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孟楷於第11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再修正動議中人民、社團或法人在聽證會虛偽陳述沒有刑責,比林佳龍過去的主張輕微「人民、社團或是法人如果來聽證會有做虛偽不實的話,是沒有刑責的,比您十幾年前所主張的還要輕微」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質疑反對強化立法院調查權的立委是在自我閹割調查權「問問他們為什麼要自我閹割立法院的調查權?」

發言紀錄

  1. 洪委員孟楷

    謝謝主席。部長已經先就位了,我們也是老朋友啦!

  2. 林部長佳龍

    委員好。

  3. 洪委員孟楷

    之前在交通委員會跟交通部林部長也有很多的討論。我們先回顧一下,公報102卷第1期的公聽會,你有印象嗎?有。有嘛!因為您在那邊有發言。國會改革紛紛擾擾,有在野時候,有執政時候,大家都有主張,但我想請林佳龍部長,之前也是林佳龍委員來看一下他當時怎麼說的。這是林佳龍委員的逐字稿,我就先提標題,讓您知道這是您所說的話。您當時認為最重要是立委對政府官員的質詢,如果官員只要在那10分鐘當個木頭人被罵幾句,事後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這個質詢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如果官員說謊,更是要對其在國會殿堂所做的不實證詞或是虛偽證據,負起刑法上、政治上的責任,所以質詢權很重要。所以當時你主張官員在國會如果說謊,要有刑事上跟政治上的責任。到目前為止,你還是持一樣的主張嗎?

  4. 林部長佳龍

    對,質詢權就是要強化,當然必須要能夠有它的效力。

  5. 洪委員孟楷

    所以當時你的主張,現在國民黨跟民眾黨通過的第二十五條再修正動議,幫您達成了,而且只限官員─如果來立法院說謊或是陳述不實,會有刑事上跟政治上的責任。是。我們再看下一頁,您當時也說了,不只政府官員,人民、社團、法人也要善盡公民的義務及責任,如果人民、社團、法人為他的不實證詞或拒絕來,就應該要科以罰則,至少要科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你那時候講,如果人民、社團、法人為隱匿或是虛偽的證詞,還要負刑法上的責任,也就是一年以下,或是易科一百萬元以下。到目前為止,你還是這樣主張嗎?

  6. 林部長佳龍

    是,我跟委員說明,因為要調閱權,這是大法官的解釋。立法委員要行使職權,要強化你的質詢權,要讓那個調閱權可以有效,這個是一面;然後配套的部分,就是你的聽證制度要改革,我們現在的公聽會,其實有時候是沒有什麼,立法院自己必須要去強化,所以這個是對應的,但是這不涉及司法跟調查權……

  7. 洪委員孟楷

    沒錯,聽證權嘛!這邊講的是公聽會。

  8. 林部長佳龍

    要把它分開。

  9. 洪委員孟楷

    佳龍部長,您先稍等!我們現在討論都是公聽會或是聽證會,您當時主張如果人民來做隱匿或是虛偽的證詞,還要負刑法上的責任,也就是一年以下或是易科一百萬元以下,所以現在你還是這樣主張?

  10. 林部長佳龍

    因為要讓你的調閱權有效行使,當然就必須要賦予他責任,所以這個是配套的、一體的。

  11. 洪委員孟楷

    所以人民在公聽會如果做隱匿或是虛偽證詞,就要負刑法上的責任,一年以下或是易科一百萬元以下,而且對於反對強化立法院調查權的立委都應該公布,讓社會知道,問問他們為什麼自我閹割。

  12. 林部長佳龍

    這個是有前提跟配套的,我講了這是大法官解釋裡面之於調閱權的行使……

  13. 洪委員孟楷

    沒問題,這個是你的原文,我沒有去篡改、隱匿、扭曲您的講法……

  14. 林部長佳龍

    所以是資料本身,不是司法的調查權,這個要把它分開。

  15. 洪委員孟楷

    對,沒有錯,但是現在討論的是聽證權或是公聽會,對不對?所以本席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您,在這一次國會改革的再修正動議裡面,人民、社團或是法人如果來聽證會有做虛偽不實的話,是沒有刑責的,比您十幾年前所主張的還要輕微。你當時主張對人民有一年以下的刑責,本席也很負責告訴你,反對強化立法院調查權的立委,就是民進黨團現在的51席立委,問問他們為什麼要自我閹割立法院的調查權?林佳龍部長!

  16. 林部長佳龍

    跟委員報告,我的內容跟你不一樣,我在上位的權力分立……一樣……依據憲法對五權的規定,具有司法性質的調查權,那是屬於司法院跟監察院。在資料的調閱權上面,我們要讓它有效,必須強化國會……

  17. 洪委員孟楷

    部長,不要混淆焦點,我從頭到尾都還沒有跟你講到調閱或是調查,現在這一張討論的是公聽會跟聽證會,本席剛剛從頭到尾都在跟你討論的是公聽會跟聽證會……

  18. 林部長佳龍

    但是它的對象針對的是調閱,不是司法的調查權喔,我要說清楚,不能把它混淆在一起。因為上位的東西是權力分立跟分工……

  19. 洪委員孟楷

    上面的這一張以及本席在講的都是公聽會跟聽證會。

  20. 林部長佳龍

    下面的這一張才是立法院的權力怎麼去強化跟行使。

  21. 洪委員孟楷

    部長好啦,謝謝……

  22. 林部長佳龍

    因為外面都有點斷章取義,我也利用這個機會說明一下。

  23. 洪委員孟楷

    沒有問題,給你說明!我現在還不會跟你講,你現在算是藐視國會,不過本席……

  24. 林部長佳龍

    這個我順便說明,我沒有讓藐視國會的文字出現在委員會我的提案裡面。

  25. 洪委員孟楷

    我知道,這個部分,我是有一說一,你在12年前的這個公聽會上,從頭到尾沒有講到「藐視國會」,這個我還你清白。謝謝。部長,我們拉回來啦!前兩天本席看到外交部有一個非常好的記者會,這個記者會說我們也加入了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請問主要的目的跟方式是要做什麼?

  26. 林部長佳龍

    是,我請同仁來說明一下。

  27. 洪委員孟楷

    部長,我直接講,因為時間有限。這是你們5月28日所召開的記者會,你們說其實我們在111年就以創始會員加入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所以我們算是創始會員,現在總共有16個部會都加入這樣的一個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主要的重點:盼加強個資的保障。請問現在要推動,並且也要跟其他的國際夥伴共同推動隱私執法的合作,強化民眾的個資保障,外交部的具體作為會不會跟我們最近的這個新聞─有執政黨的執行長傳出掌握了公民活動群眾個資的監控,會不會跟外交部加入這個合作協議的初衷相牴觸?

  28. 林部長佳龍

    因為你提的是一個個案,我對這個個案並不清楚,所以我也沒辦法在這裡針對這個個案來評論;但是原則性,我們臺灣不只是加入這個協議,我們對於聯合國的兩個公約,以及對於相關的隱私保障,也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

  29. 洪委員孟楷

    擔不擔心我們國際友邦或是加入這樣協議的其他國際會員問起:怎麼執政黨的執行長居然會有去掌握群眾個資的一個新聞?

  30. 林部長佳龍

    因為我不清楚這個個案,所以我也不予評論。原則上,臺灣做為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透明或者對隱私的保障……

  31. 洪委員孟楷

    部長,因為您曾在外交部,也擔任過交通部部長,之前外交部跟交通部有共同宣示,希望能夠再一次推動參與ICAO,也就是國際民航組織。我覺得國際民航組織非常重要,因為對我們臺灣來講,這些都是第一手的資訊,現在換您擔任外交部長了,可能大家也會講上一任的外交部長的戰狼性格很強,請問您有沒有信心,在任內有機會讓我們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

  32. 林部長佳龍

    我們就是努力,全力以赴!因為這些國際組織很多都涉及到中共的影響,另外還對於國際法的解釋,所以我們是朝這個目標來努力,而且國際民航組織所涉及到的是飛航的安全,是跨越國境的。

  33. 洪委員孟楷

    因為我覺得您是最有資格講這個話的人,您擔任過交通部長,之前的民航業務是您主管,現在又擔任外交部長,所以能夠對外發聲,並且來積極展現參與國際民航組織,您是最有資格!有多少把握?

  34. 林部長佳龍

    我們來努力,我當交通部長的時候,也跟美國有過協調要去推動,但因為這個組織的秘書處,目前的狀況,很需要去再突破。

  35. 洪委員孟楷

    本席只提醒一點,對外,我們一致都是以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發聲,本席也期待外交部長能夠跟之前的戰狼性格有所不同,發揮你的個人專長跟魅力,真的把中華民國帶出國際,好不好?

  36. 林部長佳龍

    我們來努力。謝謝。

  37. 主席

    請楊瓊瓔委員上臺質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洪孟楷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