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深偽犯罪條款修法有急迫性,主張以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概括性規定深度偽造犯罪「我們曾經提出修法,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規定概括性的深度偽造犯罪條款」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深偽犯罪條款的修法有急迫性「因此我們認為深偽犯罪條款的修法有急迫性。」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支持政院版本把Deepfake納入詐欺罪加重的事由「這一次政院的版本把Deepfake納入詐欺罪加重的事由,本席表示支持」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其針對Deepfake詐欺的版本將最低刑度定為三年以上,使其無法符合緩刑要件,以嚴懲此類行為「本席的版本把最低的刑度定為三年以上,讓他沒有辦法符合緩刑的要件。」發言紀錄
- 高委員嘉瑜
我提案主要是因為近幾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而且已經從單純的財產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甚至組織化的結構性犯罪,因此我們提案修正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跟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主要是有鑑於去年震驚社會的臺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裡面,有六十一個人遭囚凌虐,其中三人更是不幸喪命,因此我們也認同剝奪行動自由罪有修法加重刑責的必要。
另外關於Deepfake犯罪,除了今年1月已經修法通過性私密影像的犯罪之外,我們也認為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的科技方法,偽造、變造其他人的照片、影像、語音,甚至電磁紀錄,如果生損害於公眾的話,也會影響大眾使用網路的意願,因此我們曾經提出修法,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規定概括性的深度偽造犯罪條款,可是沒有順利通過。今年3月詐騙集團又把Deepfake技術深入教授圈,利用大專院校的官網張貼教授的照片、電子郵件,大量合成寄出恐嚇信。類似這樣的事情頻傳,包括臺北醫學大學、成大都有多名教授收到信件,不堪其擾,因此我們認為深偽犯罪條款的修法有急迫性。這一次政院的版本把Deepfake納入詐欺罪加重的事由,本席表示支持,但是刑度方面,為了能夠嚴懲這一類犯罪行為,本席的版本把最低的刑度定為三年以上,讓他沒有辦法符合緩刑的要件。我們認為類似這樣的詐欺行為應該加以嚴懲,也希望主席還有各位能夠支持我們的提案。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嘉瑜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