄的產品,如果我們看到有亂倒的情況,那顯示這一類的廢棄物可能去化有問題,我們會對產生這些廢棄物的產源做進一步的清查,確認他所交付的處理沒有問題,如果它就被查獲本身有產生棄置的嫌疑,我們會增加對它稽查的頻率,甚至清查上下游廢棄物的流向,必要時我們會採用駐廠的稽查來確認他不會亂倒,依據我們之前查獲很多這類的案件,我們跟檢調在討論,希望有一些法不足的,好比說大家明明覺得他該被判刑的,結果起訴之後送到法院卻沒有被判刑,所以在法裡面,我們也在檢討修正,今天委員所提的修法,其實我們也相對應提出我們現在已經在進行的草案供委員來參考,所以大概有關加重刑罰跟回復環境責任這部分,都是我們現在積極要去改善的。我們現在透過子法可以加強的,好比說我們從裁罰準則對這些大型的事業有棄置的這種行為,我們把它的裁罰加強提高,我們加強裁罰,提高罰鍰。對於棄置於敏感地,如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者,亦提高裁罰準則與罰鍰,期能加強遏止。以往產源事業負責人都推說這東西不會到他哪裡,他不知道,所以我們加強簽名、確認等流程,使其責任更明確,重視企業廢棄物的處理。

  26. 就稽查來說,目前檢警環的合作機制非常成熟,從100年迄今,均可有效稽查與管理。我們希望引進科技方法來稽查,以往均將廢棄物棄置在比較不容易看到的地方,也不容易發現,但未來透過判讀衛星影像,能讓我們早期發現可疑之處,再進一步利用無人機確認是否為可能的棄置點,接下來即可蒐證、確定,如此亦可對常被棄置的點加強監控。

  27.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條文,剛剛提案的林委員與洪委員都說明過。基本上,重點就是增加財務工具,強化管理機制,並針對違法的處分增加刑罰或加重罰鍰,再透過假扣押,給予回復環境的責任。這些都是長期困擾我們,也是我們檢討時希望能改進的部分。

  28. 對於增加財務,我們也很嚴肅在檢討,現在已經有幾個基金在收錢,而基金究竟該怎麼規劃,才不會變成政府要錢的財政工具,進而達到誘使減量與管理的經濟手段?由於事涉廣泛,包括委員認為可以對特定行業另外建立管理系統等建議,都是我們可以檢討的。爰此,可否給我們比較充足的時間好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檢討修正?至於加重處罰,我們敬表支持,也擬了草案正與檢調商量,所以希望能給我們一點時間統整意見後再提出,過程中,我們可以跟委員辦公室請教。

  29. 有關回復環境責任,在書面資料裡已提出對應草案條文供大家參考,後續亦會繼續推動。

  30. 在噪音部分,目前共有四個案子,針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中,提高妨礙安寧行為、違反管制標準及機動車輛的罰鍰。對於妨害安寧的行為,提高罰鍰雖有利於管制,惟當中有些行為係屬一般民眾行為,較為輕微,若提高最高罰鍰,則對第一線執行人員而言反增困難,此一情況亦見諸第二十四條。

  31. 至於屢犯或情節重大、蓄意等,對此,可否由我們做整體檢討,期能在法條之間取得衡平,並利用裁罰基準的設計,將不同情節分開,如此,在實務執行上亦會較具彈性,這點請各位委員考量。

  32. 在機動車輛噪音部分,其問題不在於罰則,而是稽查技術,因為真的很難採證。惟現在已經在建立聲音照相技術,如若該項技術成熟,相信可有效對機動車輛進行稽核管制。有鑑於此,是否現在就提高罰鍰?抑或利用改進技術?如能有效遏止,其實也不一定現在就要提高。不可諱言,依法規定可以沒入,亦有情節重大、蓄意等處置,這些均可再進一步討論,畢竟以往並無此規定。

  33. 以上簡要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34. 主席

    請經濟部林次長報告。

  35. 林次長全能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貴委員會讓本部有機會就「未來臺灣空氣品質改善具體作為與期程目標」中,本部的推動項目進行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36. 壹、背景說明

  37. 一、改善空氣品質是我國重要政策目標,行政院於本(109)年5月22日核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09年至112年),由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等中央單位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多管齊下改善空氣品質。

  38. 二、本部主要辦理國(公)營事業空污減量、改善工業鍋爐污染排放、河川揚塵改善等措施,並配合環保署空品不良進行應變,推動相關空污減量工作,扼要報告如下

  39. 貳、經濟部對空氣污染防制之作為

  40. 一、國(公)營事業空污減量

  41. (一)本部所屬國(公)營事業106年至115年間將投入約1285.24億元,積極展現本部改善空污的決心及行動力。

  42. (二)台電公司將投入692.29億元,辦理大潭、台中、興達、大林、南部等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及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9項計畫;另台電公司積極配合能源轉型,減少燃煤發電,包括

  43. 1.台中電廠執行擴大自主減煤計畫,秋冬季(10月至隔年3月)最多運轉7部機,且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330萬瓩)。

  44. 2.興達電廠配合高雄市政府,秋冬季(10月至隔年3月),2部機停止運轉,另2部機削減至65%用煤量。

  45. (三)中油公司將投入107.32億元,辦理桃園煉油廠、大林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進行鍋爐汰舊換新等32項計畫(19項已完成);並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措施,以排放情形遠優於法令規定為目標。

  46. (四)中鋼公司將投入371.13億元,進行6號鍋爐脫硫等…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洪申翰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