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刪除「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文字,認為電業法已依公投刪除該文字,且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不應排除未來使用核能技術的可能性。「另外我也建議把「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這幾個字刪掉」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假設未來在技術上、在核能上已有非常好的技術,不應放棄使用核能,否則等於把手中的工具拋棄了很多。「尤其我們為了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假設以後在技術上、在核能上已經有非常好的技術,我們真的要放棄使用核能嗎?所以這個東西如果不刪掉的話,等於把我們手中的工具拋棄了很多」發言紀錄
- 吳委員怡玎
其實我們的提案跟蔡壁如委員的想法很類似,行政院版本就只有2050年淨零的目標,但是2030年、2040年的目標到底在哪裡都沒有很明確的標示,看其他國家以及國際能源總署的建議,到2030年的這個階段是非常陡的,也就是要大幅度的減低,因為是用既有的技術。我們的主管機關環保署也好,國發會也好,經濟部也好,其實都可以算得出來我們到2030年到底可以降多少,所以我的修正動議加入了2030年要減25%,2040年再減40%,其實算是非常容易達成的目標。昨天署長也提到,他們原本的目標是2030年要減20%,我只是提高到25%,老實說這裡應該要降至少三成以上的。
另外,我加入了電力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減量,因為我們知道全球也好,臺灣更是這樣,因為發電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占我們所有溫室氣體排放的大宗,甚至已經過半了,所以在這裡我是強烈主張,我們應該要把電力排放的路徑也放到法裡面。謝謝。
- 主席
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 林委員淑芬
因為前面委員的講法,所以我們非常清楚的就是,雖然我們有五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但是「逐年限縮」這樣文字的強度是比較高一點的,而且又沒有造成行政部門的困擾,也就是說這樣的文字並沒有說到2030年要減量多少,所以如果完全沒有訂定短期、中期的目標,只有五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這樣人家是不是又可以說我們把這個問題都丟給後代子孫去解決,我們這一代都沒有責任,好像我們在推託一樣。所以我希望能把「逐年限縮」的文字放進去,而且它是有彈性的,五年一期也可以,但在這裡就先宣示這個目標,我是覺得雖然這些文字的強度比較高一點,但它是很有彈性的,我要在這裡強調這一點,這樣才不會落人口實,如果完全都沒有短、中期的期程目標出來,人家還是會覺得沒有誠意,可能沒有推動的決心,所以放上去應該是既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又有彈性。
- 主席
請蘇治芬委員發言。
- 蘇委員治芬
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討論到第四條,看起來其他黨團提案或是其他委員提案的第四條就是有路徑、有時程,所以我們現在可能要考慮的就是路徑跟時程要不要納入到第四條的這個法律位階。剛剛環保署說明時有提到有關這方面是規定於第十條,但是以第四條跟第十條的規定來講,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現在有些委員對於路徑跟時程的顧慮,所以我們現在要考慮的就是這些東西要不要放入條文裡面,還是條文中只有宣示性的目標,就是政策宣示性的作用?對於這個部分,我很想再聽環保署的說明,為什麼路徑跟時程沒有放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當中,那麼要放在哪裡而會有法律上的效力?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說明一下?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
關於我提出來的部分,雖然我們在第四條有看到行政院版本提出2050年的淨零排放,我們也知道訂定長期目標很重要,但如果我們在中間沒有確認階段性的任務,很容易在2050年才發現我們的目標可能達不到,所以時代力量提出的修正動議是希望能在2040年的時候達到淨零排放的二分之一,就是50%以下,這原本是現行舊版本在2050年要達到的目標,依照我們的淨零排放路徑,的確會在2040年左右達到二分之一,所以我覺得在中間設一個階段性目標有其必要性。
第二部分請教相關部會,我們看到第二項特別提到,未來如果要調整目標,只要送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就好了,我覺得有點疑惑,這是一個法規,理論上應該要經過立法院審議。第一項是提出我們的目標,並經過大家的討論,假設在成立的情況下,我們根據第二項調整目標,卻不用修改法規,這會不會有一些制度或流程上的疑義?未來如果是只透過行政院就可以直接核定的情況,會不會有把我們的目標下調等等的可能性?我覺得淨零排放這件事情非常重要,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也是我們的國家政策,所以我認為它應該比較嚴謹地被定義在法律位階上,而不是僅透過行政院核定就可以檢討和改變,謝謝。
- 主席
請環保署進行第二輪的綜合答復。
- 張署長子敬
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我們現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是訂定2050年要達到2005年的一半,其實在2020年、2025年、2030年也沒有訂目標,大家都知道不可能直接跳到2050年就達到,要有中間的階段目標,所以行政院就核定了。正因為大家的擔心,我們特別在第十條提到訂定五年一期的階段目標,就是要讓大家確定政府不是一下子就到2050年、中間是空白的,現在大家覺得要增訂階段目標,牽涉到如果我們以後需要調整的時候還要經過修法,所以我們才建議設定終極的目標,中間的目標就在第十條要求訂定每五年的目標,訂定過程中要舉辦公聽會等等參考大家的意見,這樣是不是可以讓我們國家在整個路徑規劃上較有彈性?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 洪委員申翰
其實訂定目標是一個非常科學的過程,每個目標的訂定都不容易處理,包括很多模式的推估、技術的評估等等,它要立基於很多技術跟科學上的實證以及未來的預估過程,所以我認為長期目標跟短期的階段性目標可以分開處理。我們現在是講第四條,待會要講到後面的階段性目標訂定方法,我覺得第十條的方法上如果要非常、非常科學化,還有不夠嚴謹的地方,我講的是方法和過程的部分,所以我比較主張訂定長期目標,也就是2050年淨零排放,而階段性目標用階段性管制目標來處理,但是階段性管制目標的訂定方法如何讓科學性更為清楚、在科學跟證據上的辯證更清楚?我覺得這可以回到第十條,我們把階段性管制目標的訂定方法做得更紮實,這是我比較主張的作法,謝謝。
- 主席
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 蘇委員治芬
我個人比較傾向剛剛洪申翰委員所提的,我們在第四條卡了滿久,我具體建議,第四條是不是就用行政院的版本?我舉個例子,有些委員的版本提到新建築應該要能源耗用標準的證書,其建築應為碳中和建築,我們都知道建築會排碳主要是興建過程及使用的建材,如此才能談到所謂的碳中和。如果我們把這樣的文字加到法律裡面,有關一個新建築要走到碳中和,我先具體建議第四條就用行政院的版本,讓我們再往下繼續討論,為什麼?比如我們為了因應氣候的問題而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我的版本就有提到建築碳中和,建築碳中和的問題包括建築的過程及建材,光是建築的碳中和就有滿大的問題,它所涵蓋的面向非常大,這部分可能還是要交給業務單位仔細斟酌,好不好?
- 主席
請吳委員怡玎視訊發言。
- 吳委員怡玎
剛剛環保署有提到,如果現在明定,中間要修改時還要修法,我覺得這其實是一件好事情,如果做的比較快,當然就不用修法,如果達不到才要修法,我覺得很合理,這樣才是真正受到立法院的監督。我們看到之前的溫管法通過之後,直到現在的溫室氣體減量非常少、非常不成比例,如果我們幾乎是平行的曲線,我很擔心會一直平行到2040年。我也認同現在去評估2030年、2040年到底能降多少,還有很多不確定的工具,尤其是2040年的標準不好訂定,但是2030年的標準其實很容易定。
再來,我建議環保署還是要定出短中期的階段性目標,當然我們可以保守一點,到時還能超標達成,我再說一次,我在這邊寫的非常、非常保守,到2030年只要求降25%、2040年只要求降40%,我覺得環保署應該認真想一想至少要達成多少、最低及格標準是什麼,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林委員為洲
我們主要的爭議是2050年要達到最終目標,但在法裡面要不要明定期中目標,這是中間的「中」,不是終點的「終」,我覺得需要訂定在法裡面,為什麼?因為時間真的很長,這不是5年、10年而已,2050年距離現在還有28年,5年、10年修一次法很正常啊!如果達不到就修法,我同意剛剛吳怡玎委員講的,你可以定鬆一點,甚至還可以超標,但是最少有個目標,否則會有什麼結果呢?我們常常碰到最終目標在時間快到的時候發現達不到、露出破綻了,中間都在怠惰!因為時間還沒到,所以大家就行政怠惰、都不做,時間到了才發現做不到,再來修法,結果中間都沒有達到我們的預期。如果每10年有一個標準、目標,達不到就趕快修正方法,我們可以修法或修正方法,你就不會浪費那麼多時間。如果2050年之前沒有這些期中檢驗、checkpoint,最終在2050年發現差距很大,只好修法降低標準,我們不是常常這樣幹嗎?所以我認為定在中間的一些標準、檢驗點,10年做1次檢驗,然後入法,我覺得合理,10年也不是很短,不會讓法律的安定性受到影響,10年修1次法很合理,所以我還是認為要訂定中間目標,就是每10年訂出目標,謝謝。
- 主席
接著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 蘇委員巧慧
謝謝主席,各位同仁。我想表示的是,我們今天在審這部氣候變遷因應法,其實等於是國家對這個議題第一次用一部法律來做整體性的概括,這部法律我們要建構的是架構,很多條文是宣示性的,然後把大的綱領訂出來、抓出來之後,我們才有方向處理後面細節的問題。綱領可以用法來規定,修正也要用最嚴謹的方式,即立法院的立法程序來修正,這也是立法院的職責嘛!所以我們現在處理的就是綱領,但是綱領有時候也不是一條一條看,而是一個段落、一個章節一起看,比如現在我們要處理的是目標,那麼在看第四條的時候,要一直連動到第十條一起看才會是完整的狀況。我們如果認為它是綱領的話,各個產業、各個降低的年份要細到一字一句寫在條文上面嗎?我認為這會有點困難,因為科技的變化萬萬千,怎麼有辦法想到哪一年是什麼狀況,而且有可能掛一漏萬,不可能在此一字一句訂得非常細緻,所以我們需要綱領,需要計畫,我個人是第四條跟第十條合在一起看,國家不但有2050年淨零的總目標,並且在第十條有五年一期規範,我覺得可以這樣搭配來看,大家如果還是覺得不夠放心的話,我個人認為可以參採林淑芬委員的版本,他本來是提逐年減量,我覺得可以再略調,因為第四條和第十條配合,如果改為逐期減量,我覺得這是一個可以折衷的方式,我個人最支持行政院院版,因為第四條其實就是宣示,是搭配第十條看,但如果大家還覺得不放心,我認為比起單獨就每個行業,像剛剛蘇治芬委員也說到,光是建築就會產生碳中和等很多問題,不是能夠寫在這裡就完成,就我個人的經驗知識累積,像塑膠或是車輛等等也會有相同問題,所以我不建議在條文中就直接用文字訂得這麼死,因此第一,我支持行政院院版,如果退而求其次,大家不放心的話,我認為可以參酌林淑芬委員的提案文字,將逐期減量加進去。
- 主席
接著請廖國棟委員發言。
- 廖委員國棟
本席對於第四條的部分,從昨天跟官方的整個對話中,我們一直沒有感受到對原住民族有特殊性的處理,第二項規定「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其中國民是廣泛的,事業也受到青睞,團體是什麼?都沒有很清楚的定義,所以我在此建議,我也有提案,在國民之後增加原住民族,因為原住民族有其特殊情況,大家都非常清楚,第一個,地域不同,他居住的環境不同,我舉八八水災來跟大家簡單說明,八八水災受災,很奇怪!就是在原住民地區,尼伯特也是在原住民地區,有個名字我忘記了,非常局部性的大水災在東部,好像東部跟南部都受災,也都是原住民地區,所以原住民地區有它的特殊性,環境、氣候,甚至一般建設,統統都有異於一般國民、團體,所以我建議在國民之後加原住民族,也就是第二項就變成「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原住民族、事業、團體共同推動……」,希望各位能夠理解原住民族區域是非常特別的,跟都市不一樣,跟一般已經開發的區域也不一樣,所以一定要有另外的保護方式,要把原住民族另列,不要包含在一般國民裡,以上。
- 主席
每位委員的意見都非常寶貴,本席裁示,請環保署參採林淑芬委員的提案做文字修正後,我們再回來處理。接著處理下一條。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林委員為洲
你說的是什麼意思?
- 主席
我的意思就是,請環保署針對林淑芬委員的提案做文字修正。
- 林委員為洲
我們不同意這樣。
- 主席
好,不同意。
- 林委員為洲
只有依某個委員的版本去修,然後讓大家同意,不是這樣,我們是要我們的版本能夠保留。
- 主席
好,保留第四條。
處理第五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動議版本,現有蘇治芬委員等3人所提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陳椒華等3人所提部分條文;還有廖國棟等3人所提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以上修正動議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蘇治芬等修正動議
- 委員陳椒華等修正動議
- 委員廖國棟等修正動議
- 主席
針對第五條,請環保署說明。
- 蔡主任玲儀
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委員。請大家參閱第78頁第五條,第一項主要說明政府應該秉持減緩調適並重的原則,這次修正增加跨世代衡平、脆弱群體扶助等原則。第三項則強調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最主要是增列第六款,因為原來條文只有考慮到減量,這次增加納入因應氣候變遷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以上說明。
- 主席
邱泰源委員發言之後依序是洪申翰委員,再來是吳玉琴委員、林淑芬委員、蘇巧慧委員、廖國棟委員、張育美委員,還有王婉諭委員。
請邱泰源委員發言。
- 邱委員泰源
謝謝主席。第五條修法加入所謂公正轉型條文,我想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轉型當中,弱勢團體的照顧怎麼樣呈現公平性?公正、公平是很重要的,蔡總統在4月22日特別提到,要採「先大後小」、「以大帶小」的模式,讓指標性的大企業帶頭共同減緩在轉型過程中可能帶來的衝擊,同時要確保公民參與及公正轉型。這個最重要的就是轉型不應該不公平的放到弱勢族群,我們最care的就是這個部分。政府不僅要照顧產業,減少他們轉型的壓力,讓他們渡過難關,對於人員的工作權也要特別關心並加以保障。尤其是在極端氣候之下,針對氣候變遷造成人民健康的問題,其實我們也一直強調要規劃來降低衝擊,看起來第五條都有把這幾個方向寫進去,所以本席支持院版的條文,但是我也呼籲要兼顧在氣候變遷過程當中特別脆弱的族群,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 洪委員申翰
第五條在處理的事情是相關的政策跟法律訂定的原則,這其實是第五條在處理的事情,我要先說我其實很同意剛剛環保署加入第六款,就是針對調適跟脆弱度的部分,我對這個是很支持的。但是我想要再加兩個東西,第一,我有提出修正動議,請看這一本的14P5,我希望在第一項的「經濟發展」後面增加「人權保障」,因為我認為接下來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人權議題會越來越受重視,一種是氣候對於人權直接的侵害,第二種是我們在一些因應氣候變遷的作為上面必須把對人權的影響也考慮進去,所以我希望可以在「經濟發展」後面增加「人權保障」。第二,我想要在第一款規定「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因為關於這些政策,我們講了很多原則跟精神,可是更重要的是這些政策、這些法律跟這些規範的訂定應該要基於最新的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必須要有充足的科學基礎,所以我想要在第一款規定這個部分。
所以我要修正兩個地方,一個是增加「人權保障」,第二個是在第一款規定「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吳委員玉琴
我有針對第五條提出修正動議,就是在這一本的27P1、27P2,我昨天在質詢的時候也一直跟環保署溝通有關碳定價的問題,環保署在這部法裡面提出來的就是碳費,就是授權由環保署來公告徵收的對象和費率,但是真正能夠反映碳定價的好像不只是碳費,其他國家都是碳稅,在我的版本裡面有規定,在行政院版的第三款裡面也有規定,我的版本規定得比較明確化,內容就是:「政府應推動碳稅,充分反映溫室氣體排放外部成本,鼓勵減少使用石化燃料,以達成各期程國家減量目標,並依碳稅中立原則制定減稅與增進社會福利配套,促進社會公益。」這一塊是還要另定法律,就是碳稅的部分還是要另定法律,大概不太可能在這邊來處理,但是應該要把這個原則宣示得更清楚,因為原來的寫法不太清楚,只有寫「稅費機制」,沒有把它分得很清楚,我覺得這是我們應該要在這個階段釐清的部分。
- 我另外還有再增列第七款,就是剛剛廖國棟委員特別提到的原住民,因為在第四條加上原住民可能會覺得有一些扞格,我的版本在第七款是規定
「原住民族地區產生之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管理;該自然碳匯所衍伸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原住民團體跟林務局就自然碳匯的部分已經談了很久,應該是要跟原住民族共享,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其實金額並不是很多,但是這是一個與原住民共管、共享的機制,所以我增加了第七款,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再簡單報告一下,我後來對第五條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在第一項裡面比行政院版多了「國民健康」,為什麼要增加「國民健康」?就是因為氣候變遷帶來的極端氣候對環境生態、人民健康都會有影響,那為什麼要講這個?我們要提到在IPCC「氣候變遷與土地特別報告」裡面有指出,如果能夠促進多蔬果、少肉食的飲食習慣,到2050年的溫室氣體減緩潛力估計是7億到80億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我們都知道肉是怎麼豢養出來,所以其實少肉食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很有效果的,而且它的效果可以很卓著,可以讓閒置土地增加,也可以提高土壤碳固存的能力,在新出爐的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的第三冊裡面也再一次倡議飲食轉型,所以我們希望在第一項裡面增加「國民健康」。
- 此外,我所提的修正動議增列了第七款,就是規定
「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農產品及蔬食,減少剩食,增進國民健康及糧食安全。」我要再跟大家報告一件事情,根據反轉氣候暖化這個國際組織的建議,每日肉類蛋白質的攝取量應該是57公克,我想很多比較進步的營養師也不斷在倡議,我們對肉類蛋白質的攝取量要限制在一個範圍,可是臺灣的人民目前每個人平均一天肉類蛋白質的攝取量是220克,所以老實說我們對肉類蛋白質的攝取量其實滿高的。另外,我們也希望大家支持購買當地生產的食品,大家都知道,其實這跟碳足跡的減少有關,所以請大家參酌我們提的修正動議,就是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農產品及蔬食,減少剩食,增進國民健康及糧食安全。
- 主席
吳怡玎委員建議現場委員在發言完畢以後關掉麥克風,因為他的視訊一直被干擾,所以請大家在發言完畢以後關掉麥克風。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 蘇委員巧慧
我還是延續我剛剛第一輪的發言,這一整部法律共分為七章,這整體的架構其實有一個邏輯在,任何法律都是這樣。在今天這一部氣候變遷法的62個條文裡面,第一條到第七條是屬於第一章總則,也就是規定我們這個國家的政府和人民到底要朝什麼樣的目標走,我們現在就是要把一些原則性的宣示放進第五條。如同我剛剛所說的,第四條是宣示性的條文,我認為也要儘量把這些概念放進第五條,因為這是宣示性的、原則性的、概念性的條文,是我們在第一章總則裡面要處理的問題,它應該要包含方方面面,但是也不能夠過於抽象或具體,所以大家應該要在抽象和具體這兩者之間取得衡平。
剛剛大家討論到原住民族這件事情,其實大家也知道我是原住民的媳婦,所以我也覺得這當然是重要的,但是我們在討論原則性的時候,我不建議納入會產生更多爭議的文字在裡面,比如說很難定義的或是要重新定義的,我認為這種就比較不適當放在這樣的條文裡面,但我會建議比如說在第一項裡面,當我們討論到院版還有我自己的版本裡面都有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當我們有脆弱群體扶助的時候,有沒有機會把我們對原住民族的尊重等等,把整體原住民族的尊重化為文字落在這個部分,也完成各位委員對原住民族的關心,這個部分也許我們可以討論,但我不建議在後面再用一個單項,然後把原住民族的區域等等放進去,避免產生更多的爭議,這是我的第一個意見。
第二個意見,回到我自己的版本,剛剛在討論這麼多要做的事情裡面,在條文內,我們有討論到第四項─積極協助…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怡玎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