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杰於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會議「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桃園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這次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的形式變成由專家學者答復審查小組委員提問,未讓被提名人有機會表述法哲學立場、司法權與憲法觀念並說服委員「我覺得今天的形式對我來講確實也有一些怪異,雖然是公聽會,但變成是審查小組的委員提出問題之後,係由專家學者來答復,所以其實並沒有讓這一些大法官的被提名人他們自己有機會來表述我們在這邊對他提出的一些看法和意見,或者是假設我們要提出一些對於他的法哲學立場,或者他對司法權,乃至於對憲法觀念的思考,他有沒有機會來說服我們所有的委員跟公聽會的成員,說他有辦法擔任這樣一個重要的職務?」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不應僅因被提名人屬於總統所屬政黨或曾參與政府職位就否定其學識思辨能力並貼標籤,公聽會及全院委員會審查的重點應是其職涯中的判決、參與的法案與案件是否展現足以擔當法學重要問題與憲政發展的能力「但我也不認為僅因提名了總統所屬政黨,或他過去曾經參與過政府的哪些職位,從而否定被提名人選之學識、思辯以及提出解決方案的能力,甚至用這種方式來貼標籤,我們還是應該回去看過去這段時間他在職涯中所做出的判決,所參與過的法案以及所參與過的案件,是不是這些被提名人確實都在相關工作經驗裡,展現出足以擔當思考法學上重要問題,以及因應憲政發展的能力!我想這才是此次公聽會及明天的全院委員會所應該審查的重點!」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世杰

    今天所有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的各位委員以及在場的各位先進,大家早安。這次大法官的提名、同意權的行使,引來非常多相關的制度、憲法法庭的組成以及總統提名時程有關的討論,但我想這個部分應該回歸制度面來看,總統依照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在現任的大法官即將任期屆滿、出缺的時候來行使提名權,將所提名的人選送交立法院提請同意,這完全是符合憲法誡命要求的憲政作為,若要求他不為這樣的憲政作為,反而可能引發違反憲法規定的疑慮,讓大法官的缺位長期在那邊沒有辦法完成的話,事實上也是會造成很大的問題。

  2. 大家可以想像,這次所提名的四位缺位是在今年9月就會任期屆滿,如果照在野黨所期盼的,要求蔡英文總統不為提名的話,依照總統的輪替,下屆總統上任的時間是在明年5月,也就是說,會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的憲法法庭只剩下11位大法官,這樣是否符合憲法對每個憲法機關在運作上的組織要求跟誡命呢?我想這也是很有疑問的;再加上一直在爭議的,所謂原先憲法增修條文制定時所思考這樣一個交替的提名制度,也因為實務上的考量,我們也不用以政黨之間有不同的立場來互相指責,事實上當有大法官因為辭職或是各種因素缺位的時候,要提名新的人選,本來就很難期待用所謂填補剩餘任期的方式去提名,因為我們原來的規定就是不得連任、任期8年,這樣的制度依照人性的考量、依照吸引優秀人才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考量,我們本來就很難期待總統在提名的時候,跟他說這是要補誰的位置,所以他的任期跟別人不一樣,不是8年而是一個比較短的任期。所以在這樣的自然運作底下就形成了一個狀況,這其實從數學上就可以推算得出來,下一任的總統,如果他也擔任兩任、8年的話,則在他下個任期結束之前,也有機會提名全數現任的大法官,也就是說,事實上在我們目前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度,自然而然就是這樣的結果。

  3. 所以如果我們真心的認為,不管是基於學理上的考量,或是基於政治運作上的考量,希望憲法法庭能夠有一個制衡的話,我們應該共同思考這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這個制度是否應該要修正,或者是應該重新思考比如說大法官的任期也好,或是直接在提名的時候他所接任的這個位置,其任期應該怎麼計算,把它寫清楚,這個才是正辦,而不是每次到了不是自己同黨的總統在提名的時候,就把這些事情拿出來講,然後依照憲法的規定來行使職權都是錯誤的,我覺得這是一個本末倒置的行為,尤其是憲法增修條文當初制定之後,現在我們要來修憲的話,事實上非常困難,除了需要各黨的共識之外,還要能夠得到全國人民公民複決多數的同意,我想這是一個大工程,所以我們與其黨同伐異在講這些事實上不是事實的話,不如各黨坐下來以凝聚共識,看看這樣的制度是不是應該來做調整?

  4. 另外關於立法院的審查期程,我必須要說在現行的法律,像是職權行使法及相關規定裡面,也是沒有明文規定,這個細節全由歷次的黨團協商以及依照過去審查同意權行使過程的慣例來提出,所以就如同很多人已經提出的,從憲法增修條文制定新的憲法法庭制度以來,從陳水扁總統、馬英九總統,乃至現任的蔡英文總統,甚至如果我們不修憲的話,未來新當選的總統,他如果提名大法官的人選到立法院來之後,還是一樣會依照現在這樣的制度做審查,剛才我有跟一些專家學者交換過意見,我覺得今天的形式對我來講確實也有一些怪異,雖然是公聽會,但變成是審查小組的委員提出問題之後,係由專家學者來答復,所以其實並沒有讓這一些大法官的被提名人他們自己有機會來表述我們在這邊對他提出的一些看法和意見,或者是假設我們要提出一些對於他的法哲學立場,或者他對司法權,乃至於對憲法觀念的思考,他有沒有機會來說服我們所有的委員跟公聽會的成員,說他有辦法擔任這樣一個重要的職務?

  5. 另外,我覺得這也是一個連動的問題,事實上前兩個會期,憲法訴訟法今年開始實施以來,司法院也提出過憲法訴訟法的草案到立法院來做修正,我們對於這個新的憲法法庭制度,其實有非常多的疑問,包含準備程序的不足,造成很多言詞辯論時,事實上並沒有辦法聚焦,以及審判的標的或者是到底大法官們對於這些問題是否15位大法官每一位都認真地去研究,並且提出他們的意見,然後才在內部討論、評議的時候,經過充分的辯論之後才得到這樣的結論?其實這一些我們外界都不知道,甚至我還聽說這一屆的大法官,或是以前歷任的大法官,有一些是根本沒有主筆過,或是主筆過解釋文也好,或是主筆過憲法法庭裁判也好,只是個位數字,甚至更少,這樣的情形當然對於要來競逐這個位置的人來講,他的連動性是有的,因為你擔任大法官之後,這個義務好像有點少,雖然並沒有要求你對每個案子都要做到什麼程度,甚至有的人被分案之後,案子永遠都不受理,這樣的情形我們要如何期待擔任這個職位的人,會要求他要說明相關的立場要到什麼程度呢?甚至在前階段的提名程序裡面或許也就沒有那麼嚴謹的來考慮這些事情,我覺得這是根本制度的問題,我們應該回頭去思考我們憲法法庭所需要的人選,以及我們所需要的人才標準是什麼?有的人說人權是唯一的標準,但是也有可能我們的憲法法庭需要各個不同法領域的專長,才能夠解決社會上所發生的各種問題跟憲法的爭議,甚至可能還會需要國際法相關才能的人員來填補,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從根本來思考這整個制度的問題。對於這次總統所提名的四位人選,大家看法不一而足,但我也不認為僅因提名了總統所屬政黨,或他過去曾經參與過政府的哪些職位,從而否定被提名人選之學識、思辯以及提出解決方案的能力,甚至用這種方式來貼標籤,我們還是應該回去看過去這段時間他在職涯中所做出的判決,所參與過的法案以及所參與過的案件,是不是這些被提名人確實都在相關工作經驗裡,展現出足以擔當思考法學上重要問題,以及因應憲政發展的能力!我想這才是此次公聽會及明天的全院委員會所應該審查的重點!

  6. 以上意見,請大家參考,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世杰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