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陳委員椒華
(13時50分)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有鑑於地面型光電開發在政府大力支持下,為加速推動而省卻程序,其應實施環評標準太高,導致多數光電開發案不須環評而衍生各種衝突。在光電開發應實施環評標準尚未修正之前,經濟部能源局已在推動的環社檢目前僅止於漁電共生,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一個月內針對地面型光電開發提出加速推動環社檢之具體時程與預期擴及範圍之書面報告,並納入明年度預算執行重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第一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有鑑於地面型光電開發在政府大力支持下,為加速推動而省卻程序,其應實施環評標準太高,導致多數光電開發案不須環評而衍生各種衝突。以石頭營光電開發案為例,即發生民眾參與、生態保育、文化資產與水土保持衝突,至今尚未停歇。在光電開發應實施環評標準尚未修正之前,經濟部能源局已在推動的環境與社會檢核(簡稱環社檢)卻仍僅止於漁電共生,其推廣普及的速度遠不及光電開發速度,而導致衝突不斷。為減緩甚至避免光電開發與環境社會持續衝突,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一個月內針對地面型光電開發提出加速推動環社檢之具體時程與預期擴及範圍之書面報告,並納入明年度預算執行重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
陳椒華
- 連署人
邱顯智 葉毓蘭 陳歐珀 趙正宇 湯蕙禎 劉建國 黃世杰 何志偉 王美惠 林為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主席
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陳委員椒華代表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 陳委員椒華
(13時51分)本院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有鑑於公投第17案(核四啟封商轉)之主文及理由書於109年即遭環團指出內容有誤,並控告中選會,且原能會於110年11月8日函告中選會核四重啟公投理由書內「2014年,核四已完成試運轉測試」及「二年內可以放燃料棒發電,三年內做完熱測試就可以商轉」的敘述不實,核四的試運轉測試當時有32項未通過原能會審查,且評估無法於二年內發電及三年內商轉。爰此,提案要求中選會針對錯誤之內容依選罷法相關規定通知公投案領銜人於三日內更正,並於印製公報時糾正錯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椒華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