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伯洋於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國發基金調查案與所稱修法不具關聯性,不應成為調查案「連關聯性都不具備的話,它自始自終就不應該成為一個調查案」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可用質詢或公聽會解決的問題不需要成立調查委員會「在質詢跟公聽會的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需要到調查委員會?」憲法法庭判決後,相關爭議應如何處理?主張聽證條文被宣告違憲後,應先相應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再繼續討論「應該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對應修正再繼續討論」

發言紀錄

  1. 沈委員伯洋

    謝謝院會。剛剛前面講的事情,我就不贅述,但是國發基金這件事情的問題出在哪裡,本來第一版的提案一樣,就像我剛剛講的,沒有扣合任何的法律案跟預算案,當然跟彈劾也沒有關係,所以後來在這一次修正的時候,可以看到民眾黨說,是為了因應產業創新條例這個修法而需要做的調查。但問題來了,產業創新條例按照民眾黨修法提出來的版本,是禁止比如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如果今天你已經做了這個決定,比如你認為不能夠投資中資的,不能夠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假設你又認為不能夠去投資任何可能跟東突厥斯坦棉花有關的,這些都可以。既然已經做了這個決定,請問調查的意義在哪裡?如果今天調查,不管是裡面寫的聯合再生,還是其他的個案,調查完之後,結果產業創新條例禁止在中國生產活動的投資這個條文就要刪掉嗎?或條文內容就要修正嗎?你對中國的疑慮就會因為這樣消除嗎?都完全不會!請問這一件事情、這個調查跟你宣稱要修法的關聯性在哪裡?都不要講到比例原則的問題,連關聯性都不具備的話,它自始自終就不應該成為一個調查案,因為它不影響到你的修法。我可不可以說,我現在規定殺人者是幾年的有期徒刑,然後我開始調查全臺灣有關的殺人案?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我調查完之後,我還是認為殺人是犯罪。再來就算這是一個有關聯性的,如果立法委員針對事實有所疑慮,有質詢的方式,也有開公聽會的方式,這個都沒有!在質詢跟公聽會的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需要到調查委員會?更不要說上一次在黨團協商發言的時候,按照黃國昌委員講的連連看還有內容,他也都對案情非常熟悉,調查的意義又到底在哪裡?最後更不要說,聽證程序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違憲的條文已經造成現在條文本身產生割裂,有些有期中報告,有些沒有期中報告,有些有告知義務,有些沒有告知義務,這個條文現在是矛盾的!我那天在黨團協商已經講過了,應該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對應修正再繼續討論,韓國瑜院長還頻頻點頭,沒有想到就這樣過水,就這樣結束。我們反對這樣完全不合法、不合規且沒有關聯性、不符合比例原則,連事實都有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謝謝。

  2. 主席

    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蔡易餘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沈伯洋本人的發言。