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普通深偽罪應對製造沒有警語標示的深偽影像予以處罰,製造時必須要有警示,若沒有警示可能構成製造普通深偽罪。「我們是對製造沒有警語標示的深偽影像予以處罰,如果你要製造的話,必須要有警示,如果沒有警示,可能就構成製造普通深偽罪」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行為人要製作深偽性影像影片時就應該要得到本人同意。「所以基於對本人的尊重,行為人要深偽性影像影片的時候就應該要得到本人的同意」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應處罰未經同意的深偽性影像製造及未經同意的散布,並且對散布科以更高的刑責。「因此我們認為應該處罰未經同意的製造及未經同意的散布,並且對散布科以更高的刑責。」發言紀錄
- 邱委員顯智
主席、各位同仁、各位機關代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1993年立法的時候,省議員和直轄市議員的財產本來就要刊登公報,但是2007年修法新增上網公告的規定時,除了沒有把縣市議員放進去之外,竟然把直轄市議員也拿掉了,連刊登公報都不用,根本就是在開民主的倒車。其實這樣的錯誤在3年前2019年修法的時候,本來有機會糾正,當時時代力量黨團也有提出修法,就是要處理候選人財產申報的上網公開。委員會原本通過的條文規定,縣市級以上的候選人,包括直轄市跟縣市議員,就要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但是後來提出的修正動議又把範圍限縮,讓議員候選人不用上網公告。
我要強調的是,投下選票是民主國家的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讓人民有知的權利,知道自己支持的究竟是什麼樣的候選人是選賢與能必要的條件,所以立法院應該做的就是把權利還給人民,讓候選人和當選人接受全民的檢驗,這是反對黑金保護民主非常重要的關鍵。
現在我們又到了有機會繼續進步的十字路口,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即將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除了有行政院提出的提案之外,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和許多民進黨的委員都有提出草案,而且依據行政院的版本,這次的法案會在公布日就馬上實施,換言之,如果修法通過,年底的地方選舉馬上就可以實施,民眾就能有好好檢驗候選人的機會。
我要再次提醒朝野各黨團和在座的各位委員,包括公督盟在內的14個中央及地方監督團體,今天也將召開一場記者會,希望儘快通過法案,讓今年年底的議員選舉能夠有完整的公開資訊。這代表公開透明的選舉不只是一個人或一個政黨的聲音,而是人民共同的期待,時代力量黨團願意支持行政院版本,支持進步的修法,希望今天就可以把法案送出委員會,並在5月底會期結束以前三讀通過,一起讓陽光早日照進地方的選舉,這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部分。
接著關於刑法修正案的部分,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資訊的傳遞和再製變得極為低成本和高速,但國際上對於私人公司為主建構並且每天上億個使用者管理和利用網路空間的治理,並未同步的發展,造成網路空間受到犯罪的利用,這次的性私密影像和偽造性影像的刑法增修,正是為了因應近年逐漸受到矚目的數位性暴力的問題。
數位性暴力的解決,除了建立適當的網路治理制度、積極參與國際性合作平臺外,考量到網路資訊的快速傳播跟難以徹底清除的性質,在網路之外,國家也要建立措施,促使網路使用者負責任地使用網路,否則光有網路治理的架構,網路空間裡若充斥著不負責任的使用者,數位性暴力的問題也難以有效的管理。這就是此次增修刑法的主要目的,我們希望透過政府的力量,讓網路使用者能夠負責任地使用網路,讓數位空間也成為對婦女友善、安全的環境,我們期待等一下能與各位委員、法務部和司法院進行一個建設性的討論。以上。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報告,因為案子比較多,報告時間為5分鐘。
- 蔡部長清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並備質詢,謹就本部業管的部分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 第一部分是本部公務預算解凍案,大院所作的預算凍結決議,報告事項有14案,討論事項有6案,本部已經在111年4月12日將報告函送大院在案,其中討論事項6案27項的部分,扼要說明如下
第一,建置科技監控設備並明顯區隔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場所,我們在110年7月底已完成並啟用。第二,開發與訓練AI系統投入深偽影片之辨識與犯罪案件之偵防,本部調查局也規劃加強。第三,矯正機關夜勤人員的勤務制度正積極的檢討中。第四,矯正學校暴力事件部分,正研訂「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機制」。第五,發放藥品予收容人這部分,也研擬收容人健康自主管理的指引。第六,擴大外役監運用以替代監禁措施,也正在辦理中。第七,吸食毒品的戒治問題,刻正研訂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提供貫穿式保護以減少再犯。第八,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監控案件這部分,已積極加強宣導推廣。第九,毒品銷毀進度部分,已積極依法銷毀並改善儲存的空間。第十,各地檢署錄音、錄影設備之汰換及採購進度,已積極督導儘速完成。其他部分,請參閱書面資料。
- 第二部分是刑法跟刑法施行法,首先說明行政院的草案版本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增訂性影像的定義。第二,強制治療處分的期間改為定期延長制,並採法官保留原則。第三,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之處罰規定。第四,增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的處罰規定。第五,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性影像者的處罰規定。第六,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或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的處罰規定。
以上是行政院草案的重點說明,雖然司法院有加註意見,不過在修法架構及修法方向上跟行政院是有共識的。另外,各委員提案的內容及其立法精神,本部甚感敬佩,不過對於條文細節內容,將在逐條的時候再予以說明。行政院草案業經專家學者以及審、檢、辯多次共同研商、反覆討論,請惠予支持。
第三部分,行政院擬具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增列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之期間應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另外,修正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候選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其財產申報資料,並增訂公告期間為1年,這是有關公職財產申報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案修正的內容,除第六條以外之條文,本部也會再賡續彙整評估,視政策可行性後再重新擬定修正條文。
第四部分是行政罰法的修正案。行政罰法第五條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為適用準據,係考量行政救濟程序事後審查之性質,並避免民眾僥倖心理。相關的立法例有採「從舊從輕原則」者,亦有採「從新從輕原則」者,但不管從舊或從新都是兼採有利於受處罰人的原則,考慮其他行政裁罰的立法例及目前實務的運作,建議採取「從新從輕原則」為宜。至於係以「裁處時」或「最初裁處時」為適用基準時點,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的決定。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報告,報告時間3分鐘。
- 周副秘書長占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針對刑法修正案及行政罰法修正案的部分,剛剛蔡部長已就刑法修正案做了比較全面的說明,我謹就司法院所加註的意見報告如下。
第一點,性影像之定義有部分重疊規範之處,請加以注意。
第二點,針對第九十一條之一的修正,建請明定停止執行條件的內涵;另外,在停止治療之後,是否應建立一套保護管束的機制來處理行為人的行為。
第三點,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本院認為草案第三項將「意圖營利」跟「散布、播送、公然陳列……」並列,易使人誤會「意圖營利」究竟是目的犯的目的或是被告的行為,另外還有就是「攝錄」的內涵究竟有沒有包括電腦的「側錄」,可能都有待釐清。其次,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是否增列刑法上常見的不法方法,包括「詐術」、「藥劑」及「催眠術」;另外,「意圖營利……」這部分也建請修正,理由同前述。再則,針對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草案對「性影像」這部分未區別是否已經同意公開,亦即被攝錄者對之是否有隱私性之合理期待的問題,這部分有待討論;再來就是「重製」這部分,「重製」概念上包含下載、備份等行為,下載觀賞時下載本身就包含「重製」,草案處罰「重製」行為會不會過苛?另外,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條文中的「不實」性影像概念不明,建請加以釐清;本院認為本條跟隱私權並無太大關連,它應該是名譽權受到影響,連同本章的章名也有這樣的問題,就是說名譽權究竟是不是本章能夠保障的範圍,基本上我們認為是。最後,很敬佩委員提出非常多修正案,針對這些提案,我們也有提供相對的意見,詳細內容請參閱書面報告。
關於行政罰法的部分,有兩個委員的提案,基本上這兩個提案的精神都一樣,我們是以陳亭妃等委員的提案作為藍本,建議最後再加上「裁處或判決」等文字,以上是本院的建議,建請各位委員參酌。謝謝。
- 主席
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行政院性平處、衛福部及通傳會也都有提供書面意見,請自行參閱。
現在進行詢答,由於今天排審的議案非常多,為了保留處理的時間,因此給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葉委員毓蘭發言。
- 葉委員毓蘭
(9時37分)韓國前總統文在寅在卸任前強力推動檢警改革,將檢察廳職權再度削弱,修法明定韓國檢察廳只能針對貪腐犯罪及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而且對於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只能針對同一事實進行調查,大幅削弱檢察廳的權限,將更多的偵查職權交由警察執掌,在體制上形成比較類似日本的雙偵查主體。當然有人會說我國的國情跟韓國不同,或是說文在寅推動修法的原因是因為他和新任總統尹錫悅之間有恩怨。我舉韓國的例子只是要說明,我國目前雖然是採取單一偵查主體制度,但未來不是沒有可能發展成雙偵查主體制度,邢檢察總長上個月在本委員會也表示同意參考日本制度,研議是否修法賦予司法警察官有微罪處分權或採行雙偵查主體制。
其實在民國106年,民眾就已經在公共政策網路平臺上提案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本屆第1會期時我們也在這裡召開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公聽會,本席主張應該廢除過時、老舊、不合時宜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此一主張其實今天的主席黃召委也是支持的,但是法務部等行政機關還是主張宜修不宜廢。民國111年的司法警察還在用民國34年制定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段時間只有民國36年和69年兩次修正,真的沒有問題嗎?行政部門一再主張宜修不宜廢,請問部長,當初法務部回應民眾提案的時候,已經提到有修法草案,將送到立法院來,為什麼到現在都還沒有送來?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確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已經很久沒有修正,已經過時了,我們也主張要修正,但是整個廢掉恐怕茲事體大。我們內部也擬定了一些修正條文,我想外界應該都已經知道了,只是現在立法程序還沒有完成……
- 葉委員毓蘭
都還沒有送出行政院啊!
- 蔡部長清祥
也許行政院還在審查,在考慮當中。
- 葉委員毓蘭
這是民國106年當時你們所回應的,為什麼到現在好像船過水無痕,大家還是繼續在用明朝的劍去砍清朝的官,都沒有看到草案的影子,我很希望法務部能夠……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一下,雖然法律修正的速度要快一點,但是在尚未修正完成以前,在很多作法上我們本身已經做了修正,譬如說檢察官或是檢察長可以有處分權這部分,我們現在都沒有在做了;我們也加強檢警的合作,這是一個團隊,不是……
- 葉委員毓蘭
這是好的檢察官跟好的檢察長,但是我們還是看到有一些,我不好直呼其名,不管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有些司法官對於地方的刑事警察局都呼來喚去,這種問題我覺得還是要從法制上加以檢討,好不好?
接下來我要談的就是,你剛剛也講我們在實務上已經有所改進,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有一個正確的概念,就是賦予司法警察一定程度的偵查主體地位並不會削弱或是減少檢察官作為偵查龍頭的地位。其實本席談這個議題也是從檢方的立場出發的,我們檢察官、法官的案件量實在太多,上次邢總長在這邊接受質詢的時候都認為我講得有道理,可以再去研議。
法務部在5月起開始試辦遠距解送,只要是在符合相關條件下的案件,報請檢察官審查後,就可以採視訊的方式,這也是一種微罪不解送的方式,可以降低檢警人力跟經費的負擔,所以本席非常肯定法務部在努力。請教部長,刑法第六十一條規範的犯罪態樣都屬於非常輕微的犯罪,而且情可憫恕,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免除其刑,對不對?所以我們現在試辦的「遠距解送」雖然立意良善,但是我覺得還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司法警察解送現行人犯到地院的地檢署不用來回奔波,也不用久候開庭,感覺上可以解決基層檢察官人力不夠的問題,但是司法警察告訴我,實務上他們有時是在半夜才逮捕到現行犯,做完筆錄之後,還要傳真相關資料給內勤檢察官審查,比如犯刑法第六十一條的情形,依舊還是要拘留在警察機關裡面等待遠距解送,本席認為這個制度在操作上還是需要再檢討。這個新制本來立意良善,但是在操作上是有問題的,所以本席也將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觸犯刑法第六十一條的現行犯就不予解送,讓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需要之處。請問部長,您後續可不可以支持本席往此方向來研議修法?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內勤的遠距視訊偵訊是我提出來的,所以我也知道檢警雙方應該要彼此諒解、解決一些實務上的困難,對於這樣的做法,我想司法警察也很認同,因為能夠讓一些比較輕微、簡單、不再施予強制處分的案件,可以立即通知檢察官再一次地過濾、訊問完之後做決定,這樣比完全由警察自己來做決定……
- 葉委員毓蘭
這樣子好多了。
- 蔡部長清祥
應該是讓檢察官來幫忙司法警察做過濾或是讓法律上的意見可以更周全,而且也幫忙司法警察抵擋地方的壓力,這是從好處來看。完全放給警察自己做決定的話,可能會亂掉。所以我們逐步地來進行,先從內勤遠距、簡單的案子,大家有一個默契,慢慢形成了以後,再來考慮。
- 葉委員毓蘭
部長,平心而論,過去我們看過很多性侵案、家暴案有的時候會夜間移送到地檢署,大概到深夜之後,其實所謂的內勤檢察官幾乎都會對警察同仁深夜移送這件事情非常地不滿。我非常感謝部長的善意,但是可能在配套上面還要再加強檢察官同仁們對這項政策的支持,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 陳委員以信
(9時46分)我先請教一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上個禮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臺南考察臺南高分院的遷建計畫,未來將遷到安平,這是很好的地方,但是我們也看到實際發生的問題,就是目前高分院遷建計畫的預算規劃可能跟實際上面會有顯著的落差。我要提醒,希望你們在未來預算的編列上能夠務實,不要讓遷建計畫到時候一再地流標,延誤了整個興建的期程,好不好?
- 主席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 周副秘書長占春
好,我們會努力。
- 陳委員以信
關於高分院的部分,我要回過頭來請教法務部蔡部長,高分院跟高分檢也有關係,因為現在高分檢也有遷建的計畫,在安平那邊也有一塊地。高分院的遷建可以說是八字只有一撇,錢從哪裡來、怎麼興建都還沒有規劃下來;但是高分檢的遷建卻連八字都沒有一撇,請你回去看這個案子,因為到現在整個遷建計畫還被行政院打回票,最主要可能是認為裡面的使用效率還不夠,換言之,行政院認為光是高分檢遷到那個地方可能太浪費。請法務部儘快研究,像行政執行署、廉政分署等等單位是不是到時候能夠在空間上面一併做考慮,給法務部的同仁在那邊有一個比較好的工作環境?其實現在高分檢在那邊很委屈,寄人籬下,工作空間只有人家的一點點,司法院搬走以後,空間也不留給你們,所以我要為檢察官爭取。部長,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去研究?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還親自到臺南高分檢去視察、瞭解,未來我們希望能夠儘量跟法院配合,找到合適的地方,不一定要蓋在同一棟大樓,但至少在鄰近的地方,這樣的話更方便。
- 陳委員以信
它在隔壁,我已經去看過了。部長,我有去看過,它原來的地已經在旁邊了……
- 蔡部長清祥
好。
- 陳委員以信
已經有了,所以我就是提醒你這個部分……
- 蔡部長清祥
那就好,我知道,因為他們有好幾次不同地點的選擇,我一直強調一個原則就是……
- 陳委員以信
你再關心一下,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好。
- 陳委員以信
你再回去關心一下,我去看過了。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指教。
- 陳委員以信
這個方向可以給你參考。
接下來我想請教矯正署署長,我們這次也去看了明德外役監,裡面相關的安排其實都很好,占地260公頃,地很大。不過我們出來看到一個狀況,就是因為有很多受刑人家屬會去探望他們,但是外面根本沒有停車場,外面的路其實很小,而且那個地方的土質不好,車輛停在路邊、邊坡都有危險,所以你們能不能去研究?明德外役監占地260公頃,地很大,你們的圍牆如果能夠內縮一點點,讓大家好停車,其實有很多空間,可不可以請你們研究一下,方便受刑人家屬去使用?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謝謝委員。本來在明德外役監的旁邊、進門的左手邊那裡有停車場,但是距離比較……
- 陳委員以信
要進門?
- 黃署長俊棠
不是,進門的前面左手邊有。
- 陳委員以信
那很小,都停滿了,我看到前面都停到路上面去了。
- 黃署長俊棠
不是,委員看的是右手邊這個。我來調整看看到底……
- 陳委員以信
量還是不夠,因為我們出來以後發現大家還是沿著很小的路一路停下去,顯然就是有所不夠,但是你們的地其實很大。
- 黃署長俊棠
我們原先是用接駁的方式,就是他們來的時候……
- 陳委員以信
但是他們的車子還是要停在外面。
- 黃署長俊棠
對。
- 陳委員以信
裡面接駁是從大門以後才開始接駁,這是兩回事。
- 黃署長俊棠
是。
- 陳委員以信
我是說在大門外面就已經不夠了。
- 黃署長俊棠
外門外圍……
- 陳委員以信
去研究一下,好不好?
- 黃署長俊棠
這個可以做。
- 陳委員以信
請你們研究一下。
- 黃署長俊棠
我把它調到比較靠門這一邊。
- 陳委員以信
對,因為這個沒有地的問題,就單純讓受刑人家屬方便。
- 黃署長俊棠
是。
- 陳委員以信
我再請教蔡部長,今天我們在討論刑法的修正,最主要其實是第三百十九條有關於性影像相關的增列處罰。我很關心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兩條條文其實都是針對性影像,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性影像者,要予以處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與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差別就在於Deepfake,也就是有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基本上一樣是對於性影像的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構成要件的處分,但是刑法上面在這兩條條文的處理有很大的差別。
在訴訟上面有什麼差別?依據第三百十九條之六的設計,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為告訴乃論,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卻是非告訴乃論,所以這個訴訟上面的差別會造成這兩個罪本身的內涵很接近,但是在這個地方使用差別的待遇,讓我們很不解,為什麼這兩個罪要做差別待遇?為什麼不是兩個都是告訴乃論,或者這兩個全部都是非告訴乃論,用公訴來處理?司法院也有提出這個差別的質疑,所以我要請法務部說明,為什麼這兩個罪一個是告訴乃論,一個是非告訴乃論?反而非經他人同意的部分是告訴乃論,可是只是用Deepfake,就變公訴?在處理上面難道不會更加造成困難嗎?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兩個做法不一樣?
- 蔡部長清祥
告訴乃論的用意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讓他決定對於這個侵害要不要持續地追究;如果是非告訴乃論,涉及的權益就不是個人而已,可能涉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所以考慮上有不同……
- 陳委員以信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也是針對個人,只不過它是用不實的性影像,換言之,被Deepfake的這個人反而更不是這個人,你知道嗎?它反而更不是這個人。
- 蔡部長清祥
所以我們才更要保護他。
- 陳委員以信
如果你要保護他,就應該採取告訴乃論。
- 蔡部長清祥
非告訴乃論反而更能保護他。
- 陳委員以信
我跟你講,這個一定要釐清,我覺得有問題,有點失衡的感覺,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好。
- 陳委員以信
這兩個要不然就是基於一樣的理由,都應該要告訴乃論;或者基於同樣的理由要加重,都應該要非告訴乃論,我認為你們要再去研究一下。還有,第三百十九條之四與第三百十九條之三除了不實的差別以外,其實在行為上是平行的,也就是說,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可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多了一個重置,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就沒有重置,這是不是立法上的疏漏呢?你仔細看一下。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只有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少了重置,就沒問題嗎?
- 蔡部長清祥
我想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可以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